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建國理論之分類與檢討

目次

第十五章 建國理論之分類與檢討

一、區分主權、領土主權、領域爭端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主權,但是並未言明將台灣主權交給任何國家。蔣介石政權在戰後尚未簽訂和約的狀態下,利用代表盟軍在台灣實施軍事占領之機會,片面地將台灣改制為中國的行省,這是對台灣的非法占領。所以台灣今天的狀況,應該是主權並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的無主地或是法地位未定,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這樣的論點,以國際法分析有兩項誤導:第一點就是,日本根本不是放棄台灣主權。由《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可以得知,不管是英文原文,或者中文、日文的版本,條約中並未提及「主權」二字。

「日本茲放棄其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權源(title)與請求權。」

日本是一個國家,條約中是日本這個主權國家,放棄其原本對台灣這個殖民地所擁有的日本國領土權利、領域的一部分,並不是放棄「台灣主權」。因為如果有台灣主權,就好像是在說日本主權一樣,主權之前加上名稱一定是國家的國名,國際法是這樣的用法。所以一再強調台灣主權,好像台灣有主權,進一步就誤導台灣就是一個國家。我們常看到有些專家學者在書中提及,日本在《舊 金山和約》第2條放棄台灣主權,這是不正確的說法。日本是放棄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源與請求權。因為沒有台灣主權這樣事實存在,台灣主權這樣名詞在條約中是不能使用的,日本所放棄的是對台灣的所有權利。如果要談到主權的移轉變動,也可以使用國家的「領域主權」,日本國放棄領土的一部分台灣,也就是領域主權的一部分台灣,才是正確的用法。日本國放棄台灣這塊領土之後,探討台灣的領域主權屬於哪一國,如何處理台灣的領域歸屬才正確。不能任意使用台灣主權,好像台灣有主權,台灣主權獨立,進一步會誤導台灣就是一個國家。

第二點是有關無主地的說法。有人說,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的領域主權之後,台灣就成為無主地。國際法「無主地」是指,不屬於任何國際法上國家之地域,無主地概念並非指無人居住之土地,而是指該地區為尚未有國家主張領有,還不是任何文明國家、主權國家和具備政府組織的領域。如此無主地即成為各國可以占領、控制和擁有的地方。

目前除南極大陸之外,世界上已不存在無主地,而《南極條約》中已禁止任何國家對南極的領有主張。因此,1945年10月25日中國國民政府占領台灣,主張要取得台灣的領域主權,到1952年日本放棄之間,台灣一直是日本國領土的一部分,可以說沒有成為無主地的時期。

假設台灣曾經有過短暫時期,法地位未定或真的有無主地的情況,也會因為後來台灣受中國政府統治,以及中華民國政府七十年的統治,依據國際法,七十多年來沒有其他任何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所以台灣也早已不是無主地或有領域爭端的地域。台灣人也都納稅、投票支持中華民國政府,支持這個來自中國的舊政府或叛亂團體,在台灣進行合法有效的統治,這就是被認定,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證據。


二、國際法的理論不能誤解、誤用 

還有一種說法,建國必須處理台灣歸屬問題,所以目前台灣法地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領域爭端」問題,這個論點說得通嗎?

「領域爭端」是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間的問題,領域爭端是依據國際法上的「領域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都是「一個中國」之下的政府,所以目前台灣法地位不屬於兩個主權國家之間「領域爭端」的國際法問題,是國家內部政權對抗的內政問題。再說得明白一點,既然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那麼台灣屬於中國,在國際法上就變得是沒有爭議的。我們無法證明有任何一個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

一方面,台灣共和國還沒有成立,就算台灣共和國已經成立,也不是要和中國爭奪台灣的「領域爭端」問題。因為台灣是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台灣共和國,這是國際法上「國家論」的問題,與條約、領域爭端無關。

