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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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 他 與 建 國 相 關 之 問 題
五之1
〈維持現狀的矛盾性〉
★為什麼以追求台灣獨立為訴求的運動,總是沒有太多民眾支持?為什麼台灣民眾對於「維持現狀」沒有危機感?
如前所述,基本上,獨立建國運動者認為,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並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中國的一個叛亂團體;今日,何以大家不願意,或沒有熱情來參與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主要是因為大家不知道中華民國的地位只是一個叛亂團體,不相信所謂的中華民國體制並非國家,只是中國的舊政權(中華民國政府),是一個被新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打倒而敗退到台灣,並於台灣繼續叛亂的一個叛亂團體。
大多數的民眾誤以為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以為維持現狀的意義就是我們已經有一個國家,至於國際社會不給予我們支持,是因為中國的打壓;國際社會不承認我們是一個國家,是因為他們害怕中國。諸如此類奇怪的想法,使他們認為,暫時讓「中華民國」這個國家保護我們,維持現狀也不錯。
〔三大黨都說台灣是國家,只是用詞不同罷了〕
我常開玩笑地說,新黨說「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國民黨說「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國家,獨派的政黨及團體則說「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所以總共有三個國家在保護著台灣人,分別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以及台灣共和國;所以大家能夠安定地過日子、做生意、玩股票,而那些政客則可以繼續地賄選、貪污及舞弊,因為其他國家的國民只有一個國家可以保護他們的生存,而台灣人卻有三個奇怪的國家在保護著;所以一般民眾不會感覺到有什麼危機,不認為自己沒有國家,這也就是為什麼以追求台灣獨立為訴求的運動,總是沒有太多民眾支持的主要原因。
有關這一點,也是我們從事建國運動者所應該檢討的;為什麼明明沒有屬於自己的國家,而台灣的民眾卻沒有感覺到或不知道?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一般民眾和我們的認知不同,我們要如何以理論,以正確的常識、知識來說服一般民眾,使他們知道台灣不是一個國家,認知到獨立建國運動的重要性、迫切性。讓台灣民眾知道,國家是否存在比環保、治安、財經、社會保險等問題都重要;因為,台灣的地位甚至不如香港,只是中國的一個叛亂團體所佔據的地區而已,所以即使爭取再多的建設、再多的利益,把治安、環保弄好,都只是短暫的假象,當中國對台灣進行平亂、併吞、統一之後,所有過去用我們辛苦納稅所做的一切建設、福利都將一無所有。
由於一般的台灣民眾並不了解這些問題,所以由推動獨立建國運動的角度來看,必須要促使台灣人認清台灣沒有屬於自己的國家,「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中國的叛亂團體的事實,如此方能建立堅定的意志與熱情,來推動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試想,若是民眾認為我們已經有屬於自己的國家,那麼大家就坐在家裡喝茶、聊天、看電視、看報紙就好,何必關心、探討獨立建國問題?又何必去參與以獨立建國為主要訴求的運動?何必投身於獨立建國理念的宣揚?如果我們已經有國家,甚至有三個國家在保護台灣,那麼當然大家就會在家裡輕鬆地過日子。
〔建國的聲勢愈來愈弱是因欠缺宣揚正確的建國理論者〕
所以我們必須要加以了解,為什麼國際社會不願意支持台灣,甚至是孤立台灣,使台灣成為國際社會的孤兒?為什麼世界各國把台灣的兩千多萬人當作是不存在,不和台灣往來?彷彿是台灣得了黑死病一般,沒有國家敢和台灣交往。這樣,大家才能知道我們此時的處境為何?才能知道「維持現狀」是使台灣處於怎樣的危機之中。譬如香港人,他們了解自己的現狀只是中國實施一國兩制下的一個地區,於是香港人便會對自己的前途加以打算並有所覺悟。
獨立建國運動的推動亦是如此,必須使民眾正確地了解自己所處的地位與危機;否則,連獨立建國運動的推動者都認為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那麼一般的民眾將無法理解,既然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為何還要推動獨立建國運動?所以從運動的角度來看,我們更應該認清並強調此一觀念,再進一步地宣揚此一理念,使台灣民眾知道中華民國不是國家,而且是北京平亂的對象,如此大家才會知道自己所處地位的危險,獨立建國的運動才有可能獲得支持。
五之2
〈主權的觀念必須正確〉
★為什麼常常可以聽到台灣主權獨立,可是還沒有建國的說法?是不是可以說台灣主權已經獨立,但是台灣還未建國?
要證明或說明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尚未成功,台灣還未成為國家,基本上,現在許多人都犯了一個錯誤,都對「台灣主權」這四字產生誤解,我不知道台灣何時開始強調「主權」這兩個字?但是,在90年代學運的時候,我曾經在立法院廣場向學生提出主權國家的觀念,過去大家都說「台獨」、台灣獨立運動、台灣獨立建國,完全不曾強調主權,這就對運動本身造成很大的阻礙,因為國民黨以諧音向台灣人民灌輸「台獨」即是「台毒」的觀念,使台灣人民畏懼台獨。另一方面,因為不提主權就可以使中華民國體制冒充是國家,使一般人以為,像中國古代的地方割據、對抗中央的三國鼎立,也可以說是國家。
所以在台灣教授協會成立之時,我就提出要在章程中列入「追求」台灣主權獨立,並宣傳什麼是主權的要求。基本上主權是和國家密不可分的,是一體的兩面,國家一定要有主權,有主權才能成為國家;絕不可能說家庭的主權就是由太太掌握,這就會鬧笑話,開玩笑或許可以這麼說,但是主權卻非如此定義,不能把主權當作權力,把Sovereignty與Power混為一談。Sovereignty和Power不同,主權不是權力;所以,我們不能夠說大學的主權是由校長掌握,因為大學不是國家,所以沒有「大學主權」這種說法;家庭不是國家,所以沒有家庭主權,只有國家才能擁有主權或談到有關主權的問題。
〔對「主權」應有的基本認識〕
主權和國家是一體的兩面,是不能切割的,現代國家一定要有主權,有主權才是一個國家。譬如,印度在獨立之前一度曾經是受英國統治的殖民地,沒有主權,直到1947年才成為一個主權國家。同時,在有國家才有主權,有主權才是國家的前提之下,在談論有關國家主權層次時,主權前面的名詞就必然是一個國名,不可能是一個名詞,只有國名才能夠與主權一起使用。譬如歐洲,因為歐洲不是國家的名字,所以不可能有歐洲主權一詞,沒有歐洲主權這樣的概念,也沒有歐洲主權這樣的事實,「歐洲」和「主權」不能連在一起使用,因為歐洲並不是一個國家的國名。如果說日本主權,那麼這就是合理的,因為日本是一個國家,所以「日本」可以與「主權」二字一起使用,而成為「日本主權」這個有意義的名詞。
那麼有沒有中國主權呢?有﹗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天到晚都說要維持中國主權的完整,中國是一個國家,所以有中國主權這樣的用法。但是,「台灣主權」這樣的說法正確嗎?如果台灣共和國已經建立,才可能有台灣主權,在台灣共和國尚未建立,台灣尚未成為一個國家之前,台灣主權不可能存在,所以只能說是「追求」台灣主權,希望台灣有一天成為一個主權國家。但是,民進黨與一些獨立建國組織說要追求台灣主權;追求著追求著,卻不知於何時開始弄假成真,說成台灣已經獨立。真不知道這是自何時開始的,怎麼只有那些主張台灣已經獨立的人知道,而台灣民眾都不知道台灣的獨立紀念日是哪一天?
