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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週/巴勒斯坦宣布《獨立宣言》與台灣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差異

第408週/巴勒斯坦宣布《獨立宣言》與台灣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差異 201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67/19號決議,將巴勒斯坦在聯合國的地位,由聯合國觀察員實體,升格為「非會員觀察員國」(observer state),另一個「非會員觀察員國」為教廷。 這裡有二個法效果需要說明: (1)巴勒斯坦有沒有宣佈獨立、從那個國家分離獨立? (2)巴勒斯坦是何時成為國家? 首先,聯合國是國際組織,沒有承認巴勒斯坦是國家的權利。「非會員觀察員國」是大會決議,既使大會認定巴勒斯坦是國家,對於尚未承認巴勒斯坦是國家的會員國而言,並無國際法上國家承認的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聯合國所稱的「非會員國」,可以是國家,也可以解釋為不是國家,無涉巴勒斯坦是不是國家。 其次,巴勒斯坦早已於1988年11月15日,透過巴勒斯坦全國委員會第19次特别會議,通過《獨立宣言》宣布獨立,並且立刻獲得上百個國家承認。 巴勒斯坦並不是於無主地建國,其領域目前在以色列主權下。巴勒斯坦若是成為國家,學理上應該是從以色列分離獨立。巴勒斯坦自我的立場是,1988年宣佈獨立時成為國家。 雖然有上百國家承認巴勒斯坦的國家,但對未承認巴勒斯坦的其他國家而言,巴勒斯坦至今仍不是國家。特別是領域的主權國以色列。 現代台灣與中國的關係,自二次大戰結束後開始。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之後,當時只有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中華民國政府,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 如今,世界上只有中國,主張對台灣領有主權,亦即目前受國際社會所承認、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是過去代表中國、目前繼續在台灣統治的「中華民國」政府,兩者都是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政府,或是與中國有關的政權。 除此之外,台灣這塊土地,沒有其他國家主張擁有對台灣的領土主權,或是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因此,在國際法或對聯合國來說,台灣領土主權歸屬並無爭議空間。 有關巴勒斯坦與台灣的建國或國際地位,兩相對比之下,巴勒斯坦沒有領土,還在以色列的主權下,缺乏國家要件,但是在聯合國或各式各樣的國際組織,都有其代表與出席權,也得到至少137個國家承認。 台灣有自主統治的領域與強大的軍事力,但是不僅在聯合國沒有代表席位,甚至台灣人進入參觀也受限制,並且沒有一個國家承認「台灣」是國家。 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巴勒斯坦堅定的發表《獨立宣言》,台灣卻始終忽視《獨立...

2024.12.25許慶雄短評:台灣人民勇敢的站起來,建立新國家制定新憲法!

台灣人民勇敢的站起來,建立新國家制定新憲法! 目前一些黨派企圖破壞「中華民國憲法」,拆解中華民國體制。事實上,「中華民國憲法」沒有在台灣實質施行,「增修條文」之後也無法面對正確的民主體制運作,現在又被中國勢力徹底摧毀,使台灣民主面臨生存危機。台灣人民應該站起來,把「中華民國憲法」送到垃圾場! 中華民國只是政府、只是中國被新政府取代的舊政府名稱。在台灣自稱中華民國,不可能被承認是一個獨立國家,也沒有在國際社會生存的空間,被孤立、被打壓理所當然。 台灣人民應該覺醒,行使超越憲法的人民「制憲權」,廢棄「中華民國憲法」,重回90年代建國制憲目標。

第407週/建立新政府不等於建立新國家的區別

第407週/建立新政府不等於建立新國家的區別 前已述及,政變或革命推翻舊政府,建立新政府,不等於建立新國家的區別,但很多台灣人民就是分不太清楚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導致一些建國主張矛盾。 我們一定要分清楚,國家和政府有何區別,我們不能把政府模模糊糊地當做國家,或想利用中華民國政府體制,欺騙人民說台灣建國已經完成。 另一方面,一些獨派團體認為,要先消滅中華民國,才能建立台灣共和國,這也是完全沒有弄清楚,中華民國早已被中共推翻,也早已不是國家的道理。 中華民國並不是國家,改名稱取代它或消滅它,都與台灣建立國家無關,建國仍然是要宣佈從中國分離獨立。 目前2300萬台灣人是共同生活在叛亂的台灣地區這一條船上,要建國或是不建國都可以冷靜思考,互相消滅來消滅去都不能解決問題。 中國國民黨渲染台獨是要消滅中華民國,或是獨派高喊消滅中華民國,都根本無法建國,甚至與建國無關,只是徒增內部情緒性的紛擾罷了。 更嚴重的問題是,政客、政府官員、學者連國家、政府概念都分不清楚,導致台灣的國際地位,始終無法有效突破。 這些只會享受榮華富貴,連國家、政府都分不清楚的台灣官員、政客,要站出來說明白,中華民國到底是什麼,是政府、是國家,或只是中國舊政府。 過去台灣的教育也是一樣,例如要推翻萬惡共匪、匪偽政府、解救大陸同胞、反攻大陸等口號,都是以要推翻、取代中國共產黨政府的立場,都是中華民國政府要復辟、恢復統治中國的主張。 但是,不知從何時開始,忽然間兩岸變成兩國,中華民國在台灣忽然間由舊政府變成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如果已變成一個國家,也必須將來龍去脈、所有理論講清楚,否則國際社會如何對此新國家加以承認,或知道你建立一個新國家? 國際社會不可能來幫我們主張、解釋,或接納中華民國在台灣是國家,所以雖然支持自由民主的台灣,但也不得不拒絕承認中華民國。 這就是今天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被孤立、被打壓的最重要原因。 所有自稱中華民國總統、外交部長;中華民國政府發言人,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在國際社會看來,都是連政府、國家都搞不清楚,成天說一些幼稚、無知的言論,國際社會、國際媒體當然只能繼續稱呼台灣,無法提及所謂的中華民國。 日本、美國等友台國家,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公開說明與指正這些理論,因為這不關他們的事,且對各國並無任何利益可言。

第406週/建政與建國之別─革命與新政府、新國家的關係

第406週/建政與建國之別─革命與新政府、新國家的關係 釐清新政府、新國家的關係,可以從中華民國的革命歷史、主張來論證。我們知道孫文革命時是要「推翻滿清政府」,中國國民黨並沒有要消滅幾千年的中國,或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另一個新國家。 中國國民黨不管其對外言論或歷史文件都未曾有過,要獨立建國的記載。如果當初中華民國是主張獨立建國,必須讓中國(當時的大清帝國)有另一生存空間,或主張讓中國分裂,變成兩個國家。 所以,中華民國只是當時中國這個國家的新政府、新的朝代。1912年亞洲並沒有新國家誕生的歷史紀錄。中國國民黨也不是主張分離獨立的政黨。 另一方面,1949年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從來沒有主張要消滅中國這個國家,或從中國分離獨立。中國共產黨只是要打倒由國民黨所執政的腐敗的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來沒有主張,要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 所以,一般所謂〔十月一日建立「新中國」〕的「新」,只能說是1949年當時對內發表的形容詞,與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完全不同。目前中國共產黨都使用「建政」(建立新政府)來慶祝十月一日。 這種「建政」(建立新政府),就是說明中國共產黨不是消滅中華民國政府執政的中國,另外建立新國家,而是推翻中華民國這個「政府」。這點也可以由聯合國席次,以及南北韓、東西德等分裂的兩個國家來對比與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與其他國際組織,從來沒有以新國家身份的申請方式加入,而是以新政府的姿態,主張取代、繼承中華民國政府,也就是爭取代表中國席位的方式,要求各國承認他是新政府,並一再拒絕形成「兩個中國」,分裂的兩個國家。 這和過去的東西德或現在的南北韓的「兩個國家」型態,是完全不一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未接受過這種「兩個國家」的體制,即使現在也未在理論上主張過「兩個中國」。 在實例上,還一再拒絕形成「兩個中國」,一旦各國與中華民國建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立刻斷交,都是為了避免形成「兩個中國」。 另一方面,如果是要建立兩個中國的體制(所謂兩國論),應該如何去做?中華民國在台灣有做嗎?宣布建立兩個中國,必然涉及被國際社會承認的中國是否同意的問題,這是否比建立台灣共和國更容易、更安全?或是更困難?或是絕對不可能?以上都是比較衡量的問題,應該被嚴肅討論。

第405週/北京政府違反國際法制定的海洋規範

第405週/北京政府違反國際法制定的海洋規範 海洋不能任由特定國家或私人劃定界線,獨佔阻擾人類交通、通商,而應屬於全人類所共有的自由海洋,才能促進人類交通、通商與進步繁榮 但是,中國北京政府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與相關的國內法,很多都違反國際海洋法,並衍生各式各樣的國際爭議。 其中以劃定領海基線時,不遵守國際法,任意把公海、領海劃定為「內水(主權性質等同陸地)」最為嚴重。例如,將跟台灣海峽類似的瓊州海峽,劃定為中國的内水。 實際上,根據地理特性,它最多只能被定為領海。但中國在雷州半島東西各選取一個基點,又在對岸的海南島對應位置選取兩個基點,互相一連就「圈住」瓊州海峽定為内水。其實這種「直線基線」的方式,在《公約》中是不被允許的,也根本違反國際海洋法。 中國另一個不遵守《公約》劃定領海的例子是西沙群島。中國同樣在西沙群島採用直線基線,將西沙群島的最外沿,定義為領海基點。 其實這類用直線基線劃定群島的領海的方式,是為了顧慮群島國家(即菲律賓、印尼這些完全由島嶼組成的國家)的安全需要,只適用於群島國家,並不適用於像中國這樣根本是以大陸為主的國家所擁有的群島。更何況,即便是群島國家的群島水域,也只能視為類似領海,而不是領海。 但依據中國在西沙群島的劃法,把整個西沙群島水域都視為,不但不是領海而且是内水,享有的權利遠比群島國家在群島水域内的權利更高,完全違反了群島水域的法理。 中國對外國軍艦在台灣海峽通行的態度,也與中國自己軍艦在外國海峽通行的態度,顯而易見是採用雙重標準。 中國軍艦進出日本琉球列島的水道已經是常事,近年來也高調通過日本大隅海峽、宗谷海峽、津輕海峽、對馬海峽東水道、對馬海峽西水道。 2016年6月更以「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為名,進入鹿兒島縣口永良部島以西的日本領海,該海峽不屬於國際重要航線的國際海峽,所以不適用「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之後在日本媒體(不是政府)提出質疑後,中國還是堅持「有權通過」,而且還認定日本媒體應該改變心態,適應中國的航行權。中國軍艦在2015年通過美國阿留申群島之間的水道,同樣不屬於國際重要航線的國際海峽。 擁有航行自由與海洋資源的權利,是一般國家的主張,但是在主張權利的同時,也必須遵守相關的義務。中國在南海地區擴張軍事版圖,主張聲索的海洋的圈地運動,已經引起國際社會的反彈。 所以美國常常以轟炸機接近中國所佔有的島礁附近...

第404週/台灣海峽與公海自由航行權

 第404週/台灣海峽與公海自由航行權 即使台灣海峽小於24海里,也應該是國際航行的重要航道,外國船艦仍然可以適用國際海峽的「過境通行權」。「過境通行權」較領海的「無害通過權」更不利於沿海國的國防安全。 因此,有些國家為了國防安全需要,反而對這類海峽採取3海浬領海,亦即縮小本國領海方式,如此即可使寬幅在6海浬以上的海峽中間出現非領海的公海區域,以避免其所屬該海峽成國際海峽。 例如,日本對於在《公約》生效下,將成為國際海峽之日本海峽(大隅海峽、宗谷海峽、津輕海峽等),就以《領海法》規定這部分海峽的領海僅採3海浬。如此可保留海峽中央有公海部分,使他國船舶可適用公海自由原則航行,但在距岸3海浬內的區域,則須適用較嚴格的無害通過權,使國防安全較有保障。 反之,日本若在此等海峽採12海浬的領海規定,將使整個海峽成為適用過境通行權的國際海峽,如此一來核武軍艦行經此等海峽時,無須事先通告,潛艇亦不必浮上,且對此等船艦完全沒有停止權與要求退出權,還得以非常靠近海岸線上航行,反而對日本國防安全更為不利,因而有此自我縮小領海的奇怪特別法。 台灣在1998年頒佈的「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7條規定,「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互惠原則下,得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方式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 此完全符合《公約》第17條,「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何況,台灣海峽中間不是領海水域,而是等同於公海自由航行的海面。 因此,即使台灣海峽窄於24海里,全部涵蓋在中國領海下,美國軍艦依然可以運用國際海峽制度的「過境通行權」航行。國際海峽通過制度,比領海的「無害通過」寬鬆。 雖然這個通過,必須符合「毫不遲延」,「不對海峽沿岸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等規制,但潛艇不需上浮,同時也未禁止收集情報、宣傳、飛機起落等行為。 何況,台灣海峽的寬度很大,所以不屬於國際海峽,而是有公海航行自由的中間部分,美國軍艦完全有公海自由航行權。 海洋法航行自由享有的權利強弱,依序是:公海自由航行權大於>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大於>領海無害通過權。 值得注意的是,公海自由航行固然不需得到任何國家的同意,就算「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或是「領海無害通過權」,航行時也不...

第403週/台灣海峽適用公海自由航行權,而非無害通過權

第403週/台灣海峽適用公海自由航行權,而非無害通過權 20世紀末以來,中國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美國航行自由的重要阻礙。美國偵察軍艦長期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內大範圍、高頻度的活動。1990年代以來,中美在中國沿海發生了一系列海上摩擦,都和美國航行自由行動密切相關,包括2001年中美在南海撞機事件和2009年無瑕號間諜船對峙事件。 美國2014年《自由航行報告》對中國「過度的主權聲索」,有如下的描述:領海基線直線劃法、對專屬經濟區上空擁有管轄權、對飛越防空識別區但無意進入中國領空的飛機實施限制、以及通過的國內法,將外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活動定為非法。 不可否認,這些都是在中國國力崛起後,自認為有實力下的權力展現。儘管如此,相關國際規範,中國也不能自絕於國際社會,因為各國之所以會遵守國際法,是因為身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國際法乃是規範國家與國家之間大部分的關係,是各國在相互交往關係上的一種因應規範,來自各國的「合意原則」。 基本上,世界任何國家即使是要通過已經被劃分成一國領海或國際海峽的水域,海洋法在其相關規定下,都同時保障沿岸國權益與各國船舶通過的權利,更何況非屬領海的台灣海峽。 即使今天台灣是由中國領有,台灣海峽自由航行的問題也不會有變動。所以就算台灣的政府主張維持一個中國舊憲法的體制,也同樣不會讓台灣海峽自由航行有所變化。 台灣海峽在扣除兩岸的12海里領海之後,至少都有40多海里以上寬度的公海海域,美國與及其他國家都有權進行各種形式的公海航行自由,不受任何約束。 世界各國的軍艦、軍機、航空母艦,不但有權通過台灣海峽,還可以在其間進行一切軍事航行活動,包括進行軍事演練、飛行,都是在合法範圍內。 儘管中國視台灣為自己的一個省,而台灣政府也自我「維持現狀」保有中國舊體制,讓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讓中國有借題發揮的空間,但外國艦隊穿越台灣海峽,仍自有其國際法的規定與保障各國航行自由。 台灣海峽最窄處為130公里,換算約70海里。根據《公約》第三條:「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依據本《公約》確定的領海基線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為止」,所以沿岸國的領海寬度最大為12海里。 兩岸各自領海相加也只有24海里,因此海峽最窄處,也有46海里是領海之外的公海水面海域。就算要對中國再放寬解釋,根據第33條毗連區的規定,「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其中12-24海里之間是...

