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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週/台灣人民意志攸關國際社會聲援與制裁中國併吞的國際法正當性

第410週/台灣人民意志攸關國際社會聲援與制裁中國併吞的國際法正當性 國際法有許多各式各樣不構成干涉內政的狀況,例如違反國際法上所禁止的侵略戰爭罪、集團虐殺、人權侵害、種族迫害等強行法規,此時世界各國所作出的制裁,便不構成干涉內政。1999年北約空襲南斯拉夫,1991年聯合國出兵科威特均屬此例。 觀察台灣當前的獨立建國運動,核心問題在於台灣人只是寄望世界各國支持所謂台灣獨立,或者希望獲得各國支持台灣獨立建國,但是並沒有整體性主動展現,要從中國分離獨立的建國運動,這是很矛盾的。 既然台灣人自己沒有決心與行動,要行使聯合國憲章與兩公約第一條明列的人民自決權,,世界各國又為什麼要拿熱臉來貼台灣的冷屁股,甚至還要因此而背上干涉他國內政的罪名? 唯有台灣人民自已站起來,主動、積極的從事獨立建國運動,世界各國的支持才不會構成干涉中國內政。這是為何必需舉行獨立公投的原因。 如果像現在,台灣人只想繼續維持中華民國叛亂體制的現狀,還反對獨立公投,各國若支持台灣獨立就可能是干涉內政。 如同前面一再重述,建國的第一步是認清事實、改變現狀。目前最需要有台灣宣布獨立、制憲、「申請」加入聯合國等行動。 事實上建國不需要先證明「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才能做,世界各國的建國歷史,也都不需要主張,地位未定或不屬於那一國才能宣布獨立,建立國家的行動才是核心。 其次,要廢棄中華民國憲法與體制,宣布獨立、要求國際法上的「國家承認」,否則各國不能、不敢涉入「中國內政」問題。由此可知,台灣要成為國家,台灣人民建立國家的意志是核心中的核心。 目前要廢棄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體制,宣布獨立建國、制憲、外交上要求各國對台灣作國際法上的「國家承認」、「申請」加入聯合國,台灣人民就有權建立新國家,各國就有權以國際公約的規定,支持台灣人民建國。 台灣要建立新國家,最根本的因素不是國際社會,而是在台灣內部,在台灣人民身上,台灣人民先表達建立國家的意志,是核心中的核心。 台灣人民建立新國家的力量與資源,應該用在台灣內部,向台灣人民宣傳為何必須建立新國家,了解如何建立新國家,發動建立國家的行動才是核心。 照片引用自桃園市楊梅戶政事務所2024年6月「兩公約與人權教育訓練」

第409週/聲援「人民自決權」與不干涉內政原則

第409週/聲援「人民自決權」與不干涉內政原則 聯合國成立以來,「人民自決原則」不僅清楚揭示於「世界人權宣言」、「賦予殖民地及人民獨立宣言」、「友好關係原則宣言」等宣言中,同時也都明訂在「聯合國憲章」、「兩公約(經社文公約與公政公約」)的第一條,而已被視為「人民自決權」。 與此同時,聯合國與國際法都強調各國應尊重他國主權獨立,而有所謂「不干涉內政原則」,因此,國際法上界定支持落實人民自決原則(獨立運動)與「不干涉內政原則」的最重要關鍵,即在於該獨立運動,是否為該地區人民內部的意願與主動。 例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獨立運動,假設魁北克省的人一向樂意作為加拿大聯邦的一份子,但法國與加拿大之間的關係不睦,因此法國政府為了使加拿大政府無法順利統治國家內部,故意運用某些資源,積極煽動魁北克人叛亂,並提供金錢、武器等各方面的援助,使一部分魁北克人從事分離獨立運動。如果在這樣的狀況下,加拿大及其他國家,當然就可以指責法國干涉加拿大的內政。 但是,今天的事實是,居住在加拿大的法裔魁北克人,本身主動有意願要從加拿大分離獨立,魁北克人自己主動自發地推動獨立運動、要求進行獨立自決投票。在此情況下,如果法國表示支持魁北克獨立運動,主張應該尊重魁北克人的意願,那麼加拿大與各國,當然不會也不能指責法國干涉加拿大內政。 因為魁北克獨立運動,是魁北克人所自動自發進行的,並非受到法國的煽動,法國只是依據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憲章與兩公約,表明應該尊重魁北克人的自決意願,因此當然不構成「干涉內政」的要件。 如果中國的西藏、新疆自治區人民聲稱要從中國分離獨立,那麼世界各國都會認為西藏、新疆人民,有從中國獨立的資格與權利。西藏、新疆更是長久以來,一直有從中國分離獨立的運動。 所以,任何國家支持聲援某地區的獨立運動,是否會構成干涉他國內政的關鍵,主要是在於該地區人民的意志。例如,如果香港並沒有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意願,而英、美等國主動提供各項支援煽動香港獨立,才有可能構成干涉他國內政的狀況。 但是,目前香港人民,已經有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意願出現,各國或各種國際組織自然會出現基於國際法與國際人權的聲援行動。例如,英國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就曾發布有關中國的調查報告,批判北京政府與香港政府,打壓主張香港獨立者,包括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被迫停止活動。 英國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也表示,若繼續堅持目前打擊港獨政策,將對《中英聯合...

