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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週/台灣海峽適用公海自由航行權,而非無害通過權

第403週/台灣海峽適用公海自由航行權,而非無害通過權 20世紀末以來,中國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美國航行自由的重要阻礙。美國偵察軍艦長期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內大範圍、高頻度的活動。1990年代以來,中美在中國沿海發生了一系列海上摩擦,都和美國航行自由行動密切相關,包括2001年中美在南海撞機事件和2009年無瑕號間諜船對峙事件。 美國2014年《自由航行報告》對中國「過度的主權聲索」,有如下的描述:領海基線直線劃法、對專屬經濟區上空擁有管轄權、對飛越防空識別區但無意進入中國領空的飛機實施限制、以及通過的國內法,將外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活動定為非法。 不可否認,這些都是在中國國力崛起後,自認為有實力下的權力展現。儘管如此,相關國際規範,中國也不能自絕於國際社會,因為各國之所以會遵守國際法,是因為身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國際法乃是規範國家與國家之間大部分的關係,是各國在相互交往關係上的一種因應規範,來自各國的「合意原則」。 基本上,世界任何國家即使是要通過已經被劃分成一國領海或國際海峽的水域,海洋法在其相關規定下,都同時保障沿岸國權益與各國船舶通過的權利,更何況非屬領海的台灣海峽。 即使今天台灣是由中國領有,台灣海峽自由航行的問題也不會有變動。所以就算台灣的政府主張維持一個中國舊憲法的體制,也同樣不會讓台灣海峽自由航行有所變化。 台灣海峽在扣除兩岸的12海里領海之後,至少都有40多海里以上寬度的公海海域,美國與及其他國家都有權進行各種形式的公海航行自由,不受任何約束。 世界各國的軍艦、軍機、航空母艦,不但有權通過台灣海峽,還可以在其間進行一切軍事航行活動,包括進行軍事演練、飛行,都是在合法範圍內。 儘管中國視台灣為自己的一個省,而台灣政府也自我「維持現狀」保有中國舊體制,讓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讓中國有借題發揮的空間,但外國艦隊穿越台灣海峽,仍自有其國際法的規定與保障各國航行自由。 台灣海峽最窄處為130公里,換算約70海里。根據《公約》第三條:「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依據本《公約》確定的領海基線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為止」,所以沿岸國的領海寬度最大為12海里。 兩岸各自領海相加也只有24海里,因此海峽最窄處,也有46海里是領海之外的公海水面海域。就算要對中國再放寬解釋,根據第33條毗連區的規定,「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其中12-24海里之間是...

第402週/國際法之領海與「地理例外」條款

第402週/國際法之領海與「地理例外」條款 美國軍艦、潛水艦穿越台灣海峽非常頻繁,但是美國航空母艦穿越台灣海峽,被公開資料記載的有2次。1995年12月,台灣海峽情勢因為台灣地區首次民選總統而緊張不已時,美國派遣尼米茲號(USS Nimitz CVN-68)航空母艦經過台灣海峽。 當時的中國外交部稱,台灣海峽屬國際航行的水道,美國可依國際法的規範「無害通過」,意味著中國主張台灣海峽屬其管轄的「領海」,不是國際海峽或是公海。 2007年11月,美國小鷹號(USS Kitty Hawk CV-63),航空母艦原欲停泊香港,因為政治因素而決定在抵港前折返日本橫須賀海軍基地,回程穿越台灣海峽。 中國稱美軍以天候因素須通過台灣海峽為由,已先行通報共軍,而中國以人道主義考量同意美艦駛經台灣海峽。 但是,美方否認曾事先通報共軍,就美國過去的表現而言,美方一定不會同意,在駛經其認定為國際公海水域的台灣海峽時,必須先行通報對其不甚友好的沿岸國。這樣等於自我否認台灣海峽是國際公海水域。 由此看來,中國自認現今的政治、軍事與經濟實力已非同以往,且發布「領海法」,在國內法層面將台灣海峽「內水、內海化」,企圖阻擾「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 比較嚴重的是,台灣政權因為主張「維持現狀」,維持中華民國舊中國體制,造成兩岸都屬於中國的問題。「維持現狀」等於配合北京政府的「一個中國」主張,認定各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是違反國際法,是侵犯中國領海。 除此之外,如果中國以「一個中國」為基礎,主張適用公約第38條第1項「地理例外」原則,也是一種排除各國「台灣海峽航行自由」的方式。 這裡所謂的「地理例外」指的是:如果海峽是由海峽沿岸國的一個島嶼和該國的大陸形成,而且該島向海的一面有一條同樣方便的公海或專屬經濟區航道,則該海峽不屬於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就不適用。 因此,如果在一個中國之下,台灣海峽全屬於北京管轄,則中國主張台灣東面海域,太平洋是符合前述規定的地理條件。 如果中國堅持台灣海峽是其內海,也不是國際海峽,將要求各國不得有「過境通行權」,或者要求美國必須有合理請求並經其同意許可,才能穿越台灣海峽,否則只能繞行台灣東部太平洋海域航行。 雖然中國有此企圖,台灣又有一個中國的矛盾,但在此也必須說明,「地理例外」的法理雖然具有主張的空間,但是台灣海峽的寬度,即使是最窄處仍約有70海浬寬,明顯超過兩方領海寬度24海...

