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5週/主張維持現狀使台灣屬於中國


305週/主張維持現狀使台灣屬於中國


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不再是未定,因為台灣人自己願意維持現狀,接受中華民國體制,不論是中華民國或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合法政府或中國舊政權的延續,如此台灣的領土主權就屬於中國,在國際法上不可能是「法地位未定」,更不是所謂的「無主地」。


台灣法地位之所以進一步明確,形成「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最殘酷的事實是來自於台灣內部幾乎是所有人的自我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屬於中國,這不是台灣建國學的主張,而是中華民國憲法與外交部的主張。


台灣屬於中國,這也是台灣人所有主流民意支持的中華民國政府所主張。有人一再告訴我,許教授你主張台灣建國就好了,何必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屬於中國?在此必須說明清楚,我只是指出事實,這是台灣人的中華民國政府,大多數台灣人主張維持現狀的結果,使台灣屬於中國。


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在開羅宣言、波玆坦宣言、1950年美國總統杜魯門也曾經主張的台灣地位未定、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等歷史文件中,也保留台灣地位未定的空間。為什麼在70年後的今天,台灣的地位卻變成已定,而且屬於中國?


過去台灣獨立建國運動,一直陷入一種依賴的迷思,一種依賴各種國際條約來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或是依賴台灣是無主地才能獨立建國的迷思,所以有許多學者在過去都致力於研究這些歷史文件。


但是,現代的國際法並未要求任何國家的獨立,必須事先確定主權歸屬是未定的狀態,或者是無主地才能獨立建國。即使任何一個領土主權已經確定屬於某一個國家的地區,只要其人民有追求獨立建國的意志,就可以獨立建國。而且,絕大多數國家都是如此建國,依條約保障而建國的,才是真正極少數之特例。


何況從歷史來看,在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前,日本尚未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之前,中國當時主張對台灣的主權,可能會被國際社會否認,所以在1950年當時,美國總統杜魯門才會主張台灣地位未定。


這是因為在戰後的當時,和約尚未議定,日本尚未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即使當時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戰勝國也未必將之歸還中國,也有可能交由聯合國託管,所以在1950年當時,台灣的地位才可以說成是未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