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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週/慎思「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無益於建國

第 311 週/慎思「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無益於建國 台灣多數人主張「維持現狀」的中華民國體制,這是造成「台灣法地位已定」、「台灣屬於中國」的主要原因。但是為何還是有人那麼執著的主張「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有關這些爭論的真相與學理要如何說明?主張「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必須思考的是: 一、這是現狀、現實嗎?台灣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現狀,還可以使「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甚至也可以使台灣已經獨立嗎?國際社會是否承認、支持「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有沒有決定性的具體證據? 二、誤認為必須主張「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才能獨立建國,才能得到國際社會支持、承認,才是實現台灣獨立建國的有效理論與方法。 首先如果是前者,主張現狀、現實下「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必須面對的最大矛盾是, 70 年來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台灣現狀,如何使「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如何使台灣已經獨立。 台灣民主化之後修改的中華民國憲法,明明就清楚地寫著,台灣是中國的一個地區,如何使「台灣不屬於中國」。外交政策一直是維持漢賊不兩立的「一個中國原則」,主張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合法代表全中國的政府,而不是在台灣的另一個國家。 外交部的標誌上清楚的標示 China ,昭示國際社會是中國的外交部。台灣的外交政策維持一個中國原則,台灣當然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的政治人物、學者、專家反對「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主張「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又如何面對憲法、外交政策的一中現狀、現實?

第310週/台灣自已逃避追求獨立建國的使命

第 310 週/台灣自已逃避追求獨立建國的使命 前面針對幾種主張台灣獨立建國的模式分析討論,也點出每種論點的盲點。其中的共同點是,這些獨立建國的論述,最終都是在規避台灣與中國的關連性,想以切割台灣與中國的關係來建國,並認為台灣不屬於中國,甚至認為台灣早已經獨立。 今天如果台灣人要獨立建國,依據上述的說法明顯矛盾,建國的要素和理論主張不應該如此。台灣是不是屬於中國,國際法上在乎的是,台灣人是否接受中國的統治。不論是「表示同意」、「沒有意見」或者「沒有反抗」,國際法上都視同「接受」。 如果台灣人也都不在乎由誰來統治,認為只要安定就好了,不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日本、美國、甚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來統治都無所謂,甚至還有人主張兩岸一家親,願意接受北京政府統一,只要不發生戰爭就好了。 這是台灣人到目前都沒有改變,也不能否認的態度。那麼既然台灣人對中國的統一併入台灣沒有意見,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也繼續合法的統治,中國當然可以繼承、擁有台灣。 除非台灣人民積極的站起來廢棄中華民國體制,雖然結果未必能夠建國,也沒有任何國家一定會支持台灣建國,或是能夠保證台灣建國能夠成功。但是如果不這麼作,國際社會就不可能認為台灣人民要獨立建國,中國體制也可以繼續對台灣進行合法的統治,北京政府當然也可以堂堂正正的聲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反抗不一定能夠成功,也無法保證一定有分離獨立的權利。譬如,科索沃或其他許多東歐,西班牙加泰隆尼亞,各國的少數民族要爭取分離獨立,世界各國雖支持他們的獨立運動,卻也無法保證他們一定可以建國成功。 但是,如果沒有這樣的獨立運動,沒有這樣的犧牲,就完全不可能有獨立建國的機會。我們看台灣的獨立運動,一直沒有具備實力的組織,雖然廖文毅先生曾在日本成立台灣共和國流亡政府,也未曾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台灣本土也沒有具有實力的組織主張建國。 台灣人希望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並沒有為台灣獨立建國勇敢的站起來。在這樣的狀況下,怎麼可能讓國際社會相信台灣人有獨立建國意志。如此,又如何主張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領土主權不屬於中國? 這個問題值得所有認為,台灣從過去就一直追求獨立建國,或者主張台灣早已獨立建國的團體深思。台灣人什麼時候曾經表現出建國的意志?有什麼事例可以證明台灣人的主流、主要力量一直在追求獨立建國。可以說直到今天都沒有。 喜樂島聯盟明確的以「獨立公投,申請入聯」為訴求,公開主張要...