〔只有國家才可以擁有主權〕
所以,我們可以主張要追求獨立建國、要追求台灣主權,但卻不能自我膨脹的認為,台灣已經獨立、台灣已經有主權,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因為這樣的主張必須以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為前提,台灣成為一個國名,有台灣共和國或是台灣國這樣的國家存在於國際社會,才能提及台灣主權;不相信的話,大家可以去查世界各國的各項文件,包括歷史、地理、世界各國的國勢調查等,看看有沒有台灣這個國家。例如,巴勒斯坦為什麼被稱為解放陣線、解放組織,因為巴勒斯坦尚未建國;巴勒斯坦只能主張某一塊土地是其日後所欲建立國家的土地,希望擁有該地的所有權,以方便日後的建國,但是目前巴勒斯坦主權並不存在。譬如美國的加州、中國的福建,其地位都只是一個地方政府,所以並沒有主權,沒有加州主權或福建主權;而中華民國體制是一個叛亂團體的地位,所以不存在著中華民國主權。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也是用來騙台灣人的,在國際上只是一個笑話。
自從90年代提出主權的觀念之後,雖然許多人努力地宣揚傳達主權的概念,但是卻被當時執政的國民黨,被一些沒有國家觀念的團體,被一些害怕台灣人了解中華民國體制是一個叛亂團體的組織,有系統、有計畫地扭曲主權,這一個獨立建國的重要概念;他們甚至以「主權分享」來扭曲主權的意義。我們想想看,主權怎麼可能分享,一個國家就是一個主權,國家完整的主權怎麼可能分享?主權如果可以分享,那就變成兩個國家了。他們又說主權與治權不同,但是,主權就是涵蓋著國家絕對的統治權,所以不可能有主權及於中國大陸,而治權只及於台灣地區的現象,除非這是處於內戰狀態,才要戡亂反攻大陸。
所以基本上,主權就代表國家的統一與一體性,是不能分割的,國民黨說我們可以分享中國的主權,這就是欺騙台灣人不懂主權這一概念,台灣人到今天都還不了解什麼是主權,所以各黨才敢如此胡說八道,欺騙台灣人民。
舉凡中華民國在台灣主權獨立、台灣早已主權獨立、中華民國主權早就屬於台灣人民等等,諸如此類的說法,都是在扭曲主權的概念,使台灣人相信自己已經有國家,以為這個國家的主權就是台灣主權,誤解日本是放棄台灣主權,所以沒有任何國家可以主張擁有台灣的主權。這些說法都是嚴重地扭曲主權的觀念,一般民眾聽不出此類主張的謬誤之處,但竟然連致力於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學者、專家也在大眾傳播媒體上亂用、扭曲主權,這樣子朝野配合、合流,就會讓一般人覺得頗有道理,以為台灣是一個國家,所以朝野才一致地使用台灣主權一語。本來沒有台灣主權,但是這樣講久了,卻變成了以訛傳訛,造成台灣人誤以為有「台灣主權」,而有主權就是國家 ;就是這樣一再地扭曲許多觀念,使得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遲遲無法獲得成功。
〔談論「國家主權」,前面的名詞必須是一個國家〕
所以我們要認清,如果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則台灣主權也不可能存在,因為台灣不是一個國家的名稱。我們可以主張台灣的法律地位、台灣的前途尚未確定、台灣地區還在叛亂對抗中央、台灣人民認為台灣應該不受中國的統治,所以要追求獨立建國等等。譬如,彭明敏先生與黃昭堂先生曾經撰寫的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但絕不會主張已經有台灣主權;因為法律地位既然未定,那麼何來的主權?但是有一些所謂的專家學者,卻在報章雜誌上擅自將彭教授的主張更改為台灣主權未定加以引用,彭教授的主張明明是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怎麼會變成是主權未定呢,怎麼可能有主權是未定的呢?至於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目前是否正確、對現階段的台灣獨立建國運動是否有說服力、有所助益那又是另一回事,但是彭教授所主張的絕對不是台灣主權未定。
所以,主權二字是不能隨意扭曲的,台灣如果有主權,台灣就是國家,在主權二字前面加上台灣二字,就是表示有一個以台灣為國名的國家存在,但是這樣的國家事實上在國際社會並不存在,只有少數獨派團體的人自己這麼認為而已,甚至連台灣國這塊招牌掛在哪裡都不知道?雖然我們印發台灣共和國護照,但那只是我們為了要推動台灣獨立建國的一個象徵行為,追求台灣主權的一個意志表現,並不是真正有效的國家護照。我們必須面對事實,不能只是用一些似是而非的主張來欺騙自己。
另外,我想在此加以說明,主權就是主權,並沒有所謂的法律主權或事實主權之區分
,一些獨派的政黨、團體主張台灣有事實主權,但是沒有法律主權。我翻遍所有與主權相關的理論、書籍中,都沒有所謂的法律主權與事實主權的區分或用法,這都是在台灣的一些所謂專家學者自己發明的。由於那些專家學者知道自己的理論是矛盾的、行不通的,為了自圓其說而創造出來的名詞,所以他們提出台灣有事實主權,只是因為還沒有獨立建國,所以沒有法律主權等等奇怪的主張。我們必須進一步說明,就算這是為了推動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策略、手段而刻意提出的主張,但也不能以訛傳訛、弄假成真,不能顛倒是非黑白,不能讓一般民眾誤以為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基本上,中華民國體制在台灣不是國家,即使是國家,也不是一個以台灣為名稱的國家,在國際社會出現一個以台灣為國名的國家之前,「台灣主權」的說法都不可能,也不應該存在。國家與主權是一體的,如果台灣主權存在,那麼台灣就是一個國家,如果台灣是一個國家,那麼就不需要再追求台灣主權,不需要再追求台灣的獨立建國了;台灣如果沒有主權,台灣就不是一個國家,就只是一個中國叛亂團體所佔領的地區而已,我們只能努力來改變這個事實,追求台灣主權,但是不能感情用事的欺騙自己,這對獨立建國是非常不利的。
五之3
〈主權之定義〉
★有關主權的定義、性質,是否可以再詳細說明?
〔主權的歸屬、範圍與不可侵犯之最高性〕
主權,可以概略地由下列三點來說明。第一點,主權必有其歸屬。如果說台灣有主權,台灣已經主權獨立,那麼台灣的主權歸屬何在?屬於哪一個國家?這些都必需說明清楚。假設台灣這塊土地上有主權;那麼它的國名是什麼?如果是叫中華民國,那麼這一主權就叫做中華民國主權,可是如同前述,中華民國不是國家,是中國的舊政府。如果說此一主權叫做台灣主權,那麼應該有一個以台灣為國名的國家啊﹗但是這個國家在哪裡?此外,一個國家的主權,如果是掌握在皇帝、國王的手裡,那麼就是一個君主主權的國家,皇帝可以割讓領土給其他國家,因為皇帝擁有該國的國家主權。在民主國家中,主權則是由全體國民所掌握,所以這是一個國民主權的國家,國家的意思決定必須由國民作最終的確認,一般簡稱為「國民主權」,實際上是在形容「國民擁有主權」,這就是主權歸屬的另
一個意義。在此應予注意的是,必須先有國家為前提,才能討論主權的歸屬問題。
第二點,主權必有其範圍。如果主張主權無限大,及於全世界,那就是在吹牛,所以中華民國說它主權所及範圍有多麼廣大,包括中國大陸、蒙古等地區,全部都是它自己隨便胡謅的一派胡言;這樣,反而顯示它根本就沒有主權,只是一個叛亂團體而已。所以如果有主權,領土的大小、範圍應該是很清楚的。當然,在其領土邊界地區可能會有一些領土紛爭,但那並無礙;基本上,主權所要行使的範圍則必須非常清楚。譬如日本,日本所能行使主權的範圍就包括本州、四國、九州、北海道及其附屬島嶼。主權必須有一個範圍可以行使,沒有範圍的主權就變成是虛擬的。另一方面,主權的範圍還包括了其所統治的對象,也就是國民。所以主權的範圍涵蓋了兩個概念,一個是統治所及空間的概念,也就是領土;一個是統治所及對象的概念,也就是國民。主權所及範圍必需非常清楚,有效對
其行使管轄權;絕不能像中華民國所說的,它的主權所及於的對象不只2300萬人,還包括中國的十多億人,甚至包括在世界各國的五、六千萬華僑,指稱他們是主權所及於的中華民國國民,只是流落在世界各國而已,這樣的主張是很荒謬的,反而證明是沒有主權。我們看今天已經漸漸被各黨派政治人物所承認的中華民國體制,事實上並沒有明確的範圍,沒有明確的統治空間與對象,只是一個虛幻的,沒有主權的中華民國體制而已。
第三點,主權必須具有可以實質表示於外的性質。主權對內是最高的權力,對外則與其他國家的主權平等。我們看看香港有沒有主權?當然沒有﹗香港是中國的一部份,所以它的法律制定權、司法終審權都屬於北京政府。香港本身沒有主權,主權屬於北京,香港的特區政府是不具有主權的,特區政府對內不具有最高權力,因為在特區政府之上還有一更高的權力––北京政府。又譬如加州,加州有主權嗎?當然沒有﹗它的主權屬於華盛頓的聯邦政府。所以,從主權可以實質表現於外的性質來看,能夠和其他國家擁有同樣平等的地位、在聯合國有一個席次,以國家的身分參與各個國際組織並擁有席次,才可以說是一個主權國家。而不是讓自己附屬於某一個國家之下,不是在加入國際組織之時還要先聲明自己不是一個國家,聲明自己只是某一個國家的經濟體,這麼作只是更加證明自己沒有主權。凡此種種都可以顯示,中華民國沒有主權,我們也沒有一個名為台灣的國家,所以也沒有台灣主權;中華民國體制的存在反而使台灣不能在國際社會上與其他國家享有平等的主權地位。
如果說台灣是一個國家,可是這個國家的範圍到底有多大,大家卻都無法說清楚。到底有多少國民,沒有人能夠確定,政府也不知道;因此,只有獨派團體說是2300萬人,領土在台灣地區,這種說法與主張是沒有代表性的;台灣這個所謂的國家到現在都還是妾身未明,不曾明確宣示主權。我們甚至還設有蒙藏委員會管理西藏與蒙古,管理一個已經獨立且在聯合國擁有席次的蒙古,這樣是國家嗎?顯然不是,只是一個沒有主權的叛亂團體而已。中華民國如果是一個國家,怎麼可以不負責任的吹噓其擁有大陸主權,但沒有治權,這樣子怎麼可能成為一個國家?全世界也都不可能接受這樣的主張。換言之,由主權的觀念來看,台灣與中華民國體制仍然是沒有主權、不是國家。所以,主張中華民國是主權
國家,或台灣主權已經獨立只是尚未建國等等,這樣的論點都是錯誤的。
五之4
〈「必然是國家」與「可以成為國家」之間的差別〉
★為什麼我們有土地、人民、政府與軍隊這些國家的要素,卻仍然不是一個國家?