第402週/國際法之領海與「地理例外」條款

第402週/國際法之領海與「地理例外」條款 美國軍艦、潛水艦穿越台灣海峽非常頻繁,但是美國航空母艦穿越台灣海峽,被公開資料記載的有2次。1995年12月,台灣海峽情勢因為台灣地區首次民選總統而緊張不已時,美國派遣尼米茲號(USS Nimitz CVN-68)航空母艦經過台灣海峽。 當時的中國外交部稱,台灣海峽屬國際航行的水道,美國可依國際法的規範「無害通過」,意味著中國主張台灣海峽屬其管轄的「領海」,不是國際海峽或是公海。 2007年11月,美國小鷹號(USS Kitty Hawk CV-63),航空母艦原欲停泊香港,因為政治因素而決定在抵港前折返日本橫須賀海軍基地,回程穿越台灣海峽。 中國稱美軍以天候因素須通過台灣海峽為由,已先行通報共軍,而中國以人道主義考量同意美艦駛經台灣海峽。 但是,美方否認曾事先通報共軍,就美國過去的表現而言,美方一定不會同意,在駛經其認定為國際公海水域的台灣海峽時,必須先行通報對其不甚友好的沿岸國。這樣等於自我否認台灣海峽是國際公海水域。 由此看來,中國自認現今的政治、軍事與經濟實力已非同以往,且發布「領海法」,在國內法層面將台灣海峽「內水、內海化」,企圖阻擾「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 比較嚴重的是,台灣政權因為主張「維持現狀」,維持中華民國舊中國體制,造成兩岸都屬於中國的問題。「維持現狀」等於配合北京政府的「一個中國」主張,認定各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是違反國際法,是侵犯中國領海。 除此之外,如果中國以「一個中國」為基礎,主張適用公約第38條第1項「地理例外」原則,也是一種排除各國「台灣海峽航行自由」的方式。 這裡所謂的「地理例外」指的是:如果海峽是由海峽沿岸國的一個島嶼和該國的大陸形成,而且該島向海的一面有一條同樣方便的公海或專屬經濟區航道,則該海峽不屬於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就不適用。 因此,如果在一個中國之下,台灣海峽全屬於北京管轄,則中國主張台灣東面海域,太平洋是符合前述規定的地理條件。 如果中國堅持台灣海峽是其內海,也不是國際海峽,將要求各國不得有「過境通行權」,或者要求美國必須有合理請求並經其同意許可,才能穿越台灣海峽,否則只能繞行台灣東部太平洋海域航行。 雖然中國有此企圖,台灣又有一個中國的矛盾,但在此也必須說明,「地理例外」的法理雖然具有主張的空間,但是台灣海峽的寬度,即使是最窄處仍約有70海浬寬,明顯超過兩方領海寬度24海...

第401週/國際海峽的過境通行

 第401週/國際海峽的過境通行 中國領海的規定嚴重違反國際法,侵害各國的航行自由。同樣的台灣政府1998年制定的「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也有類似的錯誤,特別是領海基線的劃定。 於是,有關台灣海峽的航行問題,親中派立委在質詢行政院長和國防部長,有關美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的問題時,因而認為美國是侵犯我國領海。 自稱中華民國的立委與政治人物,應該先確定自己的領土與領海何在,才能探討台灣海峽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台灣海峽的國際法地位,不論是一個中國之下或是一台一中的兩國之下,都是一樣,只是管轄權不同。 一般來的,數種穿越海峽的權利,都是基於國際習慣法上的「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而來。 第一種是,中央有公海海面的海峽,得依據公海航行自由穿越海峽。下面再說明為何臺灣海峽屬於有公海海面的海峽。 第二種是,海峽海面完全屬於國家的領海,又稱為國際海峽,則各國船舶與軍艦可以依據「過境通行權」(rightof transit passage)通過海峽。 基本上,過境通行權係指外國所有之船舶、飛機,繼續且迅速通過,屬於國家領海的國際海峽,沿海國均不能妨礙其過境通行之權利。就其自由程度而言,雖較公海航行自由為弱,但卻強於領海的無害通過權。 通常與航行或飛行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一樣,只要不對沿岸國造成安全威脅即可。其中最大差別是軍艦的無害規定,完全不同。 美國認定台灣海峽屬於中央有公海海面的海峽,台灣海峽中線附近的一大片海面係國際公海水域,只要依國際法「公海航行自由」,就可以航行臺灣海峽的公海水域,根本與「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或「領海無害通過」無關,也不必先向沿岸國事先通知或獲得許可,而是自行判斷自由自在的航行通過。 但是中國不同意美國的認定,中國主張台灣海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或是領海。美國軍艦駛入台灣海峽時,不但沒有公海航行自由,也不適用「過境通行權」,只能使用領海的「無害通過」(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台灣海峽的中間水道可以讓美國「繼續不停、迅速」的「無害通過」。至於美軍要不要事先通報沿岸國,既然國際法沒有明文規定,美國可以自行決定。 由此可知,無論是「航行自由」、「過境通行」或「無害通過」,美國軍艦都可以穿越台灣海峽。區別在,是中國領海,或是公海水域,軍艦的無害規定完全不同。 例如:「無害通過」規定,「通過應繼續不...

第400週/國際法之「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原則

第400週/國際法之「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原則 「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是指,除了各國領海以外的海面及上空,各國軍艦、船舶與飛機,都有航行與飛航自由,不受沿岸國的任何干涉與管轄。 除此之外,海洋自由航行還包括如下公海之外的領海、國際海峽與專屬經濟區的航行自由: 1、若是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亦即領海外側200浬以內的海域,海面上下並非國家領域,而是具公海性質的航行自由水域。對於此水域內的人、船、機等,沿海國家之立法、司法、行政並無排他性「管轄權」,所有交通(包括上空飛行、水面航行、潛水航行等)與鋪設海底電纜等,各國船機均可自由通行。 專屬經濟區(EEZ)的水面上下,由「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角度觀之,可以說與公海並無兩樣。 2、若是領海則是保障「無害通過權」的航行自由: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以下簡稱《公約》)第17條規定,所有國家之軍艦、船舶,在不危害沿海國之和平、秩序及安全的情況下,得享有對沿海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 軍艦的領海無害通過權,是否應該通知沿海國,或是還要得到許可,雖然尚有爭議,但是軍艦可以航行的領海無害通過權是毋庸置疑。值得注意的是,領海的主權性質完全不同於陸地領土,所謂領土不可侵與領海不可侵,內容完全不同。 3、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公約》第41至44條規定,過境通行權係指外國所有繼續且迅速通過國際海峽之軍艦、船舶、飛機,沿海國均不能妨礙其過境通行之權利。就其自由程度而言,雖較公海航行自由為弱,但卻強於領海的無害通過權。特別是軍艦可以更自由行使過境通行權通過國際海峽,這也是海洋自由航行的一部分。 基於上述國際法原則,海洋自由航行,不是只限定在公海,還可以在領海、國際海峽、專屬經濟區自由航行。 中國於1992年2月25日發布「領海及毗連區法」,並將台灣海峽認定是中國內水。中國領海的劃定與規定,完全違反國際社會已經確立數百年的「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 其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 上述領海規定違反...

第399週/從國際法探討台灣海峽與航行自由

第399週/從國際法探討台灣海峽與航行自由 針對北京政府經常叫囂的禁止台灣海峽航行與內政不受干涉,以下分別就國際法之航行自由與內政干涉等相關理論分析說明。 2019年4月25日法國葡月號(Vendemiaire)巡洋艦穿越台灣海峽,當時在歐洲國家中非常罕見,所以通過時曾遭中國軍艦尾隨。之後,加拿大軍艦也曾穿越台灣海峽。英國與德國都宣佈將派航母打擊群及護衛艦前往亞洲部署,並稱將在航行途中穿越南海,這是2002年以來的首次。 2021/9/17英國海軍參謀長拉達金(Tony Radakin)指出:「南海與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是各國軍艦可以自由利用的航路」。9/27英國皇家海軍巡防艦「里奇蒙號」(HMS Richmond 、F239排水量約4900噸)宣布通過台灣海峽,並進行艦載直升機海空操演。 當然,軍艦通過台灣海峽最多的是美國,2020年美國軍艦13度通過台灣海峽,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上任以來至2021年9月17日,已經有九次穿越台湾海峡。 中國一直強烈抨擊各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2021年9月片面發佈新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包括商船、軍艦,都要向中國通報名稱、呼號、當前位置、目的地與船上貨物。中國定義的「領海」不僅包括中國沿岸的領海,還包括東海、南海及台灣海峽。 此法是中國政府進一步對自我認定的海域主張擁有主權,禁止各式各樣外國船隻自由航行。中國也一再抨擊美海軍軍艦通過台灣海峽是「公開挑釁」,是台海和平穩定最大破壞者、危機的最大製造者。 台灣是四面環海的島嶼,對於船隻自由航行的權利,是台灣人民都必須要關注的問題。尤其台灣海峽一向是國際船隻往返的主要航道,國際法的航行自由也是國際社會非常重視的問題。 中國企圖管制禁止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更是對台灣的重大威脅,台灣人民必需充分了解法理,採取對應手段。 美國與各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是否違反國際法,侵犯中國領海?到底臺灣海峽是屬於航行自由的國際公海水域,或是中國專屬經濟水域或中國領海?相信這是台灣人民長期關注但不熟悉的議題。 各國軍艦、船舶是否有穿越臺灣海峽的權利,這也是台灣人民必需了解的知識。當然這也是與台灣國際法法地位有密切關聯的問題。 地球表面有70%以上是海洋,16世紀海洋強國開始主張對海洋的支配、領有權。17世紀時,荷蘭的「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Hugo Crotius)於1601...

第398週/從主權概念探討國家、聯邦、邦聯與歐盟的差異

第398週/從主權概念探討國家、聯邦、邦聯與歐盟的差異 自從主權概念被提出後,如前面所述,由於發展過程的變動性及抽象性,使得過去主權的意義,一直被認為是很抽象的概念,或是有爭論的概念。 然而,經過公法學界長期提出的論述、研究與發展,主權已逐漸成為實際且具體的概念。近代公法學界對主權的定義,主要可以由以下三種不同的角度來理解: (1)主權是國家權力作用的總稱。包括統治權、領土支配權、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等,各種各樣的國家權力的總合就是主權。因此絕對不可能有所謂主權可以與治權分開,或有主權可以沒有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等矛盾的說法。 例如,在香港的一國兩制,已經顯示其矛盾,最主要的關鍵就是主權與治權,很清楚都在北京政府的一國一制,不可能有兩制。御用學者所謂的有主權沒有治權,更是胡言亂語。 (2)主權是最高的國家權力,獨立不受支配的權力。所以主權不可能分享,如果可以分享就必定有一個更高的權力可以決定如何支配、分配、分享權力。如此一來,被分配權力的一方就不是主權,只有主導分配的力量才是主權。因此,所謂「兩岸分享主權」的說法,完全誤解主權的本質。 台灣有些學者主張主權可以分解分割,並指稱歐盟是以國家彼此分享主權、切割主權。然而,事實上,唯有國家才有主權,歐盟是一個國際組織,歐盟會員國家初期由經濟合作開始,逐漸拓展到政治、農業、文化等各個層面。 歐盟在經過長達半個世紀的不斷發展與融合,形成目前世界上最大規模的跨國合作聯盟。其會員國設置共同機構並賦予其部分權力,這裡要說明的是「權力」非「主權」,歐盟只是有「權力」以便能民主的做出有關共同利益的決策。 這種權力交由歐盟運作被稱為「歐洲整合」,雖然歐盟在整合的發展過程中,除了歐盟憲章之外,也曾經一度朝著建立「超」國家組織的型態,有所謂歐洲「憲法」條約草案,但最終沒有成立,目前還只是一個國際組織。 因此,不宜也不應混淆和錯用了主權的概念和意義。國際法的條約、歐盟的條約,都是簽署國之間所達成的「合意」,是國家自願要遵守的合約,並沒有任何外力可以強制國家簽訂條約。 國際組織的憲章,也是國家在加入時自願表明要遵守的合意條約,因此對該組織依憲章所做的決議,國家自願執行,並沒有所謂國際組織可以強制國家執行的情形。 由此可知,歐盟的會員國對外仍然是獨立自主,平等與各國往來,可以自主決定對內對外事務,可以不受任何外力強制的國家主權。所謂彼此分享主...
 2024、10、16自由時報社論》 緊扣台灣主體定位中華民國 ,指出兩個重點: 1、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確定,中華民國政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 2、台灣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必然自投「一個中國」陷阱。”中華民國”是祖國很荒謬! 台灣人民應該認清:「一個中國」政策是確定,國際社會只有「一個中國」,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確定中華民國政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中華民國依據目前的聯合國憲章23條,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目前由北京政府代表出席。所以無法認定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國家,是另一個中國! 台灣內部自我主張中華民國,無法成為主權國家,而且等於承認北京政府的繼承權,自投「一個中國」羅網! 過去新黨、國民黨高呼捍衛”中華民國”,被台灣人民唾棄。現在民進黨高喊”中華民國”是祖國,台灣人民竟然可以接受?

第397週/主權概念的歷史背景與本質

第397週/主權概念的歷史背景與本質 國際法理論常被討論的「國家主權」,以及在憲法學常被討論的「國民主權」,兩者都提到的「主權」概念,其發展歷史背景,都一樣具有對抗的本質。 主權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所產生各種對抗關係,並逐漸形成的對抗概念(ein polemischer Begriff )。換言之,主權的概念時而用於表示國家權力與其他各種勢力的對抗關係,時而用於爭論國家權力應該歸屬於何者的對抗關係,並因而有不同之內涵。 初期,布丹(Jean Bodin)之所以在《國家論》提出主權理論,主要目的是要確立國家的統一。因為當時法國國王的權力,對內要與封建諸侯對抗,對外則要與羅馬教皇及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對抗,因此布丹希望形成絕對的國王權力,而提出主權理論,確立以統一國家為中心的權力主權,以對抗內亂外患,此即主權在此階段的主要意義。 主權理論使君主得以擁有絕對權力,比內部封建諸侯更高且強,否定封建勢力的挑戰,法國國王成為國家內部的最高權力。主權亦使法國國王擁有對等性權力,可與教皇及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平起平坐,否定這些權威可以干涉法國內政。 法國國王成為對內是最高權力,對外是可以獨立自主的權力,這是現代國家的肇始。因此,主權論在其成立初期,具有相當的進步性,具備反封建與反神權之性格,其目的在於對抗教皇、羅馬帝國、封建諸侯。 其次,在民權理念發達之後,「國民主權」又成為對抗國家內部完全由君主掌握國家權力的民主概念。此時主權對抗的對象,成為國家內部的君主專制體制,追求國民主權。 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3條即指出,所有主權之本源應來自國民。與此同時,各種不同的主權歸屬概念也紛紛被提出。例如,國民主權、人民主權、市民主權、勞農階級主權等,進而引起各種主權歸屬與如何運作的論爭,後續也實際形成各種政治體制,例如國民主權的民主政憲與共產主義的勞工階級專政等。 最後,主權概念又因為國際社會逐漸複雜化,各式各樣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尤其國家對外權力的相關具體作用,使國家主權概念成為國際法發展的重心。國家主權平等、領域主權不可侵犯的概念,亦成為現代主權的對應重點。 主權的對抗本質,雖然由於歷史、社會的變遷,而使對抗的對象有所不同,內容有所差異,但時至今日,主權的意義仍然環繞著國家及國家權力運作的過程,探討主權所產生的各種對抗關係,此點殆無疑義。

