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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週/人民自決應成為讓民意代表必須反映的民意

 第386週/人民自決應成為讓民意代表必須反映的民意 今天台灣的大多數人都是無意見、隨波逐流的,尤其很多觀念被那些所謂專家學者扭曲之後,台灣人民都陷入了沉默螺旋理論的狀態中。 即使知道事實的人也都不願再多說些什麼,不願再爭辯。而一般大眾只要有電視看、有KTV唱就好了,對於推動人民自決投票,申請加入聯合國運動漠不關心。 其實,建國意志不需要經過那麼公式化、複雜的投票過程來展示,只要讓台灣人了解中華民國體制是中國的叛亂體制,維持現狀就是讓中國有正當性來併吞台灣,台灣人的建國意志自然就會展現出來。 香港的反抗運動,本來可以對照喚醒台灣人,了解台灣維持現狀就是讓北京政府有正當性來併吞台灣,可是又被政客誤導,好像台灣是與中國無關的第三國。 我們看波羅的海三國,為什麼要採取人民自決投票展現實力。因為他們的土地上有蘇聯的軍隊,所以只能採取投票方式,悲壯的對國際社會宣示建國意志。反觀台灣,沒有人民解放軍,台灣人要表達建國意志很簡單,只要勇敢地對國際社會說出來就可以了,不需要經過那樣複雜的投票程序。 事實上,根據民調,壓倒性多數的台灣人都希望有自己的國家,只是民進黨、國民黨以及有些獨派團體,都認為中華民國是國家,台灣已經是國家。可見台灣人要有一個國家的意志是百分之百,只是沒有認清,中華民國體制是叛亂團體的事實而已。 至於有沒有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制定一部公投法,實在沒有特別意義,對人民自決投票也沒有影響。推動公民投票法跟台灣建國也沒有直接關係。過去因為戒嚴體制下,為了避免主張獨立建國被打壓,故以公投運動做為緩衝,也許有階段性意義,但是目前實在沒有必要。 台灣已經民主化,民意代表是台灣人選出,台灣人要表達建國意志很簡單,要求民意代表應該表達人民的建國意志,因此,也不一定要採取人民自決投票,表達建國意志。 台灣人不知道沒有國家的真相,不知道必需表達建國意志的現實,所以民意代表才能如此鬼混,還欺騙說:「已經有國家,不必表達建國意願」。在此情況下,推動人民自決投票顯然很矛盾。 最重要的關鍵在傳達理念,使台灣人想建國,知道要表達建國意志、宣布獨立。

第385週/人民自決投票的效果

 第385週/人民自決投票的效果 台灣要行使人民自決投票,並不需要先制定法律,也不受憲法拘束,一旦台灣的人民自決投票多數通過,就是表明建國意志的獨立宣言。人民自決投票是一種宣示,即使投票結果贊成獨立者佔絕大多數,也不表示國家就馬上可以建立,甚至原來的母國還有可能鎮壓分離獨立運動。 譬如,西班牙加泰隆尼亞在舉行人民自決投票之後,當地官員宣稱八成人民支持獨立退出西班牙,主張分離獨立獲勝。但是至今仍然未能獨立,還被中央政府打壓,並由西班牙最高法院2019年10月14日宣布,對12名在2017年10月的獨立公投中扮演要角,判處煽動叛亂等罪名。 多位加泰隆尼亞政治人物、社運人士和主張加泰隆尼亞從西班牙獨立的分離主義者的判決,其中9人被處以9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期最重的是加泰自治區政府前副主席渾克拉斯(Oriol Junqueras)的13年。 魁北克即使投票結果,魁北克人要從加拿大分離獨立,他們也未必能夠獨立成功,仍然要面對加拿大聯邦政府的經濟封鎖、各種打壓或抗爭。此時必須靠魁北克人本身的建國意志,迫使加拿大不得不放棄魁北克,魁北克建國才會成功。 台灣的人民如果自決投票多數通過,台灣本身已經自主,也有武力,也沒有北京政府的統治權力在台灣運作,可以抗拒北京政府的打壓。 因此,台灣與加泰隆尼亞、魁北克、香港不同。台灣人民自決投票多數通過,除了對國際社會有宣示建國意志效果之外,台灣也有完成獨立建國的能力。 今天在台灣要推動獨立建國運動,應該是要讓人民了解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叛亂團體的事實,形成建國的意志並加以展現出來,有愈多人支持當然愈有力量。一般而言,台灣只要有十分之一的人有堅定的建國意志,建國就可以成功。 因為台灣早已擁有土地、人民、政府、軍隊,是人類歷史上最強的獨立團體。當年印尼只憑幾百支步槍就脫離荷蘭獨立建國,如果像今天台灣這樣的條件都無法建國,那麼世界上其他地區的建國運動根本不可能成功。 台灣人民比各地的分離獨立運動,具備絕對優越的條件,在目前的國際法體系上,應該有追求建立國家的權利。建國之後,再由國民投票決定採用怎樣的憲法,是要成為福利國家或自由經濟優先的國家等等,這一層次的投票才是公民投票。

