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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承認一中但明顯敷衍台灣屬於中國的國際法因素

各國承認一中但明顯敷衍台灣屬於中國的國際法因素 針對中國在建交公報中,要求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世界各國之所以不願意承認,是因為依據國際法承認理論,中國沒有權利要求他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各國也沒有必要在建交公報中,介入與他國領土相關的事務,世界各國也沒有義務做出,他國擁有那些領土的承認。 許多國家依國際法法理及國格,不願意簽字或是明確做出中國擁有台灣領土的承認,於是就在文字上極盡敷衍的原因即在於此。例如,加拿大、日本等國只是表示「理解」;美國等國則是表示「注意到」中國有這樣的主張。 例如,現實上山東是中國的一部分,夏威夷是美國的一部分,難道美國也得簽字承認山東是中國的一部分?難道中國也得簽字承認夏威夷是美國的一部分?所以中國要求他國在建交公報中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做出這樣的要求與主張,根本是無理取鬧。 為了避免爭議,各國都不會做「多此一舉」的承認,以免承擔國際法上不必要的「義務 」。世界各國也就是因為這樣的原因,所以對中國要求各國承認台灣屬於中國的主張,都不願做出積極正面的承認。 但是,即使有這樣的敷衍事實存在,也不能只據此論證,台灣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因為關鍵不在第三者承認與否,而在台灣(政府與人民)的作為。 因為依據國際法,台灣是不是中國的,是中國自己的事,中國沒有資格要求他國介入,或做什麼承認。同理,海南島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那也是中國自己的內政問題,不應要求各國承認海南島是中國的一部分。 世界各國只是因為在國際法學理上、程序上認為沒有必要,所以拒絕對某一塊土地是否屬於中國做出承認。 但這並不表示各國是因為該土地不屬於中國,所以不做出承認。相反的,也從來沒有一個國家曾經發表聲明,指稱由於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該國才不願對中國的要求承認作出正面回應;也從來沒有證據可以說明,因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世界各國不願意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中國主張。

關於建交公報「未承認」台灣屬於中國

關於建交公報「未承認」台灣屬於中國 有關台灣的主權歸屬問題,台灣的學者專家也常提出,各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建交公報中,對中國所列入的「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歷史主權)」各國並未承認,只是採用留意(take note)、認識到(acknowledge)的方式處理。依此,已經可以證明各國並未「承認」台灣屬於中國。 依國際法學理分析,這樣的主張重點在於,各國採取這樣的立場,是認為依據國際法,沒有必要正面承認中國的要求。但是,這與各國否認台灣屬於中國又是另一回事。 中國在建交公報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世界各國對此並未做出正面的回應,這是一個事實。但是,單以此就主張世界各國不承認台灣屬於中國,則未必是如此。 中國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雖然美國、加拿大等世界各國不願做承認,但是國際法上並不能單以此就可以證明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原因在於:世界各國之所以不願意承認,是因為世界各國認為,依據國際法承認理論,中國沒有權利要求他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世界各國沒有必要在建交公報中,介入與他國領土相關的事務,世界各國也沒有義務做出,他國擁有那些領土的承認。

台灣獨立建國 無需也不宜糾結是否屬於中國

台灣獨立建國  無需也不宜糾結是否屬於中國 台灣的領土主權爭議是台灣人民生死存亡的問題,因此在談到「台灣地位未定」與「台灣屬不屬於中國」等等台灣的法律地位時,必須要認清以下兩種狀況: 第一種狀況是,有權擁有台灣領土者,必定是一個國家。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的領土之後,只有中國這個「國家」,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 無論是目前受國際社會承認、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是過去代表中國、目前繼續在台灣統治的「中華民國」政府,兩者都是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政府。 如果除了中國之外,並沒有「其他國家」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那麼「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並不是國與國「領土爭端」的問題,不適用國際法上「領土爭端」(例如條約、歷史主權等)的理論。 第二種狀況是,即使台灣共和國建立之後,台灣的領土主權爭議,也不是領土爭端的問題,而是中國侵略台灣共和國的違反國際法行為,是台灣共和國被侵略生死存亡的問題。 所以也不能以國際法上,有關領土爭端的理論,處理「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而必需以國家論的非法侵略它國處理。 雖然「台灣地位未定」與「台灣不屬於中國」並不符合國際法法理。但是台灣人民必需認清,台灣地位如何、台灣屬不屬於中國,對台灣建國而言並非前提要件或必要條件。換言之,台灣人民的意志只要邁向建國之路,就可以使台灣成為國家。