第396週/「主權」才能說明國家的本質

第396週/「主權」才能說明國家的本質 現代國際社會之構成主體是國家,而國家主要性質可謂集中於「主權」的概念。主權與國家是一體的兩面,現代國家必然是主權國家,國家一定擁有主權,主權一定是形容國家,兩者是不可切割的。 提到主權若與國家無關,那就不是「主權」而是「權力」,不應使用主權一詞來形容。例如,「公司的主權掌握在董事長手中」,就是一種錯誤的用法。又如,主權之前若使用名詞,必然是指國名才有意義,美國主權、日本主權都是如此。 但是絕對沒有所謂亞洲主權、聯合國主權的用法,因為亞洲是地理名稱不是國名,聯合國是國際組織不是國家,所以都不可能擁有主權,也不能用主權來形容。 同理,「追求台灣主權獨立」是指,目前台灣還不是國家,台灣也非國名,然而要努力使台灣獨立成為國家,所以有其意涵。 但是「台灣主權」早已獨立,或「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這就是錯誤的用法。因為台灣共和國成立後必然有「台灣主權」,這時候說台灣主權早已獨立,不是多此一舉?反之,台灣共和國未成立就沒有「台灣主權」,這時候說台灣主權早已獨立,豈不是很矛盾? 台灣共和國成立後,「台灣主權」應該屬於台灣人民,怎麼會屬於中國?應該用「台灣領域主權」不屬於中國才正確。台灣到現在還不是國家、國名,所以不可能有台灣主權存在。 這樣使用就是根本不了解,主權與國家有著一體兩面不可切割的本質,也會造成誤解。台灣很多人對主權是較負面的認知,也因為缺乏對國家主權要素的理解,才對國家定位產生誤解。 提及國家若不談論主權,即無法說明國家的本質。國家與主權是一體之兩面,兩者相互結合形成國際社會最重要之基礎。現實國際社會也是以主權國家間,相互作用過程所架構而成的體系。 國際社會中,國家是意志決定及行動之基本單位之外,國家對其內部人民與領域亦表現出排他的支配權,這就是主權。因此,一個國家要超越主權,直接影響其他國家的國民,事實上不可能也有其界限,否則就是霸權侵略。反之,一個國家必然致力於內部的統合,集結成一致的國民意志,以對抗來自國外之影響。 另一方面,國際社會體系所面臨的問題,主要即是針對主權國家間的相互作用部分,探討如何對之加以規範的秩序。國際法有關國家平等、領土不受侵犯、內政不受干涉等主要原則,皆是以主權國家為前提而形成。 台灣不是主權國家,沒有國際地位,無法被國際組織接受,也引來中國的武統侵犯野心。因此提及國家若不談論主權,即無法說明國家的本質...

第395週/主權、國家、國民的整合定義

第395週/主權、國家、國民的整合定義 「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依據自稱的憲法,已經使台灣成為沒有主權的中國自由地區。因為「主權」必然有其範圍,無論是叫「中華民國」,還是叫「中華民國台灣」,中華民國憲法體制都無法解釋與定義所謂自由地區、大陸地區、蒙藏地區、金門馬祖「福建省」的領域主權? 此外,「對人主權」也不能及於中國人民、蒙古人民、華僑。現代民主憲政國家,最重要的是保障每一位國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及追求幸福的生活,也就是保障國民的基本人權。國民在那裡?有多少?都無法弄清楚,如何成為國家? 其次,國家權力必須經由權力分立的相互制衡,才能達到確保人權的功能。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下,要如何解釋憲法所謂大陸地區、蒙藏地區的政治組織、權力分立如何相互制衡、沒有人能說清楚! 最後,國民必須是主權者,掌握國家最高的權力。所以保障基本人權、權力分立、國民主權,是民主法治國家不可動搖的基礎與原理。研究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法律、政治或其他學問,都必需以國民主權、基本人權、權力分立為出發點。基本人權與權力分立部分,在其他部分再詳加說明,在此特別針對國民主權加以論述。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國民是主權者,主權(Sovereignty)、國家、國民等都是現代國民必須正確認識的概念。 但由於台灣長期以來的教育,一向視為禁忌也忽視這一部分,導致多數人非但無法經由正常的教育體系或學術研究獲得理解。甚至還被扭曲與誤解為,有「中華民族」、兩岸都是一家人,實在令人遺憾。 事實上,這樣的狀況也正是造成目前台灣2300萬人民,面臨國家認同危機、政治混亂的主要原因。 有關主權的理念,之前已經詳加說明。然而,自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及1789年法國大革命,所提出的國民主權理念發展至今,先進國家都認為,只有在國民擁有統治權力,現代國家才能具有正當性、合理性基礎。 因此主權在與國家、國民結合之後,又有「主權國家」、「國民主權」等概念,使其定義更為整體化。特別是國民已經取代血統、種族、民族等等,成為國家的構成要素。「主權國家」前已論述之後,以下分析針對主權與國民結合之後的「國民主權」本質。 主權與國民是構成現代國家最重要的基礎,因此國家對外必須強化主權,對內必然努力在自己的支配領域內,集結各式各樣血統、種族、民族等,形成國民命運共同體。例如,有美國國民卻沒有美國民族,必需由「國民主權」才能理解。 其次,國民主權也是在國民與...

第394週/2758無涉台灣,然後呢?從主權本質拆穿中華民國與台灣均非主權國家

第394週/2758無涉台灣,然後呢?從主權本質拆穿中華民國與台灣均非主權國家 繼美國之後,感謝又有荷蘭、澳洲等友台民主憲政國家的國會,通過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無涉台灣。2758號決議案是1971年聯合國為了解決爭議多年的中國代表權,最後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決議案,通篇文字確實無一字提到台灣。 但台灣人民必須認真思考清楚的關鍵問題,還是當台灣自已堅持自稱「中華民國」的國號時,任何友台國家即使主張「2758號決議案無涉台灣」,又有什麼意義呢?因為中華民國「已非」主權國家;這個世界也還未成立一個台灣的主權國家! 主權必須具有可以實質表示的性質。主權必須具備對內最高性,亦即對內沒有任何權力可以與之對抗的性質,是最優越的權力(君主主權或國民主權);以及對外自主性,亦即與其他國家的主權平等,不受任何外來權力制限干預的性質,是獨立自主的權力。 現代國際法所規範的國際社會,國與國之間有各種條約必須遵守,國際組織對會員國也多少有拘束力,因此有人誤解國家的主權被外力所制限。然而,國際法的條約都是簽署國之間所達成的「合意」,是國家自願要遵守的合約,並沒有任何外力可以強制國家簽訂條約。 國際組織的憲章,也是國家在加入時自願表明要遵守的合意條約,因此對該組織依憲章所做的決議,國家自願遵守或執行,並不是國際組織可以強制國家的情形。由此可知,主權國家對外仍然是獨立自主,平等與各國往來,可以自我決定,並無任何外力可壓制國家主權。 主權對內應顯示最優越的地位與最高權力的性質。一國之內如果有另一股政治勢力興起,要挑戰主權的最高性,則主權者必然予以鎮壓。如果該獨立的政治力挑戰成功,形成另一個可以對抗原主權的新主權,就是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 此時,原來的主權國家必須容忍其分離獨立,才能繼續維護自己主權對內的最高性。由此可知,主權對外、對內都必須隨時維持其獨立、最高的性質,才是主權。 政客說中華民國在台灣,讓台灣置於中華民國之下,如果以主權的角度來說,這種說法再如何表述,都會使台灣不是獨立的主權國家。我們看香港有沒有主權?當然沒有!香港是中國的一部份,所以它的法律制定權、司法終審權都屬於北京政府。 香港本身沒有主權,主權屬於北京,香港的特區政府是不具有主權的,特區政府對內不具有最高權力,因為在特區政府之上還有一個更高的權力北京政府。這就是一國兩制、一個中國兩岸關係之下的主權架構。 例如...

第393週/主權必須有明確範圍與界限

第393週/主權必須有明確範圍與界限 主權必有其範圍,這就是對國民的管轄權與領域主權。主權一定有範圍與界限,沒有範圍就不是主權,沒有界限也不能形成主權。因此,主權就是指國家行使統治、支配權力的範圍與界限。 國家的對人主權,就是指國家管轄權限所及的全體國民,必需有統治、支配權,即使國民到他國旅行,國家仍有對人主權,可以行使外交保護權。 國家的領域主權,就是一般所稱的領土,目前已為三度空間觀念,在此一特定範圍的空間內,國家的主權可以有效作用。 所以如果「台灣」是獨立的主權國家,領域就不會有大陸地區、蒙藏地區,對人主權也不能及於大陸人民,金門馬祖的福建省也不應該是領域。 如果主張主權無限大,及於全世界,那就是在吹牛。所以認同中華民國的人,說它主權包括中國大陸、蒙古等地區,這是不被國際社會接受的一派胡言。同時,反而更顯示中華民國根本就沒有主權,而是一個叛亂團體而已。 如果有主權,領土的大小、範圍應該是很清楚的。當然,在其領土邊界地區可能會有一些領土紛爭,但那並無礙。基本上,主權所要行使的範圍則必須清楚。 譬如日本,雖然戰後與俄國有北方四島的領土糾紛,但日本所能行使主權的範圍就包括本州、四國、九州、北海道及其附屬島嶼,是非常明確與清楚的。主權必須有明確範圍才可以有效的行使,否則主權就變成是虛擬的。 另一方面,主權的範圍還包括了其所統治的對象,也就是國民。所以主權的範圍涵蓋了兩個概念,一個是統治所及空間的概念,也就是領土;一個是統治所及對象的概念,也就是國民。 主權所及範圍必需非常清楚,有效對其行使統治權、管轄權。絕不能像中華民國所說的,它的主權所及於的對象不只2300萬人,還包括中國的十多億人,甚至包括在世界各國的五、六千萬華僑,指稱他們是主權所及於的中華民國國民,只是流落在世界各國而已。這樣的主張是很荒謬的,反而證明是沒有主權。 當前被各黨派政治人物所承認的中華民國體制,事實上並沒有明確的範圍,沒有明確的統治空間與對象,只是一個虛幻的,沒有主權的中華民國體制而已。 更嚴重的是,北京政府已經下令,在中國就業或就學的台灣民眾,必須申請中國居民身分證。沒有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也只是勸告台灣民眾,申請中國居民身分證,可能會產生風險,民眾應多加注意。 台商、台灣各行各業人士一窩蜂拿中國居民身分證,必然成為北京政府行使管轄權的對象,中華民國的對人主權將會消失無蹤,只能要台灣民眾自求多福...

第392週/主權歸屬─國家權力最高性之所屬

第392週/主權歸屬─國家權力最高性之所屬 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組成要素即是主權,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指出,國際法的國家必須擁有以下條件:固定的人口、既定的國界、政府、與其他國家發展關係的能力,這就是主權。 主權可以概略地由下列三點來說明:1、主權的歸屬。2、主權的範圍。3、主權不可侵犯之最高性。 首先,主權必有其歸屬。主權是國家政治權力運作的最終權力,何者掌握主權,就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者或最高機關,也是國家意思的最後決定者。過去主權歸屬君主一個人,就使國家成為君主專制國家,由國王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 社會主義國家主張主權應歸屬農民、工人階級,於是國家成為農工階級專政國家,農工階級成為國家權力的核心。 民主法治國家,主權應歸屬於國民全體,所以稱之為國民主權。唯有由全體國民掌握國家主權,才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國家權力的運作才具備正當性、合法性。 由此可知,主權的歸屬決定一個國家的本質,也決定國家的統治型態。現代立憲主義以國民主權為基本原理,才能架構出一個權力分立、民主法治的政府體制,成為一個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現代民主法治國家。 如果台灣已經建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那麼台灣的主權歸屬何在?還可以未定屬於哪一個國家嗎?假設台灣這塊土地上有主權,那麼它的國名是什麼? 如果是叫中華民國,那麼這一主權就叫做中華民國主權,可是如同「台灣建國學」所述,中華民國不是國家,是中國的舊政府。中國的主權,不可能分配一部分給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使它也有主權。 如果說此一主權叫做台灣主權,那麼應該有一個以台灣共和國為國名的國家,但是這個國家事實上並未建立。主權與國家密切結合的性質很重要。 此外,一個國家的主權,如果是掌握在皇帝、國王的手裡,那麼就是一個君主主權的國家,皇帝可以割讓領土給其他國家,因為皇帝擁有該國的國家主權。 民主國家中,主權則是由全體國民所掌握,所以這是一個國民主權的國家,國家的意思決定必須由國民作最終的確認。一般簡稱為「國民主權」,實際上是在形容「國民擁有主權」,這就是主權歸屬的另一個意義。 在此應予注意的是,必須先有國家為前提,才能討論主權的歸屬問題。「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台灣主權屬於2300萬台灣人民」的說法,就是把領域主權當作主權,忽略必須先有國家為前提的核心部分,完全切割主權與國家的誤解。 圖說:君主制與民主制的分野,並非君王或天皇存在與否,端視國家主權最...

第391週/「國家」與「主權」是一體且密不可分

第391週/「國家」與「主權」是一體且密不可分 「主權」必須是「國家」才可以擁有,在語言修辭上,才是所謂的「國家主權」,談論「國家主權」,前面的名詞必須是一個國家,這是很重要的觀念。我們要認清,如果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則台灣主權也不可能存在,因為台灣不是一個國家的名稱。 我們可以主張台灣的法律地位、台灣的前途尚未確定、台灣地區還在叛亂對抗中央、台灣人民認為台灣應該不受中國的統治,所以要追求獨立建國等等。但是台灣主權絕對不可亂用。 譬如,國際法學者的彭明敏教授與黃昭堂教授,曾經撰寫的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並不是用台灣主權未定論。他們絕不會主張已經有台灣主權,因為法律地位既然未定,何來的台灣國家主權? 但是,有一些所謂的專家學者,卻在報章雜誌上擅自將彭教授的主張更改為,台灣主權未定加以引用,再轉化為國家主權的觀念,最後變成台灣是一個國家。 彭教授的主張明明是,台灣這片領土的法律地位未定,怎麼會變成是台灣主權未定呢?台灣成為國家才能有台灣主權,怎麼可能有一個國家的主權是未定的呢? 至於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目前是否正確?對現階段的台灣獨立建國運動是否有說服力、有所助益?那又是另一回事。無論如何,彭教授所主張的絕對不是台灣主權未定,只是說明台灣這片領土主權可能是未定。 主張台灣有事實主權,但是沒有法律主權這個觀點,與之前台灣建國學談到的「事實國家」與「法律國家」的謬誤相同,完全是主權二字隨意扭曲的論述。如果有台灣主權,台灣就是國家,在主權二字前面加上台灣二字,就是表示有一個以台灣共和國為國名的國家存在。 但是這樣的國家還未建立,事實上在國際社會並不存在,只有少數的台灣人自己這麼認為而已,甚至連台灣共和國這塊招牌掛在哪裡都不知道?只有中華民國旅行證件,沒有台灣共和國護照。 過去我們印發台灣共和國護照,但那是我們為了要推動台灣獨立建國的一個象徵行為,追求台灣主權的一個意志表現,並不是真正有效的國家護照。我們必須面對事實,不能只是用一些似是而非的主張來欺騙自己。 另外,在此也必須加以說明,主權就是主權,並沒有所謂的法律主權或事實主權之區分。一些學者、團體主張,台灣有事實主權,但是沒有法律主權。翻遍所有與主權相關的理論、書籍中,都沒有所謂的法律主權與事實主權的區分或用法。這都是在台灣的一些所謂專家學者自己發明的。 由於那些專家學者知道,自己的主權理論與台灣現狀是矛盾的、行不通的,為了自圓其...