第401週/國際海峽的過境通行

 第401週/國際海峽的過境通行 中國領海的規定嚴重違反國際法,侵害各國的航行自由。同樣的台灣政府1998年制定的「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也有類似的錯誤,特別是領海基線的劃定。 於是,有關台灣海峽的航行問題,親中派立委在質詢行政院長和國防部長,有關美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的問題時,因而認為美國是侵犯我國領海。 自稱中華民國的立委與政治人物,應該先確定自己的領土與領海何在,才能探討台灣海峽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台灣海峽的國際法地位,不論是一個中國之下或是一台一中的兩國之下,都是一樣,只是管轄權不同。 一般來的,數種穿越海峽的權利,都是基於國際習慣法上的「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而來。 第一種是,中央有公海海面的海峽,得依據公海航行自由穿越海峽。下面再說明為何臺灣海峽屬於有公海海面的海峽。 第二種是,海峽海面完全屬於國家的領海,又稱為國際海峽,則各國船舶與軍艦可以依據「過境通行權」(rightof transit passage)通過海峽。 基本上,過境通行權係指外國所有之船舶、飛機,繼續且迅速通過,屬於國家領海的國際海峽,沿海國均不能妨礙其過境通行之權利。就其自由程度而言,雖較公海航行自由為弱,但卻強於領海的無害通過權。 通常與航行或飛行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一樣,只要不對沿岸國造成安全威脅即可。其中最大差別是軍艦的無害規定,完全不同。 美國認定台灣海峽屬於中央有公海海面的海峽,台灣海峽中線附近的一大片海面係國際公海水域,只要依國際法「公海航行自由」,就可以航行臺灣海峽的公海水域,根本與「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或「領海無害通過」無關,也不必先向沿岸國事先通知或獲得許可,而是自行判斷自由自在的航行通過。 但是中國不同意美國的認定,中國主張台灣海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或是領海。美國軍艦駛入台灣海峽時,不但沒有公海航行自由,也不適用「過境通行權」,只能使用領海的「無害通過」(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台灣海峽的中間水道可以讓美國「繼續不停、迅速」的「無害通過」。至於美軍要不要事先通報沿岸國,既然國際法沒有明文規定,美國可以自行決定。 由此可知,無論是「航行自由」、「過境通行」或「無害通過」,美國軍艦都可以穿越台灣海峽。區別在,是中國領海,或是公海水域,軍艦的無害規定完全不同。 例如:「無害通過」規定,「通過應繼續不...