第309週/代表盟軍佔領論與台灣地位

第 309 週/代表盟軍佔領論與台灣地位 在追求獨立建國的論點中,有人主張台灣是被國民政府軍隊非法的軍事佔領,台灣不是屬於中華民國,針對這種說法,是否有助於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或是台灣的建國運動? 中華民國政府在 1945 年來台,僅是盟軍授權蔣介石政權,代表盟軍對當時仍是日本殖民地的台灣,進行戰後的軍事佔領,並不是將台灣的領土主權交給中國,所以台灣並不屬於中國。主張軍事佔領無效,台灣可以獨立建國,這樣的論點一直到目前還存在。 但是這樣的論點忽略了國際社會的事實作為,還有 1952 年以後台灣人接納中華民國統治,毫無分離獨立的意志,這兩項更重要的因素。 戰後的 1945 年當時,蔣介石政權對台灣的佔領是軍事佔領,只是讓蔣介石政權代表盟軍接受日本投降,不是將台灣的領土主權交給中國,這樣的說法當時在國際法上是可以成立。 譬如,俄國在戰後代表盟軍於東北亞接受日本投降,對日本的北方四島進行戰後的軍事佔領。這並不是國際社會或日本將北方四島的主權交給俄國,北方四島的主權仍然屬於日本。 然而之後俄國卻不願撤離北方四島,所以目前俄國與日本之間存在著北方四島的領域主權爭議。同理,直到 1952 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宣佈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之前,台灣在國際法法理上都仍然是日本的領土,蔣介石政權對台灣的佔領是軍事佔領。 問題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宣佈放棄台灣之後,除了中國之外,沒有任何國家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各國對中國政府的主張領有,並沒有具體的反駁與異議。中國才因此主張取得台灣,進行有效統治。 或許有人認為中國當時取得台灣,並未得到台灣人的同意,所以是有爭議的。但是問題是當時台灣並不是一個國家,即使到今天也都還不是一個國家,無法與中國爭主權。 況且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在聯合國擁有席次,直到 1971 年以後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繼承、合法代表中國,所以依國際法來說,台灣屬於中華民國與中國並沒有疑問。 當時,國際社會最多只能主張由於戰後的和約尚未簽訂,中華民國政府將日本領土的台灣設置為中國的行省,將台灣置於中國的主權之下是不合法的,必須要與日本簽訂戰後和約來解決殖民地問題。 此時所牽涉的重要關鍵就是,當時作為日本殖民地的台灣人,可有發出聲音主張殖民地的人民要追求獨立,不接受中國的統治?沒有。台灣並沒有出現代表性,足以讓國際社會聽到的,追求殖民地獨立的聲音、運動或組...