台灣具備這些成為國家的客觀條件,且不受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統治,這的確都是事實,但是這和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能不能成為國家完全是兩回事;因為,有土地、人民、政府與軍隊,卻不一定是國家譬如過去共產黨叛亂時,經過兩萬五千里的長征,於1936年在延安建立中華蘇維埃政府;他們有一個政府,毛澤東是他們的領袖,有延安地區這塊土地與生活在該土地上的人民,有一支稱為人民解放軍的軍隊,並且也向該地區的人民徵稅,照顧該地區的人民,組織政府、建設該地區,但是他們是國家嗎?當然不是,而且在當時還繼續被國際社會認定為是中國的叛亂團體,是一個與合法的南京政府對抗的叛亂團體,這是大家都很清楚的歷史。但是,為什麼中華蘇維埃政府有土地、人民、政府與軍隊,卻不是國家?因為中華蘇維埃政府並不是要分離獨立建立國家,它的目的是要叛亂,要取代南京的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1972年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著中國大陸廣大領域及人民,有政府及軍隊,人民解放軍還曾經在韓戰中與聯合國對抗,但是卻一直被美國及很多國家認定為叛亂團體。可見只有土地、人民、政府不一定就是可以成為國家。
〔有土地、人民、政府,不一定是國家〕
反過來看1971年以後的中華民國體制,看今天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就是和當年的中華蘇維埃政府,或1949年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樣的狀況,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本來就是要反攻大陸,推翻目前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想取而代之成為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因為只有如此,它才有存在的意義。所以,「在台灣」雖然有土地、人民、政府與軍隊,但是,這個政府從未表示要分離獨立成為一個獨立國家,甚至拒絕要成為獨立國家,一心一意只是要在「中國」之內解決內戰問題,當然無法成為一個主權國家。又,譬如美國各州,都稱為state,其字義也是「國家」,都有土地、人民、政府與軍隊,有州政府、州政府軍,但是美國的各州也都不是國家。所以,有土地、人民
、政府與軍隊,未必就是主權國家;相反的,做為一個主權國家,就必須有自己的土地、人民、政府與軍隊。這兩者間並不是等號,就像有四個邊的四邊形未必是正方形,而正方形必定是有四個邊是一樣的道理。
台灣地區雖然具備建國應有的客觀要素,卻沒有建國意志這個主觀要素,一天到晚只想和中國和談、想著與中國統一、維持中華民國叛亂體制、主張自己是中國人,完全沒有想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意志,這樣怎麼能夠建立自己的國家?怎麼能夠成為一個國家?所以當然不能建國成功;因為台灣人根本沒有建國的意志,台灣人不想建立自己的國家。
〔台灣人有前所未有的建國條件〕
另一方面,如果由獨立的條件來看,台灣人實在是很幸運,人類歷史上,沒有一個國家在追求獨立建國的過程中有像台灣這樣好的條件,有台灣海峽作為天然的屏障,有屬於自己的精良軍隊,有各種管道可以取得先進的武器,有強盛的經濟力,我們沒有受到中國政府的實效統治、中國人民解放軍也沒有在台灣本土巡邏、警戒或鎮壓我們,我們具備了人類有史以來最好的建國條件,但是為什麼卻未能形成建立自己國家的意志?為什麼願意繼續做一個中國的叛亂團體?
這些問題其實就是我們台灣人自己所應該反省的。世界上許多建國條件比我們差的人民都建國成功了,而我們有這麼好的條件,竟然因為害怕中國武力犯台,害怕美、日不支持台灣獨立建國、害怕發生戰爭,因為這樣的心理因素,所以遲遲不敢獨立建國,只想維持叛亂偏安的現狀。有這樣好的條件都還不獨立建國,台灣人還在等待什麼?難道要等世界各國拜託我們獨立?等國際社會簽約保證讓台灣獨立?等中國發公文核准台灣獨立?這樣的事可能發生嗎?
台灣有這樣好的條件都還不敢獨立,當然就不可能成為國家。沒有建國的意志、不敢用台灣共和國的國名申請加入聯合國,不敢主張、宣佈自己是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也不敢清楚向國際社會表明台灣與中國是國與國的關係,是兩個不同的獨立國家,當然就不可能建國,台灣也就無法成為國家。更何況,如果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我也不需要在這裏否定台灣是一個國家。在此說明,主張台灣不是一個國家並不是要滅自己威風,而是陳述事實,希望台灣人不要沉迷在維持危險的中國叛亂現狀中,早日形成建國的意志。
五之5
〈中華民國可以消滅嗎?〉
★為什麼包括民進黨的許多所謂獨派團體,他們主張中華民國或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可是卻又要消滅中華民國呢?
〔錯誤的前提導致錯誤的結論〕
有關建國基本理論派所主張的「中華民國是叛亂團體」的說法,也正是我們在傳達台灣獨立建國基本理論時,另一個受到其他傳統獨派團體攻擊的地方。傳統獨派認為,主張中華民國是叛亂團體相當危險,也失去我們自己的立場。他們認為,台灣有政府、人民、土地、軍隊,為何不是國家?為何是中國的叛亂地區?而民進黨掌握政權後,反而發展出「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的說法。其實今天來談這些問題,比研究憲法、國際法更頭痛,因為很難對這麼簡單的觀念再進一步詳加說明,有時甚至三更半夜想到一些說明方法,都必須馬上錄音做記錄,思考一些如何導正錯誤觀念的簡單例子。我在想,如果中華民國是國家,為何我們還要建國?所以我認為,探討中華民國到底是不是國家,是建國運動相當重要的課題。如果中華民國是國家,事實上也不用說服我們這些基本理論派,應該將精力
放在說服歐美各國、日本、北京,民進黨政權更應寫出白皮書,讓國際社會知道中華民國早就是一個國家,以後台灣不會有台獨運動或建國運動,因為我們早就有國家了。我們要請主張中華民國是國家的人,將其理論說明清楚。國防部的主要將領幹部前些日子表示,他們只要效忠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是他們的國家,這些話聽起來很有道理,也很感動這些軍人這麼愛國,但是如果有一天他們了解事實真相,發現所謂「中華民國」根本不是國家,則心防的瓦解將導致軍事防衛的崩潰,如何維護台灣安全?所以,如果中華民國是國家,實有必要告訴他們,中華民國從何時成為國家?如何建立的?國家在哪裡?和中國的關係如何?有關這些問題在這本書的其他章節都已清楚談論,在此不深入探討。
〔「兩國論」亦需一套理論基礎〕
如上所述,如果中華民國是國家,則我們不須再探討建國的基本理論,。天之所以探討這些理論,就是因為中華民國不是國家,它只是被拒絕承認的中國舊政府;而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它就是中國的叛亂團體,台灣則是受其統治的叛亂地區。例如,德國之音記者訪問李登輝時問到,你們做為中國叛亂的一省有何感覺?當時李登輝一時惱羞成怒說我們是國家,可是這種說法,人家還是聽不懂,因此他也必須建立一套理論基礎;從許多歷史文件和中華民國政府的所做所為,也都是認定自己是政府。中華民國從未主張過自己是在建立一個新國家,而原來的中國被這個新國家消滅等;所以如果中華民國是一個新國家,這些理論都必須交待清楚。今天台灣的領導人、各黨派,甚至包括所謂獨派的學者專家,如果連政府和國家都分不清楚,那麼獨立建國怎麼可能成功?而外國人又怎麼聽得懂?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宣佈獨立,國際社會也不知台灣在宣佈什麼?到底是國家的獨立呢,還是其他奇奇怪怪什麼東西的獨立?
