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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週/人民自決應成為讓民意代表必須反映的民意

 第386週/人民自決應成為讓民意代表必須反映的民意 今天台灣的大多數人都是無意見、隨波逐流的,尤其很多觀念被那些所謂專家學者扭曲之後,台灣人民都陷入了沉默螺旋理論的狀態中。 即使知道事實的人也都不願再多說些什麼,不願再爭辯。而一般大眾只要有電視看、有KTV唱就好了,對於推動人民自決投票,申請加入聯合國運動漠不關心。 其實,建國意志不需要經過那麼公式化、複雜的投票過程來展示,只要讓台灣人了解中華民國體制是中國的叛亂體制,維持現狀就是讓中國有正當性來併吞台灣,台灣人的建國意志自然就會展現出來。 香港的反抗運動,本來可以對照喚醒台灣人,了解台灣維持現狀就是讓北京政府有正當性來併吞台灣,可是又被政客誤導,好像台灣是與中國無關的第三國。 我們看波羅的海三國,為什麼要採取人民自決投票展現實力。因為他們的土地上有蘇聯的軍隊,所以只能採取投票方式,悲壯的對國際社會宣示建國意志。反觀台灣,沒有人民解放軍,台灣人要表達建國意志很簡單,只要勇敢地對國際社會說出來就可以了,不需要經過那樣複雜的投票程序。 事實上,根據民調,壓倒性多數的台灣人都希望有自己的國家,只是民進黨、國民黨以及有些獨派團體,都認為中華民國是國家,台灣已經是國家。可見台灣人要有一個國家的意志是百分之百,只是沒有認清,中華民國體制是叛亂團體的事實而已。 至於有沒有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制定一部公投法,實在沒有特別意義,對人民自決投票也沒有影響。推動公民投票法跟台灣建國也沒有直接關係。過去因為戒嚴體制下,為了避免主張獨立建國被打壓,故以公投運動做為緩衝,也許有階段性意義,但是目前實在沒有必要。 台灣已經民主化,民意代表是台灣人選出,台灣人要表達建國意志很簡單,要求民意代表應該表達人民的建國意志,因此,也不一定要採取人民自決投票,表達建國意志。 台灣人不知道沒有國家的真相,不知道必需表達建國意志的現實,所以民意代表才能如此鬼混,還欺騙說:「已經有國家,不必表達建國意願」。在此情況下,推動人民自決投票顯然很矛盾。 最重要的關鍵在傳達理念,使台灣人想建國,知道要表達建國意志、宣布獨立。

第385週/人民自決投票的效果

 第385週/人民自決投票的效果 台灣要行使人民自決投票,並不需要先制定法律,也不受憲法拘束,一旦台灣的人民自決投票多數通過,就是表明建國意志的獨立宣言。人民自決投票是一種宣示,即使投票結果贊成獨立者佔絕大多數,也不表示國家就馬上可以建立,甚至原來的母國還有可能鎮壓分離獨立運動。 譬如,西班牙加泰隆尼亞在舉行人民自決投票之後,當地官員宣稱八成人民支持獨立退出西班牙,主張分離獨立獲勝。但是至今仍然未能獨立,還被中央政府打壓,並由西班牙最高法院2019年10月14日宣布,對12名在2017年10月的獨立公投中扮演要角,判處煽動叛亂等罪名。 多位加泰隆尼亞政治人物、社運人士和主張加泰隆尼亞從西班牙獨立的分離主義者的判決,其中9人被處以9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期最重的是加泰自治區政府前副主席渾克拉斯(Oriol Junqueras)的13年。 魁北克即使投票結果,魁北克人要從加拿大分離獨立,他們也未必能夠獨立成功,仍然要面對加拿大聯邦政府的經濟封鎖、各種打壓或抗爭。此時必須靠魁北克人本身的建國意志,迫使加拿大不得不放棄魁北克,魁北克建國才會成功。 台灣的人民如果自決投票多數通過,台灣本身已經自主,也有武力,也沒有北京政府的統治權力在台灣運作,可以抗拒北京政府的打壓。 因此,台灣與加泰隆尼亞、魁北克、香港不同。台灣人民自決投票多數通過,除了對國際社會有宣示建國意志效果之外,台灣也有完成獨立建國的能力。 今天在台灣要推動獨立建國運動,應該是要讓人民了解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叛亂團體的事實,形成建國的意志並加以展現出來,有愈多人支持當然愈有力量。一般而言,台灣只要有十分之一的人有堅定的建國意志,建國就可以成功。 因為台灣早已擁有土地、人民、政府、軍隊,是人類歷史上最強的獨立團體。當年印尼只憑幾百支步槍就脫離荷蘭獨立建國,如果像今天台灣這樣的條件都無法建國,那麼世界上其他地區的建國運動根本不可能成功。 台灣人民比各地的分離獨立運動,具備絕對優越的條件,在目前的國際法體系上,應該有追求建立國家的權利。建國之後,再由國民投票決定採用怎樣的憲法,是要成為福利國家或自由經濟優先的國家等等,這一層次的投票才是公民投票。