第308週/「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宣言」無效也無助於獨立建國

第 308 週/「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宣言」無效也無助於獨立建國 追求獨立建國的論點中,有學者主張提出「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宣言」無效,會更加提高台灣追求獨立的有效性與優越性,這樣的論點是否可以成立? 雖然分離獨立的位階高於國際條約對主權歸屬的認定,但是一般常常認為,在台灣追求獨立建國的運動上,如果宣導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宣言規定台灣歸還中國無效,會更加提高台灣追求分離獨立的有效性與優越性,但是事實上並非如此。 因為以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宣言中,台灣歸還中國的規定無效,而引申出台灣因此就可以獨立建國,可以說很勉強,因為兩者之間並關聯。 首先這牽扯到時間性的問題,自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到 1952 年舊金山和約生效的這一段期間,如果主張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宣言無效,對當時台灣人民追求獨立建國的目標確定是有幫助。台灣人民可以主張這兩個宣言並未與當事者日本簽約、未徵得台灣人的同意、未經過締約各國國會的批准,所以無效。但是當時的台灣人並沒有這麼做。 自 1949 年中華民國政府來台灣實施戰後的佔領,隨即又將台灣編入為中國的行省之後,已經對台灣進行有效的統治,各國對中國政府的主張領有,並未有效的反駁與阻止。 國際法上並不在乎一國內部的統治是獨裁體制或是民主政治,而在乎該統治是否為有效的統治。中國政權只要對台灣能夠進行有效的統治,就表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是中國的一省。各國對中國政府做為,也沒有發出反對與異議。 當時要獨立的台灣人在那裏?可有起身抵抗?抵抗可有效果?對照世界上各式各樣的獨立運動,可以說當時的台灣完全沒有。那麼如何說服當時的國際社會認定,台灣不屬於中國,或對中國政府的主張領有台灣,提出有效的反駁與阻止?所以這個時間點一過,台灣屬於中國,台灣的法地位是中國的一部份,就很難推翻。 其次,今天的台灣人也都認為台灣屬於中華民國,認為中華民國在台灣,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幾年前大家還投票選台灣省長,現在還有台灣省政府存在,如果主張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不是中國的一省,那麼請問中華民國是代表那一個國家? 因此,在這些事實存在的前提下,既使主張上述兩個宣言不是條約,主張台灣歸還中國的規定無效,也會被中華民國在台灣長期有效統治,被台灣人支持中華民國的現狀,一筆勾消。 因此主張開羅宣言與波玆坦宣言所規定,台灣歸還中國無效,會更加提高台灣追求分離獨立的有效性與優越性,由推翻過去證據的...

第307週/台灣建國無關開羅、波茲坦宣言有效與否

第 307 週/台灣建國無關開羅、波茲坦宣言有效與否 台灣人民要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與「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有效與否無關。即使這兩個宣言有效,台灣也依然可以獨立建國。譬如中國的福建省,主權屬於中國,但福建人民仍然有追求獨立建國的權利。 相反的,開羅宣言與波玆坦宣言,在國際法上即使不是有效的條約,問題是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台灣的權源之後,除了中國之外,並沒有其他國家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同時,台灣人又甘願接受中國舊政權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那麼台灣為何不屬中國? 所以,台灣人民追求獨立建國,與「開羅、波茲坦宣言」有效與否無關。何況「開羅、波茲坦宣言」不具有法效力,這是國際社會的常識,學者專家何必花費精力去爭論? 台灣與中國、中國與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由前述分析可以了解,目前台灣人的主流主張「維持現狀」,等於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一方面又認定台灣不屬於中國,這種「接受中華民國體制,卻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根本是矛盾。 因為戰後唯一主張對台灣擁有主權的國家只有中國,而台灣人也從未主張要從中國分離獨立,所以中國自然擁有台灣的主權。 面對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的統治,北京政府一再強調,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是中國叛亂一省,台灣人也一直默默的做叛亂一省的一份子,沒有主張要排除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的統治,從中國分離獨立。 如今,雖然有些獨派團體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主張 say no to China ,但是因為我們所使用中華民國的護照、中華民國的身分證、鈔票、報紙上也都寫著中華民國幾年,台灣挿滿中華民國旗與五星旗,那麼台灣不屬於中國會屬於那一國? 台灣人、獨派團體連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都無法對抗、不敢否認、不敢 say no ,又怎麼能夠 say no to China 或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 台灣人不但不敢對抗中華民國體制、不敢對抗此一來自中國的叛亂團體,甚至還主張台灣的國名叫做中華民國,還宣示遵守中華民國憲法,那麼如何能夠說服國際社會相信台灣不屬於中國?如何能夠說服國際社會相信,台灣已經由於獨立運動,建立了一個與中國無關的國家? 主張開羅宣言與波玆坦宣言無效,也不能證明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相反的,台灣屬於中國或不屬於中國,並不影響台灣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權利。 事實上,國際社會上大多數國家,也曾經用實際的行動承認台灣屬於中國。 1978 年以前,美國及日本、法國、加拿大等國家,都承...