「台灣建國學」已經說明,國際法分的很清楚:建國是「國家論」,領域爭端是「領域論」、《舊金山和約》是「條約論」,互相之間適用的理論不同不能誤用。台灣人民要建立台灣共和國,只要研究國際法「國家論」,不必提領域爭端的「領域論」或是《舊金山和約》的「條約論」。有人說,台灣在日本放棄之後屬於台灣人,但是一群人不能擁有「領域主權」,除非建立台灣共和國,否則台灣人不能擁有台灣領域主權,這是在國際法上很明確的理論。更何況維持現狀下,中華民國一直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爭奪中國的合法政府代表權,所以台灣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台灣人不能主張擁有台灣領域主權,或使台灣領域成為已經獨立國家。

由此可知,沒有國家跟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爭奪台灣,所以台灣的主權歸屬是沒有爭議的。日本也已放棄,美國也沒有與中國爭,又有來自中國的舊政權、中華民國集團長期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統治,台灣屬於中國已經沒有爭議。如果台灣人到現在還沒有建國的意願,只是要再重提台灣的法地位未定論,再主張台灣是無主地的話,很可能聯合國可以召開大會,通過決議讓中國統治台灣,解決台灣是無主地的問題。日本也可以再與中國重新訂約,以當時條約內容未臻詳盡為由,重新訂約將日本對台灣的一切權利交還給中國。這樣的結果還是使台灣無法成為獨立國家。

所以台灣建國最主要的核心是,台灣人民的意志。「台灣建國學」就是努力以赴,面對現實的說明台灣尚未獨立,鼓勵台灣人民站起來,勇敢的宣布獨立,建立自己的國家!

如果台灣法地位很清楚,也確定不再是無主地,已經不是涉及領土糾紛、主權歸屬未定,那麼建國最重要的憑藉是什麼?

所以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意志最重要,如果把獨立建國的依據,放在「台灣法地位未定論」的基礎上,那麼國際社會就可以交由《中日和約》當事國雙方,或者是聯合國來解決台灣的法地位問題。如果不去凝聚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意志,只是一味的主張台灣是無主地,則台灣獨立建國的合理性就會變得非常的脆弱,台灣人就無法決定自己的命運,只能被別的國家來決定台灣的地位。

一個新國家的建立,最重要的憑藉是人民的意志,也就是人民自決獨立的意志,並不需要依據任何國際條約的規定就可以獨立,也不需要先把台灣定位為無主地才可以獨立。世界上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是因為原來領有的國家,放棄領土而獨立建國。我們看美國的獨立建國,難道是因為英國在條約中放棄對北美十三州的一切權利才獨立的嗎?當然不是。不管英國態度如何,美國人民都是堅決主張獨立建國。

譬如,中國的香港如果要爭取獨立,只要他們有意志、有能力就可以獨立建國。香港要獨立建國,如果照部分傳統獨派的主張,難道香港獨派人士得先在歷史文件、九七中英香港條約中尋找,香港地位未定的可能性,香港不屬於中國的證據,然後才能追求香港獨立,這種想法怎麼樣都說不通。


三、「台灣法地位未定論」的檢討

「台灣建國學」一直強調台灣要獨立建國,建國方式和手段很重要,而這都來自台灣民眾需要有正確的建國理論基礎。換言之,台灣目前充斥著各式各樣被誤導的建國理論應該要檢討,目前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主要有四點需要檢討。

(一)應該檢討的是「台灣法地位未定論」。

(二)應該檢討的是,對「領域爭端」的誤解。事實上,「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也是領域爭端的型態。

(三)應該檢討的是,歷代政府、總統的主張、台灣已經獨立的說法根本錯誤。

(四)應該檢討的是,「公民投票」、「自決權」的觀念必須釐清。

第一點要檢討的是「台灣法地位未定論」:這是目前台灣歷史學界或是一些台灣國際法學者的主張,用意是讓台灣與中國切割,如此可以讓台灣比較容易獨立建國。

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最先被提出來的就是台灣法地位未定論。過去在獨立運動的早期,提出這樣的理論,也許還有它的空間。但是經過這七十年來,台灣人自己沒有建國的意志,也沒有建國的獨立主張,台灣人接受中華民國的體制,使得今日已經無法面對國際社會,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也不可能以此作為台灣絕對有權建國的依據。

