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獨立」的意義
「宣布獨立」的意義
國家必須具備領域、人民、政府等要素。但是,統治某些地域、人民、且有政府組織型態的政治體,卻不一定是國家。
即使具備成為國家的要素,如果人民沒有積極主動的建國「意志」,持續不斷向國際社會「宣布獨立」,表明建國的決心,就不可能成為國家。
因此,台灣要成為國家,必須要向國際社會宣布獨立!
雖然,世界上有不少古老的國家,未必發表過獨立建國宣言,或何時宣布獨立已不可考。但是,這些國家必定會一再宣布自己是獨立國家。
此外,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在宣布獨立建國之後,仍然必需繼續不斷宣布與堅持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面對任何被否認或忽視國家地位的狀況,更應該不斷宣布主權獨立,堅持維護自己的國格。
這就是國際法上「宣布獨立」的真正意義與重點所在,不能只是一時的宣布獨立。
台灣從未主動、積極、持續的宣布獨立或主張是新國家,所以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依國際法法理,當然不可能承認台灣是國家,或讓台灣加入,這與中國反對與否,並無必然關係。
台灣政客、學者常主張「已經事實獨立,尚未法理獨立」,或是「已經宣布過獨立,不必再宣布獨立」,這都是錯誤的說法。
無時不刻「宣布獨立」很重要,台灣政府與人民必須堂堂正正公開的「宣布獨立」,每一分每一秒持續堅持著獨立國家意志的表明,積極、持續的維護自己的國格,如此才有國際法上宣布獨立的效果。
所謂「已經事實獨立,尚未法理獨立」,或是所謂「已經宣布過獨立,不必再宣布獨立」,自以為中華民國是獨立國家,認為再宣布獨立是傻瓜,這些都是逃避獨立建國的錯誤說法。
一個國家,在必要時每一分、每一秒,都要不斷再一次宣布是獨立的國家。實際的政治行動更應該言行一致,必需廢棄中華民國體制,才能具體的顯示出台灣是獨立國家,才有國際法上宣布獨立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