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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週/探討被誤導的建國理論

第 328 週/探討被誤導的建國理論 台灣要獨立建國,建國方式和手段很重要,而這都來自台灣民眾需要有正確的建國理論基礎。換言之,應該要檢討台灣目前充斥著各式各樣被誤導的建國理論。主要包括如下: 台灣法地位未定論。 對「領域爭端」的誤解。事實上,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也是領域爭端的型態。 歷代執政黨、總統主張的台灣已經獨立。 公民投票、自決權等的觀念必須釐清。 「台灣法地位未定論」是目前台灣歷史學界或是一些台灣國際法學者的主張,用意是讓台灣與中國切割,如此可以讓台灣比較容易獨立建國。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最先被提出來的就是台灣法地位未定論。 過去在獨立運動的早期,提出這樣的理論,也許還有它的空間。台灣在 1952 年之前的一段時間,地位確實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美國也有這樣的主張,但是那都已經是過去式了。 但是 1952 年之後的發展,中華民國在台灣一再自我主張台灣屬於中國,如何能說還是不確定?例如國際矚目, 1998 年秋的辜汪會談中,中華民國的代表辜振甫先生對國際社會說,台灣屬於中國。 1952 年至今,經過 70 多年,台灣人自己沒有建國的意志,也沒有建國的獨立主張,台灣人接受中華民國的體制,使得今日已經無法面對國際社會,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也不可能以此作為台灣絕對有權建國的依據。 2015 年 11 月 7 日,馬英九與習近平的「馬習會」,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更強調,台灣是 「一個中國」之下的台灣。中華民國台灣的代表,既然自我主張台灣屬於中國,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自然也不存在。 特別是在經過民主化之後更嚴重,台灣人用自己的選票支持中華民國體制之後,憲法與外交政策都繼續指出台灣屬於中國。增修條文指出:台灣是「因應國家統一前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中華民國體制下,將台灣設定為「不是國家、台灣屬於中國」具體行動,還有「台灣省政府」和「福建省政府」都仍存在並運作中。 台灣人甘願作中國的自由地區之後,要再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中華民國體制在台灣的統治無效、台灣人是被強迫欺騙等,這些說法國際社會已經不會再接納,而且也已經不能適用。 何況, 台灣要建國,和台灣的法地位是否已經確定,並沒有必然的關係。 譬如,福建、廣東,其法律地位是中國的一個行省,如果福建、廣東想要獨立, 只要他們有獨立建國的意志,那麼他們就有權獨立,並不需要先確定其法律地位未定、不屬...

第327週/解決台灣國際困境必須理解國際法

第 327 週/解決台灣國際困境必須理解國際法 在台灣有不少人誤解,以為建國必須處理台灣歸屬問題,所以目前台灣法地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領域爭端」問題,這其實是不了解國際法的誤解。 「領域爭端」是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間的問題,領域爭端是依據國際法上的領域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都是一個中國之下的政府,所以目前台灣法地位不屬於,兩個主權國家之間「領域爭端」的國際法問題,是國家內部政權對抗的內政問題。 再說得明白一點,既然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那麼台灣屬於中國,在國際法上就變得是沒有爭議的。我們無法證明有任何一個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 另一方面,台灣共和國還沒有成立,就算台灣共和國已經成立,也不是要和中國爭奪台灣的「領域爭端」問題。因為台灣是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台灣共和國,這是國際法上國家論的問題,與條約、領域爭端無關。 國際法區分的很清楚:建國是國家論,領域爭端是領域論、舊金山和約是條約論,互相之間適用的理論不同不能誤用。台灣人民要建立台灣共和國,只要研究國際法國家論,不必提領域爭端的領域論或是舊金山和約的條約論。 有人說,台灣在日本放棄之後屬於台灣人,但是一群人不能擁有「領域主權」,除非建立台灣共和國,否則台灣人不能擁有台灣領域主權,這是在國際法上很明確的理論。 更何況維持現狀下,中華民國一直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爭奪中國的合法政府代表權,所以台灣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台灣人不能主張擁有台灣領域主權,或使台灣領域成為已經獨立國家。 由此可知,這世界並沒有其他國家,要跟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要來爭奪台灣,所以台灣的主權歸屬是沒有爭議的。 日本也已放棄,美國也沒有與中國爭,又有來自中國的舊政權、中華民國集團長期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統治,台灣屬於中國已經沒有爭議。 如果台灣人到現在還沒有建國的意願,只是要再重提台灣的法地位未定論,再主張台灣是無主地的話,很可能聯合國召開大會,通過決議讓中國統治台灣,解決台灣是無主地的問題。 日本也可以再與中國重新訂約,以當時條約內容未臻詳盡為由,重新訂約將日本對台灣的一切權利交還給中國。這樣的結果還是使台灣無法獨立建國。 所以台灣建國最主要的核心是,台灣人民的意志,面對台灣尚未獨立的現實,鼓勵台灣人民站起來,勇敢的宣布獨立,建立自己的國家! 如果台灣法地位很清楚,也確定不再是無主地,已經不是涉及領土糾...

第326週/主權、領土主權、領域爭端

第 326 週/主權、領土主權、領域爭端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主權,但是並未言明將台灣的主權交給任何國家。蔣介石政權在戰後尚未簽訂和約的狀態下,利用代表盟軍在台灣實施軍事佔領之機會,片面地將台灣改制為中國的行省,這是對台灣的非法佔領。所以台灣今天的狀況,應該是主權並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的無主地,台灣法地位未定,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這樣的論點,以國際法分析有兩項誤導:第一點就是,日本根本不是放棄台灣主權。由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可以得知,不管是英文原文,或者中文、日文的版本,條約中並未提及「主權」二字。「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是一個國家,條約中是日本這個主權國家,放棄其原本對台灣這個殖民地所擁有的日本國領土權利、領域的一部分,並不是放棄 「台灣主權」。因為如果有台灣主權,就好像是在說日本主權一樣,主權之前加上名稱一定是國家的國名,國際法是這樣的用法。 所以一再強調台灣主權,好像台灣有主權,進一步就誤導台灣就是一個國家。我們常看到有些專家學者在書中提及,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 2 條放棄台灣主權,這是不正確的說法。 日本是放棄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因為沒有台灣主權這樣事實存在,台灣主權這樣名詞在條約中是不能使用的,日本所放棄的是對台灣的所有權利。 如果要談到主權的移轉變動,也可以使用國家的「領域主權」,日本國放棄領土的一部分台灣,也就是領域主權的一部分台灣,才是正確的用法。 日本國放棄台灣這塊領土之後,探討台灣的領域主權屬於那一國,如何處理台灣的領域歸屬才正確。不能任意使用台灣主權,好像台灣有主權,台灣主權獨立,進一步會誤導台灣就是一個國家。 第二點是有關無主地的說法。有人說,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的領域主權之後,台灣就成為無主地。 國際法 「無主地」是指,不屬於任何國際法上國家之地域,無主地概念並非指無人居住之土地,而是指該地區為尚未有國家主張領有,還不是文明國家、主權國家和具備政府組織的領域。如此無主地即成為各國可以占領、控制和擁有的地方。 目前除南極大陸之外,世界上已不存在無主地,而南極宣言中已禁止任何國家對南極的領有主張。因此, 1945 年 10 月 25 日中國國民政府佔領台灣,主張要取得台灣的領域主權,之間到 1952 年日本放棄,台灣一直是日本國領土的一部分(只是戰後處理有暫時的盟軍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