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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週/台灣已經獨立?歷任總統政策的根本矛盾

第 330 週/台灣已經獨立?歷任總統政策的根本矛盾 從過往的教育來看,我們一直被灌輸大中國與中國民族主義,從李登輝前總統開始轉變,開始有台灣人與中國人的認同問題,並提出台灣是國家的觀念,還有人認為李登輝是台灣國父。 但是,台灣獨立理論第三點應該檢討的是,歷任政府、總統的主張與台灣已經獨立理論的根本矛盾。 戒嚴時期兩蔣的反攻大陸、兩岸一國,當然使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不可能已經獨立。首屆民選總統李登輝在其前後任期中,曾被記錄公開喊出「中國統一」不下百次,在 1996 年擊敗以「建國」為訴求的彭明敏後,其就職演說上一再提及「中國人」、「國家統一」、「不採行台獨路線」,沒有宣布獨立的必要。 民主化前後,中華民國政府一直未曾「宣布獨立」,也沒有任何宣布獨立的証據、文件。所以還是維持一個中國,當然使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不可能已經獨立。 2000 年續任總統職位的陳水扁,在第一個任期採取保守傾向的「四不一沒有」政策。他在首次就職演說上承諾,只要中共無意對台動武,則其任內:「不會宣布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 2005 年第二任中,陳水扁只有在非正式的場合表示:「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國號為中華民國,沒有宣布獨立的問題 」。但是又自我矛盾的說,改國號或者宣布獨立,於其任期內都做不到。所以還是維持一個中國,當然使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不可能已經獨立。 2008 年當選總統的馬英九,一再反對台灣已經是獨立的國家,強調台獨不會成功,強調台灣民眾目前只有維持現狀,與中國大陸統一這兩個選擇。外國記者問他「台灣為什麼不宣布獨立?」馬英九甚至胡言亂語說, 1912 年就已經宣佈獨立,已經是獨立國家了,一個國家怎能宣佈獨立二次? 中華民國在 1912 年有宣佈獨立?有宣佈獨立的文件證據?中華民國未曾「宣布獨立」,也沒有任何宣布獨立的証據、文件。 1912 年就宣佈獨立是從那一國分離獨立? 台灣在 1912 年是日本的殖民地,如何宣佈獨立? 1912 年的「中華民國」,外交照會只稱「推翻專制政府,建立民國」,也就是成立新政府取代滿清政府,並不是宣布從大清帝國獨立。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外交總長王寵惠,向美國也只要求儘快承認「我們的政府」。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也是「中國」的革命改朝換代,毛澤東不是「宣布獨立」...

第329週/台灣是存亡問題 而非「領域爭端」

第 329 週/台灣是存亡問題 而非「領域爭端」 有人認為台灣獨立是有關「領域爭端」的問題,台灣獨立建國與「領域爭端」的關聯,是獨立建國理論第二點應該檢討的誤解。 事實上,前面台灣法地位未定論,也是領域爭端的型態。必須知道的是,今天台灣問題並非由於領域爭端所引起。 國際法上的領域爭端,必然是有兩個以上的國家爭奪同一塊土地的爭端。譬如,日本與俄羅斯有北方四島的領域爭端,所以北方四島的地位就是未定的。 如果說今天台灣的地位未定,那麼請問除了中國之外,還有哪一個國家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份?並沒有。 或許有人會認為有一個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國家,在和中國爭奪台灣,但是事實上中華民國不是國家,而是中國的舊政府。 即使假設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國家,那麼它的領土也只有台灣而已,這時面對的並不是領域爭端的問題,而是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這決對不是「領域爭端」,因此與條約或「領域爭端」法理無關。 更何況,今天實際統治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權,也主張自己是在合法代表全中國的政府。至少在 1972 年以前仍然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時代,就已經合法領有台灣。所以除了中國之外,沒有國家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份。 如果台灣有所謂的領土糾紛,那只有可能是台灣從中國分離獨立之後,台灣以國家的身份地位與中國處理金門、馬祖的問題。 除此之外,在沒有其他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的狀況下,臺海兩岸之間,根本不是領域爭端的問題。

