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解決台灣問題的保障
回目次
第十九章 解決台灣問題的保障
一、「和平」可以解決台灣問題?
《台灣關係法》的內容,雖然強調美國與台灣無外交關係與承認,但是也強調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台灣的未來必須以和平方式解決。《台灣關係法》第4條指出,美國與台灣無外交關係與承認;第2條第3項則指出,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期望台灣的未來以和平方式解決。所以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意義究竟如何,是否對台灣有安全保障,以下由不同角度詳細探討。
首先,中國政府方面一再強調,《台灣關係法》只是美國的國內法,對其他國家沒有拘束力,中國政府推託並不了解美國的國內法,也認為美國的國內法對中國沒有任何拘束力,企圖對《台灣關係法》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內容視而不見。所以,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只是美國政府單方面對北京的期望而已,除非美國總統或外交部長(國務卿)與中國簽訂條約,約定中國必須和平解決台灣問題,這樣才有國際法的效力,才對中國有拘束力。
其次,再進一步思考,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雙方簽訂條約,在條約中規定台灣問題必須和平解決,只是更加說明了台灣不是國家的事實,台灣沒有主權,所以可以被其他國家搬到談判桌上,任意決定台灣的命運。一方面也證明台灣屬於中國,所以中國可以向美國承諾,要與台灣的舊政府和談,以取代武力的戡亂,而台灣人只能等著被別人決定命運。《台灣關係法》隱含「台灣屬於中國」的認定,所以依現狀來解釋,台灣問題的和平解決,應該是世界各國所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北京)與中國的非法政府(台灣)之間,應該用和平方式解決內戰問題的約束。所以,世界各國一方面反對或是不支持台灣獨立, 一方面施壓要求兩岸交流談判,就是這種和平解決論的實踐。
最後,台灣內部也不斷有這種兩岸和平交流談判的主張呼應,明顯投靠北京的政黨、組織,表現的特別積極。但是台灣人民站在台灣建國的立場,想要以和平、對等的方式解決兩岸問題,就必須主張先成為一個國家,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才能符合《聯合國憲章》的當事「國」紛爭和平解決的原則,才有權利要求國際社會保障台灣的和平生存,這種和平保障才有效。台灣內部有這種兩岸和平交流談判的主張,如果不是以台灣建國的立場,使台灣先成為一個國家,就是企圖投降中國合法政府(北京)的勢力,假藉和平交流談判,實際是投降中國的行為。因此,要兩岸關係和平交流、兩岸一家親,一定要先主張台灣建國才正確。
總之,台灣必須先成為一個國家,加入聯合國成為會員國,才有可能適用當事國紛爭和平解決的原則,展開與北京的和平談判。目前台灣內部多數主張維持現狀,維持現狀下的台灣,真的可以確保和平解決兩岸問題嗎?甚至認為只要台灣不宣布獨立,中國就會保證不使用武力、不發動戰爭,兩岸可以維持和平。台灣內部甚至還有人主張,為了避免戰爭、維持兩岸和平,為了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應該委屈求全接受北京政府「一國兩制」。如此台灣必然成為 中國對抗美、日、西方各國的最前線,台灣人還是要面對戰爭,無法確保和平。古代羅馬思想家早就說過:「若要和平,一定要有應 付戰爭的準備。」
事實上,維持現狀下,中國不需武力犯台即可輕取台灣。因為中國要迫使台灣投降,未必採取武力犯台之手段,而可以其他各種的非武力方式解決台灣問題。譬如,以大量的偷渡犯、漁民登陸,我們的所謂國軍敢開火嗎?政府敢下令開火挑起戰端嗎?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不少台胞早就在當天早上搶頭香辦理,我們政府敢給予苛責嗎?以軍機、民航機飛越台灣的「所謂」領空,加上黨政要員進行會談的方式進行騷擾,台灣的經濟能不崩潰嗎?中國只要突然大規模地,以各項罪名逮捕在中國大陸的台商、留學生、探親或旅遊的台灣民眾,會有數萬件「李明哲事件」出現,他們的家屬馬上就會包圍總統府,要求政府向中國投降。
最大的威脅是,中國可以支持台灣的統一派,煽動民眾反對各式各樣的改革,號召榮華富貴被剝奪的黨政軍,在台灣製造動亂?這樣,各國的投資也會陸續撤出台灣,而台灣許多人也會因為不願被中國統一、不願生活在共產制度之下,甚至是害怕戰爭而逃避離開台灣。那麼台灣還剩下什麼?
