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2週/人民自決原則建立國家

 第382週/人民自決原則建立國家

人類歷史上大部分國家,都是先形成民族,再完成獨立建國。大部分的歐洲、中南美、非洲國家都是如此。但是也有不少國家,是完成獨立建國之後,再努力促進全體國民形成命運共同體,成為國民國家,產生新民族。

主張台灣民族主義,以民族自決權建國並非不正確,只是台灣民族不知道何時形成,缺少有力的基礎支撐民族自決權。但是,即使不依靠民族自決權,也可以憑藉著自己的意志,以及為獨立建國犧牲的覺悟,依據人民自決的原則建立國家。

例如,過去很多單一的民族(日耳曼、英格魯薩克遜)都經由分離獨立而建立不同的國家。北美13州人民獨立建國,也是以民主價值觀、經濟、社會等方面,與英國有著很顯著的差異,而分離獨立建立國家。亦即,並未主張是不同民族,而是以「同樣民族之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脫離母國建立國家。

所以,有關民族、種族、國民(nation)的定義與觀念,必須先界定清楚才能進一步探討自決權問題。但是最重要的是,台灣人民要爭取分離獨立,並不需要先證明自己是一個不同的民族。

台灣人民可以憑藉著自己的意志,以及分離獨立的決心,依據人民自決的原則建立國家,建國之後台灣民族必然會形成。

何況,目前國際社會已經認為,必須尊重人民自決原則。目前的國際法可以分為:「人權國際法」與「國家權益國際法」,要求兩者必須取得均衡的國際法體系。特別是人權習慣國際法已經迅速的形成,自1967年開始,聯合國與國際法院,針對巴勒斯坦問題與各地的分離獨立爭端,已經多次作出必須尊重人民自決權的決議。

亦即,人權理念所形成的習慣國際法,認定國家維護主權內政,應以尊重人民自決權為前提。特別是和平的自決運動與自決投票,國家更不應該以暴力鎮壓。各國都認定和平的自決運動,已經不再受內政不干涉原則的拘束。

因此,加泰隆尼亞獨立自決投票運動與香港的自決運動,都應該得到尊重與聲援。台灣人民比各地的分離獨立運動,具備絕對優越的條件,在目前的國際法體系上,更應該有追求建立國家的權利。

但是問題是,台灣人民的獨立自決意志完全沒有表達。看到西班牙加泰隆尼亞的自治政府,全力支持並舉辦獨立自決投票。反觀,中國的中華民國台灣政府,卻與北京政府共同打壓、反對台灣人民的獨立自決投票。台灣還有很多人一再認同中華民國、中國體制,兩者對比實在令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