第384週/人民擁有超越憲法的人民自決投票

第384週/人民擁有超越憲法的人民自決投票 長期以來,台灣民眾都把貢寮鄉反核四的住民投票當作公投,也把修憲、改改國號稱為公投,或是把要建國稱作獨立公投,完全把這三個層次的投票混為一談,根本誤用「公投」名詞。 如果要以人民自決投票方式,達成從中國分離獨立的目標,又說要公投入憲,那麼就應該把人民自決投票,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才是。 否則,如果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寫入中華民國憲法或制定公民投票法,那麼既已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卻又要追求獨立建國,不知是要從那一個國家分離獨立?法理上是矛盾的。 何況,人民自決投票是高於憲法而存在,根本不需要入憲或是依法。今天要推動獨立建國運動,應該是要讓人民了解,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中國叛亂體制的事實,形成建國的意志並加以展現出來,是要推動人民自決獨立的投票,而不是主張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公投入憲或制定公投法,依法投票來建國。 本來應該是要否定中華民國體制才對,怎麼反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法律,舉行人民自決投票。譬如魁北克為了追求分離獨立所進行的人民自決投票,並未列入加拿大憲法或依照加拿大的公民投票法投票。西班牙的加泰隆尼亞也一樣。 反過來說,沒有一個國家會在憲法中對人民自決投票作任何規定,因為沒有一個國家願意在憲法中保障,本國人民有分離獨立的自決投票權利,而導致國家可能分裂。 另一方面,即使憲法中規定人民沒有自決投票的權利,也不可能對比憲法地位更優越的人民自決投票產生約束力,部分人民只要有意志、實力,隨時可以發動人民自決投票,排除母國憲法的拘束力,制定新國家的新憲法。 人民自決投票不但不必入憲,而且由於是要否定現有的憲法秩序,當然更不需要制定公民投票法來「依法」舉行投票,分離獨立的人民自決投票是超越憲法的自然法。 因此,體制內有沒有必要制定人民自決投票法,對人民自決投票的細節、程序加以規定,作為舉行人民自決投票的依據。人民自決投票不可能是國會立法或憲法的問題,而是由人民就可以自行決定,如何投票的方式、程序。 現階段的台灣,如果由立法院制定人民自決投票法,就變成把程序當作目標,把目標當作程序。 建國運動的領導者、學者專家,應該向人民說明為什麼要舉行人民自決投票的法理。不應該推動公投入憲,或是認為制定公民投票法,人民才能自決投票,變成輕重、本末倒置。 最近民進黨政權修正《公民投票法》,使公投不能綁大選,也禁止獨立公投。建國的領導人學者專家,實在不必陷...