的確,台灣在過去有一段時間的地位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美國也有這樣的主張,但是那都已經是過去式了。1952年《舊金山和約》成立之前,台灣的地位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但是1952年之後的發展,中華民國在台灣一再自我主張台灣屬於中國,如何能說還是不確定?例如國際矚目,1998年秋的辜汪會談中,中華民國的代表辜振甫先生對國際社會說,台灣屬於中國。2015年11月7日,馬英九與習近平的「馬習會」,中華民國的代表馬英九更強調,台灣是「一個中國」之下的台灣。中華民國台灣的代表,既然自我主張台灣屬於中國,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自然也不存在。

特別是在經過民主化之後更嚴重,台灣人用自己的選票支持中華民國體制之後,憲法與外交政策都繼續指出台灣屬於中國。增修條文指出:台灣是「因應國家統一前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自由 地區與大陸地區」。中華民國體制下,將台灣設定為「不是國家、台灣屬於中國」的還有「台灣省政府」和「福建省政府」都仍存在並運作中。台灣人甘願做中國的自由地區之後,要再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中華民國體制在台灣的統治無效、台灣人是被強迫欺騙等。這些說法,國際社會已經不會再接納,而且也已經不能適用。

何況,台灣要建國,和台灣的法地位是否已經確定,並沒有必然的關係。譬如,福建、廣東,其法律地位是中國的一個行省,如果福建、廣東想要獨立,只要他們有獨立建國的意志,那麼他們就有權獨立,並不需要先確定其法律地位未定、不屬於中國,才可以獨立。

換言之,台灣的法地位如何,是否已經確定等等,都不是建國的必要條件。因為,即使一個地方的法地位已經確定,只要那塊土地上的人民想要建國,國際法不能否認他們建國的權利。相反的,如果把獨立建國的理論,只是定位在「台灣法地位未定論」的基礎上,那麼中國與國際社會就有介入的空間。例如,可以交由《中日和約》當事國雙方,或者是由聯合國來解決台灣的法地位問題,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就會變得非常的脆弱。因為依據國際法原則,只有主權國家才有處理領域紛爭,或領域未定爭議的權利,一群台灣人、或不是國家的中華民國體制,是沒有任何權利介入的。如此一來,台灣人就無法決定自己的地位,而只能被別的國家來決定台灣人的命運。


四、有關「領域爭端」的檢討

有人認為台灣獨立是有關「領域爭端」的問題,台灣獨立建國與「領域爭端」的關聯,是獨立建國理論第二點應該檢討的誤解。

事實上,前面「台灣法地位未定論」,也是領域爭端的型態。我們必須知道,今天台灣問題並非由於領域爭端所引起。國際法上的領域爭端,必然是有兩個以上的國家爭奪同一塊土地的爭端。譬如,日本與俄羅斯有北方四島的領域爭端,所以北方四島的地位就是未定的。如果說今天台灣的地位未定,那麼請問除了中國之外,還有哪一個國家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並沒有。或許有人會認為有一個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國家和中國爭奪台灣,但是事實上中華民國不是國家,而是中國的舊政府。即使假設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國家,那麼它的領土也只有台灣而已,這時面對的並不是領域爭端的問題,而是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絕對不是「領域爭端」,因此與條約或「領域爭端」法理無關。

更何況,今天實際統治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權,也主張自己是在合法代表全中國的政府。至少在1972年以前,仍然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時代,就已經合法領有台灣。所以除了中國之外,沒有國家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如果台灣有所謂的領土糾紛,那只有可能是台灣從中國分離獨立之後,台灣以國家的身分地位與中國處理金門、馬祖的問題。除此之外,在沒有其他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的狀況下,台海兩岸之間,根本不是領域爭端的問題。


