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3週/人民自決投票、公民投票與住民投票之差異
第383週/人民自決投票、公民投票與住民投票之差異
人民自決權、人民自決原則、人民自決投票與一般國內的國民投票、公民投票、地方住民投票有何差別,其與國家的關係如何必需釐清。尤其是,「有國家才有公民與國民」、「人民自決投票權超越任何憲法、法律而存在」,是兩個重要的觀念。
首先,由國家與主權的觀點出發,一般談到的投票,應該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超越國家的,是否要建立國家的人民自決投票。獨立建國運動在運作的時候,就是人民自決投票,而不能說是國民或公民投票。
因為這時候國家還沒有建立,所以沒有國民。公民是憲法之下的選舉法等,其他法律所定義的概念,所以不能用在超越憲法,位階較憲法、國家還高的「人民自決投票」。否則,台灣的獨立建國自決投票,要由13億中國國民或公民參與投票嗎?
其次,當國家已經建立,國民成為國家的一份子,可以自己決定國家的事務時,才能稱為國民、公民投票。但是在台灣,公民投票一詞都被誤用,例如民進黨主張修改黨綱,而進行黨員「公投」,這就是一個錯誤用法。
試問,黨員怎麼可以舉行公民投票,頂多只能說是黨員投票,否則就變成由黨員進行公民投票的謬論。不知他們到底是開放給全國公民投票的普通投票,或是只有黨員才能投票的限制投票?所以公投一詞不能亂用。
國家或國際社會如何定義各式各樣的「投票」?首先,公民投票在大陸法系國家亦稱為國民投票,如果中華民國體制是個國家,自然可以舉辦公民投票。
但事實上,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國民有多少都不清楚?所以本質上沒有國民、公民投票運作的空間,制定公民投票法,談論公民投票都是欺騙台灣人。
經由覺醒參加獨立建國運動的人民,只能作追求分離獨立的人民自決投票,這是與國民、公民投票完全不同,而是更高層次的人民自決投票。但是在台灣公民投票長期被誤用,很多人去投票就是「公投」,也從來不提人民自決投票。
其次,如果台灣已經獨立建國,就不是舉辦人民自決投票,而是就國家內部重要政策,譬如更改國號、修改憲法等,確認國民意思的公民投票,這是投票的第二個層次。
投票的第三個層次則是地方住民投票。由地方上的住民自己參與地方事務,或者制定地方的特別法。譬如,日本京都關於大樓建築的特別法,為保存古都風貌,京都大樓限建的規定比其他地方嚴格,但是這只適用於京都地區,是由京都地方的住民來投票決定。
住民投票與公民投票是不同的,前者是地方性的投票,後者是全國性的投票。台灣常常提到的核四公投、修憲、改國號公投等等,都一律說是公投,是對「公投」概念與法律意涵的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