第384週/人民擁有超越憲法的人民自決投票

第384週/人民擁有超越憲法的人民自決投票 長期以來,台灣民眾都把貢寮鄉反核四的住民投票當作公投,也把修憲、改改國號稱為公投,或是把要建國稱作獨立公投,完全把這三個層次的投票混為一談,根本誤用「公投」名詞。 如果要以人民自決投票方式,達成從中國分離獨立的目標,又說要公投入憲,那麼就應該把人民自決投票,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才是。 否則,如果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寫入中華民國憲法或制定公民投票法,那麼既已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卻又要追求獨立建國,不知是要從那一個國家分離獨立?法理上是矛盾的。 何況,人民自決投票是高於憲法而存在,根本不需要入憲或是依法。今天要推動獨立建國運動,應該是要讓人民了解,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中國叛亂體制的事實,形成建國的意志並加以展現出來,是要推動人民自決獨立的投票,而不是主張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公投入憲或制定公投法,依法投票來建國。 本來應該是要否定中華民國體制才對,怎麼反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法律,舉行人民自決投票。譬如魁北克為了追求分離獨立所進行的人民自決投票,並未列入加拿大憲法或依照加拿大的公民投票法投票。西班牙的加泰隆尼亞也一樣。 反過來說,沒有一個國家會在憲法中對人民自決投票作任何規定,因為沒有一個國家願意在憲法中保障,本國人民有分離獨立的自決投票權利,而導致國家可能分裂。 另一方面,即使憲法中規定人民沒有自決投票的權利,也不可能對比憲法地位更優越的人民自決投票產生約束力,部分人民只要有意志、實力,隨時可以發動人民自決投票,排除母國憲法的拘束力,制定新國家的新憲法。 人民自決投票不但不必入憲,而且由於是要否定現有的憲法秩序,當然更不需要制定公民投票法來「依法」舉行投票,分離獨立的人民自決投票是超越憲法的自然法。 因此,體制內有沒有必要制定人民自決投票法,對人民自決投票的細節、程序加以規定,作為舉行人民自決投票的依據。人民自決投票不可能是國會立法或憲法的問題,而是由人民就可以自行決定,如何投票的方式、程序。 現階段的台灣,如果由立法院制定人民自決投票法,就變成把程序當作目標,把目標當作程序。 建國運動的領導者、學者專家,應該向人民說明為什麼要舉行人民自決投票的法理。不應該推動公投入憲,或是認為制定公民投票法,人民才能自決投票,變成輕重、本末倒置。 最近民進黨政權修正《公民投票法》,使公投不能綁大選,也禁止獨立公投。建國的領導人學者專家,實在不必陷...

第383週/人民自決投票、公民投票與住民投票之差異

第383週/人民自決投票、公民投票與住民投票之差異 人民自決權、人民自決原則、人民自決投票與一般國內的國民投票、公民投票、地方住民投票有何差別,其與國家的關係如何必需釐清。尤其是,「有國家才有公民與國民」、「人民自決投票權超越任何憲法、法律而存在」,是兩個重要的觀念。 首先,由國家與主權的觀點出發,一般談到的投票,應該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超越國家的,是否要建立國家的人民自決投票。獨立建國運動在運作的時候,就是人民自決投票,而不能說是國民或公民投票。 因為這時候國家還沒有建立,所以沒有國民。公民是憲法之下的選舉法等,其他法律所定義的概念,所以不能用在超越憲法,位階較憲法、國家還高的「人民自決投票」。否則,台灣的獨立建國自決投票,要由13億中國國民或公民參與投票嗎? 其次,當國家已經建立,國民成為國家的一份子,可以自己決定國家的事務時,才能稱為國民、公民投票。但是在台灣,公民投票一詞都被誤用,例如民進黨主張修改黨綱,而進行黨員「公投」,這就是一個錯誤用法。 試問,黨員怎麼可以舉行公民投票,頂多只能說是黨員投票,否則就變成由黨員進行公民投票的謬論。不知他們到底是開放給全國公民投票的普通投票,或是只有黨員才能投票的限制投票?所以公投一詞不能亂用。 國家或國際社會如何定義各式各樣的「投票」?首先,公民投票在大陸法系國家亦稱為國民投票,如果中華民國體制是個國家,自然可以舉辦公民投票。 但事實上,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國民有多少都不清楚?所以本質上沒有國民、公民投票運作的空間,制定公民投票法,談論公民投票都是欺騙台灣人。 經由覺醒參加獨立建國運動的人民,只能作追求分離獨立的人民自決投票,這是與國民、公民投票完全不同,而是更高層次的人民自決投票。但是在台灣公民投票長期被誤用,很多人去投票就是「公投」,也從來不提人民自決投票。 其次,如果台灣已經獨立建國,就不是舉辦人民自決投票,而是就國家內部重要政策,譬如更改國號、修改憲法等,確認國民意思的公民投票,這是投票的第二個層次。 投票的第三個層次則是地方住民投票。由地方上的住民自己參與地方事務,或者制定地方的特別法。譬如,日本京都關於大樓建築的特別法,為保存古都風貌,京都大樓限建的規定比其他地方嚴格,但是這只適用於京都地區,是由京都地方的住民來投票決定。 住民投票與公民投票是不同的,前者是地方性的投票,後者是全國性的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