五、歷代總統政策與台灣已經獨立根本矛盾

從過往的教育來看,我們一直被灌輸大中國與中國民族主義,從李登輝前總統開始轉變,開始有台灣人與中國人的認同問題,並提出台灣是國家的觀念,還有人認為李登輝是台灣國父。不過「台灣建國學」還是認為,台灣獨立理論第三點應該檢討的是,歷代政府、總統的主張與台灣已經獨立理論的根本矛盾。

戒嚴時期,兩蔣的反攻大陸、兩岸一國,當然使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不可能已經獨立。首屆民選總統李登輝在其前後任期中,曾被記錄公開喊出「中國統一」不下百次,在1996年擊敗以「建國」為訴求的彭明敏後,其就職演說上一再提及「中國人」、「國家統 一」、「不採行台獨路線」,沒有宣布獨立的必要。民主化前後, 中華民國一直未曾「宣布獨立」,也沒有任何宣布獨立的證據、文件。所以還是維持「一個中國」,當然使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不可能已經獨立。

2000年續任總統職位的陳水扁,其第一個任期其實採取保守傾向的「四不一沒有」政策。他在就職演說中,保證只要中共無意對台動武,則其任內:「不會宣布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2005年於其第二任中,陳水扁只有在非正式的場合表示:「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國號為中華民國,沒有宣布獨立的問題」。但是又自我矛盾的說,改國號或者宣布獨立, 於其任期內都做不到。所以還是維持「一個中國」,當然使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不可能已經獨立。前總統馬英九一再反對台灣已經是獨立的國家,強調台獨不會成功,強調台灣民眾目前只有維持現狀,與中國大陸統一這兩個選擇。外國記者問他「台灣為什麼不宣布獨立?」馬英九甚至說,台灣在1912年就宣布獨立,是獨立國家了,一個國家怎能宣布獨立二次?中華民國在1912年有宣布獨立?有宣布獨立的文件證據?中華民國未曾「宣布獨立」,也沒有任何宣布獨立的證據、文件。1912年就宣布獨立是從哪一國分離獨立?1912年的「中華民國」,外交照會只稱「推翻專制政府,建立民國」,也就是成立新政府,取代滿清政府,並不是宣布從大清帝國獨立。當時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外交總長王寵惠,向美國也只要求盡快承認「我們的新政府」。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也是「中國」的改朝換代,毛澤東不是「宣布獨立」,而是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成立」。所以1912、1949年成立的兩個政權都沒有宣布獨立。馬英九不但胡說,自己還是維持「一個中國」,當然使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不可能已經獨立。

蔡英文一直高喊「台灣就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就是台灣」,每年還在慶祝中華民國國慶,還高興的慶祝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七十年,讓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蔡英文今天還依據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維持現狀,台灣是自由地區與北京的大陸地區都是「一個中國」之下的兩岸關係。外交關係還是維持「一個中國」的法統之爭,繼續「代表全中國合法政府的外交政策」。

這些政府、總統的主張還是維持「一個中國」,當然使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不可能已經獨立。這與台灣已經獨立的理論,不是根本矛盾嗎?

從近期蔡英文政府上台後的斷交事件來看(聖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馬、多明尼加、布吉納法索),外交政策都是奉行「一個中國原則」的維持現狀策略。民主化之後,政府相關部門只關起門來,有時高喊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宣稱台灣「已經」獨立,不必再宣布獨立,有時又是主張「一個中國」之下的兩岸關係,國際社會根本聽不懂,只有台灣人自己騙自己。自1971年以來,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每年必須編列超過五百億的龐大外交預算,以維持代表全中國合法政府的謊言。近來的邦交國斷交及外交困境,都是因為各國與國際組織,依據國際社會應有的常識,承認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中國的合法政府所造成。

由於中華民國體制,延續「一個中國」、「漢賊不兩立」的外交政策,至今依然和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爭取「全中國的合法政府承認」,也就是延續一中之下的法統之爭。中華民國的外交部竟然要求邦交國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才是代表全中國的合法政府,當然使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不可能已經獨立。這與台灣已經獨立的說法根本矛盾。


