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2週/美國軍售與台灣的法地位

 


322週/美國軍售與台灣的法地位


台灣關係法規定,美國有責任對台灣提供防禦性武器,美國販售武器給台灣是否干涉中國內政?或是否表示台灣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抑或是否台灣並不是單純的地方性事實政府或叛亂團體?


依據國際法,第三國與叛亂團體的關係,第三國應該維持中立、必要性的原則。美國制定台灣關係法處理與台灣的往來關係,是否未遵守中立、必要性原則,維持與叛亂團體的關係,甚至販賣武器給台灣?


這當然顯示台灣的地位與一般的叛亂團體不同,美國能販售武器給台灣,是基於當時與北京政府談判的結果,是美國利用條件爭取國家利益的成果。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指出,承認北京政府是中國合法政府之後,美國的外交政策如下: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的這一期望。


  1.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事件。
  2.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防止對台灣和平及安定的威脅。
  3.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以上是美國以承認北京政府,所交換的談判結果,並立刻在台灣關係法公開指出,以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這是美國承認北京政府的基礎條件。


國際法並非完全不可以變動,只要是美、中雙方合意即可。何況各國的行為也未必都符合國際法,符合國際法與違反國際法之間,仍然有灰色地帶。中國也曾經向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或其他的恐怖暴力組織輸出武器,美國與中國可以互相指責對方違反國際法。


何況,美中建交時美國是在雙方利益交換下,得到中國保證以和平方式處理台灣問題,所以才有權可以販賣防衛性武器給台灣。


美國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之後,雖然訂定台灣關係法,卻言明只販賣比中國合法政府更保守的武器,只賣防禦性的武器給台灣,以維持雙方武力平衡。在當時東西冷戰的環境下,中國也只好默許這個條件,以拉攏美國對抗蘇聯。


這都只是國際政治利益的交換而已,並不代表美國認為台灣是政府或國家,而只是認定具有比交戰團體還高的地位,此一地位其實也讓台灣地位一直處於不安定的狀態。


因為美國出售武器給台灣的行為異於一般國際法,但是只要身為當事國的中國沒有提出抗議,美國就可以繼續販賣武器給台灣。中國有時也會抗議一下,那是要向美國換取其他利益,而美國則可以向台灣軍售謀取貿易利益,雙方各取所需。


台灣成為他人利益交換的談判籌碼,受害而不自知。所以台灣人民必需要認清,長久以來台灣的生存,就是維持在這樣的一個大國利益交換下的微妙空間。


如果中國開始依據國際法行事,或在經濟方面漸漸地不再需要美國的協助,漸漸地成為可以與美國相抗衡的大國,則美國處理與台灣的往來關係,或販賣武器給台灣會更為難。


過去二十年來,中國好像有改革開放,有壯大的趨勢,使台灣地位更不安定。因此只要中國向聯合國提出抗議,向國際法庭提出告訴,台灣馬上就要面臨無法採購先進武器、無法在台灣繼續維持現狀的結果。果真如此,台灣人恐將無法避免被併吞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