〔新國家的成立與政府的變動〕
我們可以這麼說,有國家必然有中央政府,但是一個政府背後不一定有一個國家;因為這個政府可能是被推翻的舊政府,也可能是個地方政府,也可能是像過去共產黨在延安建立的叛亂的中華蘇維埃政府。所以,我們不能說中華民國政府背後一定有個國家。那可不一定﹗因為這個國家可能已被另一個政府所代表、所取代。所以,中華民國這個地方性政府、非法政府,或是被拒絕承認的舊政府,雖然因其他政治因素還暫時存在,它也有總統、國會議員、軍隊,也還能在內部使用聽似國家名稱的「中華民國」,但是事實上它只不過是一個政府,一個被廢棄的、叛亂的政府,而其背後並無一個國家實體存在。雖然目前有二十多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但是這也是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的「政府」,並非承認中華民國是個「國家」;這種承認在國際社會上並無任何意義,也
是我們一再強調的政府承認和國家承認不同之處,有關這些問題,在這本書其他部分也都有清楚說明。我想再次強調,如果連政府與國家都分不清,不要說宣揚給兩千多萬人知道,要進一步說服國際社會,或想在國際社會立足成為主權國家,就更是不可能了。台灣的領導人、各黨派的理論專家至今仍分不清國家和政府的區別,也不了解分離獨立和政府變動之間的差別;我實在不知道為什麼中華民國是國家?而台灣又要如何建國?
其次,我們所主張的分離獨立,就是要和原來的國家分離,建立另一個新國家,而原來的國家則依舊存在,不可能被消滅。政府的變動則是為了取代原中央政府,如果是合法推翻,就是政權交替;如果是非法推翻,就是革命政府。因此,建立新國家和建立新政府是完全不同的主張。例如,伊朗的柯梅尼推翻巴勒維王朝,就是建立新政府而非建立新國家。如果當初柯梅尼主張建立一個新的回教國家,則他必須留下一片生存的土地給巴勒維王朝,繼續維持原有國家。主張分離獨立才能建立新國家,如果只是將原政府推翻,則只是建立新政府,不是建立新國家。反之,加拿大的魁北克、以色列的巴勒斯坦,則是要建立新國家,所以加拿大的魁北克不會主張消滅加拿大政府,因為他們的訴求是分離獨立,建立一個和加拿大不一樣的國家,而其母國加拿大則必須仍然存在。巴勒斯坦的情形也一
樣,以色列這個國家仍然存在,而巴勒斯坦則是要建立一個巴勒斯坦國。因此,一個新的政治力量出現,其主張到底是要建立新國家,或是要取代舊政府建立新政府(新朝代),其訴求必定相當清楚。
〔從革命主張看新國家與新政府的成立〕
接下來,看中華民國成立當初又是如何呢?我們知道孫文革命時是要「推翻滿清政府」,他並沒有要消滅幾千年的中國或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另一個新國家,不管其對外言論或歷史文件都未曾有過這種記載。如果當初中華民國有過這種主張,也必須讓中國(當時的大清帝國)有另一生存空間,或主張讓中國分裂,變成兩個國家。所以,中華民國只是當時中國這個國家新的政府、新的朝代;而1949年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從來沒有要消滅中國這個國家,他們只是要消滅由國民黨所執政的腐敗的國民政府(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來沒有主張要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所以,一般所謂〔十月一日建立「新中國」〕的「新」,也只是1949年當時對內發表的形容詞,目前都用「建政」(建立新政府)。在聯合國也沒有以新國家身份,用申請的方式加入,而是使用取代中華民國政
府的方式,是代表中國的席位,是以新政府的姿態出現,要求各國承認他是新政府,並拒絕形成「兩個中國」,這和過去的東西德或現在的南北韓,是完全不一樣的。中華民國政府從未建立過這種國家體制,即使現在也未在理論上說明清楚。如果建立兩個中國的體制,應該如何去做?我們敢做嗎?建立兩個中國是否比建立台灣共和國更容易、更安全,或是更困難,或是絕對不可能等,這些都是比較衡量的問題,是可以討論的,但是我們一定要分清楚,國家和政府有何區別,我們不能把政府模模糊糊地當做國家,或想利用中華民國體制,而說建國已經完成。
一方面,一些所謂獨派團體認為,要先消滅中華民國,才能建立台灣共和國,這也是完全沒有弄清楚中華民國不是國家的道理。中華民國不是國家,取代它或消滅它都與台灣建立國家無關,建國仍然是要宣佈從中國分離獨立。所以目前2300萬人是共同生活在叛亂的台灣地區這一條船上,要建國或是不建國都可以冷靜思考,互相消滅來消滅去都不能解決問題,高喊消滅中華民國根本無法建國,甚至與建國無關,徒增內部情緒性紛擾罷了。
〔連國家、政府都分不清楚的台灣官員〕
其實我們從小所受的教育也是一樣,例如要推翻萬惡共匪匪偽政府、解救大陸同胞、反攻大陸等口號,都是以要推翻、取代新政府的立場,是要復辟、恢復舊政府統治中國的力量;但是,不知從何時開始,忽然間兩岸變成兩國,中華民國在台灣忽然間變成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如果已變成一個國家,也必須將來龍去脈、所有理論講清楚,否則沒人可以對此新國家加以承認,或知道你已是一個國家。國際社會不可能來幫我們說話、解釋,或接納我們是國家,甚至可光明正大拒絕我們,這就是今天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被孤立、被打壓的重要原因。中華民國這些自稱為總統、外交部長、中華民國政府發言人,連政府、國家都搞不清楚,成天說一些幼稚、無知的言論,而國際媒體只有暗笑在心。雖然如此,但是日本、美國他們不須要教我們這些理論,因為對他本國並無任何利益可言。哪個傻瓜像我一樣還在此宣揚這些理論?為什麼我要這麼做?只為了台灣。外國人不會管我們這些,最好我們繼續胡說、維持現狀,這樣他們才可從中謀利,讓他們在各種經濟利益上予取予求,武器也可賣貴一點,結果只是使台灣變成世界各國的殖民地。
五之6
〈支持獨立運動與內政干涉〉
★國際社會如果支持台灣的獨立運動,常被中國指為干涉內政,國際法上如何認定是否為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
〔主動性與人民自決〕
一個國家的行為是否涉及干涉他國的內政,主要看該國的行為是否是主動的。譬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獨立運動,假設法國與加拿大之間的關係不睦,假設魁北克省的人一向樂意作為加拿大聯邦的一份子,而法國政府為了要使加拿大政府無法順利統治國家內部,故意運用某些資源,主動煽動魁北克人叛亂,並提供金錢、武器等各方面的援助,使魁北克人從事分離獨立運動,在這樣的狀況下,加拿大及其他國家就可以指責法國干涉加拿大的內政。
但是今天的事實是,居住在加拿大的法裔魁北克人,其本身的意願就是要從加拿大分離獨立,自己自動自發地推動獨立運動,進行自決投票。如果法國表示支持魁北克獨立運動,主張應該尊重魁北克人的意願,那麼加拿大也不能指責法國干涉內政,因為魁北克獨立運動是魁北克人所自動自發進行的,並非受到法國的煽動,法國只是表明應該尊重魁北克人的意願,所以這不是干涉內政。
其次,如果中國的廣東省聲稱要從中國分離獨立,那麼世界各國都會認為廣東有從中國獨立的資格與權利;因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的權利,這在「聯合國憲章」、「賦予殖民地及人民獨立宣言」、「友好關係原則宣言」中均清楚揭示此一「人民自決原則」。所以,國家是否構成干涉他國內政的關鍵,在於該地區人民的意志。譬如香港並沒有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意願,如果英、美等國主動提供各項支援煽動香港獨立,才有可能構成干涉他國內政的狀況。
因此,要認定一國的行為是否干涉他國的內政,首先要看該行為是否是該國國民主動的行為,如果是,就不構成干涉內政;其次就是要看該行為是否涉及人民自決,如果是,就不構成干涉內政。當然,還有其他並不構成干涉內政的行為,譬如違反國際法上所禁止的集團虐殺、人權侵害等強行法規,此時世界各國所作出的制裁,便不構成干涉內政;北約空襲南斯拉夫,聯合國出兵科威特均屬此例。
再反觀台灣今日的獨立建國運動,台灣人自己沒有主動展現要從中國分離獨立的建國意志,卻寄望世界各國支持台灣獨立,希望獲得各國支持台灣獨立的保證才要獨立建國;這是很可笑的,因為既然台灣人自己沒有要行使人民自決的決心與行動,世界各國又為什麼要拿熱臉來貼台灣的冷屁股,甚至還要因此而背上干涉他國內政的罪名?所以如果台灣人民站起來,主動、積極的從事獨立建國運動,則世界各國的支持就不是干涉中國內政。
如果像現在,台灣人想繼續維持中國叛亂體制的現狀,各國若支持台灣獨立就屬干涉內政。
五之7
〈人民自決與建國〉
★推動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是不是需要以人民自決權作為理論基礎,國際法上是否明確保障人民有自決獨立的權利?