六、釐清公投與自決權的觀念
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第四點應該檢討的是,「公民投票」、「自決權」的觀念必須釐清。
首先,中國國民黨與投降統派,一方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北京政府的反分裂法,反對分裂國土的獨立公投。一方面又以北京政府宣布廢棄的《中華民國憲法》,企圖阻擋台灣人民的獨立 公投。使用兩部新、舊中國憲法,要阻擋台灣人民的獨立公投,根 本是無理取鬧,完全沒有正當性和合法性。
其次,掌握政治權力者認為,依據公民投票法,要得到政府的許可,才能獨立公投、主張台灣建國、制憲等,則是迷失在白紙黑字的憲法與法律至上的錯誤觀念。政治人物與民進黨政府主張台灣已經獨立,或是中華民國在台灣是獨立國家,這樣的政治人物與政府,要阻擋台灣人民的獨立公投,根本是自我矛盾。既然,民進黨政府認定台灣已經是獨立的國家,應該勇敢的站出來宣布獨立,告訴中國與國際社會台灣是國家。這才是正當合法,表裡如一的政治人物與政府。宣布獨立本來就是政府的義務與責任,不是嗎?結果不是如此,政府主張台灣已經獨立,本身不站出來宣布獨立已經失職,反而要阻止人民以獨立公投表明建國意志,那麼這個政府的存在已經喪失合法性、正當性,它規定的公投法與權力行使當然無效,人民根本不必遵守惡法,也不必遵守公民投票法。以上,是台灣人民主張以公民投票表明建國意志,必須釐清的觀念。
目前台灣學界針對獨立公投的名稱、形式,說法都不同,也未能區分體制內與體制外的基本觀念。「獨立公投」、「公民投票」、「自決權」的觀念有兩點必須釐清:
(一)基本上問題就出在「公民」二字。台灣尚未建國,因此並無台灣公民,所謂公民在目前是指中華民國公民,同時因為中華民國政府自稱是代表中國,變成是中國的公民在依中國的法舉行獨立公投,中國公民為何要獨立公投會造成誤解。因此獨立公投會被認為不是台灣人民以投票表明建國意志。用「公民」兩字是理論與目標互相矛盾的作法。所以應該強調獨立公投的「公」,不是指中華民國的公民,甚至是中國的公民,應該強調是台灣人民自決投票,主張是台灣人民以投票表明建國意志的行動。「人民」兩字比「公民」兩字正確。
(二)人民自決投票與公民投票、國民投票不同,台灣獨立相關議題的人民自決投票,應該是超越國家、憲法、公投法的國際法層次,是等同宣布獨立建國的人民意志表達。當然,不必遵守《中華 民國憲法》或公民投票法。參考最近加泰隆尼亞獨立運動的人民自決投票,就是由加泰隆尼亞人民發起的,不是西班牙的公民投票。因此,「獨立公投」應該用「台灣人民自決投票」才正確。
國際法片面宣布獨立是合法的,聯合國在1995年紀念成立五十週年宣言中就已明白指出,受差別待遇的特定人群,有權自所屬國家分離而獨立。國際法院2010年關於科索沃的諮詢意見更進一步表示,片面宣告獨立完全合法。即便行使「分離權」會造成國家分裂,也不違反聯合國大會《2625號決議》「尊重領土完整」之決議。這也說明了雖然有部分國家不表支持,但聯大與安理會不會聲稱,加泰隆尼亞或庫德族要求獨立的人民自決投票違反國際法。
如果是超越憲法而存在的「人民自決投票」,例如:波羅地海三國、加泰隆尼亞、魁北克等人民自決投票,結果有效與否另當別論,當然不能以憲法或公投法阻擋。如同北京政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反分裂法》為依據,要阻擋台灣人民獨立自決投票一樣,是沒有意義的。

