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4月, 2024的文章

第376週/「人民自決權投票」自始屬超越憲法的國際法層次

第376週/「人民自決權投票」自始屬超越憲法的國際法層次 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方式之一是,舉行「自決權投票」。但是台灣公投的理論需要檢討的是,「國民投票」、「公民投票」、「獨立公投」、「自決權投票」的觀念必須釐清。 首先,應該強調獨立公投的「公」,不是指中華民國的公民,更不是中國的公民,應該強調是台灣人民自決的獨立公投,強調是台灣人民以投票表明建國意志的行動。 人民兩字比公民兩字更適當,即使用公民,也應該是指「世界公民」。目前全世界各國所採取的「國民投票」、「公民投票」與「自決權投票」,主要的區隔在於體制內與體制外。 人民的「自決權投票」,不同於體制內的公民投票、國民投票。台灣獨立相關議題的人民自決投票,應該是超越國家、憲法、公投法,而屬國際法層次「自決權投票」,是等同宣布獨立建國的人民意志表達。 因此,人民的「自決權投票」,當然不必遵守中華民國憲法或公民投票法。參考西班牙加泰隆尼亞獨立運動的人民自決投票,就是由加泰隆尼亞人民發起的「自決權投票」,而不是由西班牙公民宣布獨立的公民投票。 因此,台灣的「獨立公投」應該用,「台灣人民自決權投票」解釋較為正確。此外,根據國際法,宣布獨立都是片面宣布,例如美國這個國家是於1776年7月4日宣布獨立建國。 聯合國早在1995年紀念成立50週年的決議文,就已明白指出,「受差別待遇的特定人群,有權自所屬國家分離而獨立」。 國際法院2010年關於科索沃的諮詢意見,更進一步表示,片面宣告獨立完全合法,即便行使「分離權」會造成國家分裂,並不違反聯大2625號「尊重領土完整」之決議。 國際社會超越憲法而存在的「自決權投票」層出不窮,例如:波羅地海三國、加泰隆尼亞、魁北克、蘇格蘭等人民自決投票,當然都不是各國國內法可以阻擋。 所以,企圖以中華民國憲法,或是北京政府以中華入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要阻擋台灣人民獨立公投,就國際法原則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兩公約的第一條都規定人民自決權)來看,同樣是無法成立的。

第375週/台灣更應該戒慎恐懼的是和平解放

第375週/台灣更應該戒慎恐懼的是和平解放 目前台灣內部多數主張維持現狀,但維持現狀下的台灣,真的可以確保和平解決兩岸問題嗎?甚至認為只要台灣不宣佈獨立,中國就會保證不使用武力、不發動戰爭,兩岸可以維持和平。 事實上,維持現狀下,中國不需武力犯台即可輕取台灣。因為中國要迫使台灣投降,未必採取武力犯台之手段,而可以其他各種的非武力方式解決台灣問題。譬如,以大量的偷渡犯、漁民登陸,我們的所謂國軍敢開火嗎?政府敢下令開火挑起戰端嗎? 過去「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不少台胞早就在當天早上搶頭香辦理,我們政府敢給予苛責嗎?中國只要突然大規模地,以各項罪名逮捕在中國大陸的台商、留學生、探親或旅遊的台灣民眾,出現更多類似李明哲的事件,多數家屬馬上就會包圍總統府,要求政府向中國投降。 台灣最大的威脅是,支持台灣投降的統一派,煽動民眾反對各式各樣的改革,反年金改革的黨政軍,在台灣製造動亂。 這樣,各國的投資可能會陸續撤出台灣,而台灣有很多人因為不願被中國統一、不願生活在共產制度之下,甚至是害怕戰爭而離開台灣,那麼台灣還剩下什麼? 即使中國不使用武力,不發動戰爭,但是只要台灣民眾沒有與中國對抗的意志與勇氣,中國仍然可以使用各種非戰爭手段和平解放台灣。 這些策略都已經開始運作,最近的網路與中國在台灣媒體,開始積極危害台灣社會,就是北京的和平解放台灣。如果有一天中國全面展開對台灣的和平統一攻勢,台灣主張維持現狀派如何對抗?國際社會和平解決方式有何保障? 中國現階段為什麼還不敢全面性這樣作?因為現階段的中國在經濟方面的實力還未能自立自主,內部還沒有完全掌控。 如果有一天中國的經濟力夠強,不須再仰賴歐美時,或者中國已經全面獨裁掌控,不惜一切代價就是要解放台灣時,台灣要如何對抗中國的和平攻勢,國際社會的和平解決方式,能主張聯合國爭端的和平解決嗎? 到時候國際社會就會向台灣說:「抱歉,因為台灣不是國家,不適用聯合國當事國爭端和平解決的原則」。因為台灣人沒有建國的意志,寧願死守著中國的舊政府體制,不能成為國家,所以世界各國也不能干涉中國內政。 換言之,如果台灣人沒有建國的意志與行動,台灣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則面對中國的和平攻勢或非武力犯台手段時,國際社會想介入也欠缺正當性。 反之,如果台灣明白主張要從中國分離獨立,或是已經建立國家,那麼即使在建國初期可能遭遇到中國的反對,國際社會也可以人民自決的原則,支...

