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建國理論之分類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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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建國理論之分類與檢討
一、區分主權、領土主權、領域爭端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主權,但是並未言明將台灣主權交給任何國家。蔣介石政權在戰後尚未簽訂和約的狀態下,利用代表盟軍在台灣實施軍事占領之機會,片面地將台灣改制為中國的行省,這是對台灣的非法占領。所以台灣今天的狀況,應該是主權並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的無主地或是法地位未定,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這樣的論點,以國際法分析有兩項誤導:第一點就是,日本根本不是放棄台灣主權。由《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可以得知,不管是英文原文,或者中文、日文的版本,條約中並未提及「主權」二字。
「日本茲放棄其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權源(title)與請求權。」
日本是一個國家,條約中是日本這個主權國家,放棄其原本對台灣這個殖民地所擁有的日本國領土權利、領域的一部分,並不是放棄「台灣主權」。因為如果有台灣主權,就好像是在說日本主權一樣,主權之前加上名稱一定是國家的國名,國際法是這樣的用法。所以一再強調台灣主權,好像台灣有主權,進一步就誤導台灣就是一個國家。我們常看到有些專家學者在書中提及,日本在《舊 金山和約》第2條放棄台灣主權,這是不正確的說法。日本是放棄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源與請求權。因為沒有台灣主權這樣事實存在,台灣主權這樣名詞在條約中是不能使用的,日本所放棄的是對台灣的所有權利。如果要談到主權的移轉變動,也可以使用國家的「領域主權」,日本國放棄領土的一部分台灣,也就是領域主權的一部分台灣,才是正確的用法。日本國放棄台灣這塊領土之後,探討台灣的領域主權屬於哪一國,如何處理台灣的領域歸屬才正確。不能任意使用台灣主權,好像台灣有主權,台灣主權獨立,進一步會誤導台灣就是一個國家。
第二點是有關無主地的說法。有人說,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的領域主權之後,台灣就成為無主地。國際法「無主地」是指,不屬於任何國際法上國家之地域,無主地概念並非指無人居住之土地,而是指該地區為尚未有國家主張領有,還不是任何文明國家、主權國家和具備政府組織的領域。如此無主地即成為各國可以占領、控制和擁有的地方。
目前除南極大陸之外,世界上已不存在無主地,而《南極條約》中已禁止任何國家對南極的領有主張。因此,1945年10月25日中國國民政府占領台灣,主張要取得台灣的領域主權,到1952年日本放棄之間,台灣一直是日本國領土的一部分,可以說沒有成為無主地的時期。
假設台灣曾經有過短暫時期,法地位未定或真的有無主地的情況,也會因為後來台灣受中國政府統治,以及中華民國政府七十年的統治,依據國際法,七十多年來沒有其他任何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所以台灣也早已不是無主地或有領域爭端的地域。台灣人也都納稅、投票支持中華民國政府,支持這個來自中國的舊政府或叛亂團體,在台灣進行合法有效的統治,這就是被認定,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證據。
二、國際法的理論不能誤解、誤用
還有一種說法,建國必須處理台灣歸屬問題,所以目前台灣法地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領域爭端」問題,這個論點說得通嗎?
