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無須自陷領域論與條約論的爭議

台灣無須自陷領域論與條約論的爭議 

「國家論」、「領域論」、「條約論」是國際法最傳統、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條約論」,還是「領域論」,都是在處理國家和國家之間的事務或爭議。

但是,從過去到現在,這個世界還不存在一個名叫「台灣」的國家,因此,如果糾結在以條約論、領域論來探討台灣地位時,「台灣人民」將會處於被動的狀態,無法主動參與爭論。

唯有「國家論」才能使台灣人民成為主體,有主導權可以處理獨立建立國家的問題。否則,任何有關台灣地位的爭論,很容易就會由國際社會其他國家決定,「台灣」也無法成為有主導權的主體。

即使是目前屬於中國領土的福建省住民,如果他們希望從中國獨立出來,就可以依國際法「國家論」有關人民自決原則來追求獨立。

更不用說,長期不被北京統治的台灣,有更優勢的客觀條件,根據國際法的國家論,特別是聯合國成立後,「人民自決權」早己多次成為國際公約所重視與肯定的主流。

台灣人民研究國際法,有關台灣問題的探討,無須自陷於「領域論」、「條約論」的爭議,因為台灣還沒有國家地位,沒有主體性可以處理這些必需是國家才能參與的問題。

台灣人民要建國,必須以「國家論」為理論基礎,以人民自決權宣布獨立建國,這才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