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2週/「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的運用

0705


292週/「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的運用


「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都可以運用在「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尤其涉及到有關政府承認上的運用,因為兩岸關係一直處於一個中國之下,爭論合法政府代表權,所以關係密切。


國際法上的政府承認,有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的運用,但是必須認清的是,當一國存在有AB兩個政府的狀況下,各國可以對A政府做事實承認,但卻無權對B政府做法律承認。換言之,對一國的合法政府的承認,只能選擇正式的法律承認,或選擇可以變動的事實承認,兩者只能擇一,不可以同時行使在雙方。


所以就中國的情況而言,在作政府承認之時,美國或世界各國不可能一方面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律承認,一方面給予中華民國政府事實承認。合法代表國家的政府只有一個,如果認為該政府的統治基礎穩固,則給予法律承認,反之則先給予事實承認,但是都只能行使於同一個政府,不可以行使於不同的政府,形成一國兩府的狀況。


一個國家不可能同時存在著一個獲得法律承認的政府,以及一個獲得事實承認的政府。國際社會的做法,一般是對於不穩定的新政府先給予事實承認,觀察一段時日,確定其統治基礎穩固後,再給予法律承認。


所以由此來對照,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被各國承認是中國的合法政府之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就不可能是中國的合法政府,因此只有淪為非法政府或叛亂團體的地位。


近年在國際社會上有一個例子,就是菲律賓政府做出重大政治讓步,同意讓民答那峨島上的回教政府成為所謂「亞國」(sub-state)的新政治實體,於是有人以為這也是國家。但是無論菲律賓政府對「亞國」的自治權力下放多少,菲律賓中央政府一定會保有外交、國防與財政三權,一國兩制的北京政府對香港特區政府也類似如此。


至於菲律賓政府做出對本國內部,「亞國」(sub-state)的新政治實體認定,只是菲律賓的內政問題,與國際法或世界各國無關,完全沒有影響國際法上國家的定義。實際上這也是一種中央政府對叛亂團體的承認,為了緩和對抗關係,賦予地方性事實政府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