第383週/人民自決投票、公民投票與住民投票之差異

第383週/人民自決投票、公民投票與住民投票之差異 人民自決權、人民自決原則、人民自決投票與一般國內的國民投票、公民投票、地方住民投票有何差別,其與國家的關係如何必需釐清。尤其是,「有國家才有公民與國民」、「人民自決投票權超越任何憲法、法律而存在」,是兩個重要的觀念。 首先,由國家與主權的觀點出發,一般談到的投票,應該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超越國家的,是否要建立國家的人民自決投票。獨立建國運動在運作的時候,就是人民自決投票,而不能說是國民或公民投票。 因為這時候國家還沒有建立,所以沒有國民。公民是憲法之下的選舉法等,其他法律所定義的概念,所以不能用在超越憲法,位階較憲法、國家還高的「人民自決投票」。否則,台灣的獨立建國自決投票,要由13億中國國民或公民參與投票嗎? 其次,當國家已經建立,國民成為國家的一份子,可以自己決定國家的事務時,才能稱為國民、公民投票。但是在台灣,公民投票一詞都被誤用,例如民進黨主張修改黨綱,而進行黨員「公投」,這就是一個錯誤用法。 試問,黨員怎麼可以舉行公民投票,頂多只能說是黨員投票,否則就變成由黨員進行公民投票的謬論。不知他們到底是開放給全國公民投票的普通投票,或是只有黨員才能投票的限制投票?所以公投一詞不能亂用。 國家或國際社會如何定義各式各樣的「投票」?首先,公民投票在大陸法系國家亦稱為國民投票,如果中華民國體制是個國家,自然可以舉辦公民投票。 但事實上,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國民有多少都不清楚?所以本質上沒有國民、公民投票運作的空間,制定公民投票法,談論公民投票都是欺騙台灣人。 經由覺醒參加獨立建國運動的人民,只能作追求分離獨立的人民自決投票,這是與國民、公民投票完全不同,而是更高層次的人民自決投票。但是在台灣公民投票長期被誤用,很多人去投票就是「公投」,也從來不提人民自決投票。 其次,如果台灣已經獨立建國,就不是舉辦人民自決投票,而是就國家內部重要政策,譬如更改國號、修改憲法等,確認國民意思的公民投票,這是投票的第二個層次。 投票的第三個層次則是地方住民投票。由地方上的住民自己參與地方事務,或者制定地方的特別法。譬如,日本京都關於大樓建築的特別法,為保存古都風貌,京都大樓限建的規定比其他地方嚴格,但是這只適用於京都地區,是由京都地方的住民來投票決定。 住民投票與公民投票是不同的,前者是地方性的投票,後者是全國性的投票...

第382週/人民自決原則建立國家

 第382週/人民自決原則建立國家 人類歷史上大部分國家,都是先形成民族,再完成獨立建國。大部分的歐洲、中南美、非洲國家都是如此。但是也有不少國家,是完成獨立建國之後,再努力促進全體國民形成命運共同體,成為國民國家,產生新民族。 主張台灣民族主義,以民族自決權建國並非不正確,只是台灣民族不知道何時形成,缺少有力的基礎支撐民族自決權。但是,即使不依靠民族自決權,也可以憑藉著自己的意志,以及為獨立建國犧牲的覺悟,依據人民自決的原則建立國家。 例如,過去很多單一的民族(日耳曼、英格魯薩克遜)都經由分離獨立而建立不同的國家。北美13州人民獨立建國,也是以民主價值觀、經濟、社會等方面,與英國有著很顯著的差異,而分離獨立建立國家。亦即,並未主張是不同民族,而是以「同樣民族之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脫離母國建立國家。 所以,有關民族、種族、國民(nation)的定義與觀念,必須先界定清楚才能進一步探討自決權問題。但是最重要的是,台灣人民要爭取分離獨立,並不需要先證明自己是一個不同的民族。 台灣人民可以憑藉著自己的意志,以及分離獨立的決心,依據人民自決的原則建立國家,建國之後台灣民族必然會形成。 何況,目前國際社會已經認為,必須尊重人民自決原則。目前的國際法可以分為:「人權國際法」與「國家權益國際法」,要求兩者必須取得均衡的國際法體系。特別是人權習慣國際法已經迅速的形成,自1967年開始,聯合國與國際法院,針對巴勒斯坦問題與各地的分離獨立爭端,已經多次作出必須尊重人民自決權的決議。 亦即,人權理念所形成的習慣國際法,認定國家維護主權內政,應以尊重人民自決權為前提。特別是和平的自決運動與自決投票,國家更不應該以暴力鎮壓。各國都認定和平的自決運動,已經不再受內政不干涉原則的拘束。 因此,加泰隆尼亞獨立自決投票運動與香港的自決運動,都應該得到尊重與聲援。台灣人民比各地的分離獨立運動,具備絕對優越的條件,在目前的國際法體系上,更應該有追求建立國家的權利。 但是問題是,台灣人民的獨立自決意志完全沒有表達。看到西班牙加泰隆尼亞的自治政府,全力支持並舉辦獨立自決投票。反觀,中國的中華民國台灣政府,卻與北京政府共同打壓、反對台灣人民的獨立自決投票。台灣還有很多人一再認同中華民國、中國體制,兩者對比實在令人遺憾。