第328週/探討被誤導的建國理論

第 328 週/探討被誤導的建國理論 台灣要獨立建國,建國方式和手段很重要,而這都來自台灣民眾需要有正確的建國理論基礎。換言之,應該要檢討台灣目前充斥著各式各樣被誤導的建國理論。主要包括如下: 台灣法地位未定論。 對「領域爭端」的誤解。事實上,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也是領域爭端的型態。 歷代執政黨、總統主張的台灣已經獨立。 公民投票、自決權等的觀念必須釐清。 「台灣法地位未定論」是目前台灣歷史學界或是一些台灣國際法學者的主張,用意是讓台灣與中國切割,如此可以讓台灣比較容易獨立建國。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最先被提出來的就是台灣法地位未定論。 過去在獨立運動的早期,提出這樣的理論,也許還有它的空間。台灣在 1952 年之前的一段時間,地位確實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美國也有這樣的主張,但是那都已經是過去式了。 但是 1952 年之後的發展,中華民國在台灣一再自我主張台灣屬於中國,如何能說還是不確定?例如國際矚目, 1998 年秋的辜汪會談中,中華民國的代表辜振甫先生對國際社會說,台灣屬於中國。 1952 年至今,經過 70 多年,台灣人自己沒有建國的意志,也沒有建國的獨立主張,台灣人接受中華民國的體制,使得今日已經無法面對國際社會,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也不可能以此作為台灣絕對有權建國的依據。 2015 年 11 月 7 日,馬英九與習近平的「馬習會」,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更強調,台灣是 「一個中國」之下的台灣。中華民國台灣的代表,既然自我主張台灣屬於中國,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自然也不存在。 特別是在經過民主化之後更嚴重,台灣人用自己的選票支持中華民國體制之後,憲法與外交政策都繼續指出台灣屬於中國。增修條文指出:台灣是「因應國家統一前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中華民國體制下,將台灣設定為「不是國家、台灣屬於中國」具體行動,還有「台灣省政府」和「福建省政府」都仍存在並運作中。 台灣人甘願作中國的自由地區之後,要再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中華民國體制在台灣的統治無效、台灣人是被強迫欺騙等,這些說法國際社會已經不會再接納,而且也已經不能適用。 何況, 台灣要建國,和台灣的法地位是否已經確定,並沒有必然的關係。 譬如,福建、廣東,其法律地位是中國的一個行省,如果福建、廣東想要獨立, 只要他們有獨立建國的意志,那麼他們就有權獨立,並不需要先確定其法律地位未定、不屬...

第327週/解決台灣國際困境必須理解國際法

第 327 週/解決台灣國際困境必須理解國際法 在台灣有不少人誤解,以為建國必須處理台灣歸屬問題,所以目前台灣法地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領域爭端」問題,這其實是不了解國際法的誤解。 「領域爭端」是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間的問題,領域爭端是依據國際法上的領域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都是一個中國之下的政府,所以目前台灣法地位不屬於,兩個主權國家之間「領域爭端」的國際法問題,是國家內部政權對抗的內政問題。 再說得明白一點,既然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那麼台灣屬於中國,在國際法上就變得是沒有爭議的。我們無法證明有任何一個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 另一方面,台灣共和國還沒有成立,就算台灣共和國已經成立,也不是要和中國爭奪台灣的「領域爭端」問題。因為台灣是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台灣共和國,這是國際法上國家論的問題,與條約、領域爭端無關。 國際法區分的很清楚:建國是國家論,領域爭端是領域論、舊金山和約是條約論,互相之間適用的理論不同不能誤用。台灣人民要建立台灣共和國,只要研究國際法國家論,不必提領域爭端的領域論或是舊金山和約的條約論。 有人說,台灣在日本放棄之後屬於台灣人,但是一群人不能擁有「領域主權」,除非建立台灣共和國,否則台灣人不能擁有台灣領域主權,這是在國際法上很明確的理論。 更何況維持現狀下,中華民國一直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爭奪中國的合法政府代表權,所以台灣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台灣人不能主張擁有台灣領域主權,或使台灣領域成為已經獨立國家。 由此可知,這世界並沒有其他國家,要跟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要來爭奪台灣,所以台灣的主權歸屬是沒有爭議的。 日本也已放棄,美國也沒有與中國爭,又有來自中國的舊政權、中華民國集團長期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統治,台灣屬於中國已經沒有爭議。 如果台灣人到現在還沒有建國的意願,只是要再重提台灣的法地位未定論,再主張台灣是無主地的話,很可能聯合國召開大會,通過決議讓中國統治台灣,解決台灣是無主地的問題。 日本也可以再與中國重新訂約,以當時條約內容未臻詳盡為由,重新訂約將日本對台灣的一切權利交還給中國。這樣的結果還是使台灣無法獨立建國。 所以台灣建國最主要的核心是,台灣人民的意志,面對台灣尚未獨立的現實,鼓勵台灣人民站起來,勇敢的宣布獨立,建立自己的國家! 如果台灣法地位很清楚,也確定不再是無主地,已經不是涉及領土糾...