第408週/巴勒斯坦宣布《獨立宣言》與台灣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差異

第408週/巴勒斯坦宣布《獨立宣言》與台灣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差異 201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67/19號決議,將巴勒斯坦在聯合國的地位,由聯合國觀察員實體,升格為「非會員觀察員國」(observer state),另一個「非會員觀察員國」為教廷。 這裡有二個法效果需要說明: (1)巴勒斯坦有沒有宣佈獨立、從那個國家分離獨立? (2)巴勒斯坦是何時成為國家? 首先,聯合國是國際組織,沒有承認巴勒斯坦是國家的權利。「非會員觀察員國」是大會決議,既使大會認定巴勒斯坦是國家,對於尚未承認巴勒斯坦是國家的會員國而言,並無國際法上國家承認的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聯合國所稱的「非會員國」,可以是國家,也可以解釋為不是國家,無涉巴勒斯坦是不是國家。 其次,巴勒斯坦早已於1988年11月15日,透過巴勒斯坦全國委員會第19次特别會議,通過《獨立宣言》宣布獨立,並且立刻獲得上百個國家承認。 巴勒斯坦並不是於無主地建國,其領域目前在以色列主權下。巴勒斯坦若是成為國家,學理上應該是從以色列分離獨立。巴勒斯坦自我的立場是,1988年宣佈獨立時成為國家。 雖然有上百國家承認巴勒斯坦的國家,但對未承認巴勒斯坦的其他國家而言,巴勒斯坦至今仍不是國家。特別是領域的主權國以色列。 現代台灣與中國的關係,自二次大戰結束後開始。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之後,當時只有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中華民國政府,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 如今,世界上只有中國,主張對台灣領有主權,亦即目前受國際社會所承認、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是過去代表中國、目前繼續在台灣統治的「中華民國」政府,兩者都是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政府,或是與中國有關的政權。 除此之外,台灣這塊土地,沒有其他國家主張擁有對台灣的領土主權,或是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因此,在國際法或對聯合國來說,台灣領土主權歸屬並無爭議空間。 有關巴勒斯坦與台灣的建國或國際地位,兩相對比之下,巴勒斯坦沒有領土,還在以色列的主權下,缺乏國家要件,但是在聯合國或各式各樣的國際組織,都有其代表與出席權,也得到至少137個國家承認。 台灣有自主統治的領域與強大的軍事力,但是不僅在聯合國沒有代表席位,甚至台灣人進入參觀也受限制,並且沒有一個國家承認「台灣」是國家。 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巴勒斯坦堅定的發表《獨立宣言》,台灣卻始終忽視《獨立...

2024.12.25許慶雄短評:台灣人民勇敢的站起來,建立新國家制定新憲法!