第390週/主權觀念扭曲混淆耽誤獨立建國

第 390 週/主權觀念扭曲混淆耽誤獨立建國 台灣人對國家成立要件與主權的觀念薄弱,甚至是誤解,直到今天都還不了解什麼是主權,然而主權的觀念必須正確,才能達成真正建國的使命。 隨著自由化民主化的進展,台灣社會自 1990 年代開始提出並探討攸關台灣生存與發展的主權議題,雖然許多人努力地宣揚傳達主權的概念,但是卻被當時執政的國民黨、被一些沒有國家觀念的團體、被一些害怕台灣人了解中華民國體制是一個沒有主權的叛亂組織,有系統、有計畫地扭曲主權這個攸關獨立建國的重要概念。 中國國民黨的學者,甚至以兩岸「主權分享」來扭曲主權的意義。想想看,主權怎麼可能分享,一個國家就是一個完整的主權,國家完整的主權怎麼可能分享?主權如果可以分享,那就變成兩個國家了。 他們又說主權與治權不同,但是,主權就是涵蓋著國家絕對的統治權,統治權一定是主權的基礎之一,所以不可能有主權及於中國大陸,而治權只及於台灣地區的現象,除非這是處於內戰狀態,是要戡亂反攻大陸。 所以基本上,主權就代表國家的統一性與一體性,是不能分割的,中國國民黨說我們在台灣可以分享中國的主權。這就是欺騙台灣人不懂主權這一概念,台灣人到今天都還不了解什麼是主權,所以現在各政黨才敢如此胡說八道,欺騙台灣人。 我們常常聽到「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早已主權獨立」,或說「因為透過選舉,所以中華民國主權早就屬於台灣人民等」說法,欺騙台灣人。 舉凡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早已主權獨立、因為有選舉,所以中華民國主權早就屬於台灣人民等等。諸如此類的說法,都是在扭曲主權的概念,使台灣人相信自己已經有國家,以為這個國家的主權就是台灣主權。 例如,日本放棄的是台灣領域主權,不是放棄台灣主權,所以不能誤解為所謂「日本放棄的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台灣人民可以擁有台灣主權成為國家」。 以上這些說法都是嚴重地扭曲主權的觀念,一般民眾聽不出此類主張的謬誤之處,但是在國際上是無法行的通。 結果竟然連致力於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學者、專家,也在大眾傳播媒體上亂用主權、扭曲主權。這樣子朝野各政黨同流合汙,就會讓一般人覺得頗有道理,以為台灣是一個國家,所以朝野各政黨才一致地使用 「台灣主權」一語。 本來沒有台灣主權,但是這樣講久了,卻變成了以訛傳訛,造成台灣人誤以為有「台灣主權」,與美國主權、日本主權一樣,而有主權就是國家,所以台灣是一個國家。就是這樣一再...

第389週/從過去到現在,世上仍未有個叫台灣的國家

 第389週/從過去到現在,世上仍未有個叫台灣的國家 民進黨與一些學者本來是說要建國,追求台灣主權,「追求建立台灣共和國」,追求著、追求著,卻不知於何時開始弄假成真,說成台灣已經獨立,已經是國家。這是自何時開始的,是誰提出來的? 這只有那些主張台灣已經獨立的人在說,但台灣民眾、北京政府、世界各國,都不知道台灣已經成為有主權的獨立國家,台灣已經是國家,那麼台灣的獨立紀念日是哪一天呢? 每年在台灣的雙十國慶,是紀念發生在中國的武漢的事件,但武漢與台灣是什麼關係?這些都沒有弄清楚,要怎麼說台灣已經獨立? 我們致力主張追求獨立建國、追求台灣主權,但卻不能自我膨脹的認為,台灣已經獨立、台灣已經是有主權的台灣共和國。 提出「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也是一樣,因為這樣的說法必須以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為前提,台灣已經成為一個國名,有台灣共和國這樣的國家存在於國際社會,才能提及「台灣主權屬於台灣國民」,是一個民主共和國。 否則只能用「台灣領域主權,屬於獨立建國之後的台灣共和國全體國民」。所以說「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這樣的說法必需須以,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為前提。 大家可以去查世界各國的各項文件,包括歷史、地理、世界各國的國勢調查等,看看有沒有台灣這個國家。甚至存在於台灣的政權,有沒有「台灣國」或「台灣共和國」這樣的說法或公文。 例如,巴勒斯坦為什麼被稱為解放陣線、解放組織,因為巴勒斯坦尚未建國。巴勒斯坦只能主張某一塊土地是其日後所欲建立國家的土地,希望擁有該地的領域主權,以方便日後的建國。但是目前巴勒斯坦的領土主權並不屬於巴勒斯坦人,當然也不存在巴勒斯坦主權。 又例如,美國的加州、中國的福建,其地位都只是一個地方政府,所以並沒有主權,沒有加州主權或福建主權。但是可以說加州領土主權屬於美國。 中華民國體制是一個叛亂團體的地位,所以不存在著中華民國主權。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也是用來騙台灣人的,在國際上完全無法行的通,只是一個笑話。,

第388週/台灣擁有領域主權 但因「國名」無法成為國家

第388週/台灣擁有領域主權 但因「國名」無法成為國家 使用「主權」的基本認識「主權」應有的基本認識之一:主權和國家是一體的兩面,是不能切割的,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主權,現代國家一定要有主權,有主權才是一個國家。譬如,印度在獨立之前是受英國統治的殖民地,沒有主權,直到1947年才成為一個主權國家。越南、印尼也是如此。 同時,有國家才有主權,有主權才是國家的前提之下,在談論有關國家主權層次時,主權前面的名詞就應該是一個國名,不可能是一個名詞或是地名,只有國名才能夠與主權一起使用。 譬如歐洲,因為歐洲不是國家的名字,所以不可能有歐洲主權一詞,沒有歐洲主權這樣的概念,也沒有歐洲主權這樣的事實,「歐洲」和「主權」不能連在一起使用,因為歐洲並不是一個國家的國名。 如果說日本主權,那麼這就是合理的,因為日本是一個國家,所以「日本」可以與「主權」二字一起使用,「日本主權屬於日本全體國民」,就成為「日本主權」這個有意義的名詞。 那麼有沒有中國主權呢?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天到晚都說要維持中國主權的完整,中國是一個國家,所以有中國主權這樣的用法。 此外,「領土主權」或「領域主權」的用法與意義也必需正確認識與使用。國際法是使用「領域主權」,處理國家的領土、領海、領空,「領土主權」只是陸地的部分。 至於「台灣領域主權」與「台灣主權」之區別: 1、台灣共和國尚未建立,台灣尚未成為一個國家,所以無法用台灣主權,必須使用台灣領域主權。可以用台灣領域主權未定,但是不能用台灣主權未定。 亦即,可以探討台灣領域主權不屬於中國,應該屬於哪一國?但不能用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因為如果台灣已經是國家,這樣說會有矛盾。這等於是說台灣共和國主權不屬於中國,就像說日本主權不屬於中國一樣,這很奇怪。 2、如果台灣共和國已經建立,就可以用台灣主權。例如:台灣主權不可侵,台灣主權屬於全體國民,體制是共和國,國名是台灣共和國。 所謂「台灣主權」的說法是否正確,前提在於如果台灣共和國已經建立,才可能有台灣主權。在台灣共和國尚未建立前,台灣尚未成為一個國家之前,台灣主權不可能存在,所以只能說是「追求」台灣成為有主權的獨立國家,「追求建立台灣共和國」,希望台灣有一天成為一個主權國家、使台灣成為有主權的獨立國家。 

第387週/必須正確理解現代國家的主權定義

 第387週/必須正確理解現代國家的主權定義 常常可以聽到台灣主權獨立,但是還未建國;或是日本放棄台灣主權,所以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台灣要建國,主權的觀念必須正確,符合國際法的主權國家理論,才能建國成功。 另一方面,台灣的獨立建國未能完成,台灣還不能成為國家,基本上也是因為一般人犯了一個錯誤,對「台灣主權」這四字產生誤解。 台灣建國運動何時開始強調「主權」這兩個字,目前沒有確實證據。但是,在90年代學運的初期,我曾經在立法院廣場向抵抗運動的5千多位學生提出,主權國家的觀念,要求強調「主權」。 當時指出過去大家都說「台獨」、台灣獨立運動、台灣獨立建國,完全不曾強調主權。這就容易對運動本身造成很大的阻礙,因為國民黨以諧音向台灣人民灌輸「台獨」即是「台毒」的觀念,污名化「台獨」運動,使台灣人畏懼台獨。 所以必需強調我們追求的是「台灣主權獨立」,是國家主權」,正當化台灣獨立建國運動,以對抗中國國民黨的污名化「台獨等於台毒」。台灣建國學一直強調「主權」兩字不能亂用,否則會模糊「主權」的核心意義,也會使國家的觀念錯誤。 另一方面,因為不提主權,讓中華民國體制可以冒充是國家,誤導一般人以為,像中國古代的地方割據,或像對抗中央的三國鼎立一樣,偏安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也可以說成是國家,這是完全沒有現代國家的主權觀念。 90年代初,台灣教授協會成立時,我提出在章程中列入「追求」台灣主權獨立,並宣傳什麼是主權國家的提案。基本上主權和國家是密不可分的,是一體的兩面,現代國家一定要有主權,有主權才能成為現代國家,一個國家必需有主權,也只能有一個主權。 主權觀念對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很重要。因此不能任意的使用主權,絕不可說家庭的主權就是由太太掌握,這就會鬧笑話,開玩笑或許可以這麼說,但是主權卻不可以如此定義。不能把主權當作權力,把Sovereignty與Power混為一談。 Sovereignty和Power不同,主權不是權力。所以,我們不能說大學的主權是由校長掌握,因為大學不是國家,所以沒有「大學主權」這種說法;公司的主權是由董事長掌握,公司不是國家,所以沒有公司主權,只有國家才能擁有主權,談到主權的問題,一定與國家有關。正確的國際法觀念,只有國家才能擁有主權。

第386週/人民自決應成為讓民意代表必須反映的民意

 第386週/人民自決應成為讓民意代表必須反映的民意 今天台灣的大多數人都是無意見、隨波逐流的,尤其很多觀念被那些所謂專家學者扭曲之後,台灣人民都陷入了沉默螺旋理論的狀態中。 即使知道事實的人也都不願再多說些什麼,不願再爭辯。而一般大眾只要有電視看、有KTV唱就好了,對於推動人民自決投票,申請加入聯合國運動漠不關心。 其實,建國意志不需要經過那麼公式化、複雜的投票過程來展示,只要讓台灣人了解中華民國體制是中國的叛亂體制,維持現狀就是讓中國有正當性來併吞台灣,台灣人的建國意志自然就會展現出來。 香港的反抗運動,本來可以對照喚醒台灣人,了解台灣維持現狀就是讓北京政府有正當性來併吞台灣,可是又被政客誤導,好像台灣是與中國無關的第三國。 我們看波羅的海三國,為什麼要採取人民自決投票展現實力。因為他們的土地上有蘇聯的軍隊,所以只能採取投票方式,悲壯的對國際社會宣示建國意志。反觀台灣,沒有人民解放軍,台灣人要表達建國意志很簡單,只要勇敢地對國際社會說出來就可以了,不需要經過那樣複雜的投票程序。 事實上,根據民調,壓倒性多數的台灣人都希望有自己的國家,只是民進黨、國民黨以及有些獨派團體,都認為中華民國是國家,台灣已經是國家。可見台灣人要有一個國家的意志是百分之百,只是沒有認清,中華民國體制是叛亂團體的事實而已。 至於有沒有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制定一部公投法,實在沒有特別意義,對人民自決投票也沒有影響。推動公民投票法跟台灣建國也沒有直接關係。過去因為戒嚴體制下,為了避免主張獨立建國被打壓,故以公投運動做為緩衝,也許有階段性意義,但是目前實在沒有必要。 台灣已經民主化,民意代表是台灣人選出,台灣人要表達建國意志很簡單,要求民意代表應該表達人民的建國意志,因此,也不一定要採取人民自決投票,表達建國意志。 台灣人不知道沒有國家的真相,不知道必需表達建國意志的現實,所以民意代表才能如此鬼混,還欺騙說:「已經有國家,不必表達建國意願」。在此情況下,推動人民自決投票顯然很矛盾。 最重要的關鍵在傳達理念,使台灣人想建國,知道要表達建國意志、宣布獨立。

第385週/人民自決投票的效果

 第385週/人民自決投票的效果 台灣要行使人民自決投票,並不需要先制定法律,也不受憲法拘束,一旦台灣的人民自決投票多數通過,就是表明建國意志的獨立宣言。人民自決投票是一種宣示,即使投票結果贊成獨立者佔絕大多數,也不表示國家就馬上可以建立,甚至原來的母國還有可能鎮壓分離獨立運動。 譬如,西班牙加泰隆尼亞在舉行人民自決投票之後,當地官員宣稱八成人民支持獨立退出西班牙,主張分離獨立獲勝。但是至今仍然未能獨立,還被中央政府打壓,並由西班牙最高法院2019年10月14日宣布,對12名在2017年10月的獨立公投中扮演要角,判處煽動叛亂等罪名。 多位加泰隆尼亞政治人物、社運人士和主張加泰隆尼亞從西班牙獨立的分離主義者的判決,其中9人被處以9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期最重的是加泰自治區政府前副主席渾克拉斯(Oriol Junqueras)的13年。 魁北克即使投票結果,魁北克人要從加拿大分離獨立,他們也未必能夠獨立成功,仍然要面對加拿大聯邦政府的經濟封鎖、各種打壓或抗爭。此時必須靠魁北克人本身的建國意志,迫使加拿大不得不放棄魁北克,魁北克建國才會成功。 台灣的人民如果自決投票多數通過,台灣本身已經自主,也有武力,也沒有北京政府的統治權力在台灣運作,可以抗拒北京政府的打壓。 因此,台灣與加泰隆尼亞、魁北克、香港不同。台灣人民自決投票多數通過,除了對國際社會有宣示建國意志效果之外,台灣也有完成獨立建國的能力。 今天在台灣要推動獨立建國運動,應該是要讓人民了解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叛亂團體的事實,形成建國的意志並加以展現出來,有愈多人支持當然愈有力量。一般而言,台灣只要有十分之一的人有堅定的建國意志,建國就可以成功。 因為台灣早已擁有土地、人民、政府、軍隊,是人類歷史上最強的獨立團體。當年印尼只憑幾百支步槍就脫離荷蘭獨立建國,如果像今天台灣這樣的條件都無法建國,那麼世界上其他地區的建國運動根本不可能成功。 台灣人民比各地的分離獨立運動,具備絕對優越的條件,在目前的國際法體系上,應該有追求建立國家的權利。建國之後,再由國民投票決定採用怎樣的憲法,是要成為福利國家或自由經濟優先的國家等等,這一層次的投票才是公民投票。

第384週/人民擁有超越憲法的人民自決投票

第384週/人民擁有超越憲法的人民自決投票 長期以來,台灣民眾都把貢寮鄉反核四的住民投票當作公投,也把修憲、改改國號稱為公投,或是把要建國稱作獨立公投,完全把這三個層次的投票混為一談,根本誤用「公投」名詞。 如果要以人民自決投票方式,達成從中國分離獨立的目標,又說要公投入憲,那麼就應該把人民自決投票,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才是。 否則,如果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寫入中華民國憲法或制定公民投票法,那麼既已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卻又要追求獨立建國,不知是要從那一個國家分離獨立?法理上是矛盾的。 何況,人民自決投票是高於憲法而存在,根本不需要入憲或是依法。今天要推動獨立建國運動,應該是要讓人民了解,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中國叛亂體制的事實,形成建國的意志並加以展現出來,是要推動人民自決獨立的投票,而不是主張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公投入憲或制定公投法,依法投票來建國。 本來應該是要否定中華民國體制才對,怎麼反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法律,舉行人民自決投票。譬如魁北克為了追求分離獨立所進行的人民自決投票,並未列入加拿大憲法或依照加拿大的公民投票法投票。西班牙的加泰隆尼亞也一樣。 反過來說,沒有一個國家會在憲法中對人民自決投票作任何規定,因為沒有一個國家願意在憲法中保障,本國人民有分離獨立的自決投票權利,而導致國家可能分裂。 另一方面,即使憲法中規定人民沒有自決投票的權利,也不可能對比憲法地位更優越的人民自決投票產生約束力,部分人民只要有意志、實力,隨時可以發動人民自決投票,排除母國憲法的拘束力,制定新國家的新憲法。 人民自決投票不但不必入憲,而且由於是要否定現有的憲法秩序,當然更不需要制定公民投票法來「依法」舉行投票,分離獨立的人民自決投票是超越憲法的自然法。 因此,體制內有沒有必要制定人民自決投票法,對人民自決投票的細節、程序加以規定,作為舉行人民自決投票的依據。人民自決投票不可能是國會立法或憲法的問題,而是由人民就可以自行決定,如何投票的方式、程序。 現階段的台灣,如果由立法院制定人民自決投票法,就變成把程序當作目標,把目標當作程序。 建國運動的領導者、學者專家,應該向人民說明為什麼要舉行人民自決投票的法理。不應該推動公投入憲,或是認為制定公民投票法,人民才能自決投票,變成輕重、本末倒置。 最近民進黨政權修正《公民投票法》,使公投不能綁大選,也禁止獨立公投。建國的領導人學者專家,實在不必陷...