第400週/國際法之「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原則

第400週/國際法之「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原則 「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是指,除了各國領海以外的海面及上空,各國軍艦、船舶與飛機,都有航行與飛航自由,不受沿岸國的任何干涉與管轄。 除此之外,海洋自由航行還包括如下公海之外的領海、國際海峽與專屬經濟區的航行自由: 1、若是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亦即領海外側200浬以內的海域,海面上下並非國家領域,而是具公海性質的航行自由水域。對於此水域內的人、船、機等,沿海國家之立法、司法、行政並無排他性「管轄權」,所有交通(包括上空飛行、水面航行、潛水航行等)與鋪設海底電纜等,各國船機均可自由通行。 專屬經濟區(EEZ)的水面上下,由「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角度觀之,可以說與公海並無兩樣。 2、若是領海則是保障「無害通過權」的航行自由: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以下簡稱《公約》)第17條規定,所有國家之軍艦、船舶,在不危害沿海國之和平、秩序及安全的情況下,得享有對沿海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 軍艦的領海無害通過權,是否應該通知沿海國,或是還要得到許可,雖然尚有爭議,但是軍艦可以航行的領海無害通過權是毋庸置疑。值得注意的是,領海的主權性質完全不同於陸地領土,所謂領土不可侵與領海不可侵,內容完全不同。 3、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公約》第41至44條規定,過境通行權係指外國所有繼續且迅速通過國際海峽之軍艦、船舶、飛機,沿海國均不能妨礙其過境通行之權利。就其自由程度而言,雖較公海航行自由為弱,但卻強於領海的無害通過權。特別是軍艦可以更自由行使過境通行權通過國際海峽,這也是海洋自由航行的一部分。 基於上述國際法原則,海洋自由航行,不是只限定在公海,還可以在領海、國際海峽、專屬經濟區自由航行。 中國於1992年2月25日發布「領海及毗連區法」,並將台灣海峽認定是中國內水。中國領海的劃定與規定,完全違反國際社會已經確立數百年的「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 其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 上述領海規定違反...

第399週/從國際法探討台灣海峽與航行自由

第399週/從國際法探討台灣海峽與航行自由 針對北京政府經常叫囂的禁止台灣海峽航行與內政不受干涉,以下分別就國際法之航行自由與內政干涉等相關理論分析說明。 2019年4月25日法國葡月號(Vendemiaire)巡洋艦穿越台灣海峽,當時在歐洲國家中非常罕見,所以通過時曾遭中國軍艦尾隨。之後,加拿大軍艦也曾穿越台灣海峽。英國與德國都宣佈將派航母打擊群及護衛艦前往亞洲部署,並稱將在航行途中穿越南海,這是2002年以來的首次。 2021/9/17英國海軍參謀長拉達金(Tony Radakin)指出:「南海與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是各國軍艦可以自由利用的航路」。9/27英國皇家海軍巡防艦「里奇蒙號」(HMS Richmond 、F239排水量約4900噸)宣布通過台灣海峽,並進行艦載直升機海空操演。 當然,軍艦通過台灣海峽最多的是美國,2020年美國軍艦13度通過台灣海峽,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上任以來至2021年9月17日,已經有九次穿越台湾海峡。 中國一直強烈抨擊各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2021年9月片面發佈新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包括商船、軍艦,都要向中國通報名稱、呼號、當前位置、目的地與船上貨物。中國定義的「領海」不僅包括中國沿岸的領海,還包括東海、南海及台灣海峽。 此法是中國政府進一步對自我認定的海域主張擁有主權,禁止各式各樣外國船隻自由航行。中國也一再抨擊美海軍軍艦通過台灣海峽是「公開挑釁」,是台海和平穩定最大破壞者、危機的最大製造者。 台灣是四面環海的島嶼,對於船隻自由航行的權利,是台灣人民都必須要關注的問題。尤其台灣海峽一向是國際船隻往返的主要航道,國際法的航行自由也是國際社會非常重視的問題。 中國企圖管制禁止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更是對台灣的重大威脅,台灣人民必需充分了解法理,採取對應手段。 美國與各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是否違反國際法,侵犯中國領海?到底臺灣海峽是屬於航行自由的國際公海水域,或是中國專屬經濟水域或中國領海?相信這是台灣人民長期關注但不熟悉的議題。 各國軍艦、船舶是否有穿越臺灣海峽的權利,這也是台灣人民必需了解的知識。當然這也是與台灣國際法法地位有密切關聯的問題。 地球表面有70%以上是海洋,16世紀海洋強國開始主張對海洋的支配、領有權。17世紀時,荷蘭的「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Hugo Crotius)於1601...