第374週/美國《台灣關係法》的和平解決

第374週/美國《台灣關係法》的和平解決 美國的《台灣關係法》,雖然在第4條指出美國與台灣無外交關係與承認,但是更在前面的第2條第3項強調,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台灣的未來必須以和平方式解決。 所以,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意義究竟為何?是否對台灣有安全保障,以下由不同角度詳細探討: 首先,中國政府方面一再強調,台灣關係法只是美國的國內法,對其他國家沒有拘束力,中國政府推託並不了解美國的國內法,也認為美國的國內法對中國沒有任何拘束力,企圖對台灣關係法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內容視而不見。 所以,中國認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只是美國政府單方面對北京的期望而已,除非美國總統或外交部長(國務卿)與中國簽訂條約,約定中國必須和平解決台灣問題,這樣才有國際法的效力,才對中國有拘束力。 其次,再進一步思考,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雙方簽訂條約,在條約中規定台灣問題必須和平解決,只是更加說明了台灣不是國家的事實,台灣沒有主權,所以可以被其他國家搬到談判桌上,任意決定台灣的命運。 另一方面也證明台灣屬於中國,所以中國可以向美國承諾,要與台灣的舊政府和談,以取代武力的戡亂,而台灣人只能等著被別人決定命運。 台灣關係法隱含「台灣屬於中國」的認定,所以依現狀來解釋,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應該是世界各國所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北京)與中國的非法政府(台灣)之間,應該用和平方式解決內戰問題的約束。 所以世界各國一方面反對或是不支持台灣獨立,另一方面施壓要求兩岸交流談判,就是這種和平解決論的實踐。 最後,台灣內部也不斷有這種兩岸和平交流談判的主張呼應,在台灣明顯投靠北京的政黨、組織,尤其表現特別積極。 但是,台灣人民站在台灣建國的立場,想要以和平、對等的方式解決兩岸問題,就必須主張先成為一個國家,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才能符合聯合國憲章的當事「國」紛爭和平解決的原則,才有權利要求國際社會保障台灣的和平生存,這種和平保障才有效。 兩岸和平交流談判的主張,如果不是以台灣建國的立場,使台灣先成為一個國家,就是企圖投降中國合法政府(北京)的勢力,假藉和平交流談判,實際是投降中國的行為。因此,即使要兩岸關係和平交流、兩岸一家親,一定要先主張台灣建國才正確。 總之,台灣必須先成為一個國家,加入聯合國成為會員國,才有可能適用當事國紛爭和平解決的原則,展開與北京的和平談判。

第373週/唯有認清「現狀」才能知道台灣如何成為國家

第373週/唯有認清「現狀」才能知道台灣如何成為國家 台灣建國學的任務很重要,因為從獨立建國運動的角度來看,認清事實,讓台灣人民知道現狀,台灣人沒有國家,才能產生堅定的建國意志。 一般的台灣民眾並不了解這些問題,所以由推動獨立建國運動的角度來看,必須要促使台灣人認清,台灣沒有屬於自己的國家(台灣共和國)。 現狀「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事實,只是「一個中國」下的叛亂團體。唯有認清事實,才能建立堅定的意志與熱情,推動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 試想,若是民眾認為我們已經有屬於自己的國家,「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那麼大家就坐在家裡喝茶、聊天、看電視、看報紙就好,何必關心、探討獨立建國問題?何必去參與以獨立建國為主要訴求的運動?何必投身於獨立建國理念的宣揚? 如果我們已經有國家,甚至有三個國家在保護台灣,那麼當然大家就會想在家裡輕鬆地過日子。當前,建國的聲勢愈來愈弱,正是因欠缺宣揚正確的建國理論。 所以我們必須要加以了解,為什麼國際社會不願意支持台灣,甚至是孤立台灣,使台灣成為國際社會的孤兒?為什麼世界各國無法以正常國家,跟台灣兩千多萬人正常的往來? 沒有國家敢和台灣有正式正常的外交關係,原因正是沒有台灣共和國,只有中國台灣。唯有讓台灣社會大眾知道台灣的真實處境,才能知道為什麼「維持現狀」會使台灣處於危機之中。 譬如香港人,他們了解自己的現狀,只是中國實施一國兩制下的一個香港地區,於是香港人便會對自己的前途加以打算並有所覺悟。 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推動亦是如此,必須使民眾正確地了解自己所處的地位與危機。如果連獨立建國運動的推動者,都認為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那麼一般的民眾將無法理解,既然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為何還要推動獨立建國運動? 所以從運動的角度來看,我們更應該認清並強調,台灣目前維持中華民國現狀,就是維持一個中國,就不是一個國家,維持現狀台灣就會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只是中國台灣,不是台灣共和國。 然後再進一步地宣揚,使台灣民眾知道中華民國也不是國家,更嚴重的是,中華民國根本是北京繼承的對象,很危險。如此大家才會知道自己所處地位的危險,獨立建國的運動才有可能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