七、自決投票的內容與目的必須明確
有關台灣獨立公投的運動,從二十多年前所發起的「台灣不屬於中國」運動,或是「正名公投、制憲公投」等,都是強調台灣如果要辦獨立公投,應該是與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關,或是認為台灣人要從中華民國獨立出來,這樣的觀點是否正確?
獨立公投的內容與目的,必須有正確的意志表達,說明清楚才能獲得支持。二十年前所發起的「台灣不屬於中國」運動,卻容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統治,主張只是「對中國說不」(say no to China),認為只要對抗北京政府,就可以使「台灣不屬於中國」,卻完全無視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與外交部使「台灣」屬於「中國」的憲法與外交政策。縱容中華民國的結果,今天對內造成中華民國合法化、正當化之後,還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是台灣,誤導成台灣獨立等於是中華民國在台灣獨立。政治人物也表示,台灣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狀都是個別「存在的國家」,然而只是對內表示完全沒有宣布獨立的效果。
還有人主張,比獨立公投重要的是,正名公投、制憲公投,因為如果舉辦獨立公投,等於跟全世界宣示我們還沒有獨立。台灣如果要辦獨立公投,也是獨立於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關係?這樣的公投內容與目的,因為沒有正確的觀念,無法說明清楚,結果未能獲得支持。所以舉辦獨立公投之前,對內必須向台灣人民,對外必須向國際社會,說明投票的意義與目的何在。其中必 然面對,要從哪一國獨立的質問?
在國家建立之前,才有以「自決投票」表明,是否建立國家的選擇,譬如波羅的海三國即是以此方式表達,要從蘇聯獨立建國的意願。英國的蘇格蘭地區是以此方式表達,要脫離英國獨立建國的意願。所以舉行獨立自決投票,他們都會清楚說明是從哪一國獨立。
台灣政府與人民都主張要有自己的國家。問題是一直不知道如何建國,如何使台灣成為國家。
所以舉辦獨立自決投票之前,必須告訴台灣人民與國際社會,自決投票的內容與目的,必須有正確的意志表達,說明清楚要從哪一國獨立。自決投票應該說明的主要部分:
(一)聯合國與世界各國都支持「一個中國」,所以不可能有兩個中國出現,這使中華民國很難再成為另一個中國。世界各國都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也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合法政府。國際社會事實上已確認,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成為中國的非法政府、中國叛亂政府地位。所以獨立自決投票不可能是從中華民國獨立,而是從中國獨立。
(二)維持中華民國現狀,依據目前《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外交政策還是明確主張:「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不是國家,是代表全中國的政府」,清清楚楚主張台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這樣的主張每天在實際運作,這是你我台灣人建立的中華民國政府,現狀 的《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外交政策明確主張「一個中國」,台灣屬於中國這是事實。如果台灣不屬於中國,那麼是屬於哪一 國?所以必須廢棄《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外交政策,從中國獨立。 (三)目前台灣維持中華民國現狀,北京政府就有權合法主張領有台灣,台灣人民繼續主張台灣就是中華民國,台灣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北京政權甚至很歡迎,台灣人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只要是中華民國的一切,北京政權就有權利繼承,屬於中華民國的就是北京政權的。所以台灣獨立建國不是要消滅中華民國,而是要把中華民國歸由北京繼承。台灣人民要生存、要有一個國家,必須走獨立的建國之路。
(四)台灣政府與人民都要有自己的國家。過去長老教會「新而獨立國家」、鄭南榕「新國家運動」,都明確主張「新國家」。所以反對或強迫台灣人民,不要主張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是說不通的。台灣人民再不主張獨立建國,會使台灣被北京併吞,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獨立自決投票的意義是:結合台灣人民堅強的意志,向國際社會勇敢的宣布獨立,以國家的地位申請加入聯合國。必須面對現實的告訴台灣人民,台灣建國尚未成功,不要只是在台灣島內夢想台灣已經是國家。台灣人民必須從不知、不敢、不能建國,經由「獨立自決投票」覺醒,站起來告訴中國與國際社會,台灣要建立國家,鼓勵台灣人民勇敢的宣布獨立,建立自己的國家。