第398週/從主權概念探討國家、聯邦、邦聯與歐盟的差異

第398週/從主權概念探討國家、聯邦、邦聯與歐盟的差異 自從主權概念被提出後,如前面所述,由於發展過程的變動性及抽象性,使得過去主權的意義,一直被認為是很抽象的概念,或是有爭論的概念。 然而,經過公法學界長期提出的論述、研究與發展,主權已逐漸成為實際且具體的概念。近代公法學界對主權的定義,主要可以由以下三種不同的角度來理解: (1)主權是國家權力作用的總稱。包括統治權、領土支配權、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等,各種各樣的國家權力的總合就是主權。因此絕對不可能有所謂主權可以與治權分開,或有主權可以沒有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等矛盾的說法。 例如,在香港的一國兩制,已經顯示其矛盾,最主要的關鍵就是主權與治權,很清楚都在北京政府的一國一制,不可能有兩制。御用學者所謂的有主權沒有治權,更是胡言亂語。 (2)主權是最高的國家權力,獨立不受支配的權力。所以主權不可能分享,如果可以分享就必定有一個更高的權力可以決定如何支配、分配、分享權力。如此一來,被分配權力的一方就不是主權,只有主導分配的力量才是主權。因此,所謂「兩岸分享主權」的說法,完全誤解主權的本質。 台灣有些學者主張主權可以分解分割,並指稱歐盟是以國家彼此分享主權、切割主權。然而,事實上,唯有國家才有主權,歐盟是一個國際組織,歐盟會員國家初期由經濟合作開始,逐漸拓展到政治、農業、文化等各個層面。 歐盟在經過長達半個世紀的不斷發展與融合,形成目前世界上最大規模的跨國合作聯盟。其會員國設置共同機構並賦予其部分權力,這裡要說明的是「權力」非「主權」,歐盟只是有「權力」以便能民主的做出有關共同利益的決策。 這種權力交由歐盟運作被稱為「歐洲整合」,雖然歐盟在整合的發展過程中,除了歐盟憲章之外,也曾經一度朝著建立「超」國家組織的型態,有所謂歐洲「憲法」條約草案,但最終沒有成立,目前還只是一個國際組織。 因此,不宜也不應混淆和錯用了主權的概念和意義。國際法的條約、歐盟的條約,都是簽署國之間所達成的「合意」,是國家自願要遵守的合約,並沒有任何外力可以強制國家簽訂條約。 國際組織的憲章,也是國家在加入時自願表明要遵守的合意條約,因此對該組織依憲章所做的決議,國家自願執行,並沒有所謂國際組織可以強制國家執行的情形。 由此可知,歐盟的會員國對外仍然是獨立自主,平等與各國往來,可以自主決定對內對外事務,可以不受任何外力強制的國家主權。所謂彼此分享主...
 2024、10、16自由時報社論》 緊扣台灣主體定位中華民國 ,指出兩個重點: 1、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確定,中華民國政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 2、台灣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必然自投「一個中國」陷阱。”中華民國”是祖國很荒謬! 台灣人民應該認清:「一個中國」政策是確定,國際社會只有「一個中國」,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確定中華民國政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中華民國依據目前的聯合國憲章23條,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目前由北京政府代表出席。所以無法認定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國家,是另一個中國! 台灣內部自我主張中華民國,無法成為主權國家,而且等於承認北京政府的繼承權,自投「一個中國」羅網! 過去新黨、國民黨高呼捍衛”中華民國”,被台灣人民唾棄。現在民進黨高喊”中華民國”是祖國,台灣人民竟然可以接受?