第326週/主權、領土主權、領域爭端

第 326 週/主權、領土主權、領域爭端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主權,但是並未言明將台灣的主權交給任何國家。蔣介石政權在戰後尚未簽訂和約的狀態下,利用代表盟軍在台灣實施軍事佔領之機會,片面地將台灣改制為中國的行省,這是對台灣的非法佔領。所以台灣今天的狀況,應該是主權並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的無主地,台灣法地位未定,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這樣的論點,以國際法分析有兩項誤導:第一點就是,日本根本不是放棄台灣主權。由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可以得知,不管是英文原文,或者中文、日文的版本,條約中並未提及「主權」二字。「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是一個國家,條約中是日本這個主權國家,放棄其原本對台灣這個殖民地所擁有的日本國領土權利、領域的一部分,並不是放棄 「台灣主權」。因為如果有台灣主權,就好像是在說日本主權一樣,主權之前加上名稱一定是國家的國名,國際法是這樣的用法。 所以一再強調台灣主權,好像台灣有主權,進一步就誤導台灣就是一個國家。我們常看到有些專家學者在書中提及,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 2 條放棄台灣主權,這是不正確的說法。 日本是放棄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因為沒有台灣主權這樣事實存在,台灣主權這樣名詞在條約中是不能使用的,日本所放棄的是對台灣的所有權利。 如果要談到主權的移轉變動,也可以使用國家的「領域主權」,日本國放棄領土的一部分台灣,也就是領域主權的一部分台灣,才是正確的用法。 日本國放棄台灣這塊領土之後,探討台灣的領域主權屬於那一國,如何處理台灣的領域歸屬才正確。不能任意使用台灣主權,好像台灣有主權,台灣主權獨立,進一步會誤導台灣就是一個國家。 第二點是有關無主地的說法。有人說,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的領域主權之後,台灣就成為無主地。 國際法 「無主地」是指,不屬於任何國際法上國家之地域,無主地概念並非指無人居住之土地,而是指該地區為尚未有國家主張領有,還不是文明國家、主權國家和具備政府組織的領域。如此無主地即成為各國可以占領、控制和擁有的地方。 目前除南極大陸之外,世界上已不存在無主地,而南極宣言中已禁止任何國家對南極的領有主張。因此, 1945 年 10 月 25 日中國國民政府佔領台灣,主張要取得台灣的領域主權,之間到 1952 年日本放棄,台灣一直是日本國領土的一部分(只是戰後處理有暫時的盟軍託管...

第325週/台灣具備改變法地位的優越條件

第 325 週/台灣具備改變法地位的優越條件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可說是世界上最強的叛亂團體,整體來說台灣的條件與地位,應該要比中國福建或其他任何中國省市的條件更好。 首先,中華民國體制下台灣省民眾,雖然以中國合法政府的角度來看,是叛亂地區的民眾,可以說是中國的三等國民。但是,暫時不受北京政府的專制統治,台灣自由地區的人民日常活動,或是走向國際社會,也比中國人有尊嚴。 其次,就對抗中央政府的條件而言,台灣的條件與實力要比福建好太多了,因為福建的街頭上有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公安在巡邏著,但是台灣沒有。 福建省的民眾直接受到北京中央政府的統治,福建省政府須服從北京的法令政策,但是台灣沒有。 福建省沒有自己的軍隊、武力,但是台灣有。所以,台灣在對抗北京中央的條件與實力上,實在是完全不同,比福建強太多了。 台灣有得天獨厚的分離獨立條件,台灣海峽自然的區隔。不僅如此,台灣還是人類有史以來,與中央政府對抗的團體中,最強的叛亂體制。 北京中央政府七十年來都沒有辦法平定,拿這個叛亂地區沒辦法,只能一再恐嚇要平亂,誘惑統派投降北京派在台灣製造動亂。 台灣這個叛亂團體甚至還能夠以經濟體的身分加入 APEC ,申請 WTO 的會籍。 台灣自己不願意成為一個國家,竟然還能在國際間參與奧運、紅十字會等各項活動,竟然還有十幾個邦交國,這可以說是國際政治上的一項奇蹟。 但即使如此,台灣的法地位仍然還是一個叛亂團體,台灣畢竟只是一個很有實力,很有條件與中央政府對抗,使中央政府很頭痛,迫使中央政府不得不與之和談的叛亂團體而已。 台灣具備改變叛亂地位的優越條件,但是台灣人從來沒有要獨立的意志表達,所以不可能變成一個合法獨立的新國家。 「良機」過去就一去不回了,所以台灣人民必須把握良機,勇敢的宣布獨立,開始建立自己的國家。