「領域爭端」是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間的問題,領域爭端是依據國際法上的「領域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都是「一個中國」之下的政府,所以目前台灣法地位不屬於兩個主權國家之間「領域爭端」的國際法問題,是國家內部政權對抗的內政問題。再說得明白一點,既然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那麼台灣屬於中國,在國際法上就變得是沒有爭議的。我們無法證明有任何一個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
一方面,台灣共和國還沒有成立,就算台灣共和國已經成立,也不是要和中國爭奪台灣的「領域爭端」問題。因為台灣是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台灣共和國,這是國際法上「國家論」的問題,與條約、領域爭端無關。
「台灣建國學」已經說明,國際法分的很清楚:建國是「國家論」,領域爭端是「領域論」、《舊金山和約》是「條約論」,互相之間適用的理論不同不能誤用。台灣人民要建立台灣共和國,只要研究國際法「國家論」,不必提領域爭端的「領域論」或是《舊金山和約》的「條約論」。有人說,台灣在日本放棄之後屬於台灣人,但是一群人不能擁有「領域主權」,除非建立台灣共和國,否則台灣人不能擁有台灣領域主權,這是在國際法上很明確的理論。更何況維持現狀下,中華民國一直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爭奪中國的合法政府代表權,所以台灣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台灣人不能主張擁有台灣領域主權,或使台灣領域成為已經獨立國家。
由此可知,沒有國家跟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爭奪台灣,所以台灣的主權歸屬是沒有爭議的。日本也已放棄,美國也沒有與中國爭,又有來自中國的舊政權、中華民國集團長期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統治,台灣屬於中國已經沒有爭議。如果台灣人到現在還沒有建國的意願,只是要再重提台灣的法地位未定論,再主張台灣是無主地的話,很可能聯合國可以召開大會,通過決議讓中國統治台灣,解決台灣是無主地的問題。日本也可以再與中國重新訂約,以當時條約內容未臻詳盡為由,重新訂約將日本對台灣的一切權利交還給中國。這樣的結果還是使台灣無法成為獨立國家。
所以台灣建國最主要的核心是,台灣人民的意志。「台灣建國學」就是努力以赴,面對現實的說明台灣尚未獨立,鼓勵台灣人民站起來,勇敢的宣布獨立,建立自己的國家!
如果台灣法地位很清楚,也確定不再是無主地,已經不是涉及領土糾紛、主權歸屬未定,那麼建國最重要的憑藉是什麼?
所以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意志最重要,如果把獨立建國的依據,放在「台灣法地位未定論」的基礎上,那麼國際社會就可以交由《中日和約》當事國雙方,或者是聯合國來解決台灣的法地位問題。如果不去凝聚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意志,只是一味的主張台灣是無主地,則台灣獨立建國的合理性就會變得非常的脆弱,台灣人就無法決定自己的命運,只能被別的國家來決定台灣的地位。
一個新國家的建立,最重要的憑藉是人民的意志,也就是人民自決獨立的意志,並不需要依據任何國際條約的規定就可以獨立,也不需要先把台灣定位為無主地才可以獨立。世界上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是因為原來領有的國家,放棄領土而獨立建國。我們看美國的獨立建國,難道是因為英國在條約中放棄對北美十三州的一切權利才獨立的嗎?當然不是。不管英國態度如何,美國人民都是堅決主張獨立建國。
譬如,中國的香港如果要爭取獨立,只要他們有意志、有能力就可以獨立建國。香港要獨立建國,如果照部分傳統獨派的主張,難道香港獨派人士得先在歷史文件、九七中英香港條約中尋找,香港地位未定的可能性,香港不屬於中國的證據,然後才能追求香港獨立,這種想法怎麼樣都說不通。
三、「台灣法地位未定論」的檢討
「台灣建國學」一直強調台灣要獨立建國,建國方式和手段很重要,而這都來自台灣民眾需要有正確的建國理論基礎。換言之,台灣目前充斥著各式各樣被誤導的建國理論應該要檢討,目前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主要有四點需要檢討。
(一)應該檢討的是「台灣法地位未定論」。
(二)應該檢討的是,對「領域爭端」的誤解。事實上,「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也是領域爭端的型態。
(三)應該檢討的是,歷代政府、總統的主張、台灣已經獨立的說法根本錯誤。
(四)應該檢討的是,「公民投票」、「自決權」的觀念必須釐清。
第一點要檢討的是「台灣法地位未定論」:這是目前台灣歷史學界或是一些台灣國際法學者的主張,用意是讓台灣與中國切割,如此可以讓台灣比較容易獨立建國。