第383週/人民自決投票、公民投票與住民投票之差異

第383週/人民自決投票、公民投票與住民投票之差異 人民自決權、人民自決原則、人民自決投票與一般國內的國民投票、公民投票、地方住民投票有何差別,其與國家的關係如何必需釐清。尤其是,「有國家才有公民與國民」、「人民自決投票權超越任何憲法、法律而存在」,是兩個重要的觀念。 首先,由國家與主權的觀點出發,一般談到的投票,應該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超越國家的,是否要建立國家的人民自決投票。獨立建國運動在運作的時候,就是人民自決投票,而不能說是國民或公民投票。 因為這時候國家還沒有建立,所以沒有國民。公民是憲法之下的選舉法等,其他法律所定義的概念,所以不能用在超越憲法,位階較憲法、國家還高的「人民自決投票」。否則,台灣的獨立建國自決投票,要由13億中國國民或公民參與投票嗎? 其次,當國家已經建立,國民成為國家的一份子,可以自己決定國家的事務時,才能稱為國民、公民投票。但是在台灣,公民投票一詞都被誤用,例如民進黨主張修改黨綱,而進行黨員「公投」,這就是一個錯誤用法。 試問,黨員怎麼可以舉行公民投票,頂多只能說是黨員投票,否則就變成由黨員進行公民投票的謬論。不知他們到底是開放給全國公民投票的普通投票,或是只有黨員才能投票的限制投票?所以公投一詞不能亂用。 國家或國際社會如何定義各式各樣的「投票」?首先,公民投票在大陸法系國家亦稱為國民投票,如果中華民國體制是個國家,自然可以舉辦公民投票。 但事實上,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國民有多少都不清楚?所以本質上沒有國民、公民投票運作的空間,制定公民投票法,談論公民投票都是欺騙台灣人。 經由覺醒參加獨立建國運動的人民,只能作追求分離獨立的人民自決投票,這是與國民、公民投票完全不同,而是更高層次的人民自決投票。但是在台灣公民投票長期被誤用,很多人去投票就是「公投」,也從來不提人民自決投票。 其次,如果台灣已經獨立建國,就不是舉辦人民自決投票,而是就國家內部重要政策,譬如更改國號、修改憲法等,確認國民意思的公民投票,這是投票的第二個層次。 投票的第三個層次則是地方住民投票。由地方上的住民自己參與地方事務,或者制定地方的特別法。譬如,日本京都關於大樓建築的特別法,為保存古都風貌,京都大樓限建的規定比其他地方嚴格,但是這只適用於京都地區,是由京都地方的住民來投票決定。 住民投票與公民投票是不同的,前者是地方性的投票,後者是全國性的投票...

第382週/人民自決原則建立國家

 第382週/人民自決原則建立國家 人類歷史上大部分國家,都是先形成民族,再完成獨立建國。大部分的歐洲、中南美、非洲國家都是如此。但是也有不少國家,是完成獨立建國之後,再努力促進全體國民形成命運共同體,成為國民國家,產生新民族。 主張台灣民族主義,以民族自決權建國並非不正確,只是台灣民族不知道何時形成,缺少有力的基礎支撐民族自決權。但是,即使不依靠民族自決權,也可以憑藉著自己的意志,以及為獨立建國犧牲的覺悟,依據人民自決的原則建立國家。 例如,過去很多單一的民族(日耳曼、英格魯薩克遜)都經由分離獨立而建立不同的國家。北美13州人民獨立建國,也是以民主價值觀、經濟、社會等方面,與英國有著很顯著的差異,而分離獨立建立國家。亦即,並未主張是不同民族,而是以「同樣民族之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脫離母國建立國家。 所以,有關民族、種族、國民(nation)的定義與觀念,必須先界定清楚才能進一步探討自決權問題。但是最重要的是,台灣人民要爭取分離獨立,並不需要先證明自己是一個不同的民族。 台灣人民可以憑藉著自己的意志,以及分離獨立的決心,依據人民自決的原則建立國家,建國之後台灣民族必然會形成。 何況,目前國際社會已經認為,必須尊重人民自決原則。目前的國際法可以分為:「人權國際法」與「國家權益國際法」,要求兩者必須取得均衡的國際法體系。特別是人權習慣國際法已經迅速的形成,自1967年開始,聯合國與國際法院,針對巴勒斯坦問題與各地的分離獨立爭端,已經多次作出必須尊重人民自決權的決議。 亦即,人權理念所形成的習慣國際法,認定國家維護主權內政,應以尊重人民自決權為前提。特別是和平的自決運動與自決投票,國家更不應該以暴力鎮壓。各國都認定和平的自決運動,已經不再受內政不干涉原則的拘束。 因此,加泰隆尼亞獨立自決投票運動與香港的自決運動,都應該得到尊重與聲援。台灣人民比各地的分離獨立運動,具備絕對優越的條件,在目前的國際法體系上,更應該有追求建立國家的權利。 但是問題是,台灣人民的獨立自決意志完全沒有表達。看到西班牙加泰隆尼亞的自治政府,全力支持並舉辦獨立自決投票。反觀,中國的中華民國台灣政府,卻與北京政府共同打壓、反對台灣人民的獨立自決投票。台灣還有很多人一再認同中華民國、中國體制,兩者對比實在令人遺憾。

第381週/國際法上的民族自決權與人民自決原則

第381週/國際法上的民族自決權與人民自決原則 由於台灣人民無法建構「台灣民族」,又與「中國國民」的身份盤根錯節,以致主張民族自決權的台灣獨立,可能無法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同與支持。 今天自認是漢民族的台灣人,如果要求自決獨立,依據國際社會的認定是,台灣人只有主張人民自決的原則。這種人民自決,在國際法上,只是原則不是權利,所以國際社會沒有積極支持的義務,也不一定要介入。 面對中國的武力犯台,國際社會若是要支持台灣,也不像支持科索沃那般地有立場,因為科索沃與南斯拉夫是不同民族,科索沃人有民族自決的「權利」。 台灣人與中國漢人為同一民族,因此台灣人民如果有勇氣要求自決獨立,只有自決的「原則」,只有靠自己的實力勇氣爭取獨立建國。 例如西藏,為什麼世界各國會給予西藏較多的關心,甚至邀請達賴喇嘛到聯合國大會,各國國會演講,而台灣人卻未獲同等對待,甚至被拒絕發給簽證,這是因為西藏是一個與漢民族不同的民族。 因為通常必須是不同的民族才享有自決權,同一民族的人民則無此種權利。何況,台灣人還自願維持中國國民、中華民族的現狀。 因此,也就不適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賦予殖民地及人民獨立宣言」、「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保護獨立與主權宣言」中,所清楚揭示的,不同民族才享有自決權。 台灣地區的人民不願接受北京中央政府統治,而要求自決的情形是屬於,「同樣民族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今天的香港、台灣都是一樣,是「同樣民族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 台獨運動前輩史明先生,所提倡「台灣民族主義」與「獨立建國路線」,在其出版的《臺灣人四百年史》中,所要建構臺灣人史觀的理念,就是要建立台灣民族以對抗中華民族。 史明主張,台灣的獨立運動一定要形成台灣民族,形成一個與中國各民族不同的台灣民族。主張民族自決權是正確方向,因為只有不同民族,才能有獲得國際支持自決的「權利」。 但是,一個民族的形成並不是如此簡單,雖然四百年或五十多年來台灣的價值觀、經濟、社會等各方面都與中國有著很顯著的差異,但是國際社會卻未明確認定,所謂的台灣民族已經形成。 除了國際間的認知之外,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出在,台灣人自己的國家、民族意識、教育、自我認同,甚至當我們自己的民意調查,都還有七成的台灣人強調認同中華民國、中國體制的情況下,這當然難以形成台灣民族。

第380週/阻礙形成台灣民族與建國的原因

 第380週/阻礙形成台灣民族與建國的原因 台灣民族無法形成的主要原因在於:文化、宗教、習俗等,無法切割中國漢民族的認同,再加上傳統國民黨教育體系,灌輸中華民族觀念,與政治人物主張中華民國的台灣。 目前,國際社會早已普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之下,中華民族的定義,等同於「中國國民」。 柯文哲努力強調的兩岸一家親,更是是非不分,還跟國民黨一起企圖與中國人形成命運共同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互唱和,繼續推動「中華民族」與「中國國民」的認同。如此一來,當然造成台灣民族,短期間不可能形成。 更嚴重的是,各黨的政權在台灣內部,都強調中華民國體制的情況下,當然更不可能形成台灣民族追求以「民族自決權」獨立建國。 由於中國國民黨政權,長久以來誤導的中華民族、一個中國,使得我們居住的台灣,不斷被國際社會懷疑、誤解,甚至無法支持台灣成為國家。 如此一來,更使得台灣人民無時無刻要生活在沒有國家的恐懼與不安之中,對前途完全失去信心,對下一代的未來希望也無法承擔責任,幾乎與香港一樣。 尤其,國民黨變本加厲,甚至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隔海交流唱和,提出「一個中國共識」的主張,鼓舞北京政府併吞台灣的企圖心,造成過去反共時期台灣僅處於被國際社會孤立的情況,更進一步發展成面臨被中國同化併吞的危機。 雖然台灣90年代之後,民主化使台灣主體意識加深,似乎可以脫離中國認同,有希望建立台灣國民國家。 台灣在國家定位與建國意識方面,90年代以前,在國民黨政權實施戒嚴體制下,號稱「法統」政府對抗「匪偽」政權,當然排除台灣脫離中國,建立現代國民國家的可能性。 90年代以後,國民黨的「第一位台灣人總統」李登輝,民進黨執政也繼續維持中華民國的「舊中國」政府體制,對外仍然不敢主張與中國是不同國家,從來未宣布獨立,也未要求國際法上國家承認,更沒有提出建立台灣國民國家的規劃與理想。 尤其,中國國民黨馬英九政權八年間,完全揚棄「三不政策」,加速啟動兩岸的接觸與交流,台灣人為了利益前往中國,自願成為中國國民,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申請中國台灣地區同胞證(台胞證事實上就是中國國民身分證),進一步融入中國國民體系,當然更進一步阻礙台灣民族形成的空間。 國民黨與目前的民進黨政權,如果再繼續維持中華民國的中國舊政府、舊中華民國憲法體制,毫無意願建立新國家,繼續的「維持現狀」,必然導致「台灣民族」或「台灣國家」的創設...

第379週/「民族」與「國民」之差異

第379週/「民族」與「國民」之差異 「民族」與「國民」概念自始完全不同。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現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也明訂,中國境內有56個「民族」。 所以,依據現代國家的用語,以及中國憲法條文中的「民族」二字意義,應該與「國民」是完全不同的意義。 若依照前面說明,所謂中華民族的「民族」,應該是指中國「國民」才是正確的。例如,美國是多民族的國家,依據現代國家的理論,在建國之後就努力促進各民族形成命運共同體,經過2百多年美國國民已經是一整體,故常說美國是民族的熔爐。 中文若使用「中華民族」,就是指希望結合中國各式各樣民族,成為命運共同體之後,而形成「中國國民」。否則,就無法解釋中國國家內部的各民族與中華民族的關係,還有國家內部各民族之間持續存在的矛盾、抗爭。 新疆的維吾爾民族或西藏的圖博民族等,又是中華民族,又是維吾爾民族,到底民族的意義何在。 因為涉及民族自決權,在此要回到前面提到的,有關香港與台灣內部多族群的社會結構,為了解決國家認同的問題,是否有香港民族、「台灣民族」形成? 台派團體裡面一直有所謂「台灣民族」的主張,但是這麼多年來,是否有台灣民族形成,可以與元、明、清,即分別由蒙古民族、漢族與滿清民族所主導統治,形成對異族壓制差別的帝國一樣,台灣民族是否可以與其中的各民族相提並列? 甚至,在台灣內部是否有形成,統治階級的大陸來台族群是外省民族,是對台灣民族的壓制差別統治,如此台灣內部就可以區分成不同民族的對抗。 但是目前事實上無法認定有「台灣民族」形成,沒有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是在日本殖民統治下,提出以台灣民族對抗日本大和民族,那麼條件很清楚,可以逐漸形成台灣民族。但是民族的形成需要相當長的時間,50年日本殖民統治下,是否可以形成與漢民族區別的台灣民族,不再受到漢民族認同影響,事實很困難。例如228事件之前的祖國意識,充分顯示並非如此。 而且在中國國民黨政權戰後統治台灣之後,要說是異族來統治台灣民族,事實並非如此容易。 另一方面,國民黨政權在台灣,一直是反其道而行,不僅完全沒有在台灣內部推動各族群形成與大陸漢族的不同的台灣民族。反而強制在教育、各式各樣的法律政策推動形成「中華民族」(等於是中國國民)的意識型態,不但無法形成中國漢族與台灣人是異民族的狀態,反而使台灣人在國家定位認同中國,成為與中國人是同一民族,認同中華民...

立法院已經是神經院!

立法院已經是神經院! 台灣各界人士把立法院當作是國會(無視監察院、考試院的存在),才會誤導立法委員自以為是國會議員,妄想擴權!事實上,立法院並沒有一般民主國家國會應該擁有的權限。立法院主要權限就是立法所以才命名為立法院,請立法委員專心立法,也請國內外記者、學者、專家正確使用立法院與立法委員名稱! 所謂多數,是發生在不公平的立法院單一選區選舉,在選區劃分的金門、馬祖、原住民部分,只要一萬票左右就當選,一般選民投一票,他們等於可以投幾十票,違反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民主原則,造成中國國民黨還未投票,就已經得到9席以上立委!這樣的不公平選舉制度,一直被放置,無法改革? 立法院要換招牌成為行政院,可以為自己的選區編列預算兩兆,不但侵害行政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還可以要全民繳稅負擔。 立法院要換招牌成為監察院,可以擁有國會調查權,還及於包括一般人民及公司,任意侵犯人權。 立法院要換招牌成為司法院,可以擁有審判權,判定公務人員與人民,是否藐視立法委員,強迫全民必需服從其威權統治。 立法院要換招牌超越國民大會,任意要求總統接受質詢監督,使人民選出的總統無法掌控政權,總統只能管理清掃總統府周圍的水溝! 立法院與立法委員可以無視民主原理、人權保障與憲法規範,任意制定自我擴張權力的法律,最後必然精神錯亂,被人民換招牌成為神經院!