〔受異族統治壓迫民族的「人民自決權」與單一民族的「人民自決原則」〕
國際法上關於人民自決的理論主要分為兩種,其一是在聯合國憲章及相關宣言明確揭示的「人民自決權」,此種自決權建立在要求自決的民族,與掌握國家權力、進行統治的民族,二者在宗教、文化、語言、血統等方面均不同,不但不是同一個民族,甚至還遭受另一個民族的打壓、虐待、奴役,此時受壓迫的民族就可以起而要求自決,世界各國也都認同受壓迫的民族有自決的權利。所以美國、北約等世界各國都支持、介入科索沃的獨立運動,因為科索沃的條件完全符合上述的人民自決權。
此外,人民自決權的主張,必須是該民族受到壓迫,譬如美國國內的黑人或印地安人,因為沒有受到壓迫,所以不會作人民自決權的主張。此外,如果一個民族是散居於各地,不是生活於一塊固定土地上,那麼也無法主張人民自決權。譬如吉普賽人因為散居在歐洲各國,所以不可能主張人民自決權;而猶太人過去也是如此,所以才特別要從世界各地群聚到以色列的迦南地,在那一塊土地上建國。
其二是在單一民族國家中,雖然具有同樣的宗教、文化、語言、血統等,但是某一地區的人民不願接受中央政府統治,而要求自決的「人民自決原則」。譬如,今天同樣是漢民族的台灣人民要求自決獨立,雖然台灣人民如果有勇氣要求自決獨立,但是國際社會的認定是,台灣人民有自決的原則,但是,這只是原則,不是權利,所以國際社會沒有義務支持,也不一定要介入。
面對中國的武力犯台,國際社會若是要支持台灣,也不像支持科索沃那般地有立場,因為科索沃與南斯拉夫是不同民族,科索沃人有人民自決的「權利」;而台灣人與中國人為同一民族,台灣人只有自決的「原則」,只有靠自己的實力爭取獨立建國。又譬如西藏,為什麼世界各國會給予西藏較多的關心,甚至邀請達賴喇嘛到聯合國大會,各國國會演講;而李登輝卻未獲同等對待,甚至被拒絕發給簽證?因為西藏是一個與漢民族不同的民族。所以,必須是一個不同的民族才享有自決權,在單一民族國家的人民則無此種權利,這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賦予殖民地及人民獨立宣言」、「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保護獨立與主權宣言」中均清楚揭示。所以,像史明先生等台獨運動者主張,台灣的獨立運動一定要主張台灣是一個不同的民族,一個與漢民族不同的台灣民族,這是主張自決獨立正
確的方向;因為只有不同民族才能有自決的權利。
但是,一個民族的形成並不是如此簡單,雖然四百年或五十多年來台灣的價值觀、經濟、社會等方面都與中國有著很顯著的差異,但是國際社會卻未明確認定所謂的台灣民族已經形成,除了國際間的宣傳不夠之外,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出在我們自己的教育、認知,甚至當我們自己的民意調查,都還有七成的人認為自己是中國人時,那麼要如何使國際社會認為台灣民族已經形成?
主張台灣民族主義,以人民自決權建國並非不正確,只是台灣民族尚未形成,缺少一個有力的基礎支撐人民自決權。但是,我們即使不依靠人民自決權,也可以憑藉著自己的意志,以及為分離獨立犧牲的覺悟,依據自決的原則建立國家。譬如過去很多單一的民族(日耳曼、英格魯薩克遜)都經由分離獨立而建立不同的國家。所以,有關民族、種族、國民(nation)的定義與觀念,也必須先界定清楚才能進一步探討此問題;但是,要爭取分離獨立,並不需要先證明自己是一個不同的民族。
五之8
〈美國內戰與獨立〉
★美利堅聯邦(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南方主張州權與蓄奴各州,於1861年2月制定憲法,成立美利堅邦聯(The 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總統為戴維斯,此一新國家在獲得國際社會承認之前,即於1865年6月被林肯所領導的美利堅聯邦消滅。雖然一般都稱此戰役為美國內戰、南北戰爭,但是就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反對蓄奴的美利堅聯邦消滅主張蓄奴的美利堅邦聯,這是否構成干涉他國內政?甚至進而消滅他國?或者只是美國弭平自己國內的叛亂團體?
美國南方雖然從美利堅聯邦分離獨立,成立了新國家,但是北方認為南方是叛亂團體,所以聯邦政府要平定美國的內亂。如果當時北方無力消滅南方,南方在戰爭中獲勝,那麼今天就會有兩個美國。此外,譬如過去的巴拿馬是哥倫比亞的一省,在巴拿馬宣佈獨立後,哥倫比亞政府就開始進行平亂,雖然巴拿馬建立國家,但是哥倫比亞政府認為這是叛亂,所以行使母國的權利進行平亂,但是哥倫比亞政府最後戰敗,所以巴拿馬獨立成功。
就國際法來看,首先,當一個國家宣佈由其母國分離獨立之時,新國家必須證明其有能力持續地維持國家的獨立,如果面臨其母國的平亂行動時,國際社會就還要加以觀察,暫時避免對其作出國家承認,如果有必要與該地區進行往來時,通常先對其作出「國家承認的事實承認」,待其獨立狀態確定後,再給予「國家承認的法律承認」。
在南北戰爭期間,法國也曾考慮是否給予美利堅邦聯國家承認,但最後是作交戰團體承認,因為其是否能持續保持自美利堅聯邦獨立的狀態尚未確定。依據當時的國際法,每一個國家都有權弭平內亂,維護本身的領土及主權完整,所以結果就取決於,追求分離獨立的一方是否有堅定的意志與決心。雖然建國的過程中,他們曾遭到母國鎮壓而失敗,但是仍然可以轉而進行游擊戰,成立地下組織繼續從事分離獨立運動。譬如,美國今天也仍然有南方獨立運動組織的存在,只是它的勢力很小,但是,如果有一天其勢力壯大,分離獨立運動成功,那麼就可以建立國家。所以,國際社會認為一個地區有權追求獨立,並不表示國際社會必須支持獨立運動或保證獨立一定成功。
其次,在南北戰爭當時的十九世紀,國際法尚未發展出人民自決的理論,也還未發展出分離獨立的理論,這些都是在二十世紀才發展出來的理論。即使在今天,南方要分離獨立,也是依據人民自決原則,而不是依據自決權,因為美國南方與北方並非不同的民族;但是最重要的,還是要靠是否具備建國的意志與實力。
五之9
〈聯邦、邦聯與國家主權〉
★在南北戰爭發生之前,南方七州(南卡羅來納、密蘇里、佛羅里達、阿拉巴馬、喬治亞、路易斯安那、德克薩斯)根據州權理論,視憲法為各州所簽署的一份合約,認為北方各州拒絕執行逃亡奴隸法,等於間接否認南部各州的平等權利,為了恢復州的平等權,於是退出美利堅聯邦,另組美利堅邦聯。而美利堅聯邦卻對退出聯邦的南方各州發動戰爭,這是否表示美國具有霸權心態?