八、自決必須表明建立國家的主張
我們在看國家定位或是台灣法地位問題,可能要從國外的角度才有辦法看清看透,台灣人不敢公投宣布獨立,卻又強調中國打壓台灣的國家地位,反而是很多證據指出,外國人經常會鼓勵台灣人,應該站起來獨立建國。
例如,英國《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曾於2017年10月5日刊登〈加泰隆尼亞與庫德族的公投事件讓台灣百感交集〉一文,描述台灣人及媒體如何看待此次加泰隆尼亞和庫德族自治區的公投議題。文中明確提到,台灣經過三十多年的國民黨戒嚴時期,從一黨專政的獨裁統治,轉變為生氣蓬勃的民主國家,不但是自治、和平、推動人權的典範,也早已具備成為主權國家(sovereign country)的要件,可選出自己的總統,有軍隊及外交政策。然而,台灣與加泰隆尼亞人、庫德族一樣,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未獲國際認可,也未在世界上獲得合法地位,《經濟學人》直言背後原因是中國。(注意!矛盾的是《經濟學人》完全沒想到,《中華民國憲法》與外交政策明確主張「一個中國」,不想宣布獨立,還自稱台灣屬於中國)。現任總統蔡英文似乎默默放棄入聯,對於獨派近期以絕食抗議方式要求蔡英文政府補正公投法以利未來舉辦獨立公投,蔡英文政府似乎也阻擋相關訴求,而中國也暗示會以武力手段反對台灣的獨立公投。
沒有錯,台灣已實質的具備主權國家的充分條件,但是卻不敢以人民自決投票宣布獨立,人民的建國意志與宣布獨立,才是成為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核心要件。雖然,自決投票無法保證一定能夠建國,因為自決是一種原則,並非絕對保障能達成建國目的的權利,相反的許多國家建國,並沒有採取自決投票,反而是憑藉著他們堅定的意志來獨立建國。
自決是一種原則,我們必須要有獨立的意志,等到建立國家有主權之後,才能夠決定自己的命運,自決才真正成為一種自我的權利。沒有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可以保障自決權,保障一個地方可以自決成為一個國家。自決投票只是建國過程中,用以表示人民建國意志的一個方法而已,並不是建國的充分條件,也不是一種權利。所以舉行獨立自決投票是建國的出發點,宣布獨立入聯才能完成建國。
也有人強調因為現實的困境,所以認為我們不要舉行明確主張獨立建國的自決投票,而採取模糊的「選擇台灣前途」投票。如果台灣自決投票的主張,不是主張由台灣人民自己決定是否建立國家,並不是建國意志非常明顯的自決投票,而是只是讓台灣人民選擇要與中國統一或拒絕與中國統一,或者選擇維持現狀的投票。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台灣人所投票表達的,並不是與建立國家相關的自決權,而僅只是關於台灣前途的選擇權而已,而且還是被限定選項、有限的選擇而已。中國國民黨常說,台灣人可以有選擇權,被統一、維持現狀拒絕被統一,都是選項,就是這樣的欺騙手法。
所以,台灣過去提出一些公民投票內容,不論是哪一個政黨或團體所提出的,基本上都不是明確表達建國意志的自決投票,不是追求獨立建國的表示,充其量只能稱作台灣前途選擇運動。因為從這些公民投票內容中,看不到台灣人民堅定追求獨立建國意志的表 現。反而顯示認同中華民國體制,企圖以修憲、改國號方式,依賴 中華民國獨立建國的矛盾。
當然,自決投票是獨立建國意志的表現方式之一,但是過去在台灣卻遭到誤用,變成只是一個選擇而已,只是要求台灣人民選擇,卻沒有表現建國的意志,沒有在公民投票運動的過程中,將台灣人民的建國意志表現出來。反而與現狀妥協,誤認現在的中華民國體 制是國家,要改國號。所以這樣不是建國運動,只是改名號運動。建國運動的領導前輩,在推動獨立建國時,都抱著堅定建國的意志,清楚地主張要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這才是自決的建國運 動。因為運動的目標,清楚地主張是要建立新國家,所以積極的宣揚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說服民眾認清建立自己國家的必要性。
反觀今天,所謂的公民投票運動,或者民進黨的台獨黨綱,都只不過是在主張,台灣人有選擇台灣前途的權利,只是在推動台灣前途選擇運動而已。所以這是台灣人把選擇權的主張,誤以為是獨立建國運動的層次,這是對自決權的誤解,只是把建國重任丟給一般民眾,任由民眾自己去選擇未知的命運。因此,我們必須把自決獨立投票與前途選擇公民投票的觀念劃分清楚。