第378週/「自決權投票」的意義

第378週/「自決權投票」的意義 推動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是否需要以人民自決權(民族自決權)作為基礎,國際法上是否明確保障人民有自決獨立的權利,當今國際社會對人民自決權的定位如何,以下分別說明之。 首先,受異族統治壓迫民族的「民族自決權」與同樣民族之內的一部分人民的「人民自決原則」,兩者之間有所差異,前者權利性較強,後者只是原則。 國際法上關於自決權的理論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在聯合國憲章及相關宣言明確揭示的「民族自決權」,此種自決權建立在要求自決的民族,與掌握國家權力進行統治的民族,二者在宗教、文化、語言、血統等方面均不同,是異族的對抗。 兩者之間不但不是同一個民族,甚至還遭受另一個強勢民族的打壓、虐待、奴役。此時受壓迫的民族可以要求自決,世界各國也都認同受壓迫的民族有自決的權利。 例如,美國、北約等世界各國都支持、介入科索沃的獨立運動,因為科索沃的條件完全符合上述的民族自決權。 此外,民族自決權的主張,必須是該民族受到壓迫,譬如美國國內的黑人或印地安人,因為沒有普遍受到壓迫,所以不會發起民族自決權的主張。 再者,如果一個民族是散居於各地,不是生活於一塊固定土地上,那麼也很難主張民族自決權。譬如吉普賽人因為散居在歐洲各國,所以不可能主張民族自決權,因為沒有居住地可建國。 猶太人過去也是如此,所以才特別從世界各地群聚到以色列的迦南地,在那一塊土地上主張自決權建國。 第二種是,在同一民族的國家中,雖然具有同樣的宗教、文化、語言、血統等,但是某一地區的人民不願接受中央政府統治,而要求自決的就是屬於,「同樣民族之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今天的香港就是接近這樣的狀況,台灣是否也一樣,下面將進一步分析。 民族自決權與同一民族之內的人民自決原則,可以由中國實際存在的各式各樣的民族,以及「中華民族」是否是一個「民族」,使中國成為單一民族國家,「中華民族」與「中國國民」的關連等等,詳加說明、解釋。  1990年代以來,由於台灣自由化、民主化的進展,以及在中國北京的打壓與併吞野心之下,台灣人意識逐年增高。但是由於長期的黨國教育,台灣人對「中華民族」概念錯誤認知,導致對族群、民族、國族、國民等概念極其混亂,甚至錯誤百。 所謂「中華民族」,是孫文推翻滿清政府,建立中華民國新政府的前後,因為中國內部有漢滿蒙回藏等主要民族及50多個其他民族,為了解決國家認同問題,而被創造提出來的...

第377週/發起「自決權投票」是台灣政府的義務與責任

第377週/發起「自決權投票」是台灣政府的義務與責任 一個國家要向國際社會展現意志,宣佈獨立只是開始,後續要時時刻刻不斷的宣示自我是獨立的事實。 但是在台灣,各政黨、政治人物與政府,只是一再主張台灣已經獨立,或是台灣、中華民國已經是國家,不過對外卻是不敢宣布獨立,反倒常常主張台灣不用也不需再宣佈獨立。 政黨與政府既然認定台灣已經是獨立的國家,應該勇敢的站出來領導「自決權投票」宣布獨立,告訴中國與國際社會台灣是國家。這才是正當合法,表裡如一的政府。 宣布獨立本來就是政府的義務與責任,不是嗎?結果政府本身不站出來宣布獨立已經失職,反而要阻止人民「自決權投票」,那麼這個政府的存在已經喪失合法性、正當性,它的公投法與權力當然無效,人民根本不必遵守惡法,何必去遵守公民投票法。 「自決權投票」的內容與目的,也必須有正確的意志表達,說明清楚才能獲得支持。台灣民主前輩的建國運動領導者,在推動獨立建國時,都抱著堅定建國的意志,清楚地主張要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這才是自決的建國運動。 因為運動的目標,清楚地主張是要建立新國家,所以必需堂堂正正的宣揚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說服民眾認清建立自己國家的必要性。 台灣要以「自決權投票」成為國家,第一個階段,就是要明確地主張廢棄中華民國體制獨立。但是,今天對內形成中華民國合法化、正當化,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是台灣,結果就是誤導台灣獨立等於是中華民國在台灣獨立。 主張維持中華民國現狀,依據目前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外交政策還是明確主張:「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不是國家,是代表全中國的政府」,清清楚楚主張台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 台灣維持中華民國現狀,北京政府就有權合法主張領有台灣,台灣人民繼續主張台灣就是中華民國,那麼,台灣當然就是中國的一部分。 所以,北京政權甚至很歡迎,台灣人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只要是中華民國的一切,北京政權就有權利繼承,屬於中華民國的就是屬於北京政權的。 維持中華民國現狀的主張,每天在台灣實際運作,這是你我台灣人建立的中華民國政府,現狀的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外交政策明確主張一個中國,台灣屬於中國是事實。所以必須廢棄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外交政策,台灣才能獨立建國。 很多證據指出,台灣人不敢舉行「自決權投票」宣布獨立,反而是外國人一再鼓勵台灣人,應該站起來獨立建國。沒有錯,台灣已實質的具備主權國家的充分條件,但是卻不敢以「自...

第376週/「人民自決權投票」自始屬超越憲法的國際法層次

第376週/「人民自決權投票」自始屬超越憲法的國際法層次 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方式之一是,舉行「自決權投票」。但是台灣公投的理論需要檢討的是,「國民投票」、「公民投票」、「獨立公投」、「自決權投票」的觀念必須釐清。 首先,應該強調獨立公投的「公」,不是指中華民國的公民,更不是中國的公民,應該強調是台灣人民自決的獨立公投,強調是台灣人民以投票表明建國意志的行動。 人民兩字比公民兩字更適當,即使用公民,也應該是指「世界公民」。目前全世界各國所採取的「國民投票」、「公民投票」與「自決權投票」,主要的區隔在於體制內與體制外。 人民的「自決權投票」,不同於體制內的公民投票、國民投票。台灣獨立相關議題的人民自決投票,應該是超越國家、憲法、公投法,而屬國際法層次「自決權投票」,是等同宣布獨立建國的人民意志表達。 因此,人民的「自決權投票」,當然不必遵守中華民國憲法或公民投票法。參考西班牙加泰隆尼亞獨立運動的人民自決投票,就是由加泰隆尼亞人民發起的「自決權投票」,而不是由西班牙公民宣布獨立的公民投票。 因此,台灣的「獨立公投」應該用,「台灣人民自決權投票」解釋較為正確。此外,根據國際法,宣布獨立都是片面宣布,例如美國這個國家是於1776年7月4日宣布獨立建國。 聯合國早在1995年紀念成立50週年的決議文,就已明白指出,「受差別待遇的特定人群,有權自所屬國家分離而獨立」。 國際法院2010年關於科索沃的諮詢意見,更進一步表示,片面宣告獨立完全合法,即便行使「分離權」會造成國家分裂,並不違反聯大2625號「尊重領土完整」之決議。 國際社會超越憲法而存在的「自決權投票」層出不窮,例如:波羅地海三國、加泰隆尼亞、魁北克、蘇格蘭等人民自決投票,當然都不是各國國內法可以阻擋。 所以,企圖以中華民國憲法,或是北京政府以中華入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要阻擋台灣人民獨立公投,就國際法原則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兩公約的第一條都規定人民自決權)來看,同樣是無法成立的。

第375週/台灣更應該戒慎恐懼的是和平解放

第375週/台灣更應該戒慎恐懼的是和平解放 目前台灣內部多數主張維持現狀,但維持現狀下的台灣,真的可以確保和平解決兩岸問題嗎?甚至認為只要台灣不宣佈獨立,中國就會保證不使用武力、不發動戰爭,兩岸可以維持和平。 事實上,維持現狀下,中國不需武力犯台即可輕取台灣。因為中國要迫使台灣投降,未必採取武力犯台之手段,而可以其他各種的非武力方式解決台灣問題。譬如,以大量的偷渡犯、漁民登陸,我們的所謂國軍敢開火嗎?政府敢下令開火挑起戰端嗎? 過去「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不少台胞早就在當天早上搶頭香辦理,我們政府敢給予苛責嗎?中國只要突然大規模地,以各項罪名逮捕在中國大陸的台商、留學生、探親或旅遊的台灣民眾,出現更多類似李明哲的事件,多數家屬馬上就會包圍總統府,要求政府向中國投降。 台灣最大的威脅是,支持台灣投降的統一派,煽動民眾反對各式各樣的改革,反年金改革的黨政軍,在台灣製造動亂。 這樣,各國的投資可能會陸續撤出台灣,而台灣有很多人因為不願被中國統一、不願生活在共產制度之下,甚至是害怕戰爭而離開台灣,那麼台灣還剩下什麼? 即使中國不使用武力,不發動戰爭,但是只要台灣民眾沒有與中國對抗的意志與勇氣,中國仍然可以使用各種非戰爭手段和平解放台灣。 這些策略都已經開始運作,最近的網路與中國在台灣媒體,開始積極危害台灣社會,就是北京的和平解放台灣。如果有一天中國全面展開對台灣的和平統一攻勢,台灣主張維持現狀派如何對抗?國際社會和平解決方式有何保障? 中國現階段為什麼還不敢全面性這樣作?因為現階段的中國在經濟方面的實力還未能自立自主,內部還沒有完全掌控。 如果有一天中國的經濟力夠強,不須再仰賴歐美時,或者中國已經全面獨裁掌控,不惜一切代價就是要解放台灣時,台灣要如何對抗中國的和平攻勢,國際社會的和平解決方式,能主張聯合國爭端的和平解決嗎? 到時候國際社會就會向台灣說:「抱歉,因為台灣不是國家,不適用聯合國當事國爭端和平解決的原則」。因為台灣人沒有建國的意志,寧願死守著中國的舊政府體制,不能成為國家,所以世界各國也不能干涉中國內政。 換言之,如果台灣人沒有建國的意志與行動,台灣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則面對中國的和平攻勢或非武力犯台手段時,國際社會想介入也欠缺正當性。 反之,如果台灣明白主張要從中國分離獨立,或是已經建立國家,那麼即使在建國初期可能遭遇到中國的反對,國際社會也可以人民自決的原則,支...

第374週/美國《台灣關係法》的和平解決

第374週/美國《台灣關係法》的和平解決 美國的《台灣關係法》,雖然在第4條指出美國與台灣無外交關係與承認,但是更在前面的第2條第3項強調,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台灣的未來必須以和平方式解決。 所以,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意義究竟為何?是否對台灣有安全保障,以下由不同角度詳細探討: 首先,中國政府方面一再強調,台灣關係法只是美國的國內法,對其他國家沒有拘束力,中國政府推託並不了解美國的國內法,也認為美國的國內法對中國沒有任何拘束力,企圖對台灣關係法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內容視而不見。 所以,中國認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只是美國政府單方面對北京的期望而已,除非美國總統或外交部長(國務卿)與中國簽訂條約,約定中國必須和平解決台灣問題,這樣才有國際法的效力,才對中國有拘束力。 其次,再進一步思考,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雙方簽訂條約,在條約中規定台灣問題必須和平解決,只是更加說明了台灣不是國家的事實,台灣沒有主權,所以可以被其他國家搬到談判桌上,任意決定台灣的命運。 另一方面也證明台灣屬於中國,所以中國可以向美國承諾,要與台灣的舊政府和談,以取代武力的戡亂,而台灣人只能等著被別人決定命運。 台灣關係法隱含「台灣屬於中國」的認定,所以依現狀來解釋,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應該是世界各國所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北京)與中國的非法政府(台灣)之間,應該用和平方式解決內戰問題的約束。 所以世界各國一方面反對或是不支持台灣獨立,另一方面施壓要求兩岸交流談判,就是這種和平解決論的實踐。 最後,台灣內部也不斷有這種兩岸和平交流談判的主張呼應,在台灣明顯投靠北京的政黨、組織,尤其表現特別積極。 但是,台灣人民站在台灣建國的立場,想要以和平、對等的方式解決兩岸問題,就必須主張先成為一個國家,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才能符合聯合國憲章的當事「國」紛爭和平解決的原則,才有權利要求國際社會保障台灣的和平生存,這種和平保障才有效。 兩岸和平交流談判的主張,如果不是以台灣建國的立場,使台灣先成為一個國家,就是企圖投降中國合法政府(北京)的勢力,假藉和平交流談判,實際是投降中國的行為。因此,即使要兩岸關係和平交流、兩岸一家親,一定要先主張台灣建國才正確。 總之,台灣必須先成為一個國家,加入聯合國成為會員國,才有可能適用當事國紛爭和平解決的原則,展開與北京的和平談判。

第373週/唯有認清「現狀」才能知道台灣如何成為國家

第373週/唯有認清「現狀」才能知道台灣如何成為國家 台灣建國學的任務很重要,因為從獨立建國運動的角度來看,認清事實,讓台灣人民知道現狀,台灣人沒有國家,才能產生堅定的建國意志。 一般的台灣民眾並不了解這些問題,所以由推動獨立建國運動的角度來看,必須要促使台灣人認清,台灣沒有屬於自己的國家(台灣共和國)。 現狀「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事實,只是「一個中國」下的叛亂團體。唯有認清事實,才能建立堅定的意志與熱情,推動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 試想,若是民眾認為我們已經有屬於自己的國家,「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那麼大家就坐在家裡喝茶、聊天、看電視、看報紙就好,何必關心、探討獨立建國問題?何必去參與以獨立建國為主要訴求的運動?何必投身於獨立建國理念的宣揚? 如果我們已經有國家,甚至有三個國家在保護台灣,那麼當然大家就會想在家裡輕鬆地過日子。當前,建國的聲勢愈來愈弱,正是因欠缺宣揚正確的建國理論。 所以我們必須要加以了解,為什麼國際社會不願意支持台灣,甚至是孤立台灣,使台灣成為國際社會的孤兒?為什麼世界各國無法以正常國家,跟台灣兩千多萬人正常的往來? 沒有國家敢和台灣有正式正常的外交關係,原因正是沒有台灣共和國,只有中國台灣。唯有讓台灣社會大眾知道台灣的真實處境,才能知道為什麼「維持現狀」會使台灣處於危機之中。 譬如香港人,他們了解自己的現狀,只是中國實施一國兩制下的一個香港地區,於是香港人便會對自己的前途加以打算並有所覺悟。 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推動亦是如此,必須使民眾正確地了解自己所處的地位與危機。如果連獨立建國運動的推動者,都認為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那麼一般的民眾將無法理解,既然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為何還要推動獨立建國運動? 所以從運動的角度來看,我們更應該認清並強調,台灣目前維持中華民國現狀,就是維持一個中國,就不是一個國家,維持現狀台灣就會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只是中國台灣,不是台灣共和國。 然後再進一步地宣揚,使台灣民眾知道中華民國也不是國家,更嚴重的是,中華民國根本是北京繼承的對象,很危險。如此大家才會知道自己所處地位的危險,獨立建國的運動才有可能獲得支持。

第372週/中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哪個是台灣的國家?

