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7週/解決台灣國際困境必須理解國際法
第327週/解決台灣國際困境必須理解國際法
在台灣有不少人誤解,以為建國必須處理台灣歸屬問題,所以目前台灣法地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領域爭端」問題,這其實是不了解國際法的誤解。
「領域爭端」是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間的問題,領域爭端是依據國際法上的領域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都是一個中國之下的政府,所以目前台灣法地位不屬於,兩個主權國家之間「領域爭端」的國際法問題,是國家內部政權對抗的內政問題。
再說得明白一點,既然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那麼台灣屬於中國,在國際法上就變得是沒有爭議的。我們無法證明有任何一個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
另一方面,台灣共和國還沒有成立,就算台灣共和國已經成立,也不是要和中國爭奪台灣的「領域爭端」問題。因為台灣是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台灣共和國,這是國際法上國家論的問題,與條約、領域爭端無關。
國際法區分的很清楚:建國是國家論,領域爭端是領域論、舊金山和約是條約論,互相之間適用的理論不同不能誤用。台灣人民要建立台灣共和國,只要研究國際法國家論,不必提領域爭端的領域論或是舊金山和約的條約論。
有人說,台灣在日本放棄之後屬於台灣人,但是一群人不能擁有「領域主權」,除非建立台灣共和國,否則台灣人不能擁有台灣領域主權,這是在國際法上很明確的理論。
更何況維持現狀下,中華民國一直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爭奪中國的合法政府代表權,所以台灣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台灣人不能主張擁有台灣領域主權,或使台灣領域成為已經獨立國家。
由此可知,這世界並沒有其他國家,要跟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要來爭奪台灣,所以台灣的主權歸屬是沒有爭議的。
日本也已放棄,美國也沒有與中國爭,又有來自中國的舊政權、中華民國集團長期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統治,台灣屬於中國已經沒有爭議。
如果台灣人到現在還沒有建國的意願,只是要再重提台灣的法地位未定論,再主張台灣是無主地的話,很可能聯合國召開大會,通過決議讓中國統治台灣,解決台灣是無主地的問題。
日本也可以再與中國重新訂約,以當時條約內容未臻詳盡為由,重新訂約將日本對台灣的一切權利交還給中國。這樣的結果還是使台灣無法獨立建國。
所以台灣建國最主要的核心是,台灣人民的意志,面對台灣尚未獨立的現實,鼓勵台灣人民站起來,勇敢的宣布獨立,建立自己的國家!
如果台灣法地位很清楚,也確定不再是無主地,已經不是涉及領土糾紛、主權歸屬未定,那麼建國最重要的憑藉是什麼?
所以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意志最重要,如果把獨立建國的依據,放在台灣法地位未定論的基礎上,那麼國際社會就可以交由中日合約當事國雙方,或者是聯合國來解決台灣的法地位問題。
台灣唯有依據台灣人民的意志,援引聯合國憲章,以及聯合國通過並生效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就是簡稱兩公約的第一條,都揭櫫的「人民自決權利」,宣布獨立建國。
否則,如果不去凝聚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意志,只是一味的主張台灣是無主地,則台灣獨立建國的合理性就會變的非常的脆弱,台灣人就無法決定自己的命運,只能被別的國家來決定台灣的地位。
一個新國家的建立,最重要的憑藉是人民的意志,也就是人民自決獨立的意志,並不需要依據任何國際條約的規定就可以獨立,也不需要先把台灣定位為無主地才可以獨立。
世界上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是因為原來領有的國家,放棄領土而獨立建國。例如,美國的獨立建國,並不是因為英國在條約中,放棄對北美十三州的一切權利,美國才獨立的。美國的獨立,是因為不管英國態度如何,美國人民都堅決主張獨立建國。
再例如,香港如果要爭取獨立,只要他們有意志、有能力就可以獨立建國。香港要獨立建國,如果照部分傳統獨派的主張,難道香港獨派人士得先在歷史文件、九七中英香港條約中尋找,香港地位未定的可能性,香港不屬於中國的證據,然後才能追求香港獨立,這種想法怎麼樣都說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