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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中華民國體制要怎麼說服國際社會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維持中華民國體制要怎麼說服國際社會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最殘酷事實,是來自於台灣內部的自我主張。台灣內部的中國國民黨政權,或是捍衛中華民國的人,都是使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甚至讓許多證據證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七十多年來,即使在民主化之後,台灣人民及各黨各派,也都自主的決定延續「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中華民國體制,拿中國(CHINA)護照、使用寫著中華民國的新台幣;依中國的舊憲法選出中國(中華民國)政府的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首長,這些維持中華民國體制行為,就是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這些明確無法否定的事實及現狀,都一再的證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人自已主張、默認、支持,台灣領域主權屬於中國的這些事實證據,並不是用開羅宣言不是有效條約就可以否認。 台灣人民如果沒有廢除中華民國體制,甚至還主張「台灣的國名叫作中華民國」,那麼如何能夠說服國際社會相信台灣不屬於中國?如何能夠說服國際社會相信,台灣已經分離獨立,已經建立了一個與中國無關的國家? 只要台灣人民有建國意志,那麼應該認清「台灣屬不屬於中國」,並不是建國的前提條件 或必要條件,甚至與建國條件完全沒有關係。 台灣人民必須面對國際法理論與事實真相廢除中華民國體制,不廢棄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 制,不敢主張我們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一個與中國無關的國家,那麼我們就不可能建立屬於自己的「新而獨立的國家」。

中日和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已確認台灣法地位

中日和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已確認台灣法地位 1951年「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對台灣的領域主權之後,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就一直有效統治著台灣,主張擁有台灣領域主權。 此後,除了中國以外,並沒有其他國家主張擁有台灣,或是認為台灣的歸屬有爭議。所以台灣歸屬中國,依國際法來說並無爭議,由後來的歷史事實分析,國際社會也都未否認台灣歸屬中國。 例如,1952年日本與當時代表中國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定「中國日本和約」第3條、第10條,都出現「台灣及澎湖群島」的文字,顯示日本認定「台灣地區」屬中國。 又例如,在東西冷戰時期,美國也曾經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而此條約適用的範圍就是中國的「台灣地區」,可見美國也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中華民國」政府設在台灣,也被聯合國承認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從台灣出發前往聯合國開會。美國、日本及世界主要國家的駐「中國」大使館,也都設置在「台灣地區」的台北。 由此可知,主張日本放棄台灣之後,台灣屬於中國的說法有爭議,或是「台灣歸屬未定論」的說法,都不符歷史事實。

與其糾結已定未定 不如台灣人自已決定

與其糾結已定未定 不如台灣人自已決定 長久以來,台灣獨立的主流一直以「台灣法地位未定論」,作為台灣脫離中國獨立的要件,認為台灣不屬於中國才能獨立,認為台灣如果是中國的一部分就無法獨立。因此想盡辦法要找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並未歸還給中國的條約證據。 但是,這樣的論述不但對國際社會沒有說服力,台灣自我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下,對於獨立建國也沒有意義,且誤導台灣人民對事實真相的了解,阻礙獨立建國運動。 傳統的理論以「台灣在戰後歸還中國」是依據開羅宣言,然後論證「開羅宣言」並不是條約,所以不具備法效果。然而,開羅宣言沒有台灣歸還中國的效力,並未排除依據台灣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事實,台灣已經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何況,論及「台灣法地位未定論」時,台灣已經喪失主體性,必然淪為被其他國家或是國際社會決定歸屬的客體,反而使台灣人民喪失主導性,成為被利益交換的籌碼。 所以,當我們探討台灣「地位未定」,或該不該屬於哪一國的問題時,台灣就已經不是國家,不是國際法上的主體,而只是一個客體。因為台灣不是國家,所以才會有屬於哪一國的問題。台灣人將被動的任由他國決定命運。 由此觀之,台灣人民如果有意志獨立建國,就有權自決獨立建國,何必期待地位未定?何況,目前台灣自我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也使未定論很難成立。那麼台灣「地位未定」或台灣是否為中國的一部分,對獨立建國運動有何意義? 台灣人民應該自我廢除中華民國體制,才是獨立建國的出發點。