第372週/中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哪個是台灣的國家? 在台灣的各政黨,都說台灣是國家,只是用詞定義不同罷了。新黨、親民黨說的是「中國」;國民黨說的是「中華民國」;民進黨說的是「中華民國在台灣」。 事實上,獨立建國運動應該認清,依據國際法理論,目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並不是一個國家,或者說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一個非法的中國叛亂團體。 今日,何以大家不願意,或沒有熱情來參與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主要是因為大家不知道中華民國的地位只是一個叛亂團體,不相信所謂的中華民國體制並非國家。 中華民國政府只是中國的舊政權,是一個被新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打倒而敗退到台灣,並於台灣繼續叛亂的一個叛亂團體。過去反攻大陸時代,大家都很清楚。 但是在民主化之後,被沒有使命感、責任感的政黨與政治人物欺騙,大多數的民眾誤以為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台灣已經獨立,以為維持現狀就是我們已經有一個國家。 使中華民國在台灣人心目中,正當化、合法化,一起捍衛中華民國。並且誤認為國際社會不接受中華民國,不支持中華民國,是因為中國的打壓。因為國際社會害怕中國,諸如此類奇怪的想法,使台灣人認為,暫時讓「中華民國」這個國家保護我們,維持現狀也可行。 在台灣的各政黨,都說台灣是國家,只是用詞定義不同罷了。新黨、親民黨說「中國」是一個國家,國民黨說「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民進黨說「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 很荒謬總共有三個國家在保護著台灣人,分別是中國、中華民國、以及中華民國在台灣。所以大家能夠安定地過日子、做生意、投資股票,而那些政客則可以繼續地欺騙、賄選、貪污及舞弊。 因為其他國家的國民,只有一個國家可以保護他們的生存,而台灣人卻有三個奇怪的國家在保護著台灣人。 所以一般民眾不會感覺到沒有國家的危機,不會認為自己沒有國家,這也就是為什麼以追求台灣獨立,建立台灣共和國為訴求的運動,總是沒有太多民眾支持的主要原因。 有關這一點,也是我們從事建國運動者所應該檢討的;為什麼明明沒有國家,而台灣的民眾卻沒有感覺到或不知道?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一般民眾跟國際法、國際社會的認知不同,要如何拿回中國媒體霸占的台灣人公共財,運用公共媒體,以理論、以正確的常識、知識來說服一般民眾,使他們知道台灣還不是國家,台灣還不是台灣共和國,認知到獨立建國運動的重要性、迫切性。 讓台灣民眾知道,國家是否存在比環保、治安、財...

第371週/主張維持現狀就不必也不應反對92共識

第371週/主張維持現狀就不必也不應反對92共識 自從維持現狀成為選舉口號之後,好像已經變成台灣各界認同的主流,卻不知維持現狀的矛盾性、危險性。 首先是,人類社會各式各樣的狀態,維持現狀事實上都是不可能。就以當年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還代表中國而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美、法、日本等主要國家都在台灣設「駐中國大使館」,目前的現狀又如何? 由此可知,所謂台灣要維持現狀根本不可能,面對中國的追殺、封鎖持續強化,繼續維持現狀,只會使台灣陷入香港化。 何況,現狀的中華民國是不是國家,台灣是否已成為獨立國家等問題,都必須明確地依國際法理論自我反思,才能了解台灣維持現狀,到底是什麼現狀?是否有矛盾性、是否有危險性。 台灣是否為獨立國家?重要的是,一個國家對自己的國家地位、主權本質,必須「一貫持續不斷的堅持」。只是偶然提一下兩國論、非正式的場合喊一下一邊一國,立刻又自認為是經貿體而非國家,面對中國恐嚇又立刻說不會宣布獨立,如此永遠無法以國家身分加入國際組織。 目前很多人主張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卻支持維持現狀,這是很矛盾的。因為主張維持現狀,台灣就會繼續成為中國的一部分。但是多數台灣人無法認清這個事實。 為什麼台灣目前維持現狀,就是維持一個中國,就不是一個國家?為什麼民進黨政府堅決反對一個中國九二共識,自己卻是維持一個中國的憲法與外交現狀? 很多人主張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不知道維持現狀,台灣就會繼續成為中國的一部分。以下由最簡單直接的兩項證據與事實,分析維持現狀就是維持一個中國。 在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下,維持現狀就是維持一個中國。在國際社會上,台灣政權已經不能再代表中國,也不能使用中華民國憲法或與中國有關的國名。 如今,維持現狀的中華民國,外交政策就是停留在中國這一國家內部,合法、非法政府之爭的「一個中國漢賊不兩立的模式」。 兩岸的外交戰仍然是維持一個中國原則,外交部還一直是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合法代表全中國的政府,自我認定是一個中國的内戰狀態。

第370週/台灣不可能永遠維持暫時不是國家的現狀

第370週/台灣不可能永遠維持暫時不是國家的現狀 台灣與台灣人的未來發展,只有以下兩種型態︰一是由其他國家支配的被統治型;二是自己主宰自己命運的建國型。茲分述如下: 1、被統治型(由其他國家支配型) 如前幾週所述,即使中國不來統治,亦有其他國家會來統治台灣,這也就是為什麼過去獨派前輩,一直稱台灣為「亞細亞的孤兒」的原因所在。 但是,如今大家好像都已經忘了這些道理,以為台灣是國家,不再是孤兒。台灣這個孤兒不可能存在不屬於任何國家的情況,一定會有一個國家來霸佔、統治。 過去戰後原本可能還存在暫時交給聯合國託管的說法,等待宗主國來統治,但是目前的國際社會已經沒有聯合國託管的情況。 所以,我們可以請主張「維持現狀」者說明,為何目前台灣做為中國的非法政府叛亂團體,可以有生命、財產、安全可言? 如果真有安全,為何他們要將子女送到外國、拿外國籍?我們也可請這些人說明,如果繼續維持現狀,世世代代的台灣人是否也能像其他國家的國民一樣,安穩過日子? 如果我們不建立自己的國家,則台灣人隨時必須面對中國或任何其他國家的統治,將來的命運必然是被殖民、被統治的被動狀態。 2、建國型(主宰自己命運型態) 這是以台灣這塊土地、以二千多萬人為核心,獨立自主建立一個主權國家,是由自己主導自己命運的建國型。 例如,很多政治人物接受外國媒體訪問時亦表示,台灣未來的命運,只有二千多萬人才有權決定,其實這句話就和建國型的基本理論一樣,也是主張二千多萬人要自己站起來主宰自己命運,就是一定要獨立建國,應該是獨立派的一份子。 只是他們有時候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仍會說出:「中華民國(中國舊政府、叛亂體制)也是活得好好的,何必建國」等等錯誤認知,前後互相矛盾的結論。 但是我們知道,要達成所主張的基本原點:由兩千多萬人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那就必須先自己建立自己的國家,有國家兩千多萬人才能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否則一定有其他國家來支配、統治、殖民台灣。 這時兩千多萬人就不可能主宰自己的命運,也不可能繼續維持現狀,這個「不是國家的現狀」只是暫時的,不可能永遠存在。 總之,如果台灣不想建立自己的國家,則必須覺悟被中國或其他國家統治的命運,我們是不可能建立「無國家或無國籍的空間」。19世紀末,所謂無政府、無國家主義的主張,如今國際社會已證明完全不可能! 所以說台灣人大多數想維持現狀,其實就只是夢想建立國際法與國際社會,根本不可能容...

第369週/台灣人民沒有不獨不統的空間

第369週/台灣人民沒有不獨不統的空間 只要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不要國家的迷思,在台灣非常普遍。該如何回應各種反對台灣獨立建國,質疑其正當性、必要性,主張維持現狀、不急統、不急獨,有國家也好、沒國家也好,反正沒國家也是這樣過日子等,似是而非的言論? 事實上,在台灣生存的兩千多萬人,沒有權利說自己不要國家,也沒有權利要求不統、不獨。因為目前人類社會沒有讓你有此選擇的空間。 現實是,目前的國際社會,任何個人都無法脫離國家而生存發展。試想,現在有哪一塊土地上的人民,可以不屬於某一個國家?沒有!如果你自己不想建立國家,那麼一定有其他國家來統治你。 所以,在地球上的一塊土地上生活的一群人,絕對沒有權利選擇是否需要國家,或是認為即使沒有國家,自己的生命財產也可以有保障,可以無憂無慮平安過日子。 如果你不選擇建立自己的國家,則必須覺悟將被其他國家所統治。如同台灣的現狀一樣,台灣人如果不準備建立自己的國家,那麼中國必然來統治,並可大膽地向國際社會主張台灣是其一部份,因為台灣不是國家,則必然屬於某一個國家所有。 即使中國不來菲律賓也會來統治,到時候主人傭人身份就要變動。世界上沒有一塊土地、一群人是和國家無關的。 目前的人類社會,國家與個人的關係,並非個人可以主動決定要不要國家。台灣人當然可以選擇要不要建國,但是若台灣人不建立自己的國家,則台灣必定被中國統治,或被其他國家統治。不論世界的何處,國家的統治必然存在,如影隨形。 國家是必然存在的,幾千年以來的人類社會一直是如此發展的,國家是如影隨形的存在,不是我們二千多萬人可以選擇要不要的。所以,任何人都不能說不需要國家,沒有國家也可以平安過日子。 台灣人不要國家,則中國必來統治,即使假設中國討厭台灣,不願意統治台灣,則菲律賓或其他國家也會來統治台灣。目前是因為北京政府主張擁有台灣,使其他國家沒有機會來統治台灣。 若北京政府放棄對台灣的野心,台灣人又不想自己建立國家,其他國家必然會主張台灣是其一部分,這時台灣仍然必須面對是否建國的問題。 總之,台灣人沒有選擇「是否需要國家」的權利,我們唯有選擇由自己主導建立國家,否則必然是被其他國家統治的命運。

第368週/鄭南榕精神與台灣獨立建國

第368週/鄭南榕精神與台灣獨立建國 葉菊蘭女士說:「鄭南榕還有一個更高的理想,就是台灣獨立建國,但是沒有那麼簡單」。在此,應該讓台灣人民了解主要的阻礙是: 1、阻礙台灣成為國家的最大因素,是繼續維持現狀中華民國體制下的一中憲法與外交,。中華民國「體制」並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一個中國的叛亂團體非法政府。 2、誤導台灣人民相信「維持現狀就是獨立」,但是當前的現狀,使國際社會認為台灣不是國家。何況中華民國自我主張是政府不是國家,維持現狀就是維持漢賊不兩立的「一個中國」現狀,台灣根本無法以國家身分加入國際組織。 3、台灣無法建國是因為台灣人沒有建國的意志,不夠積極主動,不敢宣布獨立,不敢主張要建立國家。只是等待時機、依賴各國會來支持台灣獨立,依賴國際社會保證中國不會動武才要建國。 台灣人民必需記住鄭南榕先生最後的呼籲:「不能採取妥協、軟弱的立場」。不能對中華民國體制妥協,必需堅定、積極、主動、持續的向國際社會「宣布獨立」,表明建國的決心,才能成為國家。 台灣要成為國家,主要問題在台灣的內部、台灣人民的意志,其次才是國際社會的支持。目前最重要的是如何使台灣人民應理解,中華民國危害台灣的事實,台灣獨立成為國家的種種必要性。 如何傳播這些理論,使軍人、警察、各級公教入員、各行各業人士理解,中華民國已經危害到台灣的生存,威脅到下一代的前途與希望。 必須讓台灣人民了解,維持現狀就是讓中國有合法性、正當性來併吞台灣。如此台灣人民的建國意志自然就會展現出來,勇敢的宣布獨立,開始建立自己的國家。 行政院於2016年12月院會通過每年4月7日為國定的言論自由日,葉菊蘭女士表示,台灣已經還給鄭南榕一個公道,她很有包容心。但是站在台灣人民立場,這樣就算是有轉型正義嗎? 在此必需指出,目前台灣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或社會對於轉型正義,仍有許多未盡之處,尤其重要的是,不允許專制獨裁的勢力,繼續打壓台灣人民! 今天推動轉型正義受到重重阻礙,正是因為台灣媒體大部分受到國民黨與中國背後勢力的操控,扭曲歷史事實真相,完全是把黑的說成白的。 這些經營者、媒體所有者,很明確的封殺年輕、有使命感的記者,難以發表正確的報導言論。但是政府還是認為,為了「新聞自由」不能干涉這些媒體大老闆,實在無知。 首先,轉型正義最重要的就是要從國民的思想去改變,「若國民的思想不改變,就不可能推動轉型正義」,要改變必須從知的權利來源,教...

第367週/鄭南榕精神與轉型正義

第367週/鄭南榕精神與轉型正義 行政院於2016年12月院會通過每年4月7日為國定的言論自由日,葉菊蘭女士表示,台灣已經還給鄭南榕一個公道,她很有包容心。但是站在台灣人民立場,這樣就算是有轉型正義嗎? 在此必需指出,目前台灣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或社會對於轉型正義,仍有許多未盡之處,尤其重要的是,不允許專制獨裁的勢力,繼續打壓台灣人民! 今天推動轉型正義受到重重阻礙,正是因為台灣媒體大部分受到國民黨與中國背後勢力的操控,扭曲歷史事實真相,完全是把黑的說成白的。 這些經營者、媒體所有者,很明確的封殺年輕、有使命感的記者,難以發表正確的報導言論。但是政府還是認為,為了「新聞自由」不能干涉這些媒體大老闆,實在無知。 首先,轉型正義最重要的就是要從國民的思想去改變,「若國民的思想不改變,就不可能推動轉型正義」,要改變必須從知的權利來源,教育傳授正確的理念、知識著手,傳播媒體、傳播機構、記者的專業知識與使命感,也承擔很重要的責任。 其次,轉型正義應該有「恢復的轉型正義」,對於被害者、受差別者加以全面性的補償、補救,如此才能彰顯公平正義。但是台灣的所謂促進轉型正義,對於被害者、受差別者的補償、補救方面,卻沒有落實。 轉型正義應該有「究責處罰的轉型正義」,公開釐清真相、追究加害者的責任並處罰之,如此才能彰顯正義。針對黨國體制下的各行各業人士,如何違反公平正義,協助專制獨裁者打壓迫害人民,必須追訴真相、責任,加以處罰。 除了對於受害者的療傷止痛(修復式正義),還必須釐清真相、及追究加害者的責任(處罰式正義)。更重要的是,不允許專制獨裁的舊勢力,繼續打壓台灣人民。

第366週/鄭南榕堅持的言論自由與獨立建國

第366週/鄭南榕堅持的言論自由與獨立建國 鄭南榕強調:「我不只是秉持追求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理念而已。追求言論自由的精神,一定要行使抵抗權,抗爭到底。」為了爭取100%的言論自由,鄭南榕公開宣告,「國民黨只能抓到我的屍體,抓不到我的人」。 鄭南榕的遺孀葉菊蘭女士在2016年行政院通過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之後表示,台灣已經還他一個公道。然而「鄭南榕還有一個更高的理想,就是台灣獨立建國,但是沒有那麼簡單。」 以下針對葉菊蘭女士提到的:1、言論自由;2、台灣已經還給他一個公道;3、鄭南榕還有一個更高的理想,台灣獨立建國,但是沒有那麼簡單,再詳細論述。 首先、言論自由日如何紀念才真正有意義。言論自由權並非可以自由言論;表現自由權並非可以自由表現,兩者完全不同,這是憲法與人權的基本常識。 例如:言論自由權並未包括誹謗他人的自由發言,說謊、詐騙、為敵國或犯罪集團宣傳威脅言論、播報假新聞,根本不是人權也與新聞自由無關。 這些都是人權之外的行為表現,是各國都立法禁止的犯罪行為,當然是行使表現自由應該有的限制基準。 其次,台灣保障言論、新聞等表現自由的對象是,堅持民主政治、自由人權的台灣人民與團體。各國對表現自由、言論自由或各種人權的保障,都是以維護憲法與人權的國民為對象,以維護國民人權,保障民主制度為前提條件。 因此與敵對勢力勾結,危害國家社會安全的表現、言論,都不是表現自由、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屬於各國都立法禁止的犯罪行為,必須依據狀況限制、禁止、處罰。 台灣主張投降北京,達成中國統一的親中媒體與團體,卻能以自由言論,宣傳北京威脅台灣的言論、播報假新聞詐騙迷惑台灣人,是非常荒謬的現狀。 親中媒體甚至可以佔用台灣人民的公共財,成為北京政府的傳聲筒,威脅台灣投降北京,更是舉世無雙的奇蹟。表現自由與自由表現不一樣,更凸顯在此,他們還敢主張這是言論表現自由。 親中媒體與中國勢力掛勾的特定政黨團體,極力主張台灣應投降中國「完成統一」。此種言論,不屬於也不應受表現自由保障。 台灣主張「統一」的所謂統派,他們根本是反對兩岸是國與國的關係。這與南、北韓各自為主權獨立國家,因而主張「統一」的統派,是完全不同的狀況。 所以南韓有統一部,前任總統文在寅也是主張統一的統派。因為南、北韓是兩個國家,都是聯合國會員國,所以他們主張「統一」,有對等性、正當性。 台灣的統派是附合北京政府,「一個中國內部的統一、...

