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6週/「開羅、波茲坦宣言」不具國際法效力
第 306 週/「開羅、波茲坦宣言」不具國際法效力 許多主張兩岸一家親或是投降中國派、中華民國派的人士會強調,台灣的法地位屬於中國的一部份,使中國擁有對台灣的領土,其依據是開羅宣言、波玆坦宣言。例如,中國國民黨一再主張,台灣法地位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這是基於開羅宣言、波玆坦宣言的規定。然而,這是對國際法理論無知的說法。 依據國際法理論,開羅宣言與波玆坦宣言在國際法上根本不是有效的條約,這是國際法的基本常識,法理上可以由條約的成立要件來看。這兩個宣言出現過程,並不符合條約締結的交涉、簽署、批准與換文四個程序,美國、相關各國國會也未批准此二宣言,所以兩個宣言根本不是條約。 況且即使是條約,條約不能對未參與締約的第三國(也就是日本)課予義務,所以這兩個宣言也不是國際法上有效的條約,只是幾個國家元首所共同發表的政治性主張。就如同今天許多國家元首在高峰會後做的宣言一樣,是有政治上的影響力,但並不是具有法拘束力的有效條約。 許多學者專家由「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著手,探討台灣的法地位,有學者認為儘管這兩個宣言有提及台灣的歸問題,但這兩個宣言其實是不具有效力的條約,也有學者以這兩個宣言推論出台灣的法地位不是中國的一部份。 但是,這兩個宣言是否為有效的條約是另一回事,台灣法地位是否因此而未定又是另外一回事,或是台灣因此絕對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又是另外一回事。如前面所提及,七十年來台灣與台灣人接受中華民國體制,要說地位未定,不但困難重重也很矛盾。 問題是,台灣即使未依這兩個宣言所規定的歸屬於中國,那麼台灣屬於誰?討論台灣屬於誰的,就失去台灣人自己的主體性。其實,當我們在探討台灣屬於誰的問題時,台灣與台灣人民就已不是國際法上的主體,只是一個客體,被他人決定命運。 因為台灣不是國家,所以才會有屬於誰的問題。而台灣這塊土地也不可能屬於「台灣」,因為「台灣」不是國家,國際社會上不存在一個名為台灣的國家。生活在台灣的人們沒有國家的觀念,所以「台灣國民」也不存在,認為被誰統治、地位如何都無所謂,只要安定、只要不發生戰爭就好。 這兩個宣言,台灣與台灣人民都不是當事者,沒有主動權、主導權。假設今天美國與中國爭奪台灣的領土主權,那麼這兩個宣言是否有效才會成為問題,因為美國與中國都是當事國。條約當事國,美國可以主張因為美國國會未批准,所以這兩個宣言無效,以此對抗中國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主張。 但是台灣與台灣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