第381週/國際法上的民族自決權與人民自決原則

第381週/國際法上的民族自決權與人民自決原則 由於台灣人民無法建構「台灣民族」,又與「中國國民」的身份盤根錯節,以致主張民族自決權的台灣獨立,可能無法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同與支持。 今天自認是漢民族的台灣人,如果要求自決獨立,依據國際社會的認定是,台灣人只有主張人民自決的原則。這種人民自決,在國際法上,只是原則不是權利,所以國際社會沒有積極支持的義務,也不一定要介入。 面對中國的武力犯台,國際社會若是要支持台灣,也不像支持科索沃那般地有立場,因為科索沃與南斯拉夫是不同民族,科索沃人有民族自決的「權利」。 台灣人與中國漢人為同一民族,因此台灣人民如果有勇氣要求自決獨立,只有自決的「原則」,只有靠自己的實力勇氣爭取獨立建國。 例如西藏,為什麼世界各國會給予西藏較多的關心,甚至邀請達賴喇嘛到聯合國大會,各國國會演講,而台灣人卻未獲同等對待,甚至被拒絕發給簽證,這是因為西藏是一個與漢民族不同的民族。 因為通常必須是不同的民族才享有自決權,同一民族的人民則無此種權利。何況,台灣人還自願維持中國國民、中華民族的現狀。 因此,也就不適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賦予殖民地及人民獨立宣言」、「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保護獨立與主權宣言」中,所清楚揭示的,不同民族才享有自決權。 台灣地區的人民不願接受北京中央政府統治,而要求自決的情形是屬於,「同樣民族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今天的香港、台灣都是一樣,是「同樣民族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 台獨運動前輩史明先生,所提倡「台灣民族主義」與「獨立建國路線」,在其出版的《臺灣人四百年史》中,所要建構臺灣人史觀的理念,就是要建立台灣民族以對抗中華民族。 史明主張,台灣的獨立運動一定要形成台灣民族,形成一個與中國各民族不同的台灣民族。主張民族自決權是正確方向,因為只有不同民族,才能有獲得國際支持自決的「權利」。 但是,一個民族的形成並不是如此簡單,雖然四百年或五十多年來台灣的價值觀、經濟、社會等各方面都與中國有著很顯著的差異,但是國際社會卻未明確認定,所謂的台灣民族已經形成。 除了國際間的認知之外,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出在,台灣人自己的國家、民族意識、教育、自我認同,甚至當我們自己的民意調查,都還有七成的台灣人強調認同中華民國、中國體制的情況下,這當然難以形成台灣民族。