這個問題涉及聯邦制度與邦聯制度的差別。在邦聯制度(或稱國協)下,每一個成員都是擁有主權的國家,所以成員國可以任意決定是否退出邦聯。譬如大英國協或俄羅斯獨立國協即屬此例。
但是在聯邦制度下,成員雖然仍稱為國(State,或是州、省),但是卻沒有主權,而由聯邦政府掌握國家主權。所以,如果聯邦國家的某一個邦想要脫離聯邦而獨立,就必須獲得聯邦政府的同意。譬如美國南北戰爭時南方七州要從美利堅聯邦獨立;魁北克要爭取從加拿大聯邦分離獨立均屬此例。魁北克獨立運動與美國南方七州獨立運動最大的不同在於,魁北克獨立運動採取和平的人民自決主張,因此加拿大的總理也指出,即使支持魁北克獨立的自決投票超過半數,加拿大也未必會讓魁北克獨立,結果只有靠魁北克人不斷地表現分離獨立的意志,最後讓加拿大聯邦政府不得不放棄魁北克,承認魁北克的獨立建國。
所以,假設以目前的國際法來看,美國聯邦政府雖然有權利對要求分離獨立的各邦採取行動阻止其獨立,但是如果以武力方式,殘暴無差別的攻擊人民,則必然引起國際社會抵制,甚至自己內部國民也會反對。當今的國際社會已經不可容許以霸權心態任意鎮壓獨立的主張。
五之10
〈中華民國憲法與建國〉
★台灣不是國家,所以沒有主權,但是卻依據一部中華民國憲法,維持中華民國體制,這對台灣的地位是否有幫助?
中華民國是在過去某個階段代表中國的政府名稱,在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中國的時期,中國人民約有五億多人,選舉國民代表,於1946年在南京制定一部名為中華民國的憲法。中華民國政府敗退來台之後仍然繼續使用這部憲法,並據此主張中華民國的法統沒有被消滅,把國家政府的合法性、存在與否,完全歸結於一部「憲法典」,這都是在欺騙台灣人。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以後,隨即召開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宣佈廢棄中華民國憲法與所有法律,制定新的中國憲法,所以世界各國的憲法學者都認為,中國於1952年制定新憲法,其後經過四次的制憲,最後一次是在1982年,再度制定現行憲法;所以,中華民國憲法早就被中國人民廢棄。可能有人會問,中國人怎麼可以廢棄中華民國憲法?這是很奇怪的問題,中國人既然可以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又為什麼不能將其廢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社會所承認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當然有權在自己的領土,以自己的人民來廢除中國舊憲法,制定新憲法。另一方面,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沒有廢棄中華民國憲法,這就更加表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台灣是中國的舊政權所統治,是不肯接受中國新政權統治的叛亂團體。如果台灣不願意受中國統治,而且是一個國家的話,就應該制定一部以台灣為主體的新憲法,而不是聲稱中國11億人民廢棄中華民國憲法無效;難道,在台灣的2300萬人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就仍然有效?而且可以要求中國11億人民遵守且不可廢棄?
過去國民黨欺騙台灣人,聲稱不能讓國大代表退職,因為他們代表中國的法統;由當時三千多名國代所制定的憲法,必須由這些國代廢除,淪陷大陸匪區的中國人民沒有權利廢除這部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佈廢除中華民國憲法是無效的。過去這50年來,國民黨政府就是以這種憲法法統的說法,主張中華民國憲法未被廢棄,仍是對中國有效的憲法,依此憲法組成的中華民國政府才是中國合法的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匪偽政權,應加以戡亂。
但是這樣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當初制憲的所謂法統國大代表會死亡;難道說,我們得等到老法統復活才能修憲或廢棄憲法?這是不可能的。何況一個國家的主權也不可一直由制憲的代表所掌握,民意代表是有任期且必須定期改選的,只有國民才是國家的主權者,不可能有容許萬年國代的憲法存在。如果真要維持法統,應該請那些老法統回到北京、福建等地,看看能不能連任,看看中國人民會不會投票給他們繼續擔任國大代表。
現在那些所謂代表中華民國法統的國代大都去世、退休了,台灣地區新選出的國代也不能代表中國人民的民意,但是台灣人民與各政黨卻仍無知地相信中華民國的法統,甚至還煞有其事地進行修改中國舊憲法的活動,這實在是很荒謬的。台灣既然不是國家,沒有主權,就沒有制定最高法律的權力,當然也就沒有憲法。雖然;我們雖自認為有一部中華民國「憲法」,但是其合法性、正當性甚至還不如香港的基本法,充其量只是一個叛亂團體的約法,是叛亂地區最高位階的法律,以此法律要求叛亂地區的人民納稅、服兵役。
所以,並不是隨便抱著一個叫做憲法的法律就真的是憲法;台灣如果不成為國家,則這部憲法典只是叛亂團體的約法、組織法而已。台灣今天或許可以算是人類社會有史以來,最有法制度、最有組織、最像樣的一個叛亂團體,但是其法地位終究只是叛亂團體而已。
〔先有國家才有憲法〕
總之,先有國家才有憲法。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法典,然而如同前述之政府承認,亦必須以國家存在為其前提。既然中華民國政府並未主張自中國分離獨立成立新國家,而中國之合法政府代表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目前這不「中華民國憲法」之合法性自然受到質疑;因此,臺灣內部又有不少人將承認外蒙古問題帶往這部不具合法性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中討論,或是拿美國憲法說明正副總統排除條款,無非又是另一「錯誤前提導致錯誤結論」下的產物。
五之11
〈制憲與建國〉
★台灣現在進行的修憲,是由台灣地區所選出的代表對中華民國憲法進行修改,這是否算是制定新憲法?一個國家制定新憲法時,是否可以移植或抄襲其他國家的憲法?
〔先建國再制憲〕
這牽扯到台灣的地位,如果台灣是一個國家,當然可以制定憲法。一般制定新憲法的情況有二,其一是新國家成立制定新憲法,因為新國家不可能有舊憲法可以修改;譬如菲律賓脫離美國統治而建立國家時,就制定了新憲法。
〔新政府也可制憲〕
其二是一個國家的舊政府被推翻,新政府或者人民認為舊憲法已經不適用,所以廢棄舊憲法,制定新憲法。譬如菲律賓的馬可仕政府被推翻後,新政府就制定了新憲法。同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新國家,而是代表中國的新政府,新政府於1952年廢棄中華民國憲法,另外制定屬於中國的新憲法。所以,世界各國的憲法學者都認為中國幾千年來的第一部憲法是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二部憲法是195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此外,韓國的學生運動推翻朴正熙政權之後,也制定了一部新憲法,這些都是屬於新政府建立後制定新憲法的例子。換言之,制定新憲法的未必是新國家,但是新國家必然會制定一部新憲法。所以台灣地區選出來的代表,在主張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有效憲法的前提下,進行各種修憲活動,不但沒有正當性、合法性,而且根本無意義。
一部新憲法的制定,可以美國、英國、日本等先進各國的憲法作為藍本,因為這並不是移植或抄襲,而是把人類社會共同的價值理念實現在憲法中;包括人權保障、權力分立、國民主權等立憲主義的原理。各國都會歡迎其他國家仿其憲法,依據立憲主義的原理設計憲法條文。
五之12
〈制憲和修憲的不同〉
★一個國家的新政府成立後,如果認為舊憲法不合時宜,除了制定新憲法之外,也可以修改舊憲法,那麼制憲與修憲二者有何差別?
