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4週/人民擁有超越憲法的人民自決投票

第384週/人民擁有超越憲法的人民自決投票

長期以來,台灣民眾都把貢寮鄉反核四的住民投票當作公投,也把修憲、改改國號稱為公投,或是把要建國稱作獨立公投,完全把這三個層次的投票混為一談,根本誤用「公投」名詞。

如果要以人民自決投票方式,達成從中國分離獨立的目標,又說要公投入憲,那麼就應該把人民自決投票,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才是。

否則,如果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寫入中華民國憲法或制定公民投票法,那麼既已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卻又要追求獨立建國,不知是要從那一個國家分離獨立?法理上是矛盾的。

何況,人民自決投票是高於憲法而存在,根本不需要入憲或是依法。今天要推動獨立建國運動,應該是要讓人民了解,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中國叛亂體制的事實,形成建國的意志並加以展現出來,是要推動人民自決獨立的投票,而不是主張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公投入憲或制定公投法,依法投票來建國。

本來應該是要否定中華民國體制才對,怎麼反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法律,舉行人民自決投票。譬如魁北克為了追求分離獨立所進行的人民自決投票,並未列入加拿大憲法或依照加拿大的公民投票法投票。西班牙的加泰隆尼亞也一樣。

反過來說,沒有一個國家會在憲法中對人民自決投票作任何規定,因為沒有一個國家願意在憲法中保障,本國人民有分離獨立的自決投票權利,而導致國家可能分裂。

另一方面,即使憲法中規定人民沒有自決投票的權利,也不可能對比憲法地位更優越的人民自決投票產生約束力,部分人民只要有意志、實力,隨時可以發動人民自決投票,排除母國憲法的拘束力,制定新國家的新憲法。

人民自決投票不但不必入憲,而且由於是要否定現有的憲法秩序,當然更不需要制定公民投票法來「依法」舉行投票,分離獨立的人民自決投票是超越憲法的自然法。

因此,體制內有沒有必要制定人民自決投票法,對人民自決投票的細節、程序加以規定,作為舉行人民自決投票的依據。人民自決投票不可能是國會立法或憲法的問題,而是由人民就可以自行決定,如何投票的方式、程序。

現階段的台灣,如果由立法院制定人民自決投票法,就變成把程序當作目標,把目標當作程序。

建國運動的領導者、學者專家,應該向人民說明為什麼要舉行人民自決投票的法理。不應該推動公投入憲,或是認為制定公民投票法,人民才能自決投票,變成輕重、本末倒置。

最近民進黨政權修正《公民投票法》,使公投不能綁大選,也禁止獨立公投。建國的領導人學者專家,實在不必陷入公投綁不綁大選,或是禁止獨立投票的爭執中,因為這與人民自決投票完全無關,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我們看,波羅的海三國從蘇聯分離獨立,當時就有許多建國志士到處演講,使人民了解維持現狀就是一個被蘇聯佔領的地區、一個蘇聯的地方政府。如此才能鼓舞起人民的建國意志,以人民自決投票展現實力,所以他們終於建國成功。

當時,從未聽說三國的獨立運動團體,要求蘇聯國會先制定公民投票法或人民投票法,如此他們才能舉行人民自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