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法觀點探討「獨立」的定義
從國際法觀點探討「獨立」的定義
長期以來,台灣內部經常使用的「統獨」爭論,從國際社會、國際法觀點來看,其實有諸多錯誤、矛盾的說法。
國際法如果論及獨立的問題,一定是一個國家內部有獨立組織、運動團體要求分離獨立。
但是在台灣,主張台灣獨立的團體都認為,現狀下台灣不屬於中國。
問題是,經常被強調所謂的台灣、中國是一邊一國,在國際社會的現實上,卻架構出不符合國際法學理上,台灣已經「事實獨立」的說法。
如果,台灣已經不是中國或任何國家的一部分,那麼還有什麼獨立的必要?需要獨立組織或運動嗎?台灣的媒體與學術機構,一天到晚做統獨民調,豈不多此一舉?
因此,在台灣內部所謂統獨的用語或觀念,都與國際社會脫節、甚至相反,都無法套用國際法的理論說明。
至今全世界只有中國這個國家(包括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前後兩政府),主張台灣是其一部分,也因為目前的台灣就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我們才需要追求獨立,如此才能符合國際法上「分離獨立」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