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週/從邦交國的建交與斷交來看台灣法地位

319週/從邦交國的建交與斷交來看台灣法地位


國際法上,「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有所不同,如果從過去中華民國與邦交國斷交與建交,來看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地位,只能認定台灣的法地位還是中國的一部份。


台灣各界對中華民國與邦交國的斷交都錯誤認知,以為是邦交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又誤認為,還有十幾個邦交國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


事實上,過去兩岸與各國的斷交、復交,都是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爭,誰才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


例如,七十多年前多明尼加(世界各國也同樣)與中華民國政府建交之後,就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政府,這是「政府承認」的問題。


因為如果是國家承認是不能撤銷的,即使AB兩國互相敵對,多明尼加與A國建交之後再轉而與B國建交,並不會對AB兩國的國家地位造成影響。多明尼加對AB兩國的國家承認也可以同時並存,同時維持外交關係。


然而,事實證明多明尼加只是做「政府承認」,並不是做「國家承認」,只能在台北與北京選擇一方建交往來,不可同時保持外交關係。因此,2018年多明尼加轉與北京政府建交,就必須與中華民國政府斷絕外交關係,。


截至2021年為止,與中華民國維持邦交的15個國家也是如此,都是政府承認,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代表全中國的政府。由此可知,斷交與否與中華民國是不是國家完全無關。


所以,中華民國體制下台灣的外交政策,一直被束縛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中,台灣的國際法地位當然就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台灣既然反對一個中國的九二共識,民進黨政府為何在外交政策仍然堅持一個中國九二共識,令人不解也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