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3週/台灣實為「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


293週/台灣實為「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


國際法上的政府承認,不論是「事實承認」或「法律承認」,都是承認該政府是這一個國家的合法政府。除此之外,國際法有交戰團體與叛亂團體的認定。不論是交戰團體的承認,或是叛亂團體的認定,在國際法上的名稱是「地方性事實政府」(local facto government)


國際法上對一國政府的「事實承認」,是不同於「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各國給予中央政府的「事實承認」方式,也可以給予叛亂團體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但是兩者完全是不同的層次。


對於唯一合法代表該國的中央政府,可以選擇作事實承認或法律承認;而對地方性事實政府之承認,則是因為相對於合法的中央政府,該地方性的政府是非法的,所以才對其作地方性事實政府之認定,以處理雙方的關係。


必須說明的是,「地方性事實政府」與「地方政府」又是完全不同的。在一國地方自治下的地方政府,是屬於該國的內政問題、是合法的地方政府,世界各國也無權也無所謂承認的問題,國際法也不能處理。


至於相對於中央政府的所謂「地方性事實政府」,是指佔據該國領土的一部份,與中央進行對抗的政府,是一個叛亂的政府。所以才有國際法有介入、認定其為「地方性事實政府」的空間。


國際法之所以有規範「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是因為一個與中央政府交戰的叛亂團體地區,中央政府無法統治,當各國要處理與該地區關係時,有必要對其作「地方性事實政府」的認定,給予「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


相對於合法的中央政府,該地方性政府是屬於非法性(國際法上稱「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台灣地區就是這種狀況,各國在必要時可以對台灣作「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設置代表處處理雙方關係。


因為是國際法上「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這種承認與認定下的政府,並非有主權的中央政府,也不是各國對一國政府的「事實承認」。


台灣從未宣布獨立,或一再自我堅持是一個國家,也從未主動向國際社會要求「國家承認」,所以,各國當然沒有權利、也不會主動對台灣作「事實上」國家承認或「法律上」國家承認,只能作「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