美國斷交在即前 台灣長老教會真知卓見的人權宣言

美國斷交在即前  台灣長老教會真知卓見的人權宣言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於1977年8月16日發表「人權宣言」,主張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強調「為達成台灣人民獨立及自由的願望,我們促請政府於此國際情勢危急之際,面對現實採取有效措施,使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這種明確廢棄中華民國體制,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的主張,才能使台灣成為國家。 但是,40幾年前「新而獨立的國家」的真知卓見,如今何在?今天台灣各黨派都主張繼續使用中華民國這個國名,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也聲明台灣早已獨立,不必再宣布獨立,沒有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的必要。 1999年5月9日,民主進步黨第八屆第二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宣稱:台灣「事實上」已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民主國家,台灣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如此一來,一般民眾開始相信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根本不再論議獨立建國的問題。 然而,這種主張卻無法說明,中華民國台灣何時獨立建國?為何國際社會都未承認?如果台灣已經是一個獨立的國家,為何政治人物都一直表明「不會宣布獨立」。如果台灣已經獨立,為什麼還在進行反對或支持台灣獨立的民意調查? 基於以上種種的理由,都使得「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的說法,怎麼講都講不通。台灣如果已經是一個國家,美國為什麼要反對台灣獨立,甚至公開指出是台灣自己不想獨立? 例如,美國情報首長海恩斯、國防部科長包士可說,如果中國對台灣發動攻擊,美國要立即支持台灣獨立。難道美國不知道台灣已經獨立了,還在支持不支持或反對台灣獨立? 更奇怪的是,如果台灣已經獨立,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北京政府竟然不知道,還不斷的反對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再警告如果台灣獨立將武力犯台,恐嚇台灣「宣布獨立等於戰爭」。 所以台灣人民必需重新思考,什麼是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新」就是要廢棄「舊」,重新宣布獨立才能建立國家。

維持中華民國體制要怎麼說服國際社會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維持中華民國體制要怎麼說服國際社會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最殘酷事實,是來自於台灣內部的自我主張。台灣內部的中國國民黨政權,或是捍衛中華民國的人,都是使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甚至讓許多證據證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七十多年來,即使在民主化之後,台灣人民及各黨各派,也都自主的決定延續「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中華民國體制,拿中國(CHINA)護照、使用寫著中華民國的新台幣;依中國的舊憲法選出中國(中華民國)政府的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首長,這些維持中華民國體制行為,就是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這些明確無法否定的事實及現狀,都一再的證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人自已主張、默認、支持,台灣領域主權屬於中國的這些事實證據,並不是用開羅宣言不是有效條約就可以否認。 台灣人民如果沒有廢除中華民國體制,甚至還主張「台灣的國名叫作中華民國」,那麼如何能夠說服國際社會相信台灣不屬於中國?如何能夠說服國際社會相信,台灣已經分離獨立,已經建立了一個與中國無關的國家? 只要台灣人民有建國意志,那麼應該認清「台灣屬不屬於中國」,並不是建國的前提條件 或必要條件,甚至與建國條件完全沒有關係。 台灣人民必須面對國際法理論與事實真相廢除中華民國體制,不廢棄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 制,不敢主張我們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一個與中國無關的國家,那麼我們就不可能建立屬於自己的「新而獨立的國家」。

中日和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已確認台灣法地位

中日和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已確認台灣法地位 1951年「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對台灣的領域主權之後,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就一直有效統治著台灣,主張擁有台灣領域主權。 此後,除了中國以外,並沒有其他國家主張擁有台灣,或是認為台灣的歸屬有爭議。所以台灣歸屬中國,依國際法來說並無爭議,由後來的歷史事實分析,國際社會也都未否認台灣歸屬中國。 例如,1952年日本與當時代表中國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定「中國日本和約」第3條、第10條,都出現「台灣及澎湖群島」的文字,顯示日本認定「台灣地區」屬中國。 又例如,在東西冷戰時期,美國也曾經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而此條約適用的範圍就是中國的「台灣地區」,可見美國也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中華民國」政府設在台灣,也被聯合國承認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從台灣出發前往聯合國開會。美國、日本及世界主要國家的駐「中國」大使館,也都設置在「台灣地區」的台北。 由此可知,主張日本放棄台灣之後,台灣屬於中國的說法有爭議,或是「台灣歸屬未定論」的說法,都不符歷史事實。

與其糾結已定未定 不如台灣人自已決定

與其糾結已定未定 不如台灣人自已決定 長久以來,台灣獨立的主流一直以「台灣法地位未定論」,作為台灣脫離中國獨立的要件,認為台灣不屬於中國才能獨立,認為台灣如果是中國的一部分就無法獨立。因此想盡辦法要找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並未歸還給中國的條約證據。 但是,這樣的論述不但對國際社會沒有說服力,台灣自我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下,對於獨立建國也沒有意義,且誤導台灣人民對事實真相的了解,阻礙獨立建國運動。 傳統的理論以「台灣在戰後歸還中國」是依據開羅宣言,然後論證「開羅宣言」並不是條約,所以不具備法效果。然而,開羅宣言沒有台灣歸還中國的效力,並未排除依據台灣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事實,台灣已經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何況,論及「台灣法地位未定論」時,台灣已經喪失主體性,必然淪為被其他國家或是國際社會決定歸屬的客體,反而使台灣人民喪失主導性,成為被利益交換的籌碼。 所以,當我們探討台灣「地位未定」,或該不該屬於哪一國的問題時,台灣就已經不是國家,不是國際法上的主體,而只是一個客體。因為台灣不是國家,所以才會有屬於哪一國的問題。台灣人將被動的任由他國決定命運。 由此觀之,台灣人民如果有意志獨立建國,就有權自決獨立建國,何必期待地位未定?何況,目前台灣自我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也使未定論很難成立。那麼台灣「地位未定」或台灣是否為中國的一部分,對獨立建國運動有何意義? 台灣人民應該自我廢除中華民國體制,才是獨立建國的出發點。