第380週/阻礙形成台灣民族與建國的原因

 第380週/阻礙形成台灣民族與建國的原因 台灣民族無法形成的主要原因在於:文化、宗教、習俗等,無法切割中國漢民族的認同,再加上傳統國民黨教育體系,灌輸中華民族觀念,與政治人物主張中華民國的台灣。 目前,國際社會早已普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之下,中華民族的定義,等同於「中國國民」。 柯文哲努力強調的兩岸一家親,更是是非不分,還跟國民黨一起企圖與中國人形成命運共同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互唱和,繼續推動「中華民族」與「中國國民」的認同。如此一來,當然造成台灣民族,短期間不可能形成。 更嚴重的是,各黨的政權在台灣內部,都強調中華民國體制的情況下,當然更不可能形成台灣民族追求以「民族自決權」獨立建國。 由於中國國民黨政權,長久以來誤導的中華民族、一個中國,使得我們居住的台灣,不斷被國際社會懷疑、誤解,甚至無法支持台灣成為國家。 如此一來,更使得台灣人民無時無刻要生活在沒有國家的恐懼與不安之中,對前途完全失去信心,對下一代的未來希望也無法承擔責任,幾乎與香港一樣。 尤其,國民黨變本加厲,甚至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隔海交流唱和,提出「一個中國共識」的主張,鼓舞北京政府併吞台灣的企圖心,造成過去反共時期台灣僅處於被國際社會孤立的情況,更進一步發展成面臨被中國同化併吞的危機。 雖然台灣90年代之後,民主化使台灣主體意識加深,似乎可以脫離中國認同,有希望建立台灣國民國家。 台灣在國家定位與建國意識方面,90年代以前,在國民黨政權實施戒嚴體制下,號稱「法統」政府對抗「匪偽」政權,當然排除台灣脫離中國,建立現代國民國家的可能性。 90年代以後,國民黨的「第一位台灣人總統」李登輝,民進黨執政也繼續維持中華民國的「舊中國」政府體制,對外仍然不敢主張與中國是不同國家,從來未宣布獨立,也未要求國際法上國家承認,更沒有提出建立台灣國民國家的規劃與理想。 尤其,中國國民黨馬英九政權八年間,完全揚棄「三不政策」,加速啟動兩岸的接觸與交流,台灣人為了利益前往中國,自願成為中國國民,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申請中國台灣地區同胞證(台胞證事實上就是中國國民身分證),進一步融入中國國民體系,當然更進一步阻礙台灣民族形成的空間。 國民黨與目前的民進黨政權,如果再繼續維持中華民國的中國舊政府、舊中華民國憲法體制,毫無意願建立新國家,繼續的「維持現狀」,必然導致「台灣民族」或「台灣國家」的創設...

第379週/「民族」與「國民」之差異

第379週/「民族」與「國民」之差異 「民族」與「國民」概念自始完全不同。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現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也明訂,中國境內有56個「民族」。 所以,依據現代國家的用語,以及中國憲法條文中的「民族」二字意義,應該與「國民」是完全不同的意義。 若依照前面說明,所謂中華民族的「民族」,應該是指中國「國民」才是正確的。例如,美國是多民族的國家,依據現代國家的理論,在建國之後就努力促進各民族形成命運共同體,經過2百多年美國國民已經是一整體,故常說美國是民族的熔爐。 中文若使用「中華民族」,就是指希望結合中國各式各樣民族,成為命運共同體之後,而形成「中國國民」。否則,就無法解釋中國國家內部的各民族與中華民族的關係,還有國家內部各民族之間持續存在的矛盾、抗爭。 新疆的維吾爾民族或西藏的圖博民族等,又是中華民族,又是維吾爾民族,到底民族的意義何在。 因為涉及民族自決權,在此要回到前面提到的,有關香港與台灣內部多族群的社會結構,為了解決國家認同的問題,是否有香港民族、「台灣民族」形成? 台派團體裡面一直有所謂「台灣民族」的主張,但是這麼多年來,是否有台灣民族形成,可以與元、明、清,即分別由蒙古民族、漢族與滿清民族所主導統治,形成對異族壓制差別的帝國一樣,台灣民族是否可以與其中的各民族相提並列? 甚至,在台灣內部是否有形成,統治階級的大陸來台族群是外省民族,是對台灣民族的壓制差別統治,如此台灣內部就可以區分成不同民族的對抗。 但是目前事實上無法認定有「台灣民族」形成,沒有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是在日本殖民統治下,提出以台灣民族對抗日本大和民族,那麼條件很清楚,可以逐漸形成台灣民族。但是民族的形成需要相當長的時間,50年日本殖民統治下,是否可以形成與漢民族區別的台灣民族,不再受到漢民族認同影響,事實很困難。例如228事件之前的祖國意識,充分顯示並非如此。 而且在中國國民黨政權戰後統治台灣之後,要說是異族來統治台灣民族,事實並非如此容易。 另一方面,國民黨政權在台灣,一直是反其道而行,不僅完全沒有在台灣內部推動各族群形成與大陸漢族的不同的台灣民族。反而強制在教育、各式各樣的法律政策推動形成「中華民族」(等於是中國國民)的意識型態,不但無法形成中國漢族與台灣人是異民族的狀態,反而使台灣人在國家定位認同中國,成為與中國人是同一民族,認同中華民...