台灣人民勇敢的站起來,建立新國家制定新憲法! 目前一些黨派企圖破壞「中華民國憲法」,拆解中華民國體制。事實上,「中華民國憲法」沒有在台灣實質施行,「增修條文」之後也無法面對正確的民主體制運作,現在又被中國勢力徹底摧毀,使台灣民主面臨生存危機。台灣人民應該站起來,把「中華民國憲法」送到垃圾場! 中華民國只是政府、只是中國被新政府取代的舊政府名稱。在台灣自稱中華民國,不可能被承認是一個獨立國家,也沒有在國際社會生存的空間,被孤立、被打壓理所當然。 台灣人民應該覺醒,行使超越憲法的人民「制憲權」,廢棄「中華民國憲法」,重回90年代建國制憲目標。

第407週/建立新政府不等於建立新國家的區別

第407週/建立新政府不等於建立新國家的區別 前已述及,政變或革命推翻舊政府,建立新政府,不等於建立新國家的區別,但很多台灣人民就是分不太清楚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導致一些建國主張矛盾。 我們一定要分清楚,國家和政府有何區別,我們不能把政府模模糊糊地當做國家,或想利用中華民國政府體制,欺騙人民說台灣建國已經完成。 另一方面,一些獨派團體認為,要先消滅中華民國,才能建立台灣共和國,這也是完全沒有弄清楚,中華民國早已被中共推翻,也早已不是國家的道理。 中華民國並不是國家,改名稱取代它或消滅它,都與台灣建立國家無關,建國仍然是要宣佈從中國分離獨立。 目前2300萬台灣人是共同生活在叛亂的台灣地區這一條船上,要建國或是不建國都可以冷靜思考,互相消滅來消滅去都不能解決問題。 中國國民黨渲染台獨是要消滅中華民國,或是獨派高喊消滅中華民國,都根本無法建國,甚至與建國無關,只是徒增內部情緒性的紛擾罷了。 更嚴重的問題是,政客、政府官員、學者連國家、政府概念都分不清楚,導致台灣的國際地位,始終無法有效突破。 這些只會享受榮華富貴,連國家、政府都分不清楚的台灣官員、政客,要站出來說明白,中華民國到底是什麼,是政府、是國家,或只是中國舊政府。 過去台灣的教育也是一樣,例如要推翻萬惡共匪、匪偽政府、解救大陸同胞、反攻大陸等口號,都是以要推翻、取代中國共產黨政府的立場,都是中華民國政府要復辟、恢復統治中國的主張。 但是,不知從何時開始,忽然間兩岸變成兩國,中華民國在台灣忽然間由舊政府變成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如果已變成一個國家,也必須將來龍去脈、所有理論講清楚,否則國際社會如何對此新國家加以承認,或知道你建立一個新國家? 國際社會不可能來幫我們主張、解釋,或接納中華民國在台灣是國家,所以雖然支持自由民主的台灣,但也不得不拒絕承認中華民國。 這就是今天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被孤立、被打壓的最重要原因。 所有自稱中華民國總統、外交部長;中華民國政府發言人,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在國際社會看來,都是連政府、國家都搞不清楚,成天說一些幼稚、無知的言論,國際社會、國際媒體當然只能繼續稱呼台灣,無法提及所謂的中華民國。 日本、美國等友台國家,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公開說明與指正這些理論,因為這不關他們的事,且對各國並無任何利益可言。