妨礙台灣獨立建國的三個誤導

 妨礙台灣獨立建國的三個誤導 台灣要成為國家,最核心的重點,是台灣人民要獨立建國的意志與行動,並非以「台灣不屬中國」為前提要件,也無關世界各國是否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蒙古人民共和國曾經屬於中國,但是1924年宣布獨立,證明只要有意志就可以分離獨立,建立屬於自己的國家。同樣的,台灣人民只要有堅定意志,決心終結中華民國體制,也可以建立屬於自已的國家。 相反的,再怎麼秏費精力找出各種證據、理論,證明今天的台灣確實不屬於中國,但是台灣人仍然願意維持著中華民國體制,繼續容認中國的舊政府統治著台灣,台灣也仍然無法獨立建國,而且會繼續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目前有三個誤導妨礙台灣獨立建國。因此不應該再浪費人力、資源去主張,沒有國際法學理依據的「台灣法地位未定論」、「台灣不屬於中國」等。 因為這些說法只會誤導台灣陷入三個安於現狀的危機: 1、誤導台灣人民以為中國無權併吞台灣,因此想維持現狀。 2、誤導台灣人民以為國際社會都必須支援台灣獨立於中國之外。 3、誤導台灣人民相信「維持現狀就是獨立」的謬論,放棄獨立建國的意志。 因為這三個誤導,對台灣人民的建國意志,或爭取國際社會持台灣獨立建國,都沒有任 何決定性作用。 甚至反而誤導台灣人民安於現狀,自以為已經獨立,或消極的只是依賴、等待國際社會幫助台灣建國。因此可以說,這三個誤導,不但無法達到建國目的,甚至會成為妨礙獨立建國的阻力。

台灣最嚴峻險境 人民誤解國家的定義

台灣最嚴峻險境 人民誤解國家的定義 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即使是在戒嚴體制的威脅之下,無論是台灣境內,還是海外的台灣獨立聯盟,都有許許多多,不分省籍族群,勇敢與明智的歷史記錄。 尤其直接承受白色恐怖的台灣境內,監獄中難以計數的台獨革命志士,1964年彭明敏師生的「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1970年泰源起義事件、1977年台灣長老教會發表人權宣言,主張「建立新而獨立國家」、1989年鄭南榕甚至為此殉道。 即使是刑法第100條思想叛亂罪的惡法,尚未修廢之前,民進黨也曾勇敢在1991年通過台獨黨綱。遺憾的是,戒嚴體制的威脅排除,惡法廢除之後,獨立建國運動卻反而停頓倒退,獨立建國的聲勢愈來愈弱。 特別嚴重的是,獨立建國團體內部,還出現「台灣已經獨立」、「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主張,使獨立建國運動幾乎瓦解。 所以,台灣獨立建國運動,應該再重新出發,說清楚「主張台灣已經獨立」是嚴重的錯誤,提出為什麼台灣還沒有獨立、還不是國家的理論與證據,以及說明台灣應該如何成為國家,建國最重要關鍵與步驟何在。

台灣無須自陷領域論與條約論的爭議

台灣無須自陷領域論與條約論的爭議  「國家論」、「領域論」、「條約論」是國際法最傳統、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條約論」,還是「領域論」,都是在處理國家和國家之間的事務或爭議。 但是,從過去到現在,這個世界還不存在一個名叫「台灣」的國家,因此,如果糾結在以條約論、領域論來探討台灣地位時,「台灣人民」將會處於被動的狀態,無法主動參與爭論。 唯有「國家論」才能使台灣人民成為主體,有主導權可以處理獨立建立國家的問題。否則,任何有關台灣地位的爭論,很容易就會由國際社會其他國家決定,「台灣」也無法成為有主導權的主體。 即使是目前屬於中國領土的福建省住民,如果他們希望從中國獨立出來,就可以依國際法「國家論」有關人民自決原則來追求獨立。 更不用說,長期不被北京統治的台灣,有更優勢的客觀條件,根據國際法的國家論,特別是聯合國成立後,「人民自決權」早己多次成為國際公約所重視與肯定的主流。 台灣人民研究國際法,有關台灣問題的探討,無須自陷於「領域論」、「條約論」的爭議,因為台灣還沒有國家地位,沒有主體性可以處理這些必需是國家才能參與的問題。 台灣人民要建國,必須以「國家論」為理論基礎,以人民自決權宣布獨立建國,這才是重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