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6週/主權、領土主權、領域爭端
第326週/主權、領土主權、領域爭端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主權,但是並未言明將台灣的主權交給任何國家。蔣介石政權在戰後尚未簽訂和約的狀態下,利用代表盟軍在台灣實施軍事佔領之機會,片面地將台灣改制為中國的行省,這是對台灣的非法佔領。所以台灣今天的狀況,應該是主權並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的無主地,台灣法地位未定,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這樣的論點,以國際法分析有兩項誤導:第一點就是,日本根本不是放棄台灣主權。由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可以得知,不管是英文原文,或者中文、日文的版本,條約中並未提及「主權」二字。「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是一個國家,條約中是日本這個主權國家,放棄其原本對台灣這個殖民地所擁有的日本國領土權利、領域的一部分,並不是放棄「台灣主權」。因為如果有台灣主權,就好像是在說日本主權一樣,主權之前加上名稱一定是國家的國名,國際法是這樣的用法。
所以一再強調台灣主權,好像台灣有主權,進一步就誤導台灣就是一個國家。我們常看到有些專家學者在書中提及,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2條放棄台灣主權,這是不正確的說法。
日本是放棄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因為沒有台灣主權這樣事實存在,台灣主權這樣名詞在條約中是不能使用的,日本所放棄的是對台灣的所有權利。
如果要談到主權的移轉變動,也可以使用國家的「領域主權」,日本國放棄領土的一部分台灣,也就是領域主權的一部分台灣,才是正確的用法。
日本國放棄台灣這塊領土之後,探討台灣的領域主權屬於那一國,如何處理台灣的領域歸屬才正確。不能任意使用台灣主權,好像台灣有主權,台灣主權獨立,進一步會誤導台灣就是一個國家。
第二點是有關無主地的說法。有人說,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的領域主權之後,台灣就成為無主地。
國際法「無主地」是指,不屬於任何國際法上國家之地域,無主地概念並非指無人居住之土地,而是指該地區為尚未有國家主張領有,還不是文明國家、主權國家和具備政府組織的領域。如此無主地即成為各國可以占領、控制和擁有的地方。
目前除南極大陸之外,世界上已不存在無主地,而南極宣言中已禁止任何國家對南極的領有主張。因此,1945年10月25日中國國民政府佔領台灣,主張要取得台灣的領域主權,之間到1952年日本放棄,台灣一直是日本國領土的一部分(只是戰後處理有暫時的盟軍託管),並沒有成為無主地的時期。
假設台灣曾經有過短暫時期,法地位未定或真的有無主地的情況,也會因為後來台灣受中國政府統治,以及中華民國政府70年的統治,依據國際法,70多年來沒有其他任何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所以台灣也早已不是無主地或有領域爭端的地方。
台灣人民也都納稅、投票支持中華民國政府,支持這個來自中國的舊政府或叛亂團體,在台灣進行合法有效的統治,這就是被認定,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