第406週/建政與建國之別─革命與新政府、新國家的關係

第406週/建政與建國之別─革命與新政府、新國家的關係 釐清新政府、新國家的關係,可以從中華民國的革命歷史、主張來論證。我們知道孫文革命時是要「推翻滿清政府」,中國國民黨並沒有要消滅幾千年的中國,或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另一個新國家。 中國國民黨不管其對外言論或歷史文件都未曾有過,要獨立建國的記載。如果當初中華民國是主張獨立建國,必須讓中國(當時的大清帝國)有另一生存空間,或主張讓中國分裂,變成兩個國家。 所以,中華民國只是當時中國這個國家的新政府、新的朝代。1912年亞洲並沒有新國家誕生的歷史紀錄。中國國民黨也不是主張分離獨立的政黨。 另一方面,1949年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從來沒有主張要消滅中國這個國家,或從中國分離獨立。中國共產黨只是要打倒由國民黨所執政的腐敗的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來沒有主張,要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 所以,一般所謂〔十月一日建立「新中國」〕的「新」,只能說是1949年當時對內發表的形容詞,與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完全不同。目前中國共產黨都使用「建政」(建立新政府)來慶祝十月一日。 這種「建政」(建立新政府),就是說明中國共產黨不是消滅中華民國政府執政的中國,另外建立新國家,而是推翻中華民國這個「政府」。這點也可以由聯合國席次,以及南北韓、東西德等分裂的兩個國家來對比與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與其他國際組織,從來沒有以新國家身份的申請方式加入,而是以新政府的姿態,主張取代、繼承中華民國政府,也就是爭取代表中國席位的方式,要求各國承認他是新政府,並一再拒絕形成「兩個中國」,分裂的兩個國家。 這和過去的東西德或現在的南北韓的「兩個國家」型態,是完全不一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未接受過這種「兩個國家」的體制,即使現在也未在理論上主張過「兩個中國」。 在實例上,還一再拒絕形成「兩個中國」,一旦各國與中華民國建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立刻斷交,都是為了避免形成「兩個中國」。 另一方面,如果是要建立兩個中國的體制(所謂兩國論),應該如何去做?中華民國在台灣有做嗎?宣布建立兩個中國,必然涉及被國際社會承認的中國是否同意的問題,這是否比建立台灣共和國更容易、更安全?或是更困難?或是絕對不可能?以上都是比較衡量的問題,應該被嚴肅討論。

第405週/北京政府違反國際法制定的海洋規範

第405週/北京政府違反國際法制定的海洋規範 海洋不能任由特定國家或私人劃定界線,獨佔阻擾人類交通、通商,而應屬於全人類所共有的自由海洋,才能促進人類交通、通商與進步繁榮 但是,中國北京政府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與相關的國內法,很多都違反國際海洋法,並衍生各式各樣的國際爭議。 其中以劃定領海基線時,不遵守國際法,任意把公海、領海劃定為「內水(主權性質等同陸地)」最為嚴重。例如,將跟台灣海峽類似的瓊州海峽,劃定為中國的内水。 實際上,根據地理特性,它最多只能被定為領海。但中國在雷州半島東西各選取一個基點,又在對岸的海南島對應位置選取兩個基點,互相一連就「圈住」瓊州海峽定為内水。其實這種「直線基線」的方式,在《公約》中是不被允許的,也根本違反國際海洋法。 中國另一個不遵守《公約》劃定領海的例子是西沙群島。中國同樣在西沙群島採用直線基線,將西沙群島的最外沿,定義為領海基點。 其實這類用直線基線劃定群島的領海的方式,是為了顧慮群島國家(即菲律賓、印尼這些完全由島嶼組成的國家)的安全需要,只適用於群島國家,並不適用於像中國這樣根本是以大陸為主的國家所擁有的群島。更何況,即便是群島國家的群島水域,也只能視為類似領海,而不是領海。 但依據中國在西沙群島的劃法,把整個西沙群島水域都視為,不但不是領海而且是内水,享有的權利遠比群島國家在群島水域内的權利更高,完全違反了群島水域的法理。 中國對外國軍艦在台灣海峽通行的態度,也與中國自己軍艦在外國海峽通行的態度,顯而易見是採用雙重標準。 中國軍艦進出日本琉球列島的水道已經是常事,近年來也高調通過日本大隅海峽、宗谷海峽、津輕海峽、對馬海峽東水道、對馬海峽西水道。 2016年6月更以「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為名,進入鹿兒島縣口永良部島以西的日本領海,該海峽不屬於國際重要航線的國際海峽,所以不適用「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之後在日本媒體(不是政府)提出質疑後,中國還是堅持「有權通過」,而且還認定日本媒體應該改變心態,適應中國的航行權。中國軍艦在2015年通過美國阿留申群島之間的水道,同樣不屬於國際重要航線的國際海峽。 擁有航行自由與海洋資源的權利,是一般國家的主張,但是在主張權利的同時,也必須遵守相關的義務。中國在南海地區擴張軍事版圖,主張聲索的海洋的圈地運動,已經引起國際社會的反彈。 所以美國常常以轟炸機接近中國所佔有的島礁附近...