第365週/鄭南榕建國意志 拒絕採取妥協軟弱立場

第365週/鄭南榕建國意志 拒絕採取妥協軟弱立場 鄭南榕主張台灣獨立建國,也強調每個人應有言論、表現的自由人權,每個人都應該去思考心所嚮往的國家體制與共同生活的社會應該為何。為了達成這樣的目標,我們應該有堅定意志參與建國運動,不可以採取妥協、軟弱的立場。 很多建國運動前輩,都受鄭南榕先生的意志與不惜犧牲生命影響。他認為:「走台灣獨立建國這一條道路,是要忍耐的住孤單與寂寞。」,最後的遺言是:「剩下就是你們的事了,台灣獨立建國不能採取妥協、軟弱的立場。」 例如,1986年5月19日,主張台灣獨立的外省籍台灣人鄭南榕,不畏懼戒嚴令下重刑,與民進黨第一任主席江鵬堅等人於台北市艋舺龍山寺聚集數百名群眾,被鎮暴警察層層包圍,以人牆圍堵僵持十多個小時。 此一行動在當時被認為是黨外運動堅持理念派,不滿黨外公政會主導人與國民黨方面溝通時,採取妥協、軟弱的立場而發動,希望能喚醒台灣人民不要妥協,繼續堅持對抗中華民國體制。 鄭南榕一直警惕自己,堅持台灣獨立建國,不可以採取妥協、軟弱的立場。30年之後台灣人民應該聽到,行動思想家鄭南榕最後的呼籲:《剩下就是你們的事了》,不能採取妥協、軟弱的立場,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在台灣的現狀,無法完成建國制憲歷史使命。 在紀念新國家運動,紀念519綠色行動時,必須反對妥協軟弱立場,堅持完成建國、制憲、入聯的使命。鄭南榕先生最後的呼籲:《剩下就是你們的事了》,剩下的就是我們所有台灣人民,不可以妥協軟弱,必需完成建國、制憲、入聯的使命。

第364週/建國意志先驅─鄭南榕

第364週/建國意志先驅─鄭南榕 鄭南榕基金會在鄭南榕發起「新國家運動」30 周年(2018年),出一本書來紀念這個運動。《這裡不是一條船》──新國家運動三十週年紀念專書,將新國家運動劃分為三個層次。 首先是新國家運動的歷史回述( know why),從海外臺獨運動,到1988年新國家運動,至當今獨立 運動的脈絡;其次是定義新國家的內涵(know what);最後則是如何獨立(know how),討論國際上發生的建國實例,對照臺灣經驗,以期發展出可能的建國規劃。 鄭南榕於1984年創辦《自由時代》周刊,1986年率領「五一九反戒嚴綠色行動」,並曾因被控違反選罷法,入獄服刑將近8個月。鄭南榕在獄中的最後一篇日記寫著「我們是小國小民,但是我們是好國好人」。 1987 年 1 月底甫出獄即投入228平反運動,堅持走在最前線,實踐身為台灣人民的義務,期待建立一個自由民主的台灣共和國。 1987年4月18日,鄭南榕在台北市金華國中反國安法演講中,公開表示「我叫做鄭南榕, 我主張台灣獨立」,在尚未解嚴的社會風氣底下,勇敢衝撞體制,試圖找尋台灣人民在這壓迫狀態中的一條活路。 1987年8月30日,台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成立,許曹德在成立大會中主張,應把「台灣應該獨立」六字納入章程,卻因此被以涉嫌叛亂罪起訴。蔡有全也因為在該大會中擔任臨時主席,並於晚間的演講會上公開主張支持台灣獨立,同樣被列為被告,蔡許台獨案成為台灣解嚴後第一件「台灣獨立」叛亂案。 1988年11月16日,鄭南榕與黃華等人為表明自身的台獨主張,同時也為聲援正在歷經訴訟的蔡許台獨案,進而推動「新國家運動」,在全台 23 縣市舉行40天的和平遊行,期望喚醒人民對台灣這塊土地的認同與對台灣未來的關切,同時提倡新憲法、新體制、新國會、新政府等概念。 新國家運動強調,在民主時代中,國家的主權應屬於人民全體,因此台灣人即是自己的主人。不論嘴裡說的是何種語言,不論是否出生於台灣,更不論此時是否居住在台灣,只要認同台灣作為能夠長久安居的國家,認同台灣成為後代子孫生存發展的土地,都是命運共同體的台灣人民。 作為台灣人民,為了實踐民主自由的社會正義,有責任也有權利團結起來使台灣成為新而獨立的國家。新國家運動堅持「台灣人民有權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致力推動台灣獨立運動。 新國家運動於1988 年12月10日達到高潮,鄭南榕於《自由時...

蕭美琴副總統首要任務:廢棄漢賊不兩立的「一個中國」外交政策

蕭美琴副總統首要任務:廢棄漢賊不兩立的「一個中國」外交政策 諾魯為何可以二度斷交,在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斷交又建交? 因為,台灣的中華民國外交部,還是堅持「一個中國」漢賊不兩立的外交政策!兩岸至今還是在國際上,爭奪中國合法政府代表權。台灣人民選出的總統、副總統,竟然要邦交國承認是代表全中國10幾億人的元首,這樣的外交政策如何得到國際支持? 台灣的學者專家、政客、媒體很無知,已經很令人遺憾,有駐美大使經歷的蕭美琴,應該有外交基本常識,知道這種堅持「一個中國」漢賊不兩立的外交政策必需廢棄,新政府應該從這裡出發! 何況,放棄與北京爭奪中國合法政府代表權,承認北京政府才是可以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不再與北京爭奪邦交國,應該是一種善意的政策。 有關中華民國外交政策是一個中國:請參考『台灣建國學』第八章三、四、七、八、九;第十一章三、四 邦交國與國家地位、建交與斷交:請參考『台灣建國學』第十一章三、四;第十二章五;第十四章三、五

第363週/獨立建國必須自己站起來才有助力

第363週/獨立建國必須自己站起來才有助力 有人認為建國也是要靠時機,靠各國幫助才能事半功倍,換句話說一個國家的建立,如能獲得世界各國的支持,自然比較容易建國,像18世紀美國獨立當時受到法國幫忙一樣。 事實上,如果該土地上的人民,都不能堅定自己建國的意志、怕犧牲流血、沒有勇氣建國,那麼世界各國為什麼要支持該土地上的人民建國?又憑什麼要求世界各國支持?美國當時也是自己站起來面對獨立戰爭,之後才得到助力。 當然,一個國家的建立,如能獲得世界各國的支持,自然比較容易建國,但是最主要的還是自己有沒有建國意志。如果台灣還是維持現狀,沒有表明建國的意志,如何獲得世界各國的支持。 建國最重要的是,有沒有建國的意志,意志不夠堅定就不可能建國。今天的台灣仍只是在維持現狀,等世界各國都來拜託我們獨立,我們才要安全的建國,輕鬆地獨立,台灣人可以一直在等待這樣的機會嗎? 這樣當然不可能建國,因為台灣人沒有意志,只是等待、依賴各國來支持台灣獨立,保證台灣可以建國才要建國,怎麼可能有這種事。 我們看許多致力於台灣獨立運動的學者,竟然都從馬關條約、開羅宣言、波玆坦宣言、舊金山和約等國際條約,尋找日本只是放棄台灣,而非將台灣交還給中國的證據,試圖以此來證明台灣可以獨立,要求中國不能干涉台灣獨立,國際社會也應該保證台灣可以獨立。但是70年來效果如何? 這是很荒謬的,台灣要獨立,為什麼要靠某一個條約放棄了台灣、或者忘記把台灣交給某個國家,所以才能獨立?何況這些主張都是主觀片面的,沒有充分的理論依據。 而且如果哪一天條約當事國忽然決定,再重新議約把台灣交還給中國,那我們是不是就不能獨立了? 台灣人民就是這樣,一再地依賴中國慈悲心大發不要犯台,依賴國際社會支持,所以才無法建國。消極、被動的等待機會建國,這是不可能的,人類歷史上建國的模式從來不是這樣。 因為,如果土地上的人沒有先表示有意志建國,則各國也不可能為了一個國家的建立,而簽訂條約保證讓該土地可以獨立建國,不可能在條約中賦予該土地上的人民有權利建國。 台灣人為什麼會依賴到這種地步,哪一個國家的建立是像台灣人這樣充滿幻想與依賴,像這樣不自己站起來,從未表示有意志建國,卻要依賴別人來扶持建國。 「台灣建國學」告訴台灣人民,台灣建國尚未成功,不要只是在台灣島內夢想台灣已經是國家。必需有建國的意志,靠自己的努力來建立自己的國家,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才能成功。 ...

第362週/建國意志與獨立建國的關係

第362週/建國意志與獨立建國的關係 由人類的歷史來看,沒有建國意志是不可能建國。台灣不是國家、不能成為國家的主要原因是,台灣人到目前都還沒有表現出建國的意志,沒有建國的勇氣,不敢主張要建立國家,從未顯示宣布獨立的意願。 我們可以常常看到,每一次只要作民意調查,問台灣民眾是否支持台灣獨立建國時,得到的答案總是附帶條件,如果中國不武力犯台就支持台灣獨立。 由此可見台灣不但還沒有獨立,而且台灣人也沒有獨立建國的意志與勇氣,因為台灣人害怕中國武力犯台,所以不敢獨立建國。 一個地方要建國,最重要的不只是土地、人民或政府組織,而是要有堅定的建國意志,若沒有建國的意志則國家將無法建立。 基本上,為什麼台灣人無法建國?因為台灣人到現在還有很強的依賴性,一塊土地上的人,若要建立國家就必需要有很強的自主性、積極性的獨立運動。 但是台灣沒有獨立運動,台灣人只是維持現狀,消極的等待、依賴時機成熟,沒有建國意志、依賴、被動如何建國。 連許多追求獨立建國的人都說,我們只要慢慢地等,等到中國內亂,等到中國內部的香港、廣東、福建等地區都鬧分離獨立,變成七塊、八塊時,我們再乘機會獨立。 這就是台灣人的依賴性,依賴中國內亂,依賴香港、廣東、福建等地區的人民要求獨立,我們再跟在後面輕易地獨立。 台灣人自己沒有勇氣自己站起來追求獨立,只是期望中國發生內亂,期望廣東、福建等地區紛紛要求分離獨立,台灣就可以跟在後面獨立建國。 台灣人可以有依賴性不想冒險,台灣要建國應該以安全為前提的獨立,目前時機尚未成熟,這也是一種選擇。但是不能同時又自我欺騙,認定台灣已經獨立,這樣自我矛盾,是面對危險而自以為安全。 誠實面對真相才能自我警覺,台灣現狀是中國的非法地區,在時機成熟時才知道要建國。 「台灣建國學」一再說明的主張「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等等問題,也是台灣人的依賴本質。 事實上建國都不需要「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才能建國,世界各國的建國歷史,也都不需要主張,地位未定或不屬於那一國才能宣布獨立。 但是台灣人確寧願花費精力去爭議「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而不積極主動強調宣布獨立,這也是台灣人的依賴性。 台灣無法建國是因為台灣人沒有勇氣,沒有建國的意志,不夠積極主動,只是想等待機會,所以世界各國當然也無法支持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 當美國、日本說不支持台灣獨立時,台灣人就感到非常的...

第361週/宣布獨立!關鍵不在宣言文書,而在實際作為

第361週/宣布獨立!關鍵不在宣言文書,而在實際作為 台灣建國學曾經提到建國三步驟:「宣佈獨立、制訂新憲法、申請加入聯合國」,特別是獨立不是自說自話,一定要宣佈。 但有學者認為,即使欠缺「獨立宣言」亦可成為國家,只要實效統治台灣,具體顯示是有別於中國的另一個主權國家即可獨立建國,並不需要「宣佈獨立」,以免刺激中國,這樣不是又可獨立建國,又不致引起中國犯台藉口,這才是兩全其美方法。 理論上,國際法的宣佈獨立或獨立宣言,並不是指有沒有正式發表宣言或寫成文字,而是重視有沒有堅定、明確的向國際社會,表達獨立建國意志,因此對外表達獨立意願的任何方式,一般就稱為宣佈獨立。 所以不少國家並沒有一篇「獨立宣言」,卻以實際的獨立戰爭、建國行動(設置政府、申請加入聯合國等)來對外宣示獨立、完成建國。 相反的,獨立也不是一篇獨立宣言即保證可以建國成功。宣佈以後如果退縮,獨立戰爭如果失敗,宣言也不過成為一篇歷史文書。 由此可知,中華民國或所謂台灣政府雖有效統治台灣,也常對內自稱是國家,但對外卻是反對獨立公投、反反覆覆的否認兩國論,特別是面對北京政府,更不敢主張是國家,而是定位為兩岸關係、大陸政策、兩岸經貿、兩岸一家親。 簡言之,雖然國際法的宣佈獨立或獨立宣言,重點不是有沒有正式發表宣言或寫成文字,而是你怎麼表達出建國的意志,有沒有堅定、明確的向國際社會宣布表達獨立建國意志。 但是,中華民國在台灣體制更嚴重的是,在外交上採用「代表中國政府」的政府承認立場,參與國際活動也自稱「非國家」。 所以,中華民國與台灣不是國家,主要並非欠缺「獨立宣言」而已,還包括其他一切做為國家地位、國格的維護,對外宣示是國家的行動,也完全欠缺才是問題。 如果不明文發表「獨立宣言」,也要以實際運作,以具體行動表示是國家,或一再堅持自己是國家。對於國際社會必須要表現出一致性的國家行為才行,若是有打壓、反對,也應該不斷的抗議,不能默認不作聲。 例如,航權談判要以國與國訂立條約的方式、加入國際組織要求國家身份、駐外單位有國號、國旗、與北京談判、交涉應擺國旗。南、北韓、東、西德談判時,都使用國號、國旗。 當然,自己國家內部也應與國格一致,例如蒙藏委員會應撤除、國家成立的歷史應明確。什麼武昌起義、北伐、抗戰都要釐清。如此,內外都顯示實際有效的「主權性質」,那有沒有獨立宣言的文書就不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