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最先被提出來的就是台灣法地位未定論。過去在獨立運動的早期,提出這樣的理論,也許還有它的空間。但是經過這七十年來,台灣人自己沒有建國的意志,也沒有建國的獨立主張,台灣人接受中華民國的體制,使得今日已經無法面對國際社會,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也不可能以此作為台灣絕對有權建國的依據。
的確,台灣在過去有一段時間的地位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美國也有這樣的主張,但是那都已經是過去式了。1952年《舊金山和約》成立之前,台灣的地位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但是1952年之後的發展,中華民國在台灣一再自我主張台灣屬於中國,如何能說還是不確定?例如國際矚目,1998年秋的辜汪會談中,中華民國的代表辜振甫先生對國際社會說,台灣屬於中國。2015年11月7日,馬英九與習近平的「馬習會」,中華民國的代表馬英九更強調,台灣是「一個中國」之下的台灣。中華民國台灣的代表,既然自我主張台灣屬於中國,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自然也不存在。
特別是在經過民主化之後更嚴重,台灣人用自己的選票支持中華民國體制之後,憲法與外交政策都繼續指出台灣屬於中國。增修條文指出:台灣是「因應國家統一前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自由 地區與大陸地區」。中華民國體制下,將台灣設定為「不是國家、台灣屬於中國」的還有「台灣省政府」和「福建省政府」都仍存在並運作中。台灣人甘願做中國的自由地區之後,要再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中華民國體制在台灣的統治無效、台灣人是被強迫欺騙等。這些說法,國際社會已經不會再接納,而且也已經不能適用。
何況,台灣要建國,和台灣的法地位是否已經確定,並沒有必然的關係。譬如,福建、廣東,其法律地位是中國的一個行省,如果福建、廣東想要獨立,只要他們有獨立建國的意志,那麼他們就有權獨立,並不需要先確定其法律地位未定、不屬於中國,才可以獨立。
換言之,台灣的法地位如何,是否已經確定等等,都不是建國的必要條件。因為,即使一個地方的法地位已經確定,只要那塊土地上的人民想要建國,國際法不能否認他們建國的權利。相反的,如果把獨立建國的理論,只是定位在「台灣法地位未定論」的基礎上,那麼中國與國際社會就有介入的空間。例如,可以交由《中日和約》當事國雙方,或者是由聯合國來解決台灣的法地位問題,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就會變得非常的脆弱。因為依據國際法原則,只有主權國家才有處理領域紛爭,或領域未定爭議的權利,一群台灣人、或不是國家的中華民國體制,是沒有任何權利介入的。如此一來,台灣人就無法決定自己的地位,而只能被別的國家來決定台灣人的命運。
四、有關「領域爭端」的檢討
有人認為台灣獨立是有關「領域爭端」的問題,台灣獨立建國與「領域爭端」的關聯,是獨立建國理論第二點應該檢討的誤解。
事實上,前面「台灣法地位未定論」,也是領域爭端的型態。我們必須知道,今天台灣問題並非由於領域爭端所引起。國際法上的領域爭端,必然是有兩個以上的國家爭奪同一塊土地的爭端。譬如,日本與俄羅斯有北方四島的領域爭端,所以北方四島的地位就是未定的。如果說今天台灣的地位未定,那麼請問除了中國之外,還有哪一個國家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並沒有。或許有人會認為有一個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國家和中國爭奪台灣,但是事實上中華民國不是國家,而是中國的舊政府。即使假設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國家,那麼它的領土也只有台灣而已,這時面對的並不是領域爭端的問題,而是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絕對不是「領域爭端」,因此與條約或「領域爭端」法理無關。
更何況,今天實際統治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權,也主張自己是在合法代表全中國的政府。至少在1972年以前,仍然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時代,就已經合法領有台灣。所以除了中國之外,沒有國家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如果台灣有所謂的領土糾紛,那只有可能是台灣從中國分離獨立之後,台灣以國家的身分地位與中國處理金門、馬祖的問題。除此之外,在沒有其他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的狀況下,台海兩岸之間,根本不是領域爭端的問題。
五、歷代總統政策與台灣已經獨立根本矛盾
從過往的教育來看,我們一直被灌輸大中國與中國民族主義,從李登輝前總統開始轉變,開始有台灣人與中國人的認同問題,並提出台灣是國家的觀念,還有人認為李登輝是台灣國父。不過「台灣建國學」還是認為,台灣獨立理論第三點應該檢討的是,歷代政府、總統的主張與台灣已經獨立理論的根本矛盾。