第404週/台灣海峽與公海自由航行權

 第404週/台灣海峽與公海自由航行權 即使台灣海峽小於24海里,也應該是國際航行的重要航道,外國船艦仍然可以適用國際海峽的「過境通行權」。「過境通行權」較領海的「無害通過權」更不利於沿海國的國防安全。 因此,有些國家為了國防安全需要,反而對這類海峽採取3海浬領海,亦即縮小本國領海方式,如此即可使寬幅在6海浬以上的海峽中間出現非領海的公海區域,以避免其所屬該海峽成國際海峽。 例如,日本對於在《公約》生效下,將成為國際海峽之日本海峽(大隅海峽、宗谷海峽、津輕海峽等),就以《領海法》規定這部分海峽的領海僅採3海浬。如此可保留海峽中央有公海部分,使他國船舶可適用公海自由原則航行,但在距岸3海浬內的區域,則須適用較嚴格的無害通過權,使國防安全較有保障。 反之,日本若在此等海峽採12海浬的領海規定,將使整個海峽成為適用過境通行權的國際海峽,如此一來核武軍艦行經此等海峽時,無須事先通告,潛艇亦不必浮上,且對此等船艦完全沒有停止權與要求退出權,還得以非常靠近海岸線上航行,反而對日本國防安全更為不利,因而有此自我縮小領海的奇怪特別法。 台灣在1998年頒佈的「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7條規定,「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互惠原則下,得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方式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 此完全符合《公約》第17條,「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何況,台灣海峽中間不是領海水域,而是等同於公海自由航行的海面。 因此,即使台灣海峽窄於24海里,全部涵蓋在中國領海下,美國軍艦依然可以運用國際海峽制度的「過境通行權」航行。國際海峽通過制度,比領海的「無害通過」寬鬆。 雖然這個通過,必須符合「毫不遲延」,「不對海峽沿岸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等規制,但潛艇不需上浮,同時也未禁止收集情報、宣傳、飛機起落等行為。 何況,台灣海峽的寬度很大,所以不屬於國際海峽,而是有公海航行自由的中間部分,美國軍艦完全有公海自由航行權。 海洋法航行自由享有的權利強弱,依序是:公海自由航行權大於>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大於>領海無害通過權。 值得注意的是,公海自由航行固然不需得到任何國家的同意,就算「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或是「領海無害通過權」,航行時也不...

