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之差異

「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之差異

國際法上,有關「承認」的理論,「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是很重要的概念。國際法的「政府承認」和「國家承認」,其適用的區別是,新政權革命時的意圖,是要建立一個新政府?還是要建立一個新國家?

如果,革命運動所欲追求的,是推翻舊政府,建立新政府,那麼世界各國所給予的,就是政府承認。例如,伊朗的回教政權。

如果,革命運動所欲追求的是建立新國家,那麼世界各國就會認識到,該革命運動的主張,是想從母國分離獨立,基於客觀的事實認定,而給予「國家承認」。例如,美國的獨立建國。

必須強調的是,「國家承認」不能撤銷,但是「政府承認」可以撤銷。例如,英國與阿根廷為了福克蘭群島而發生戰爭,英國宣布與阿根廷斷交,關閉大使館召回大使,撤銷「政府承認」,但是,英國對阿根廷這個國家的「國家承認」是無法撤銷。

國際法上,並不能因為兩國之間的關係突然惡化,就可以撤銷對對手國的「國家承認」。國家對他國作出「國家承認」之後即不能撤銷,受到承認的國家即永遠存在,除非這個國家瓦解或被他國消滅,否則國家承認關係永遠存在。

「政府承認」是在一個國家內部,發生政變或動亂,而有新舊政權並存,各國為了政治經濟社會往來的需要,思考要承認那一個政權,是代表這個國家的政府,而決定給予那一個政權「政府承認」的情況下使用。

所以,國際法上的承認,建立新國家就是使用「國家承認」;如果是建立「新政府」,就是使用「政府承認」。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建立新政府,自我要求的是「政府承認」,獲得的也是「政府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