戒嚴時期,兩蔣的反攻大陸、兩岸一國,當然使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不可能已經獨立。首屆民選總統李登輝在其前後任期中,曾被記錄公開喊出「中國統一」不下百次,在1996年擊敗以「建國」為訴求的彭明敏後,其就職演說上一再提及「中國人」、「國家統 一」、「不採行台獨路線」,沒有宣布獨立的必要。民主化前後, 中華民國一直未曾「宣布獨立」,也沒有任何宣布獨立的證據、文件。所以還是維持「一個中國」,當然使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不可能已經獨立。
2000年續任總統職位的陳水扁,其第一個任期其實採取保守傾向的「四不一沒有」政策。他在就職演說中,保證只要中共無意對台動武,則其任內:「不會宣布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2005年於其第二任中,陳水扁只有在非正式的場合表示:「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國號為中華民國,沒有宣布獨立的問題」。但是又自我矛盾的說,改國號或者宣布獨立, 於其任期內都做不到。所以還是維持「一個中國」,當然使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不可能已經獨立。前總統馬英九一再反對台灣已經是獨立的國家,強調台獨不會成功,強調台灣民眾目前只有維持現狀,與中國大陸統一這兩個選擇。外國記者問他「台灣為什麼不宣布獨立?」馬英九甚至說,台灣在1912年就宣布獨立,是獨立國家了,一個國家怎能宣布獨立二次?中華民國在1912年有宣布獨立?有宣布獨立的文件證據?中華民國未曾「宣布獨立」,也沒有任何宣布獨立的證據、文件。1912年就宣布獨立是從哪一國分離獨立?1912年的「中華民國」,外交照會只稱「推翻專制政府,建立民國」,也就是成立新政府,取代滿清政府,並不是宣布從大清帝國獨立。當時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外交總長王寵惠,向美國也只要求盡快承認「我們的新政府」。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也是「中國」的改朝換代,毛澤東不是「宣布獨立」,而是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成立」。所以1912、1949年成立的兩個政權都沒有宣布獨立。馬英九不但胡說,自己還是維持「一個中國」,當然使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不可能已經獨立。
蔡英文一直高喊「台灣就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就是台灣」,每年還在慶祝中華民國國慶,還高興的慶祝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七十年,讓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蔡英文今天還依據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維持現狀,台灣是自由地區與北京的大陸地區都是「一個中國」之下的兩岸關係。外交關係還是維持「一個中國」的法統之爭,繼續「代表全中國合法政府的外交政策」。
這些政府、總統的主張還是維持「一個中國」,當然使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不可能已經獨立。這與台灣已經獨立的理論,不是根本矛盾嗎?
從近期蔡英文政府上台後的斷交事件來看(聖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馬、多明尼加、布吉納法索),外交政策都是奉行「一個中國原則」的維持現狀策略。民主化之後,政府相關部門只關起門來,有時高喊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宣稱台灣「已經」獨立,不必再宣布獨立,有時又是主張「一個中國」之下的兩岸關係,國際社會根本聽不懂,只有台灣人自己騙自己。自1971年以來,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每年必須編列超過五百億的龐大外交預算,以維持代表全中國合法政府的謊言。近來的邦交國斷交及外交困境,都是因為各國與國際組織,依據國際社會應有的常識,承認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中國的合法政府所造成。
由於中華民國體制,延續「一個中國」、「漢賊不兩立」的外交政策,至今依然和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爭取「全中國的合法政府承認」,也就是延續一中之下的法統之爭。中華民國的外交部竟然要求邦交國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才是代表全中國的合法政府,當然使台灣屬於中國,台灣不可能已經獨立。這與台灣已經獨立的說法根本矛盾。
九、主張建國最重要的內容
我們必須把獨立自決投票非常明顯的表明為建立國家的主張,那麼建國主張中最重要、最正當的內容是什麼?