第397週/主權概念的歷史背景與本質

第397週/主權概念的歷史背景與本質 國際法理論常被討論的「國家主權」,以及在憲法學常被討論的「國民主權」,兩者都提到的「主權」概念,其發展歷史背景,都一樣具有對抗的本質。 主權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所產生各種對抗關係,並逐漸形成的對抗概念(ein polemischer Begriff )。換言之,主權的概念時而用於表示國家權力與其他各種勢力的對抗關係,時而用於爭論國家權力應該歸屬於何者的對抗關係,並因而有不同之內涵。 初期,布丹(Jean Bodin)之所以在《國家論》提出主權理論,主要目的是要確立國家的統一。因為當時法國國王的權力,對內要與封建諸侯對抗,對外則要與羅馬教皇及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對抗,因此布丹希望形成絕對的國王權力,而提出主權理論,確立以統一國家為中心的權力主權,以對抗內亂外患,此即主權在此階段的主要意義。 主權理論使君主得以擁有絕對權力,比內部封建諸侯更高且強,否定封建勢力的挑戰,法國國王成為國家內部的最高權力。主權亦使法國國王擁有對等性權力,可與教皇及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平起平坐,否定這些權威可以干涉法國內政。 法國國王成為對內是最高權力,對外是可以獨立自主的權力,這是現代國家的肇始。因此,主權論在其成立初期,具有相當的進步性,具備反封建與反神權之性格,其目的在於對抗教皇、羅馬帝國、封建諸侯。 其次,在民權理念發達之後,「國民主權」又成為對抗國家內部完全由君主掌握國家權力的民主概念。此時主權對抗的對象,成為國家內部的君主專制體制,追求國民主權。 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3條即指出,所有主權之本源應來自國民。與此同時,各種不同的主權歸屬概念也紛紛被提出。例如,國民主權、人民主權、市民主權、勞農階級主權等,進而引起各種主權歸屬與如何運作的論爭,後續也實際形成各種政治體制,例如國民主權的民主政憲與共產主義的勞工階級專政等。 最後,主權概念又因為國際社會逐漸複雜化,各式各樣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尤其國家對外權力的相關具體作用,使國家主權概念成為國際法發展的重心。國家主權平等、領域主權不可侵犯的概念,亦成為現代主權的對應重點。 主權的對抗本質,雖然由於歷史、社會的變遷,而使對抗的對象有所不同,內容有所差異,但時至今日,主權的意義仍然環繞著國家及國家權力運作的過程,探討主權所產生的各種對抗關係,此點殆無疑義。