立法院已經是神經院!

立法院已經是神經院! 台灣各界人士把立法院當作是國會(無視監察院、考試院的存在),才會誤導立法委員自以為是國會議員,妄想擴權!事實上,立法院並沒有一般民主國家國會應該擁有的權限。立法院主要權限就是立法所以才命名為立法院,請立法委員專心立法,也請國內外記者、學者、專家正確使用立法院與立法委員名稱! 所謂多數,是發生在不公平的立法院單一選區選舉,在選區劃分的金門、馬祖、原住民部分,只要一萬票左右就當選,一般選民投一票,他們等於可以投幾十票,違反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民主原則,造成中國國民黨還未投票,就已經得到9席以上立委!這樣的不公平選舉制度,一直被放置,無法改革? 立法院要換招牌成為行政院,可以為自己的選區編列預算兩兆,不但侵害行政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還可以要全民繳稅負擔。 立法院要換招牌成為監察院,可以擁有國會調查權,還及於包括一般人民及公司,任意侵犯人權。 立法院要換招牌成為司法院,可以擁有審判權,判定公務人員與人民,是否藐視立法委員,強迫全民必需服從其威權統治。 立法院要換招牌超越國民大會,任意要求總統接受質詢監督,使人民選出的總統無法掌控政權,總統只能管理清掃總統府周圍的水溝! 立法院與立法委員可以無視民主原理、人權保障與憲法規範,任意制定自我擴張權力的法律,最後必然精神錯亂,被人民換招牌成為神經院!

第378週/「自決權投票」的意義

第378週/「自決權投票」的意義 推動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是否需要以人民自決權(民族自決權)作為基礎,國際法上是否明確保障人民有自決獨立的權利,當今國際社會對人民自決權的定位如何,以下分別說明之。 首先,受異族統治壓迫民族的「民族自決權」與同樣民族之內的一部分人民的「人民自決原則」,兩者之間有所差異,前者權利性較強,後者只是原則。 國際法上關於自決權的理論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在聯合國憲章及相關宣言明確揭示的「民族自決權」,此種自決權建立在要求自決的民族,與掌握國家權力進行統治的民族,二者在宗教、文化、語言、血統等方面均不同,是異族的對抗。 兩者之間不但不是同一個民族,甚至還遭受另一個強勢民族的打壓、虐待、奴役。此時受壓迫的民族可以要求自決,世界各國也都認同受壓迫的民族有自決的權利。 例如,美國、北約等世界各國都支持、介入科索沃的獨立運動,因為科索沃的條件完全符合上述的民族自決權。 此外,民族自決權的主張,必須是該民族受到壓迫,譬如美國國內的黑人或印地安人,因為沒有普遍受到壓迫,所以不會發起民族自決權的主張。 再者,如果一個民族是散居於各地,不是生活於一塊固定土地上,那麼也很難主張民族自決權。譬如吉普賽人因為散居在歐洲各國,所以不可能主張民族自決權,因為沒有居住地可建國。 猶太人過去也是如此,所以才特別從世界各地群聚到以色列的迦南地,在那一塊土地上主張自決權建國。 第二種是,在同一民族的國家中,雖然具有同樣的宗教、文化、語言、血統等,但是某一地區的人民不願接受中央政府統治,而要求自決的就是屬於,「同樣民族之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今天的香港就是接近這樣的狀況,台灣是否也一樣,下面將進一步分析。 民族自決權與同一民族之內的人民自決原則,可以由中國實際存在的各式各樣的民族,以及「中華民族」是否是一個「民族」,使中國成為單一民族國家,「中華民族」與「中國國民」的關連等等,詳加說明、解釋。  1990年代以來,由於台灣自由化、民主化的進展,以及在中國北京的打壓與併吞野心之下,台灣人意識逐年增高。但是由於長期的黨國教育,台灣人對「中華民族」概念錯誤認知,導致對族群、民族、國族、國民等概念極其混亂,甚至錯誤百。 所謂「中華民族」,是孫文推翻滿清政府,建立中華民國新政府的前後,因為中國內部有漢滿蒙回藏等主要民族及50多個其他民族,為了解決國家認同問題,而被創造提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