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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4週/地方性事實政府無法被視為國家

第 294 週/地方性事實政府無法被視為國家 地方性事實政府無法被視為國家,也不是國家的中央政府。許多學者主張台灣是事實國家,一廂情願的主觀認為,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有很多證據已經被各國認定是「地方性事實政府」,然後無視「地方性」的定位,解釋為事實存在的中央政府,然後再從事實存在的中央政府,推論成中華民國是事實存在的國家,最後變成所謂的「事實國家」。 這些專家學者,將各國依據國際法處理一國內部,叛亂團體的地方性事實政府之認定,解釋為「事實上代表國家合法中央政府的承認」,誤以為世界各國已經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事實存在的合法中央政府,所以中華民國是事實存在的國家,最後變成所謂的台灣是事實國家。其說法是,有國家才有政府存在,以此重重的錯誤轉圈子推論,傳達錯誤資訊,使台灣人誤以為已經有國家,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誤導。 基本上,台灣的中華民國是被世界各國定位為中國的地方性事實政府,控制著中國這個國家的一部份領土與人民,在台灣對抗著北京的中央政府,台灣即成為不接受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統治的叛亂地區,而因為北京中央政府未能在台灣地區進行實效的統治。世界各國又不可能完全不與台灣進行各種交往,所以才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作地方性事實政府的認定。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就是具有此性質。 的確,一個國家必然存在著政府,反之政府必然代表國家,但是一個地方性事實政府,卻未必能成為一個國家,也不能代表國家,因為已經有合法政府代表該國,地方性事實政府只是一個叛亂地區的政治實體。 雖然國家與政府或叛亂團體,都可以說成是政治實體,但是絕不能自我膨脹,把政治實體等同於國家。既然中華民國在台灣地區目前只是一個政治實體,不是國家又不是中央政府,結果只有成為叛亂團體,這也就是世界各國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的定位。 一個中國之下,不可能有一個「事實中國」與一個「法律中國」。台灣要成為國家,只有宣布獨立,宣布要建立國家,國家就是國家,不可能有「事實國家」「法律中國」之分。政治人物既然認定「台灣是一個國家」,應該宣布獨立,宣布要建立國家。

第293週/台灣實為「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

第 293 週/台灣實為「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 國際法上的政府承認,不論是「事實承認」或「法律承認」,都是承認該政府是這一個國家的合法政府。除此之外,國際法有交戰團體與叛亂團體的認定。不論是交戰團體的承認,或是叛亂團體的認定,在國際法上的名稱是「地方性事實政府」 (local facto government) 。 國際法上對一國政府的「事實承認」,是不同於「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各國給予中央政府的 「事實承認」方式,也可以給予叛亂團體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但是兩者完全是不同的層次。 對於唯一合法代表該國的中央政府,可以選擇作事實承認或法律承認;而對地方性事實政府之承認,則是因為相對於合法的中央政府,該地方性的政府是非法的,所以才對其作地方性事實政府之認定,以處理雙方的關係。 必須說明的是,「地方性事實政府」與「地方政府」又是完全不同的。在一國地方自治下的地方政府,是屬於該國的內政問題、是合法的地方政府,世界各國也無權也無所謂承認的問題,國際法也不能處理。 至於相對於中央政府的所謂「地方性事實政府」,是指佔據該國領土的一部份,與中央進行對抗的政府,是一個叛亂的政府。所以才有國際法有介入、認定其為「地方性事實政府」的空間。 國際法之所以有規範「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是因為一個與中央政府交戰的叛亂團體地區,中央政府無法統治,當各國要處理與該地區關係時,有必要對其作「地方性事實政府」的認定,給予「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 相對於合法的中央政府,該地方性政府是屬於非法性(國際法上稱「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台灣地區就是這種狀況,各國在必要時可以對台灣作「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設置代表處處理雙方關係。 因為是國際法上「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這種承認與認定下的政府,並非有主權的中央政府,也不是各國對一國政府的「事實承認」。 台灣從未宣布獨立,或一再自我堅持是一個國家,也從未主動向國際社會要求「國家承認」,所以,各國當然沒有權利、也不會主動對台灣作「事實上」國家承認或「法律上」國家承認,只能作「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

第292週/「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的運用

0705 第 292 週/「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的運用 「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都可以運用在「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尤其涉及到有關政府承認上的運用,因為兩岸關係一直處於一個中國之下,爭論合法政府代表權,所以關係密切。 國際法上的政府承認,有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的運用,但是必須認清的是,當一國存在有 A 、 B 兩個政府的狀況下,各國可以對 A 政府做事實承認,但卻無權對 B 政府做法律承認。換言之,對一國的合法政府的承認,只能選擇正式的法律承認,或選擇可以變動的事實承認,兩者只能擇一,不可以同時行使在雙方。 所以就中國的情況而言,在作政府承認之時,美國或世界各國不可能一方面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律承認,一方面給予中華民國政府事實承認。合法代表國家的政府只有一個,如果認為該政府的統治基礎穩固,則給予法律承認,反之則先給予事實承認,但是都只能行使於同一個政府,不可以行使於不同的政府,形成一國兩府的狀況。 一個國家不可能同時存在著一個獲得法律承認的政府,以及一個獲得事實承認的政府。國際社會的做法,一般是對於不穩定的新政府先給予事實承認,觀察一段時日,確定其統治基礎穩固後,再給予法律承認。 所以由此來對照,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被各國承認是中國的合法政府之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就不可能是中國的合法政府,因此只有淪為非法政府或叛亂團體的地位。 近年在國際社會上有一個例子,就是菲律賓政府做出重大政治讓步,同意讓民答那峨島上的回教政府成為所謂「亞國」 (sub-state) 的新政治實體,於是有人以為這也是國家。但是無論菲律賓政府對「亞國」的自治權力下放多少,菲律賓中央政府一定會保有外交、國防與財政三權,一國兩制的北京政府對香港特區政府也類似如此。 至於菲律賓政府做出對本國內部,「亞國」 (sub-state) 的新政治實體認定,只是菲律賓的內政問題,與國際法或世界各國無關,完全沒有影響國際法上國家的定義。實際上這也是一種中央政府對叛亂團體的承認,為了緩和對抗關係,賦予地方性事實政府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