第306週/「開羅、波茲坦宣言」不具國際法效力

第 306 週/「開羅、波茲坦宣言」不具國際法效力 許多主張兩岸一家親或是投降中國派、中華民國派的人士會強調,台灣的法地位屬於中國的一部份,使中國擁有對台灣的領土,其依據是開羅宣言、波玆坦宣言。例如,中國國民黨一再主張,台灣法地位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這是基於開羅宣言、波玆坦宣言的規定。然而,這是對國際法理論無知的說法。 依據國際法理論,開羅宣言與波玆坦宣言在國際法上根本不是有效的條約,這是國際法的基本常識,法理上可以由條約的成立要件來看。這兩個宣言出現過程,並不符合條約締結的交涉、簽署、批准與換文四個程序,美國、相關各國國會也未批准此二宣言,所以兩個宣言根本不是條約。 況且即使是條約,條約不能對未參與締約的第三國(也就是日本)課予義務,所以這兩個宣言也不是國際法上有效的條約,只是幾個國家元首所共同發表的政治性主張。就如同今天許多國家元首在高峰會後做的宣言一樣,是有政治上的影響力,但並不是具有法拘束力的有效條約。 許多學者專家由「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著手,探討台灣的法地位,有學者認為儘管這兩個宣言有提及台灣的歸問題,但這兩個宣言其實是不具有效力的條約,也有學者以這兩個宣言推論出台灣的法地位不是中國的一部份。 但是,這兩個宣言是否為有效的條約是另一回事,台灣法地位是否因此而未定又是另外一回事,或是台灣因此絕對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又是另外一回事。如前面所提及,七十年來台灣與台灣人接受中華民國體制,要說地位未定,不但困難重重也很矛盾。 問題是,台灣即使未依這兩個宣言所規定的歸屬於中國,那麼台灣屬於誰?討論台灣屬於誰的,就失去台灣人自己的主體性。其實,當我們在探討台灣屬於誰的問題時,台灣與台灣人民就已不是國際法上的主體,只是一個客體,被他人決定命運。 因為台灣不是國家,所以才會有屬於誰的問題。而台灣這塊土地也不可能屬於「台灣」,因為「台灣」不是國家,國際社會上不存在一個名為台灣的國家。生活在台灣的人們沒有國家的觀念,所以「台灣國民」也不存在,認為被誰統治、地位如何都無所謂,只要安定、只要不發生戰爭就好。 這兩個宣言,台灣與台灣人民都不是當事者,沒有主動權、主導權。假設今天美國與中國爭奪台灣的領土主權,那麼這兩個宣言是否有效才會成為問題,因為美國與中國都是當事國。條約當事國,美國可以主張因為美國國會未批准,所以這兩個宣言無效,以此對抗中國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主張。 但是台灣與台灣人民...

第305週/台灣人是使台灣地位確定的主因

第 305週 /台灣人是使台灣地位確定的主因 從歷史的延續來說,二戰後台灣人接受了在當時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的地位就等於確定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加上後來政府並未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也沒有爭取民族自決權,是這導致台灣地位確認為中國的主因。 即使是東西冷戰的時期,西方各國也不曾有任何一個國家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適合使用民族自決權。其原因就是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台灣人並沒有反抗,也沒有發出聲音反對,所以台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一直沒有爭議。 譬如, 1954 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就是因為美國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同意當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美國才會以台灣為基礎,與蔣介石政權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雖然有些人長期在海外從事獨立建國運動,但是這沒有影響力,因為國際社會的認定、國際法上的認定,主要是看生活於該土地上的多數人民,是否從事具體有效的獨立建國運動。 如果沒有這樣的運動,便不能說台灣在當時即已開始從事獨立建國運動,或主張台灣不歸屬於中國,這一事實至今已 70 多年了。目前台灣人仍然接受中華民國體制有效統治著台灣,更使這樣的講法無法讓國際社會認同。 因此,即使國際社會或各種宣言、條約,曾經賦予台灣人有在台灣建國的權利、不受中國佔領統治、有權獨立建國。但是請問,台灣人直至目前為止,有意願或有形成代表台灣的意志,宣佈過要獨立建國嗎?從來沒有,也沒有過這樣的全民代表性活動或組織出現。 那麼,有一些人辛苦地去翻閱七十多年前的國際文件,企圖證明這些文件曾經賦予台灣人獨立的機會,這些對現狀有何作用?當事者的台灣人怕中國威脅,只想在中華民國這一個中國的舊政府體制掩護下維持現狀下去,當然使這些文件形同廢紙。