妨礙台灣獨立建國的三個誤導

 妨礙台灣獨立建國的三個誤導 台灣要成為國家,最核心的重點,是台灣人民要獨立建國的意志與行動,並非以「台灣不屬中國」為前提要件,也無關世界各國是否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蒙古人民共和國曾經屬於中國,但是1924年宣布獨立,證明只要有意志就可以分離獨立,建立屬於自己的國家。同樣的,台灣人民只要有堅定意志,決心終結中華民國體制,也可以建立屬於自已的國家。 相反的,再怎麼秏費精力找出各種證據、理論,證明今天的台灣確實不屬於中國,但是台灣人仍然願意維持著中華民國體制,繼續容認中國的舊政府統治著台灣,台灣也仍然無法獨立建國,而且會繼續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目前有三個誤導妨礙台灣獨立建國。因此不應該再浪費人力、資源去主張,沒有國際法學理依據的「台灣法地位未定論」、「台灣不屬於中國」等。 因為這些說法只會誤導台灣陷入三個安於現狀的危機: 1、誤導台灣人民以為中國無權併吞台灣,因此想維持現狀。 2、誤導台灣人民以為國際社會都必須支援台灣獨立於中國之外。 3、誤導台灣人民相信「維持現狀就是獨立」的謬論,放棄獨立建國的意志。 因為這三個誤導,對台灣人民的建國意志,或爭取國際社會持台灣獨立建國,都沒有任 何決定性作用。 甚至反而誤導台灣人民安於現狀,自以為已經獨立,或消極的只是依賴、等待國際社會幫助台灣建國。因此可以說,這三個誤導,不但無法達到建國目的,甚至會成為妨礙獨立建國的阻力。

台灣最嚴峻險境 人民誤解國家的定義

台灣最嚴峻險境 人民誤解國家的定義 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即使是在戒嚴體制的威脅之下,無論是台灣境內,還是海外的台灣獨立聯盟,都有許許多多,不分省籍族群,勇敢與明智的歷史記錄。 尤其直接承受白色恐怖的台灣境內,監獄中難以計數的台獨革命志士,1964年彭明敏師生的「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1970年泰源起義事件、1977年台灣長老教會發表人權宣言,主張「建立新而獨立國家」、1989年鄭南榕甚至為此殉道。 即使是刑法第100條思想叛亂罪的惡法,尚未修廢之前,民進黨也曾勇敢在1991年通過台獨黨綱。遺憾的是,戒嚴體制的威脅排除,惡法廢除之後,獨立建國運動卻反而停頓倒退,獨立建國的聲勢愈來愈弱。 特別嚴重的是,獨立建國團體內部,還出現「台灣已經獨立」、「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主張,使獨立建國運動幾乎瓦解。 所以,台灣獨立建國運動,應該再重新出發,說清楚「主張台灣已經獨立」是嚴重的錯誤,提出為什麼台灣還沒有獨立、還不是國家的理論與證據,以及說明台灣應該如何成為國家,建國最重要關鍵與步驟何在。

台灣無須自陷領域論與條約論的爭議

台灣無須自陷領域論與條約論的爭議  「國家論」、「領域論」、「條約論」是國際法最傳統、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條約論」,還是「領域論」,都是在處理國家和國家之間的事務或爭議。 但是,從過去到現在,這個世界還不存在一個名叫「台灣」的國家,因此,如果糾結在以條約論、領域論來探討台灣地位時,「台灣人民」將會處於被動的狀態,無法主動參與爭論。 唯有「國家論」才能使台灣人民成為主體,有主導權可以處理獨立建立國家的問題。否則,任何有關台灣地位的爭論,很容易就會由國際社會其他國家決定,「台灣」也無法成為有主導權的主體。 即使是目前屬於中國領土的福建省住民,如果他們希望從中國獨立出來,就可以依國際法「國家論」有關人民自決原則來追求獨立。 更不用說,長期不被北京統治的台灣,有更優勢的客觀條件,根據國際法的國家論,特別是聯合國成立後,「人民自決權」早己多次成為國際公約所重視與肯定的主流。 台灣人民研究國際法,有關台灣問題的探討,無須自陷於「領域論」、「條約論」的爭議,因為台灣還沒有國家地位,沒有主體性可以處理這些必需是國家才能參與的問題。 台灣人民要建國,必須以「國家論」為理論基礎,以人民自決權宣布獨立建國,這才是重 點。

全世界唯有台灣!必須列入公民教育的國際法常識

全世界唯有台灣!必須列入公民教育的國際法常識 國際社會從17世紀開始發展形成,最傳統、最重要、最基本的國際法理論,就是「國家論」、「領域論」、「條約論」,而探討這些理論的最重要前提,必須先是主權國家,才能成為論議的主體。 國際法的「國家論」,簡而言之,就是探討如何成為國家?國家是如何建立?亦即,人類歷史上的國家,應該怎樣而形成的理論。 首先,台灣要成為國家,最核心的要件,是在台灣的「人民」,表現建立國家的意志,再來才是主權、土地、政府等的基本條件。 當前的國際社會往來頻繁,由現代國際法建構的國際社會秩序之下,台灣要獲得進一步的安全生存與發展,就必須真正成為國家。 台灣人民必需要先自我主張是國家,也就是一定要宣布獨立,宣布建立台灣共和國。這是最根本的常識,但是卻常被台灣人忽略,所以國際社會也只能袖手旁觀,等待台灣人民站起來宣布建立台灣共和國。 其次,國際法上的「領域論」和「條約論」,必須是主權國家,才能成為論議的主體。如 果要討論戰後的舊金山條約,日本放棄台灣之後台灣領土歸屬的問題,因為只有國家才有資格主張領有,不是國家的台灣或是台灣人,是無法主張擁有這塊領土。 最後,屬於「條約論」的舊金山條約,是由當時的日本向四十多個國家承諾,不再主張台 灣是日本領土的條約。台灣人不是主權國家,無法參與條約的簽訂,也無法主張條約的相關權利。 所以國際法上的「領域論」和「條約論」,必須是主權國家才能主張與談論,這是很關鍵 的部分。 至於台灣人民可不可以自決獨立,當然可以。暫不論諸如美國獨立以來,國際法的「國家論」,特別是聯合國成立以來,從聯合國憲章到諸多國際公約,國家論也不斷確立「人民自決原則」,不必尋求條約依據,也與現行領域歸屬於那一國無關。