〔制憲權位階高於憲法〕
制憲和修憲的差別,首先牽涉到法程序的問題。就憲法的法理來說,修憲權是制憲權的一部份,修憲其實就是納入憲法體制內的制憲權,所以一般國家的憲法都規定有修憲的手續、程序。但是,制憲權的位階則比憲法還高,制憲權可以制定憲法,所以憲法中不可能規定制憲權不能廢除憲法,也不可能規定制憲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怎樣的手續、程序,而是只要人民展現其實力,仍然可以廢除舊憲法,制定新憲法;因為制憲權是超越憲法而存在的。
同理,國民主權也分為兩種,其一是超越憲法而存在的國民主權,是自然法下的國民主權;據此,國民可以革命、政變、推翻政府及憲法體制,行使抵抗權。其二是憲法體制內的國民主權,是實定法下的國民主權;亦即憲法中規定,修憲除了由國會提案討論外,最終必須經由全體國民投票決定是否通過修憲案。
在此必須認清的是,修憲權只是制憲權的一部份,修憲權的存在並不能否定制憲權,即使是在憲法中規定只能修憲而不能制憲,只要人民展現實力,仍然可以廢除舊憲法,制定新憲法。所以,即使在中華民國憲法條文中,規定凍結制憲權,規定中國人永遠不能制定新憲法,必須將此一部憲法法統千年萬年地延續下去,也只是形同綴文;因為不可能使195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無效,不可能使中國人民永遠不可行使制憲權。
制憲和修憲的差別,除了法律程序的問題之外,其次是牽涉到憲法的理論。一個國家的憲法,如果變動的部分不涉及憲法的基本原理(人權保障、權力分立、國民主權),那麼只要行使修憲權即可。相反的,如果變動的部分涉及憲法的基本原理,那麼就不是修憲可以解決的,因為這幾乎造成所有的條文發生根本性的變動,此時就必須以制憲權制定新憲法。譬如,由君主主權改為國民主權、由聯邦制國家改為單一制國家、由五權分立改為三權分立、人權保障的重大變動等等,都應該用制憲的方式完成憲法秩序的變動。
當然,涉及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叛亂團體,而不是國家的狀況下,台灣要建立憲法秩序,一定要在建國之後以制憲方式制定新憲法。因為新的國家沒有舊憲法可修改,當然不可能主張修憲,這也是建國派一定要主張制憲的原因。
五之13
〈修憲與建國〉
★有學者主張,經過90年代多次的修憲,已使中華民國或台灣成為與中國無關的國家,究竟有沒有可能以修憲的方式達到建國的目標?
〔本末倒置的修、制憲建國說法〕
如果台灣的所有民眾、政黨,都認為台灣的問題可以用修憲的方式解決,所以要執政,要修改這個國家舊有的憲法,那麼,這就是認為中華民國體制是一個國家,所以才有修憲的問題。但是,台灣現在的地位是中國的叛亂團體,那一部中華民國憲法,是早已被中國人民宣佈廢棄的舊憲法,修這一部憲法怎麼會與獨立建國有關?而且不但無關反而有害。所以,我們要知道,要從中國分離獨立、要先建立國家,之後才有資格談制憲,有憲法之後才會有修憲,其先後順序應該如此;不可能本末倒置,先修憲、制憲,然後達到建國目標。何況,如果認為台灣已經有自己的國家,有憲法,那麼包括獨立聯盟、建國廣場、建國會、建國黨等組織為什麼還要爭取獨立建國呢?
所以,重點是台灣是不是國家?如果沒有國家,一定要建國,制定新憲法,世界上沒有國家在建立之前,先修憲或制憲;我真是不了解,為什麼會有這種修憲建國論,實在太荒謬了。更矛盾的是,為何要將一部與台灣不相關的中國舊憲法拿來修憲呢?如果中華民國是國家,有一部稱為中華民國憲法的舊憲法,那又為何要主張將台灣這塊土地上的國家消滅,然後又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建立一個新國家呢?有憲法可修,就沒有建國的必要,可見修憲論與建國論的矛盾。
五之14
〈中華民國憲法本身之正當性〉
★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是否有其缺點?
在討論中華民國憲法時,首先要思考到的就是其正當性與合法性的問題。一部憲法如果沒有正當性與合法性,那麼就沒有存在的價值。這一部中華民國憲法,於1946年由中國五億多人民選舉代表制定,並於1952年被中國人民廢棄,而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卻繼續在台灣施行,並自1991年起不斷地修憲,而修憲的代表完全來自台灣地區,完全不能代表中國大陸地區的民意。作為一部中國的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已經完全失去其正當性與合法性。
其次就憲法的內容來看,第一個缺點就是實行五權分立。五權分立之所以能運作到今天,就是因為黨國的獨裁,如果五權真正的分立,那麼監察院、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都要起來爭權;五權如果真正的分立,那麼政治將無法運作。三權分立則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四權分立或五權分立的結果,不但使各機關間失去原本彼此制衡的功能,更會徹底瓦解國家的權力作用;由於完全沒有效率可言,而成為四分五裂的政府。
第二個缺點就是,有一個否認國民主權的國民大會存在。國民大會就和社會主義的人民代表大會一樣,規範國民只能經由國民代表,間接地行使國民主權,但是事實上這是在否定國民主權。譬如總統的彈劾、罷免,憲法的修改等都由國民大會決定,不須經過國民投票;因為國民大會的表決就是間接的國民投票,所以國民主權沒有實踐的機會。在過去,甚至總統、副總統,都是由國民大會投票決定。
第三個缺點就是,人權保障的不完整,觀念落伍、沒有社會權的保障。最嚴重的是憲法第23條,竟然允許制定法律限制人權,而將其稱為法律的保留。譬如日本戰前的明治憲法,以及其他獨裁國家的憲法,都在憲法中規定了此項法律的保留以限制人權。其結果是,如果統治者認為不妥、人權危及權力,就可以制定法律限制人權,人權變成是由法律所規範,法律若要剝奪人權,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就不復存在;結果就是,國會或統治者可以隨意制定法律限制、剝奪人權,可以選擇要給予國民多少的人權。以上以第三個缺點最為嚴重,而現在台灣的憲法學者,大多數都認為,法律的保留是必要的,這對台灣的人權保障及國民的權利是一大阻礙。
五之15
〈人民自決投票之正當性與合法性〉
★人民自決投票、公民投票、地方住民投票三者有何差別,與國家的關係如何?
〔有國家才有公民與國民〕〔人民自決投票權超越憲法而存在〕
由國家與主權的觀點出發,一般談到的投票,應該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超越國家的,是否要建立國家的人民自決投票。獨立建國運動在運作的時候,就是人民自決投票,而不能說是國民或公民,因為這時候國家還沒有建立,所以沒有國民。公民是憲法之下的選舉法等,其他法律所定義的概念,所以不能用在超越憲法,位階較憲法、國家還高的「人民自決投票」。
當國家已經建立,人民成為國家的一份子,可以自己決定國家的事務時,才能稱為公民投票。但是在台灣,公民投票一詞都被誤用,例如民進黨主張修改黨綱,而進行黨員「公投」,這就是一個錯誤用法。試問,黨員如何公投?頂多只能說是黨員投票,否則就變成由黨員進行公投的謬論。不知他們到底是開放給全國公民投票的普通投票,或是只有黨員才能投票的限制投票?
公民投票在大陸法系國家稱為國民投票,如果中華民國體制是國家,自然可以舉辦公民投票。但事實上,台灣不是一個國家,所以沒有國民、公民。經由覺醒參加獨立建國運動的人民,只能作追求分離獨立的人民自決投票。其次,如果台灣已經獨立建國,就不是舉辦人民自決投票,而是就國家內部重要政策,譬如更改國號、修改憲法等,確認國民意思的公民投票,這是投票的第二個層次。
投票的第三個層次則是地方住民投票。由地方上的住民自己參與地方事務,或者制定地方的特別法。譬如,日本京都關於大樓建築的特別法,為保存古都風貌,京都大樓限建的規定比其他地方嚴格,但是這只適用於京都地區,是由京都地方的住民來投票決定。
〔反核四、修憲、改國號不同於投票自決建國〕
長期以來,台灣民眾都把貢寮鄉反核四的住民運動當作公投,也把修憲、改改國號稱為公投,或是把要建國稱作公投建國,完全把這三個層次的投票混為一談。如果要以人民自決投票方式,達成從中國分離獨立的目標,又說要公投入憲,那麼就應該把人民自決投票,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才是;否則,如果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寫入中華民國憲法或制定公民投票法,那麼既已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卻又要追求獨立建國,不知是要從那一個國家分離獨立?何況,人民自決投票是高於憲法而存在,根本不需要入憲,今天要推動獨立建國運動,應該是要讓人民了解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叛亂團體的事實,形成建國的意志並加以展現出來,是要推動人民自決獨立的投票,而不是主張所謂的公投入憲或制定公投法,而是應該是要否定中華民國體制才對。譬如魁北克為了追求分離獨立所進行人民
自決投票,也並未列入加拿大憲法或依照加拿大的公民投票法。
反過來說,沒有一個國家會在憲法中對人民自決投票作任何規定,因為沒有一個國家願意在憲法中保障人民有分離獨立的自決投票權利,而導致國家的可能分裂。何況即使憲法中規定人民沒有自決投票的權利,也不可能對比憲法地位更優越的人民自決投票產生約束,人民只要有意志、實力,隨時可以發動人民自決投票,排除母國憲法的拘束力,制定新國家的新憲法。所以,人民自決投票不但不必入憲,而且由於是要否定現有的憲法秩序,當然更不需要制定公民投票法來「依法」推動分離獨立。
五之16
〈自決投票與獨立之相關性〉
★有沒有必要制定人民自決投票法,對人民自決投票的細節、程序加以規定,作為舉行人民自決投票的規範?