第396週/「主權」才能說明國家的本質

第396週/「主權」才能說明國家的本質 現代國際社會之構成主體是國家,而國家主要性質可謂集中於「主權」的概念。主權與國家是一體的兩面,現代國家必然是主權國家,國家一定擁有主權,主權一定是形容國家,兩者是不可切割的。 提到主權若與國家無關,那就不是「主權」而是「權力」,不應使用主權一詞來形容。例如,「公司的主權掌握在董事長手中」,就是一種錯誤的用法。又如,主權之前若使用名詞,必然是指國名才有意義,美國主權、日本主權都是如此。 但是絕對沒有所謂亞洲主權、聯合國主權的用法,因為亞洲是地理名稱不是國名,聯合國是國際組織不是國家,所以都不可能擁有主權,也不能用主權來形容。 同理,「追求台灣主權獨立」是指,目前台灣還不是國家,台灣也非國名,然而要努力使台灣獨立成為國家,所以有其意涵。 但是「台灣主權」早已獨立,或「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這就是錯誤的用法。因為台灣共和國成立後必然有「台灣主權」,這時候說台灣主權早已獨立,不是多此一舉?反之,台灣共和國未成立就沒有「台灣主權」,這時候說台灣主權早已獨立,豈不是很矛盾? 台灣共和國成立後,「台灣主權」應該屬於台灣人民,怎麼會屬於中國?應該用「台灣領域主權」不屬於中國才正確。台灣到現在還不是國家、國名,所以不可能有台灣主權存在。 這樣使用就是根本不了解,主權與國家有著一體兩面不可切割的本質,也會造成誤解。台灣很多人對主權是較負面的認知,也因為缺乏對國家主權要素的理解,才對國家定位產生誤解。 提及國家若不談論主權,即無法說明國家的本質。國家與主權是一體之兩面,兩者相互結合形成國際社會最重要之基礎。現實國際社會也是以主權國家間,相互作用過程所架構而成的體系。 國際社會中,國家是意志決定及行動之基本單位之外,國家對其內部人民與領域亦表現出排他的支配權,這就是主權。因此,一個國家要超越主權,直接影響其他國家的國民,事實上不可能也有其界限,否則就是霸權侵略。反之,一個國家必然致力於內部的統合,集結成一致的國民意志,以對抗來自國外之影響。 另一方面,國際社會體系所面臨的問題,主要即是針對主權國家間的相互作用部分,探討如何對之加以規範的秩序。國際法有關國家平等、領土不受侵犯、內政不受干涉等主要原則,皆是以主權國家為前提而形成。 台灣不是主權國家,沒有國際地位,無法被國際組織接受,也引來中國的武統侵犯野心。因此提及國家若不談論主權,即無法說明國家的本質...

第395週/主權、國家、國民的整合定義

第395週/主權、國家、國民的整合定義 「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依據自稱的憲法,已經使台灣成為沒有主權的中國自由地區。因為「主權」必然有其範圍,無論是叫「中華民國」,還是叫「中華民國台灣」,中華民國憲法體制都無法解釋與定義所謂自由地區、大陸地區、蒙藏地區、金門馬祖「福建省」的領域主權? 此外,「對人主權」也不能及於中國人民、蒙古人民、華僑。現代民主憲政國家,最重要的是保障每一位國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及追求幸福的生活,也就是保障國民的基本人權。國民在那裡?有多少?都無法弄清楚,如何成為國家? 其次,國家權力必須經由權力分立的相互制衡,才能達到確保人權的功能。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下,要如何解釋憲法所謂大陸地區、蒙藏地區的政治組織、權力分立如何相互制衡、沒有人能說清楚! 最後,國民必須是主權者,掌握國家最高的權力。所以保障基本人權、權力分立、國民主權,是民主法治國家不可動搖的基礎與原理。研究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法律、政治或其他學問,都必需以國民主權、基本人權、權力分立為出發點。基本人權與權力分立部分,在其他部分再詳加說明,在此特別針對國民主權加以論述。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國民是主權者,主權(Sovereignty)、國家、國民等都是現代國民必須正確認識的概念。 但由於台灣長期以來的教育,一向視為禁忌也忽視這一部分,導致多數人非但無法經由正常的教育體系或學術研究獲得理解。甚至還被扭曲與誤解為,有「中華民族」、兩岸都是一家人,實在令人遺憾。 事實上,這樣的狀況也正是造成目前台灣2300萬人民,面臨國家認同危機、政治混亂的主要原因。 有關主權的理念,之前已經詳加說明。然而,自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及1789年法國大革命,所提出的國民主權理念發展至今,先進國家都認為,只有在國民擁有統治權力,現代國家才能具有正當性、合理性基礎。 因此主權在與國家、國民結合之後,又有「主權國家」、「國民主權」等概念,使其定義更為整體化。特別是國民已經取代血統、種族、民族等等,成為國家的構成要素。「主權國家」前已論述之後,以下分析針對主權與國民結合之後的「國民主權」本質。 主權與國民是構成現代國家最重要的基礎,因此國家對外必須強化主權,對內必然努力在自己的支配領域內,集結各式各樣血統、種族、民族等,形成國民命運共同體。例如,有美國國民卻沒有美國民族,必需由「國民主權」才能理解。 其次,國民主權也是在國民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