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清南海仲裁案為何稱中華民國體制為「中國內部的台灣當局」
認清南海仲裁案為何稱中華民國體制為「中國內部的台灣當局」 自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2758號決議案以來,國際社會絕大部份的國家,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合法政府」,也都撤銷了對中華民國的「政府承認」。 因此,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就國際法來看,就是中國的「非法政府」,是一個「內戰狀態下的地方性事實政府」,或是國際法院在「南海仲裁案」裡指出的「中國內部的台灣當局」。 至到目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仍維持「一個中國」下,漢賊不兩立的外交政策,更為了維持僅存邦交國承認中華民國體制代表全中國的「政府承認」,不得不秏費龐大預算的「金錢外交」。 簡單說,無論是1912年的中華民國,抑或194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各國都是依據國際法所確認的各項原理,以及新成立政府所要求「政府承認」,而認定代表中國的「新政府」,而非「新國家」。 如果,當年世界各國對中華民國的承認,是對一個有別於中國或滿清的另一個新國家,也就是「國家承認」,那麼今天中華民國的領土即使只剩下台灣,依據國際法理論,雙方發生斷交甚至交戰,也不能撤銷對中華民國的「國家承認」。 美國1979年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以後,是否還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外交部自己也宣布,與我們有邦交,「承認」我們的邦交國,只有十幾國,為什麼只有十幾國? 為什麼承認我們的國家會從100多國減少?只有「政府承認」才會減少,「國家承認」是不可能減少的,這也證明對中華民國的承認是「政府承認」。 美國、日本、歐洲及其他曾經與中華民國有過邦交的國家,對中華民國的承認,都是「政府承認」不是「國家承認」,所以可以撤銷對中華民國的「政府承認」。 中國一直是一個國家、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幾千年延續下來的中國政府,只是改朝換代的政權、政府,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 因此,台灣人民必需廢棄中華民國體制,才能擺脫中國,建立自己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