九、主張建國最重要的內容 

我們必須把獨立自決投票非常明顯的表明為建立國家的主張,那麼建國主張中最重要、最正當的內容是什麼?

建國運動中最重要、最正當的內容與理論,就是建國必須一再強調分離獨立、宣布獨立。任何地區的人要從事獨立建國運動,很簡單,只要對國際社會大聲說出要從母國分離獨立,就有權獨立建國。譬如,美國於1776年獨立時,即是主張要從英國分離獨立,這就是一個正當、合法的方法。他們當然知道會遭受英國的反對鎮壓,但是美國人決心自己建立國家,終於得以獨立建國。

台灣的建國也是一樣,必須表示要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意志。雖然會受到中國的反對、威脅,但是我們必須有決心要建立國家,獨立建國才可能成功。只有「分離獨立」才是建國運動中最重要、最正當的理論。長久以來的獨立建國運動都是主張從中國分離獨立的,何以今日卻變了質,不再提分離獨立,反而另外尋求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作為理論。為什麼建國運動會變得如此消極被動,實在令人想不通。我們要建國,就要主張從中國分離獨立,這樣才有正當性 與合法性。

此外,一個國家要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最好的方法就是申請加入聯合國。同時,加入聯合國除了自己保衛國家之外,同時也可經由聯合國的集體安全保障體系,對抗來自其他國家的侵略。

一方面,前已論及以中華民國名稱獨立建國所面臨的困境之一,就是入聯問題。中華民國要申請加入聯合國,必然面對中華民國(ROC)已經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也是憲章第23條所規定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根本不可能申請。除非修改《聯合國憲章》,且得到北京政府的認可,這是更困難不可行的方式。因此入聯問題,「中華民國」比「台灣共和國」更麻煩。

台灣宣布獨立只是一個起點不是終點,在獨立自決投票後,即使大多數人都支持獨立建國,台灣還要繼續運作才能成為一個國家。「自決投票」是獨立建國的起點,不是立即完成建國。這可以由兩個方面加以說明:

第一、就是誰來保證的問題。哪一個國家或國際組織可以保證自決投票之後就能建國?國際法沒有這樣的約束力、制度或規則,來保證舉行獨立自決投票的一群人可以獲得建國的保證。透過自決投票當然能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但國際社會卻無法給予任何保證,無法保證一定可以建國,無法保證中國不會武力犯台。我們必須在 心中有很強的建國意志,不能期待會有其他國家的支持或保證,否則在自決投票後仍然未能建國時,台灣人的建國意志就會瓦解。

第二、就是在獨立自決投票之後,仍然要靠自己不斷地展現建國的意志,而不可能只是依賴他人的保證。譬如,科威特,已經成為一個國家了,伊拉克也仍然入侵科威特,烏克蘭是一個獨立國家,俄羅斯仍然入侵,而許多國家現今也都遭受到外國武力的威脅。所以各國即使建國以後,也必須要保衛自己的國家,何況在投完票尚未完成建國的階段,更須顯示強大的建國意志。譬如,加泰隆尼亞和庫德族自治區,目前在西班牙和土耳其政府打壓下,也無法保證一定可以建國,仍然必須顯示強大的建國意志,繼續努力。

所以最重要的是必須有清楚的體認,絕對不能依賴國際社會來保證國家的成立、獨立、和平、中立。台灣人民必須要有保衛自己國家的堅強意志。人類的歷史,有國家存亡的各式各樣先例,結果只有國民的意志堅定,才能維護國家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