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6週/「人民自決權投票」自始屬超越憲法的國際法層次

第376週/「人民自決權投票」自始屬超越憲法的國際法層次

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方式之一是,舉行「自決權投票」。但是台灣公投的理論需要檢討的是,「國民投票」、「公民投票」、「獨立公投」、「自決權投票」的觀念必須釐清。

首先,應該強調獨立公投的「公」,不是指中華民國的公民,更不是中國的公民,應該強調是台灣人民自決的獨立公投,強調是台灣人民以投票表明建國意志的行動。

人民兩字比公民兩字更適當,即使用公民,也應該是指「世界公民」。目前全世界各國所採取的「國民投票」、「公民投票」與「自決權投票」,主要的區隔在於體制內與體制外。

人民的「自決權投票」,不同於體制內的公民投票、國民投票。台灣獨立相關議題的人民自決投票,應該是超越國家、憲法、公投法,而屬國際法層次「自決權投票」,是等同宣布獨立建國的人民意志表達。

因此,人民的「自決權投票」,當然不必遵守中華民國憲法或公民投票法。參考西班牙加泰隆尼亞獨立運動的人民自決投票,就是由加泰隆尼亞人民發起的「自決權投票」,而不是由西班牙公民宣布獨立的公民投票。

因此,台灣的「獨立公投」應該用,「台灣人民自決權投票」解釋較為正確。此外,根據國際法,宣布獨立都是片面宣布,例如美國這個國家是於1776年7月4日宣布獨立建國。

聯合國早在1995年紀念成立50週年的決議文,就已明白指出,「受差別待遇的特定人群,有權自所屬國家分離而獨立」。

國際法院2010年關於科索沃的諮詢意見,更進一步表示,片面宣告獨立完全合法,即便行使「分離權」會造成國家分裂,並不違反聯大2625號「尊重領土完整」之決議。

國際社會超越憲法而存在的「自決權投票」層出不窮,例如:波羅地海三國、加泰隆尼亞、魁北克、蘇格蘭等人民自決投票,當然都不是各國國內法可以阻擋。

所以,企圖以中華民國憲法,或是北京政府以中華入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要阻擋台灣人民獨立公投,就國際法原則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兩公約的第一條都規定人民自決權)來看,同樣是無法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