建國運動中最重要、最正當的內容與理論,就是建國必須一再強調分離獨立、宣布獨立。任何地區的人要從事獨立建國運動,很簡單,只要對國際社會大聲說出要從母國分離獨立,就有權獨立建國。譬如,美國於1776年獨立時,即是主張要從英國分離獨立,這就是一個正當、合法的方法。他們當然知道會遭受英國的反對鎮壓,但是美國人決心自己建立國家,終於得以獨立建國。
台灣的建國也是一樣,必須表示要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意志。雖然會受到中國的反對、威脅,但是我們必須有決心要建立國家,獨立建國才可能成功。只有「分離獨立」才是建國運動中最重要、最正當的理論。長久以來的獨立建國運動都是主張從中國分離獨立的,何以今日卻變了質,不再提分離獨立,反而另外尋求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作為理論。為什麼建國運動會變得如此消極被動,實在令人想不通。我們要建國,就要主張從中國分離獨立,這樣才有正當性 與合法性。
此外,一個國家要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最好的方法就是申請加入聯合國。同時,加入聯合國除了自己保衛國家之外,同時也可經由聯合國的集體安全保障體系,對抗來自其他國家的侵略。
一方面,前已論及以中華民國名稱獨立建國所面臨的困境之一,就是入聯問題。中華民國要申請加入聯合國,必然面對中華民國(ROC)已經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也是憲章第23條所規定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根本不可能申請。除非修改《聯合國憲章》,且得到北京政府的認可,這是更困難不可行的方式。因此入聯問題,「中華民國」比「台灣共和國」更麻煩。
台灣宣布獨立只是一個起點不是終點,在獨立自決投票後,即使大多數人都支持獨立建國,台灣還要繼續運作才能成為一個國家。「自決投票」是獨立建國的起點,不是立即完成建國。這可以由兩個方面加以說明:
第一、就是誰來保證的問題。哪一個國家或國際組織可以保證自決投票之後就能建國?國際法沒有這樣的約束力、制度或規則,來保證舉行獨立自決投票的一群人可以獲得建國的保證。透過自決投票當然能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但國際社會卻無法給予任何保證,無法保證一定可以建國,無法保證中國不會武力犯台。我們必須在 心中有很強的建國意志,不能期待會有其他國家的支持或保證,否則在自決投票後仍然未能建國時,台灣人的建國意志就會瓦解。
第二、就是在獨立自決投票之後,仍然要靠自己不斷地展現建國的意志,而不可能只是依賴他人的保證。譬如,科威特,已經成為一個國家了,伊拉克也仍然入侵科威特,烏克蘭是一個獨立國家,俄羅斯仍然入侵,而許多國家現今也都遭受到外國武力的威脅。所以各國即使建國以後,也必須要保衛自己的國家,何況在投完票尚未完成建國的階段,更須顯示強大的建國意志。譬如,加泰隆尼亞和庫德族自治區,目前在西班牙和土耳其政府打壓下,也無法保證一定可以建國,仍然必須顯示強大的建國意志,繼續努力。
所以最重要的是必須有清楚的體認,絕對不能依賴國際社會來保證國家的成立、獨立、和平、中立。台灣人民必須要有保衛自己國家的堅強意志。人類的歷史,有國家存亡的各式各樣先例,結果只有國民的意志堅定,才能維護國家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