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週/各國以交戰團體承認來認定台灣的法地位
第321週/各國以交戰團體承認來認定台灣的法地位
台灣與世界其他國家間簽訂的諸多協定,很多「並非國與國之間的條約」,同時為了各種往來設置半官方性質的辦事處等,也並非是以國家名義互設的外交使節機關,而是如同美國以台灣關係法處理台灣的法地位。
譬如,世界各國與台灣有各種協定(注意,並非國與國之間的條約)或往來設半官方的辦事處,也很類似美國以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模式。
這是世界各國的權利,因為中國政府未能對台灣地區進行實效的統治,致使世界各國必須與台灣地區的政府簽署各項協定,以確保本國自身的利益與僑民的安全,或從事經貿往來。
國際法有此空間,允許他國如此做,這不是干涉內政,也與干涉內政不同性質。北京政府可以抗議,但是自己無力實效的統治台灣,也無可奈何。
世界各國都有對台灣作出交戰團體承認的權利,因為中國政府自己無法實際有效地統治台灣。但是世界各國與台灣往來的方式,不但不是否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反而是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台灣地區是與中國合法政府交戰的叛亂團體,所以才會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之前提下,將台灣的中華民國政權定位為中國的交戰團體,來處理與台灣的交往問題。
如果世界各國與美國認為台灣不屬於中國,中華民國體制是一個國家;如果世界各國與美國給予台灣的承認是國家承認,那麼世界各國與美國可以直接與台灣簽署建交公報、設立大使館,而不需透過類似台灣關係法,這種國內法來處理與台灣的關係。
另一方面,中國也無法指責世界各國與美國,給予台灣的中華民國政權叛亂團體的承認,因為中國政府的確無法在台灣地區進行實際有效的統治,沒有辦法確保世界各國與美國在台灣地區的商業利益與僑民安全,因此依據國際法各國有此權利。
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就是要處理美國在台灣地區的利益,各種民間的交往事務,但是這卻不能把台灣的地位變成國家;因為,如果美國把對台灣的叛亂團體承認提升為國家承認,或是作政府承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那麼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將變成非法的政府。如果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國家」,那就變成製造兩個中國,違反一個中國的承諾。
台灣學者經常把台灣關係法,作傾向於台灣是一個國家的解釋。但是如果主張台灣已經是國家,或是追求台灣獨立建國,應該鼓勵台灣人民站起來,勇敢的宣布獨立,建立自己的國家,成為貨真價實的國家。怎麼可以維持現狀,滿意台灣被認定為不是國家,只是被「視同」為類似國家的實體,所謂台灣關係法模式。
分析「美國與國際社會如何認定台灣的法地位」,確實令人心情沈重。但是「台灣建國學」必需指出台灣的實際國際法地位,希望台灣人民可以認清這一問題,站起來追求台灣獨立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