從國際法觀點探討「獨立」的定義

從國際法觀點探討「獨立」的定義 長期以來,台灣內部經常使用的「統獨」爭論,從國際社會、國際法觀點來看,其實有諸多錯誤、矛盾的說法。 國際法如果論及獨立的問題,一定是一個國家內部有獨立組織、運動團體要求分離獨立。 但是在台灣,主張台灣獨立的團體都認為,現狀下台灣不屬於中國。 問題是,經常被強調所謂的台灣、中國是一邊一國,在國際社會的現實上,卻架構出不符合國際法學理上,台灣已經「事實獨立」的說法。 如果,台灣已經不是中國或任何國家的一部分,那麼還有什麼獨立的必要?需要獨立組織或運動嗎?台灣的媒體與學術機構,一天到晚做統獨民調,豈不多此一舉? 因此,在台灣內部所謂統獨的用語或觀念,都與國際社會脫節、甚至相反,都無法套用國 際法的理論說明。 至今全世界只有中國這個國家(包括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前後兩政府),主張台灣是其一部分,也因為目前的台灣就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我們才需要追求獨立,如此才能符合國際法上「分離獨立」的理論。

與國際法相矛盾的台灣「統派」定義

與國際法相矛盾的台灣「統派」定義 長期以來,台灣內部經常使用「統派」「獨派」,進行政治立場的分類,但從國際社會、國際法觀點來看,台灣根本沒有「統派」,尤其是在放棄反共之後,只有主張「中國大一統」的投降派。 國際法如果要談論統一或統合,參與的主體必定是國家。例如:歐盟即是歐洲二十多個國家協議統一的過程。歐盟的成員法國、義大利等,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國際法上主張統一的前提,就是各個成員國必須是獨立國家,如果不是獨立國家,就不可能談論統一的問題,或是有統一的問題。 例如,東、西德在二次世界大戰後,不但是兩個國家,而且都是聯合國會員國,所以才有兩德統一的歷史。 反觀在台灣所謂的統一派,始終都否認二個中國,從蔣介石的漢賊不兩立,到今天的92共識,都一再強調「一個中國」。 但是,就國際法來說,唯有主張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另一個不同的國家,將來要邁向統一,如此才能稱為統一派。 事實上,台灣所謂的統一派,並沒有兩個不同國家的主張,反而堅持兩岸是一個中國, 雙方處於內戰對抗狀態,要求和談完成中國內部的大一統,客觀來說,應該稱為「中國大一統派」。 因此,在台灣內部所謂統一的用語或觀念,都與國際社會脫節、甚至相反,無法套用國 際法的理論說明。 因為,無論是國際法或國際社會的國家理論,必須是由兩個以上的獨立國家,有意願走向統合,才會出現「統一」的問題。 依此定義來看,台灣內部根本沒有「統一派」,只有投降北京政府的「中國大一統派」。

台灣生存發展的四個必要行動

台灣生存發展的四個必要行動 提升台灣建國聲勢,台灣人民必需面對事實,認清台灣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現狀下,台灣 無法成為國家,主張中華民國是國家、台灣已經獨立都是欺騙。 愛台灣與愛台灣共和國完全不一樣,建立台灣共和國才是國家,台灣共和國才有主權可以捍衛。台灣人民必需重新思考,如何提升台灣建國聲勢,如何從現狀的台灣地位獨立建國。 第一、宣布獨立,關鍵不在於是否有正式發表宣言或寫成文字,而是重視有沒有堅定、明確的向國際社會表達獨立建國意志。因此任何方式對外表達獨立建國的行動,就是宣佈獨立。 第二、現行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之下,台灣和中國就是同屬一個中國,分成兩個地區。所以廢棄中華民國憲法,就是表達獨立意志,就是宣佈獨立。 第三、廢棄漢賊不兩立,「代表中國政府」的外交政策,就是表達獨立意志,就是宣佈獨 立。 第四、申請加入聯合國,就是表達獨立意志,就是宣佈獨立。 台灣人民這樣的行動,才是建立台灣共和國的正確方向。 圖說:2023年9月16日聯合國副秘書穆罕默德(Amina Mohammed)於記者會回答有關台灣入聯問題時表示:「我認為會員國必須找到一種方法,來確保我們不會處於將人們排除在外的境地。每個人都很重要,無論是台灣還是其他。 我認為成員國找到解決方案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