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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週/「開羅、波茲坦宣言」不具國際法效力

第 306 週/「開羅、波茲坦宣言」不具國際法效力 許多主張兩岸一家親或是投降中國派、中華民國派的人士會強調,台灣的法地位屬於中國的一部份,使中國擁有對台灣的領土,其依據是開羅宣言、波玆坦宣言。例如,中國國民黨一再主張,台灣法地位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這是基於開羅宣言、波玆坦宣言的規定。然而,這是對國際法理論無知的說法。 依據國際法理論,開羅宣言與波玆坦宣言在國際法上根本不是有效的條約,這是國際法的基本常識,法理上可以由條約的成立要件來看。這兩個宣言出現過程,並不符合條約締結的交涉、簽署、批准與換文四個程序,美國、相關各國國會也未批准此二宣言,所以兩個宣言根本不是條約。 況且即使是條約,條約不能對未參與締約的第三國(也就是日本)課予義務,所以這兩個宣言也不是國際法上有效的條約,只是幾個國家元首所共同發表的政治性主張。就如同今天許多國家元首在高峰會後做的宣言一樣,是有政治上的影響力,但並不是具有法拘束力的有效條約。 許多學者專家由「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著手,探討台灣的法地位,有學者認為儘管這兩個宣言有提及台灣的歸問題,但這兩個宣言其實是不具有效力的條約,也有學者以這兩個宣言推論出台灣的法地位不是中國的一部份。 但是,這兩個宣言是否為有效的條約是另一回事,台灣法地位是否因此而未定又是另外一回事,或是台灣因此絕對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又是另外一回事。如前面所提及,七十年來台灣與台灣人接受中華民國體制,要說地位未定,不但困難重重也很矛盾。 問題是,台灣即使未依這兩個宣言所規定的歸屬於中國,那麼台灣屬於誰?討論台灣屬於誰的,就失去台灣人自己的主體性。其實,當我們在探討台灣屬於誰的問題時,台灣與台灣人民就已不是國際法上的主體,只是一個客體,被他人決定命運。 因為台灣不是國家,所以才會有屬於誰的問題。而台灣這塊土地也不可能屬於「台灣」,因為「台灣」不是國家,國際社會上不存在一個名為台灣的國家。生活在台灣的人們沒有國家的觀念,所以「台灣國民」也不存在,認為被誰統治、地位如何都無所謂,只要安定、只要不發生戰爭就好。 這兩個宣言,台灣與台灣人民都不是當事者,沒有主動權、主導權。假設今天美國與中國爭奪台灣的領土主權,那麼這兩個宣言是否有效才會成為問題,因為美國與中國都是當事國。條約當事國,美國可以主張因為美國國會未批准,所以這兩個宣言無效,以此對抗中國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主張。 但是台灣與台灣人民...

第305週/台灣人是使台灣地位確定的主因

第 305週 /台灣人是使台灣地位確定的主因 從歷史的延續來說,二戰後台灣人接受了在當時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的地位就等於確定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加上後來政府並未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也沒有爭取民族自決權,是這導致台灣地位確認為中國的主因。 即使是東西冷戰的時期,西方各國也不曾有任何一個國家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適合使用民族自決權。其原因就是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台灣人並沒有反抗,也沒有發出聲音反對,所以台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一直沒有爭議。 譬如, 1954 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就是因為美國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同意當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美國才會以台灣為基礎,與蔣介石政權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雖然有些人長期在海外從事獨立建國運動,但是這沒有影響力,因為國際社會的認定、國際法上的認定,主要是看生活於該土地上的多數人民,是否從事具體有效的獨立建國運動。 如果沒有這樣的運動,便不能說台灣在當時即已開始從事獨立建國運動,或主張台灣不歸屬於中國,這一事實至今已 70 多年了。目前台灣人仍然接受中華民國體制有效統治著台灣,更使這樣的講法無法讓國際社會認同。 因此,即使國際社會或各種宣言、條約,曾經賦予台灣人有在台灣建國的權利、不受中國佔領統治、有權獨立建國。但是請問,台灣人直至目前為止,有意願或有形成代表台灣的意志,宣佈過要獨立建國嗎?從來沒有,也沒有過這樣的全民代表性活動或組織出現。 那麼,有一些人辛苦地去翻閱七十多年前的國際文件,企圖證明這些文件曾經賦予台灣人獨立的機會,這些對現狀有何作用?當事者的台灣人怕中國威脅,只想在中華民國這一個中國的舊政府體制掩護下維持現狀下去,當然使這些文件形同廢紙。