邦交國與中華民國斷交的事實!

  邦交國與中華民國斷交的事實! 邦交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國際社會與台灣的中華民國沒有外交關係、台灣無法加入國際組織? 原因事實:台灣的外交政策一直主張,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政府。因此,承認北京政府代表中國,就必須與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這就是「國民黨的漢賊不兩立政策」下必然的結果。 聯合國與國際社會都認定,中華民國由北京的中國政府繼承,中華民國還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聯合國憲章23條是明確證據。中華民國也不是在台灣可以成為民主自由獨立的國家! 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清楚地寫著,台灣是中國的一個地區,如何使「台灣不屬於中國」。 台灣的外交政策一直是維持漢賊不兩立的「一個中國原則」,主張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不是國家,而是代表全中國的政府,自我主張台灣與中國不可分。 事實上,邦交國與中華民國斷交,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政府,對台灣人民應該有正面效應,可以認清中華民國體制非常危險,台灣繼續維持現狀無法成為國家。 但是政黨、政客卻繼續欺騙台灣人,斷交會使台灣變成不是國家,使台灣人恐慌。 邦交國繼續減少歸零,只是證明「國民黨的漢賊不兩立政策」70年來危害台灣地位,使台灣孤立! 目前美國、歐洲、日本與國際社會支持台灣不受中國武力威脅,但是卻無法承認台灣是國家,兩者之間區別非常明確。因為國際社會認定台灣是不是國家,完全基於台灣人民是否建國,沉迷在中國叛亂體制中華民國的現狀下,台灣在中國武力侵犯時,如何呼籲國際社會支援?

第324週/台灣跟福建有何差異?

第 324 週/台灣跟福建有何差異? 中華民國的台灣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福建省的地位有何不同?台灣是北京政府沒有辦法實效統治的地方性事實政府。依據台灣自己的中華民國憲法,台灣仍然是中國的一省。台灣省與福建省,可以說:一是不合法的地方性政府,一是合法的地方政府。 台灣省與福建省同樣是中國的一省,可以從合法性與對抗中央政府兩個點,來說明差異。就合法性來說,福建省比台灣省合法,因為福建省是中國合法認定的地方政府,台灣省政府以及在台灣的福建省政府(金門馬祖),都是中國的非法叛亂的地方性政府。 福建省民眾所持有的護照,是真正的中國護照,而台灣省與福建金馬民眾所持有的護照,則是被國際社會認定為不是由中國合法政府所核發的「偽中國護照」。 所以,世界各國只是將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所核發的 China 護照,視同為有效的公文書或旅行文件,並未承認是一個國家的護照。一般人以為,中華民國政府發的護照可以在國際上使用,所以各國都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完全是誤解! 這本護照因為不是國家的護照,所以才被視同為公文書,自己所持有的護照被否認,不被承認是有效的、合法的國家護照,台灣人民對此毫無所知,真是令人費解。 所以就合法性來看,福建省的民眾可以說他們是中國人,因為他們所持有的是被國際社會承認的中國護照。 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民眾,雖然自稱是 Chinese ,但是國際社會卻不認為台灣人所持有的是合法的中國護照,台灣民眾變成是不合法的中國人。 因為中國的戶籍資料、身分證、護照等都沒有台灣民眾的資料。台灣民眾犯罪被遣送中國,中國雖然滿足面子,私底下卻是很頭痛,因為沒有台灣民眾的資料如何處理? 同理,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派任一個福建省主席,但是究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派的福建省主委(主席)才是合法的,或是中華民國政府所派任的福建省主席才是合法? 很清楚當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派任的才是合法,因為中華民國政府派的福建省主席,根本無法實際有效治理福建省的地方事務,其管轄下只有金門、馬祖而已。 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下,浪費台灣人民稅金的假裝代表中國,台灣政治人物還是要維持現狀,實在很悲哀。 所以就合法性而言,中華民國體制下台灣省民眾的地位,不但不如福建省及中國其他各省的地位,甚至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位還差一截,比西藏自治區的地位還不如,作為叛亂地區的台灣民眾,可以說是中國的三等國民。

