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1週/宣布獨立!關鍵不在宣言文書,而在實際作為
第361週/宣布獨立!關鍵不在宣言文書,而在實際作為
台灣建國學曾經提到建國三步驟:「宣佈獨立、制訂新憲法、申請加入聯合國」,特別是獨立不是自說自話,一定要宣佈。
但有學者認為,即使欠缺「獨立宣言」亦可成為國家,只要實效統治台灣,具體顯示是有別於中國的另一個主權國家即可獨立建國,並不需要「宣佈獨立」,以免刺激中國,這樣不是又可獨立建國,又不致引起中國犯台藉口,這才是兩全其美方法。
理論上,國際法的宣佈獨立或獨立宣言,並不是指有沒有正式發表宣言或寫成文字,而是重視有沒有堅定、明確的向國際社會,表達獨立建國意志,因此對外表達獨立意願的任何方式,一般就稱為宣佈獨立。
所以不少國家並沒有一篇「獨立宣言」,卻以實際的獨立戰爭、建國行動(設置政府、申請加入聯合國等)來對外宣示獨立、完成建國。
相反的,獨立也不是一篇獨立宣言即保證可以建國成功。宣佈以後如果退縮,獨立戰爭如果失敗,宣言也不過成為一篇歷史文書。
由此可知,中華民國或所謂台灣政府雖有效統治台灣,也常對內自稱是國家,但對外卻是反對獨立公投、反反覆覆的否認兩國論,特別是面對北京政府,更不敢主張是國家,而是定位為兩岸關係、大陸政策、兩岸經貿、兩岸一家親。
簡言之,雖然國際法的宣佈獨立或獨立宣言,重點不是有沒有正式發表宣言或寫成文字,而是你怎麼表達出建國的意志,有沒有堅定、明確的向國際社會宣布表達獨立建國意志。
但是,中華民國在台灣體制更嚴重的是,在外交上採用「代表中國政府」的政府承認立場,參與國際活動也自稱「非國家」。
所以,中華民國與台灣不是國家,主要並非欠缺「獨立宣言」而已,還包括其他一切做為國家地位、國格的維護,對外宣示是國家的行動,也完全欠缺才是問題。
如果不明文發表「獨立宣言」,也要以實際運作,以具體行動表示是國家,或一再堅持自己是國家。對於國際社會必須要表現出一致性的國家行為才行,若是有打壓、反對,也應該不斷的抗議,不能默認不作聲。
例如,航權談判要以國與國訂立條約的方式、加入國際組織要求國家身份、駐外單位有國號、國旗、與北京談判、交涉應擺國旗。南、北韓、東、西德談判時,都使用國號、國旗。
當然,自己國家內部也應與國格一致,例如蒙藏委員會應撤除、國家成立的歷史應明確。什麼武昌起義、北伐、抗戰都要釐清。如此,內外都顯示實際有效的「主權性質」,那有沒有獨立宣言的文書就不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