第403週/台灣海峽適用公海自由航行權,而非無害通過權

第403週/台灣海峽適用公海自由航行權,而非無害通過權 20世紀末以來,中國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美國航行自由的重要阻礙。美國偵察軍艦長期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內大範圍、高頻度的活動。1990年代以來,中美在中國沿海發生了一系列海上摩擦,都和美國航行自由行動密切相關,包括2001年中美在南海撞機事件和2009年無瑕號間諜船對峙事件。 美國2014年《自由航行報告》對中國「過度的主權聲索」,有如下的描述:領海基線直線劃法、對專屬經濟區上空擁有管轄權、對飛越防空識別區但無意進入中國領空的飛機實施限制、以及通過的國內法,將外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活動定為非法。 不可否認,這些都是在中國國力崛起後,自認為有實力下的權力展現。儘管如此,相關國際規範,中國也不能自絕於國際社會,因為各國之所以會遵守國際法,是因為身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國際法乃是規範國家與國家之間大部分的關係,是各國在相互交往關係上的一種因應規範,來自各國的「合意原則」。 基本上,世界任何國家即使是要通過已經被劃分成一國領海或國際海峽的水域,海洋法在其相關規定下,都同時保障沿岸國權益與各國船舶通過的權利,更何況非屬領海的台灣海峽。 即使今天台灣是由中國領有,台灣海峽自由航行的問題也不會有變動。所以就算台灣的政府主張維持一個中國舊憲法的體制,也同樣不會讓台灣海峽自由航行有所變化。 台灣海峽在扣除兩岸的12海里領海之後,至少都有40多海里以上寬度的公海海域,美國與及其他國家都有權進行各種形式的公海航行自由,不受任何約束。 世界各國的軍艦、軍機、航空母艦,不但有權通過台灣海峽,還可以在其間進行一切軍事航行活動,包括進行軍事演練、飛行,都是在合法範圍內。 儘管中國視台灣為自己的一個省,而台灣政府也自我「維持現狀」保有中國舊體制,讓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讓中國有借題發揮的空間,但外國艦隊穿越台灣海峽,仍自有其國際法的規定與保障各國航行自由。 台灣海峽最窄處為130公里,換算約70海里。根據《公約》第三條:「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依據本《公約》確定的領海基線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為止」,所以沿岸國的領海寬度最大為12海里。 兩岸各自領海相加也只有24海里,因此海峽最窄處,也有46海里是領海之外的公海水面海域。就算要對中國再放寬解釋,根據第33條毗連區的規定,「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其中12-24海里之間是...

第402週/國際法之領海與「地理例外」條款

第402週/國際法之領海與「地理例外」條款 美國軍艦、潛水艦穿越台灣海峽非常頻繁,但是美國航空母艦穿越台灣海峽,被公開資料記載的有2次。1995年12月,台灣海峽情勢因為台灣地區首次民選總統而緊張不已時,美國派遣尼米茲號(USS Nimitz CVN-68)航空母艦經過台灣海峽。 當時的中國外交部稱,台灣海峽屬國際航行的水道,美國可依國際法的規範「無害通過」,意味著中國主張台灣海峽屬其管轄的「領海」,不是國際海峽或是公海。 2007年11月,美國小鷹號(USS Kitty Hawk CV-63),航空母艦原欲停泊香港,因為政治因素而決定在抵港前折返日本橫須賀海軍基地,回程穿越台灣海峽。 中國稱美軍以天候因素須通過台灣海峽為由,已先行通報共軍,而中國以人道主義考量同意美艦駛經台灣海峽。 但是,美方否認曾事先通報共軍,就美國過去的表現而言,美方一定不會同意,在駛經其認定為國際公海水域的台灣海峽時,必須先行通報對其不甚友好的沿岸國。這樣等於自我否認台灣海峽是國際公海水域。 由此看來,中國自認現今的政治、軍事與經濟實力已非同以往,且發布「領海法」,在國內法層面將台灣海峽「內水、內海化」,企圖阻擾「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 比較嚴重的是,台灣政權因為主張「維持現狀」,維持中華民國舊中國體制,造成兩岸都屬於中國的問題。「維持現狀」等於配合北京政府的「一個中國」主張,認定各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是違反國際法,是侵犯中國領海。 除此之外,如果中國以「一個中國」為基礎,主張適用公約第38條第1項「地理例外」原則,也是一種排除各國「台灣海峽航行自由」的方式。 這裡所謂的「地理例外」指的是:如果海峽是由海峽沿岸國的一個島嶼和該國的大陸形成,而且該島向海的一面有一條同樣方便的公海或專屬經濟區航道,則該海峽不屬於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就不適用。 因此,如果在一個中國之下,台灣海峽全屬於北京管轄,則中國主張台灣東面海域,太平洋是符合前述規定的地理條件。 如果中國堅持台灣海峽是其內海,也不是國際海峽,將要求各國不得有「過境通行權」,或者要求美國必須有合理請求並經其同意許可,才能穿越台灣海峽,否則只能繞行台灣東部太平洋海域航行。 雖然中國有此企圖,台灣又有一個中國的矛盾,但在此也必須說明,「地理例外」的法理雖然具有主張的空間,但是台灣海峽的寬度,即使是最窄處仍約有70海浬寬,明顯超過兩方領海寬度24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