第305週/主張維持現狀使台灣屬於中國

第 305 週/主張維持現狀使台灣屬於中國 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不再是未定,因為台灣人自己願意維持現狀,接受中華民國體制,不論是中華民國或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合法政府或中國舊政權的延續,如此台灣的領土主權就屬於中國,在國際法上不可能是「法地位未定」,更不是所謂的「無主地」。 台灣法地位之所以進一步明確,形成「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最殘酷的事實是來自於台灣內部幾乎是所有人的自我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屬於中國,這不是台灣建國學的主張,而是中華民國憲法與外交部的主張。 台灣屬於中國,這也是台灣人所有主流民意支持的中華民國政府所主張。有人一再告訴我,許教授你主張台灣建國就好了,何必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屬於中國?在此必須說明清楚,我只是指出事實,這是台灣人的中華民國政府,大多數台灣人主張維持現狀的結果,使台灣屬於中國。 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在開羅宣言、波玆坦宣言、 1950 年美國總統杜魯門也曾經主張的台灣地位未定、 1951 年的舊金山和約等歷史文件中,也保留台灣地位未定的空間。為什麼在 70 年後的今天,台灣的地位卻變成已定,而且屬於中國? 過去台灣獨立建國運動,一直陷入一種依賴的迷思,一種依賴各種國際條約來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或是依賴台灣是無主地才能獨立建國的迷思,所以有許多學者在過去都致力於研究這些歷史文件。 但是,現代的國際法並未要求任何國家的獨立,必須事先確定主權歸屬是未定的狀態,或者是無主地才能獨立建國。即使任何一個領土主權已經確定屬於某一個國家的地區,只要其人民有追求獨立建國的意志,就可以獨立建國。而且,絕大多數國家都是如此建國,依條約保障而建國的,才是真正極少數之特例。 何況從歷史來看,在 1951 年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前,日本尚未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之前,中國當時主張對台灣的主權,可能會被國際社會否認,所以在 1950 年當時,美國總統杜魯門才會主張台灣地位未定。 這是因為在戰後的當時,和約尚未議定,日本尚未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即使當時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戰勝國也未必將之歸還中國,也有可能交由聯合國託管,所以在 1950 年當時,台灣的地位才可以說成是未定的。

第304週/兩岸並不適用國際法的領土紛爭

1003 第 304 週/兩岸並不適用國際法的領土紛爭 許多獨派人士主張台灣是屬於台灣共和國,以台灣共和國為主體處理台灣的法地位問題。但事實上台灣共和國並不存在,試問尚未存在的台灣共和國要如何與中國爭奪台灣? 即使台灣共和國存在,那麼這也不是領土紛爭或有關台灣的主權歸屬紛爭的問題,而是國家存亡的問題。 簡單說,假設菲律賓與中國爭奪台灣,就算台灣被中國奪走,菲律賓這個國家也依舊存在。但如果台灣共和國存在,中國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就不是領土紛爭的問題,因為如果中國領有台灣,台灣共和國就消失了。這是國家存亡的問題,因為台灣共和國除了台灣就沒有其他領土了。 因此,談到台灣的法地位時,必須要認清國際法的國家論與領域論,是完全不同的理論。茲分述以下兩點: 第一點,有權擁有台灣領土者,必定是一個國家。目前除了中國之外,沒有其他國家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份,所以台灣問題並不是所謂的國與國之間的領土紛爭。 第二點,即使台灣共和國存在,也不是領土紛爭的問題,是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是中國要侵略併吞他國,是國際法所禁止的侵略戰爭。所以不必引用國際法上有關領土紛爭的理論或是條約,探訪台灣的法地位問題。 如果主張台灣的地位真的是未定,那必然存在以下兩種狀況:第一是有領土紛爭的問題,有兩個以上的國家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第二是聯合國或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應該由國際組織託管或是讓台灣成為一個國家。 但是,這兩種狀況都不存在具體證據,目前也沒有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公開主張 「台灣法地位未定」。 換一個角度來分析,更嚴重的事實是,過去戒嚴時代,或許台灣人民只能順從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但在解嚴後的今天,台灣人民仍然選擇服從中華民國體制的統治,甚至有些獨派團體也主張中華民國是「我國的國號」,是事實存在的國家。 既然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生活的人民都說,中華民國是合法統治台灣的國家,都選擇或容忍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那麼台灣的主權屬誰怎會未定呢?這種主張,目前根本沒有辦法自圓其說。 實際上,依國際法法理,不論是中華民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合法政府或中國舊政權的延續,如此台灣的領土主權就屬於中國,國際社會無法對此予以否認與抗議。 當然台灣人更沒有資格抗議,因為這是台灣人民在政治民主化後所做的選擇,是台灣人自己在自由願意下,接受中華民國體制,並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是合法所造成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