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4週/美國《台灣關係法》的和平解決
第374週/美國《台灣關係法》的和平解決
美國的《台灣關係法》,雖然在第4條指出美國與台灣無外交關係與承認,但是更在前面的第2條第3項強調,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台灣的未來必須以和平方式解決。
所以,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意義究竟為何?是否對台灣有安全保障,以下由不同角度詳細探討:
首先,中國政府方面一再強調,台灣關係法只是美國的國內法,對其他國家沒有拘束力,中國政府推託並不了解美國的國內法,也認為美國的國內法對中國沒有任何拘束力,企圖對台灣關係法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內容視而不見。
所以,中國認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只是美國政府單方面對北京的期望而已,除非美國總統或外交部長(國務卿)與中國簽訂條約,約定中國必須和平解決台灣問題,這樣才有國際法的效力,才對中國有拘束力。
其次,再進一步思考,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雙方簽訂條約,在條約中規定台灣問題必須和平解決,只是更加說明了台灣不是國家的事實,台灣沒有主權,所以可以被其他國家搬到談判桌上,任意決定台灣的命運。
另一方面也證明台灣屬於中國,所以中國可以向美國承諾,要與台灣的舊政府和談,以取代武力的戡亂,而台灣人只能等著被別人決定命運。
台灣關係法隱含「台灣屬於中國」的認定,所以依現狀來解釋,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應該是世界各國所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北京)與中國的非法政府(台灣)之間,應該用和平方式解決內戰問題的約束。
所以世界各國一方面反對或是不支持台灣獨立,另一方面施壓要求兩岸交流談判,就是這種和平解決論的實踐。
最後,台灣內部也不斷有這種兩岸和平交流談判的主張呼應,在台灣明顯投靠北京的政黨、組織,尤其表現特別積極。
但是,台灣人民站在台灣建國的立場,想要以和平、對等的方式解決兩岸問題,就必須主張先成為一個國家,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才能符合聯合國憲章的當事「國」紛爭和平解決的原則,才有權利要求國際社會保障台灣的和平生存,這種和平保障才有效。
兩岸和平交流談判的主張,如果不是以台灣建國的立場,使台灣先成為一個國家,就是企圖投降中國合法政府(北京)的勢力,假藉和平交流談判,實際是投降中國的行為。因此,即使要兩岸關係和平交流、兩岸一家親,一定要先主張台灣建國才正確。
總之,台灣必須先成為一個國家,加入聯合國成為會員國,才有可能適用當事國紛爭和平解決的原則,展開與北京的和平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