第305週/主張維持現狀使台灣屬於中國

第 305 週/主張維持現狀使台灣屬於中國 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不再是未定,因為台灣人自己願意維持現狀,接受中華民國體制,不論是中華民國或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合法政府或中國舊政權的延續,如此台灣的領土主權就屬於中國,在國際法上不可能是「法地位未定」,更不是所謂的「無主地」。 台灣法地位之所以進一步明確,形成「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最殘酷的事實是來自於台灣內部幾乎是所有人的自我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屬於中國,這不是台灣建國學的主張,而是中華民國憲法與外交部的主張。 台灣屬於中國,這也是台灣人所有主流民意支持的中華民國政府所主張。有人一再告訴我,許教授你主張台灣建國就好了,何必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屬於中國?在此必須說明清楚,我只是指出事實,這是台灣人的中華民國政府,大多數台灣人主張維持現狀的結果,使台灣屬於中國。 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在開羅宣言、波玆坦宣言、 1950 年美國總統杜魯門也曾經主張的台灣地位未定、 1951 年的舊金山和約等歷史文件中,也保留台灣地位未定的空間。為什麼在 70 年後的今天,台灣的地位卻變成已定,而且屬於中國? 過去台灣獨立建國運動,一直陷入一種依賴的迷思,一種依賴各種國際條約來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或是依賴台灣是無主地才能獨立建國的迷思,所以有許多學者在過去都致力於研究這些歷史文件。 但是,現代的國際法並未要求任何國家的獨立,必須事先確定主權歸屬是未定的狀態,或者是無主地才能獨立建國。即使任何一個領土主權已經確定屬於某一個國家的地區,只要其人民有追求獨立建國的意志,就可以獨立建國。而且,絕大多數國家都是如此建國,依條約保障而建國的,才是真正極少數之特例。 何況從歷史來看,在 1951 年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前,日本尚未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之前,中國當時主張對台灣的主權,可能會被國際社會否認,所以在 1950 年當時,美國總統杜魯門才會主張台灣地位未定。 這是因為在戰後的當時,和約尚未議定,日本尚未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即使當時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戰勝國也未必將之歸還中國,也有可能交由聯合國託管,所以在 1950 年當時,台灣的地位才可以說成是未定的。

