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8週/「自決權投票」的意義

第378週/「自決權投票」的意義

推動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是否需要以人民自決權(民族自決權)作為基礎,國際法上是否明確保障人民有自決獨立的權利,當今國際社會對人民自決權的定位如何,以下分別說明之。

首先,受異族統治壓迫民族的「民族自決權」與同樣民族之內的一部分人民的「人民自決原則」,兩者之間有所差異,前者權利性較強,後者只是原則。

國際法上關於自決權的理論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在聯合國憲章及相關宣言明確揭示的「民族自決權」,此種自決權建立在要求自決的民族,與掌握國家權力進行統治的民族,二者在宗教、文化、語言、血統等方面均不同,是異族的對抗。

兩者之間不但不是同一個民族,甚至還遭受另一個強勢民族的打壓、虐待、奴役。此時受壓迫的民族可以要求自決,世界各國也都認同受壓迫的民族有自決的權利。

例如,美國、北約等世界各國都支持、介入科索沃的獨立運動,因為科索沃的條件完全符合上述的民族自決權。

此外,民族自決權的主張,必須是該民族受到壓迫,譬如美國國內的黑人或印地安人,因為沒有普遍受到壓迫,所以不會發起民族自決權的主張。

再者,如果一個民族是散居於各地,不是生活於一塊固定土地上,那麼也很難主張民族自決權。譬如吉普賽人因為散居在歐洲各國,所以不可能主張民族自決權,因為沒有居住地可建國。

猶太人過去也是如此,所以才特別從世界各地群聚到以色列的迦南地,在那一塊土地上主張自決權建國。

第二種是,在同一民族的國家中,雖然具有同樣的宗教、文化、語言、血統等,但是某一地區的人民不願接受中央政府統治,而要求自決的就是屬於,「同樣民族之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今天的香港就是接近這樣的狀況,台灣是否也一樣,下面將進一步分析。


民族自決權與同一民族之內的人民自決原則,可以由中國實際存在的各式各樣的民族,以及「中華民族」是否是一個「民族」,使中國成為單一民族國家,「中華民族」與「中國國民」的關連等等,詳加說明、解釋。

 1990年代以來,由於台灣自由化、民主化的進展,以及在中國北京的打壓與併吞野心之下,台灣人意識逐年增高。但是由於長期的黨國教育,台灣人對「中華民族」概念錯誤認知,導致對族群、民族、國族、國民等概念極其混亂,甚至錯誤百。

所謂「中華民族」,是孫文推翻滿清政府,建立中華民國新政府的前後,因為中國內部有漢滿蒙回藏等主要民族及50多個其他民族,為了解決國家認同問題,而被創造提出來的新名詞,把中國所有民族合成一個「中華民族」,企圖使中國成為單一的民族國家。

中國的民族問題,首先要從歷代王朝來看,中國統治者都是以「特定民族」為中心,所形成的統治異族的政權。例如,元、明、清,即分別由蒙古民族、漢族與滿清民族所主導統治,形成對異族的壓制、差別,所建立的民族帝國。

然而,孫文推翻滿清政府,建立中華民國新政府之後,企圖化解各民族的對抗,使各民族融合在一起,形成一整體的現代「國民國家」。但是名稱上誤用「中華民族」,實際上應該使用「中國國民」才正確。因此使民族與現代國民的概念脫節,導致「族群」、「民族」、「國族」、「國民」等的中文概念,至今混亂使用,未能釐清意義,台灣目前也一直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