現階段的台灣,如果制定人民自決投票法,就變成把程序當作目標,把目標當作程序。這些人不向人民說明為什麼要舉行人民自決投票,卻要推動制定人民自決投票法,變成輕重不分、本末倒置。我們看,波羅的海三國從蘇聯分離獨立,就有許多建國志士到處演講,使人民了解維持現狀就是一個被佔領的地區、一個蘇聯的地方政府,如此才能鼓舞起人民的建國意志,以人民自決投票展現實力,所以他們終於建國成功。當時,我們從未聽說三國的獨立運動團體要求蘇聯國會要先制定公民投票法或人民投票法。
〔人民自決投票結果也無法保證一定能獨立〕
其次,人民自決投票只是一種宣示,即使投票結果贊成獨立者佔絕大多數,也不表示國家就馬上建立了,更不表示原來的母國不會鎮壓分離獨立運動。譬如魁北克,即使投票結果超過90%的魁北克人要從加拿大分離獨立,他們也未必能夠獨立,仍然要面對加拿大的經濟封鎖、各種打壓或抗爭,此時必須靠魁北克人本身的建國意志,迫使加拿大不得不放棄魁北克,建國才會成功。今天在台灣要推動獨立建國運動,應該是要讓人民了解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叛亂團體的事實,形成建國的意志並加以展現出來,有愈多人支持當然愈有力量。一般而言,台灣只要有十分之一的人有堅定的建國意志,建國就可以成功;因為台灣早已擁有土地、人民、政府、軍隊,是人類歷史上最強的叛亂團體。當年印尼只憑幾百支步槍就脫離荷蘭獨立建國,如果像今天台灣這樣的條件都無法建國,那裏世界上其他地區的建國運動根本不可能成功。建國之後,再由國民投票決定採用怎樣的憲法,是要成為福利國家或經濟優先的國家等等,這一層次的投票才是公民投票。
其實今天台灣的大多數人都是無意見、隨波逐流的,尤其在很多觀念被那些所謂專家學者扭曲之後,台灣人民都陷入了沉默螺旋理論的狀態中,即使知道事實的人也都不願再多說些什麼,不願再爭辯;而一般大眾只要有電視看、有KTV唱就好了,對於推動人民自決投票,申請加入聯合國運動漠不關心。其實建國意志不需要經過那麼公式化、複雜的投票過程來展示,只要讓台灣人了解中華民國體制是叛亂團體體制,維持現狀就是讓中國有正當性來併吞台灣,台灣人的建國意志自然就會展現出來。
我們看波羅的海三國,為什麼要採取人民自決投票展現實力?因為他們的土地上有蘇聯的軍隊,所以只能採取投票方式,悲壯的表達建國意志。反觀台灣,台灣地區沒有人民解放軍,台灣人要表達建國意志很簡單,只要勇敢地對國際社會說出來就可以了,不需要經過那樣複雜的投票程序。
事實上,台灣沒有人不願意建國,國民黨、親民黨、民進黨、以及所謂的獨派團體都認為中華民國是國家,台灣已經是國家,可見台灣人要有一個國家的意志是百分之百,只是沒有認清,中華民國體制是叛亂團體的事實而已,由此可見我們獨立建國理念的宣揚做得還不夠,這才是重點。至於有沒有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制定一部公投法,實在沒有特別意義。推動公民投票法與建國也沒有直接關係,過去戒嚴體制下為了避免主張獨立建國被打壓,故以公投做為緩衝也許有階段性意義,但是目前實在沒有必要。
五之17←注意:本版書此一節因編排關係未印入書中
〈合組邦聯必先是獨立國家才有資格〉
★最近國民黨的「說帖」打算將所謂的「邦聯」納入其政綱中,究竟其主張有何矛盾與危險性?
基本上,國民黨此次提出「邦聯」的主張,乃試圖漠視現在具備國際法上合法性地位的中國政府(中共),而自我滿足地將處於叛亂團體地位的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自我提昇為「與中共對等」的地位,亦即延伸國民黨過去所提出的一國兩合法政府的「一國兩府」與一國主權可分離兩地的「主權分治」主張。該主張一方面強調台灣與中國是兩岸對等關係、追求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期待統一的未來與否定聯合國承認中共政府為「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一個中國原則決議,依舊強調中華民國政府才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雖不再視中共為中國的叛亂組織,但仍強調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的中國政府,而此點正是使台灣淪為國際法上的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的主要原因與危險所在;另一方面,又主張必須以主權獨立國家為前提才能成立的「邦聯制」,這種不積極主張對外宣佈自中國分離獨立,卻僅對內主張以違反人類歷史事實與公法學理的一國兩合法政府為前提之「邦聯制」的國民黨新政綱,與本書中提及的李登輝的「特殊兩國論」及民進黨的「中華民國獨立黨綱」可以說是相同,由國際法上的「邦聯」理論與實例觀之,仍舊是緣木求魚不可能的事。茲分述如下︰
吾人必須認清的是,「邦聯」(Confederation of State)必須是由主權獨立國家所組成的共同體。此點亦可由以下兩個實例加以證明。
實例一,「大英國協」(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即是屬於此種類型。組成大英國協的各國僅依規定維持相互間的特殊關係,而未將最高權力交給國協。國協成員國間的特殊關係包括︰(1)成員國締結條約之前,有義務事先通知國協,以免影響其他國協成員國;(2)成員國相互間不派遣外交使節,而派遣高級事務官(High Commissioner);(3)各成員國間若有紛爭應由國協內部先行處理;(4)成員國相互賦予經貿、航行之特殊待遇;(5)成員國相互賦予對方國民有不同於外國人之待遇。除此之外,各國協成員國仍各自擁有主權,事實上都是國際法上的國家,反而是國協本身在國際法上並不被視為國家,因為它並未擁有統治會員國的最高權力,故僅屬於類似國際組織的「準國際法主體」。
實例二,冷戰後發生巨大變化的蘇聯,亦可作為探討此一問題的代表事例。自從蘇聯各加盟共和國紛紛宣佈獨立以後,原先是主權國家的蘇聯已不再是國際法上的國家,而由各加盟國組成所謂的「獨立國家共同體」(CIS),亦僅是一種類似邦聯的組織,並不是國際法上的國家,反而原先並非主權國家的一些加盟國經由宣佈獨立成為國際法上的國家,同時也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參與國際活動並加入聯合國。
因此,國民黨此次提出的「邦聯制」,無論是所謂的中華國協或中華邦聯,皆涉及到台灣是否為主權獨立國家的問題,因為邦聯的成立僅存在於主權國家之間。台灣若欲與現今以中共政府為合法政府的中國成立邦聯,即必須先宣佈自中國分離獨立,追求作為主權國家的國際地位,確立自身為國際法上的國家,如此才有可能與中國成立邦聯。此外,在另一方面,就目前國際法上合法代表中國的中共政府而言,其若同意國民黨說帖中的「邦聯制」,無形中是在國際法上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合法政府,亦即由過去的反對台獨變為贊同台獨,中共政府絕無答應的可能性。因此,此次國民黨說帖中的「邦聯制」完全是僅為年底的選舉騙取選票,再次欺騙台灣人民,並使台灣人民繼續成為中國的一個叛省;其若真是為台灣的將來,認真追求所謂的「邦聯制」,則更應在其說帖中明白主張應宣佈自中國分離獨立,在確立台灣的國際法主權國家地位後,國民黨的主張才有真正落實的可能性。問題是國民黨敢如此清楚說明,在黨綱中展現獨立建國的意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