第304週/兩岸並不適用國際法的領土紛爭

1003 第 304 週/兩岸並不適用國際法的領土紛爭 許多獨派人士主張台灣是屬於台灣共和國,以台灣共和國為主體處理台灣的法地位問題。但事實上台灣共和國並不存在,試問尚未存在的台灣共和國要如何與中國爭奪台灣? 即使台灣共和國存在,那麼這也不是領土紛爭或有關台灣的主權歸屬紛爭的問題,而是國家存亡的問題。 簡單說,假設菲律賓與中國爭奪台灣,就算台灣被中國奪走,菲律賓這個國家也依舊存在。但如果台灣共和國存在,中國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就不是領土紛爭的問題,因為如果中國領有台灣,台灣共和國就消失了。這是國家存亡的問題,因為台灣共和國除了台灣就沒有其他領土了。 因此,談到台灣的法地位時,必須要認清國際法的國家論與領域論,是完全不同的理論。茲分述以下兩點: 第一點,有權擁有台灣領土者,必定是一個國家。目前除了中國之外,沒有其他國家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份,所以台灣問題並不是所謂的國與國之間的領土紛爭。 第二點,即使台灣共和國存在,也不是領土紛爭的問題,是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是中國要侵略併吞他國,是國際法所禁止的侵略戰爭。所以不必引用國際法上有關領土紛爭的理論或是條約,探訪台灣的法地位問題。 如果主張台灣的地位真的是未定,那必然存在以下兩種狀況:第一是有領土紛爭的問題,有兩個以上的國家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第二是聯合國或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應該由國際組織託管或是讓台灣成為一個國家。 但是,這兩種狀況都不存在具體證據,目前也沒有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公開主張 「台灣法地位未定」。 換一個角度來分析,更嚴重的事實是,過去戒嚴時代,或許台灣人民只能順從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但在解嚴後的今天,台灣人民仍然選擇服從中華民國體制的統治,甚至有些獨派團體也主張中華民國是「我國的國號」,是事實存在的國家。 既然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生活的人民都說,中華民國是合法統治台灣的國家,都選擇或容忍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那麼台灣的主權屬誰怎會未定呢?這種主張,目前根本沒有辦法自圓其說。 實際上,依國際法法理,不論是中華民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合法政府或中國舊政權的延續,如此台灣的領土主權就屬於中國,國際社會無法對此予以否認與抗議。 當然台灣人更沒有資格抗議,因為這是台灣人民在政治民主化後所做的選擇,是台灣人自己在自由願意下,接受中華民國體制,並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是合法所造成的結果。...

第303週/台灣獨立仍在進行式 並非完成式

第 303 週/台灣獨立仍在進行式 並非完成式 如果主張台灣獨立,那麼就不應該說「台灣已經獨立」,這樣才會繼續努力完成獨立建國的使命。這個觀點與學者、民進黨、政府官員、民意代表等,一再宣傳「台灣已經獨立」相違。 我們探討台灣如何建國,台灣如何成為國家,另一個必須處理的問題就是,「台灣事實上已經獨立」、「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等說法是否正確。台灣建國學一直努力以赴,告知台灣人面對現實,台灣尚未獨立,鼓勵台灣人民站起來,勇敢的宣布獨立,建立自己的國家。 如果台灣已經獨立,那麼維持中華民國現狀就是國家,我們也不必再想盡辦法,主張獨立建國了。另一方面,主張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則中華民國就沒有權利統治台灣,當然更不可能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建立中華民國這樣的國家。 「台灣主權未定論」、「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已經獨立」與「維持中華民國現狀就是國家」,這些主張理論上根本是互相矛盾的。 首先,分析有關台灣主權未定論、台灣不屬於中國的矛盾。台灣今日的法地位究竟是未定或是已經確定?如果法地位已經確定,那麼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誰? 國際法上談到領土的問題,基本上必須由領土主權屬於那一個國家來談。由現代國際法的國家論可以知道,只有國家才能夠擁有領土主權,任何的個人或團體都不可能擁有領土主權。 譬如一個富商或一個公司可以買下一座小島,這只是擁有該島的所有權,但卻不可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該小島的領土主權是屬於領有的國家。一座小島上生活的人們,也不可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除非他們宣布脫離母國,分離獨立建立一個國家。 我們看台灣這塊土地,曾有那些國家主張其對台灣的領土主權?自二次大戰結束,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之後,只有中國這個「國家」主張其對台灣的領土主權。 這個「中國」,不論是目前受國際社會所承認、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是過去代表中國、目前繼續在台灣統治的中華民國政權,兩者都是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新、舊政府,或是與中國有關的政權。 所以只有中國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並沒有其他國家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因此主張台灣主權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必需提出有力的證據、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