第323週/台灣應認清危機與掌握生機

第 323 週/台灣應認清危機與掌握生機 台灣維持現狀、繼續叛亂的結果,是處於被動看人臉色,非常危險沒有保障的狀況,台灣人必須把握時機建國。 目前台灣繼續維持現狀的中華民國體制,就是維持一個中國之下的叛亂體制,必然無法獨立成為國家。 結果會一直是處於被動看人臉色,處於非常危險,沒有國際社會安全保障體系下的狀況,而台灣人完全不知道,沒有感覺到危險。 然而統治階級、上流社會、財團都早已有準備,拿外國謢照,資產子女在外國,只有台灣人民無知等著被出賣。 幸運的是,最近中國霸權主義野心、自大的本性忍不住顯露出來,才使台灣有一線生機。 彭明敏教授 2018 年 3 月 27 日,在自由時報「良機難得」文章指出,在國際政治上,顯然「一線生機」正向台灣轉移過來。 最近美國與中國的關係,已超越「冷戰」時期的對抗,從南海、朝鮮半島、香港、貿易自由平等、言論自由人權、習近平專制體制,在各方面都進入了「半交戰」狀態。 中國強勢執行高科技產業倂購與強迫技術移轉,推出詐騙方式的一帶一路政策,再因為武漢肺炎的傳播,世界性疫情的危害,使日本、亞歐、世界各國與中國的關係也都改變,這些都對台灣有利。 這是千載難縫的「一線生機」,台灣必須站起來積極作為,如果無法掌握良機,還是怕刺激或怕得罪中國,等到「良機」過去就一去不回了。 台灣人民及其後代子孫的民主自由和人權,就在眼前的這一刻,台灣人民必須把握良機,認清自己的法地位不安定,必需勇敢的宣布獨立,開始建立自己的國家。

第322週/美國軍售與台灣的法地位

  第 322 週/美國軍售與台灣的法地位 台灣關係法規定,美國有責任對台灣提供防禦性武器,美國販售武器給台灣是否干涉中國內政?或是否表示台灣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抑或是否台灣並不是單純的地方性事實政府或叛亂團體? 依據國際法,第三國與叛亂團體的關係,第三國應該維持中立、必要性的原則。美國制定台灣關係法處理與台灣的往來關係,是否未遵守中立、必要性原則,維持與叛亂團體的關係,甚至販賣武器給台灣? 這當然顯示台灣的地位與一般的叛亂團體不同,美國能販售武器給台灣,是基於當時與北京政府談判的結果,是美國利用條件爭取國家利益的成果。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指出,承認北京政府是中國合法政府之後,美國的外交政策如下: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的這一期望。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事件。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防止對台灣和平及安定的威脅。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以上是美國以承認北京政府,所交換的談判結果,並立刻在台灣關係法公開指出,以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這是美國承認北京政府的基礎條件。 國際法並非完全不可以變動,只要是美、中雙方合意即可。何況各國的行為也未必都符合國際法,符合國際法與違反國際法之間,仍然有灰色地帶。中國也曾經向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或其他的恐怖暴力組織輸出武器,美國與中國可以互相指責對方違反國際法。 何況,美中建交時美國是在雙方利益交換下,得到中國保證以和平方式處理台灣問題,所以才有權可以販賣防衛性武器給台灣。 美國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之後,雖然訂定台灣關係法,卻言明只販賣比中國合法政府更保守的武器,只賣防禦性的武器給台灣,以維持雙方武力平衡。在當時東西冷戰的環境下,中國也只好默許這個條件,以拉攏美國對抗蘇聯。 這都只是國際政治利益的交換而已,並不代表美國認為台灣是政府或國家,而只是認定具有比交戰團體還高的地位,此一地位其實也讓台灣地位一直處於不安定的狀態。 因為美國出售武器給台灣的行為異於一般國際法,但是只要身為當事國的中國沒有提出抗議,美國就可以繼續販賣武器給台灣。中國有時也會抗議一下,那是要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