即使中國保證不使用武力,不發動戰爭,但是只要台灣民眾沒有與中國對抗的意志與勇氣,中國仍然可以使用各種非戰爭手段和平解放台灣。這些策略都已經開始運作,最近的中國網軍與中國援助的台灣媒體,都公然的分化台灣社會,這就是北京的「和平解放台灣」策略。如果有一天中國全面展開對台灣的和平統一攻勢,台灣主張維持現狀派如何對抗,國際社會和平解決方式有何保障。
中國現階段為什麼還不敢全面性這樣做?因為現階段的中國在經濟方面的實力還未能自立自主,內部還沒有完全掌控。如果哪一天,中國的經濟力夠強,不須再仰賴歐美時,或者中國已經全面獨裁掌控,不惜一切代價就是要解放台灣時,台灣要如何對抗中國的和平攻勢,國際社會的和平解決方式如何運作,能主張聯合國的爭端和平解決嗎?到時候,國際社會就會向台灣說:「抱歉,因為台灣不是國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所以不適用聯合國當事國爭端和 平解決的原則」。因為台灣人沒有建國的意志,寧願死守著中國的舊政府體制,不能以國家的名義加入聯合國,所以世界各國也不能干涉中國內政。
換言之,如果台灣人沒有建國的意志與行動,台灣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則面對中國的和平攻勢或非武力犯台手段時,國際社會想介入也欠缺正當性。反之,如果台灣明白主張要從中國分離獨立,或是已經建立國家,那麼即使在建國初期可能遭遇到中國的反對,國際社會也可以人民自決的原則,支持台灣的分離獨立。只有在國家建立後,中國才必須和平處理與台灣之間的關係。中國若堅持武力犯台,因為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國際社會就不可能坐視不理,否則由國際法所架構出的國際秩序將蕩然無存。譬如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聯合國組織的聯軍攻打侵入科威特的伊拉克軍即是實例。
二、「自決投票」解決台灣問題
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方式之一是舉行「自決投票」。目前全世界各國所採取的「國民投票」、「公民投票」或「自決投票」等,分為體制內與體制外。人民「自決投票」與體制內的公民投票、國民投票不同,台灣獨立相關議題的人民自決投票,應該是超越國家、憲法、公投法的國際法層次「自決投票」,是等同宣布獨立建國的人民意志表達。當然,不必遵守《中華民國憲法》或公民投票法。
國際社會超越憲法而存在的「自決投票」層出不窮,例如:波羅的海三國、加泰隆尼亞、魁北克、蘇格蘭等人民自決投票,當然不是各國國內法可以阻擋。法國的南太平洋屬地,新喀里多尼亞 (Nouvelle-Calédonie),最近也舉行脫離法國的獨立公投。當地「脫法建國」的獨派聲勢大幅成長,因此期待著在2020、2022年再次舉辦「自決建國投票」。
「自決投票」的內容與目的,必須有正確的意志表達,說明清楚才能獲得支持。前輩的建國運動領導者,在推動獨立建國時,都抱著堅定建國的意志,清楚地主張要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這才是自決的建國運動。因為運動的目標,清楚地主張是要建立新國家,所以必須堂堂正正的宣揚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說服民眾認清建立自己國家的必要性。
台灣政府本來應該發起「自決投票」,鼓勵台灣人勇敢舉行「自決投票」宣布獨立。然而事實證據顯示,台灣政府卻不斷打壓「自決投票」,反而是外國人一再鼓勵台灣人,應該站起來獨立建國。沒有錯,台灣已實質的具備主權國家的充分條件,但是卻不敢以「自決投票」宣布獨立。
三、「自決權」獨立建國的意義
「民族自決權」與「人民自決權」差異何在,推動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要以何者為基礎,國際法上是否明確保障「人民」有自決獨立的權利,當今國際社會對「人民自決權」的定位如何,以下分別說明之。
首先,受異族統治壓迫民族的「民族自決權」與同樣民族之內的一部分人民的「人民自決原則」,兩者之間有所差異,前者權利性較強,後者只是原則。國際法上關於自決權的理論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在《聯合國憲章》及相關宣言明確揭示的「民族自決權」,此種自決權建立在要求自決的民族,與掌握國家權力進行統治的民族,二者在宗教、文化、語言、血統等方面均不同,是異族 的對抗。兩者之間不但不是同一個民族,甚至還遭受另一個強勢民族的打壓、虐待、奴役。此時受壓迫的民族可以要求自決,世界各國也都認同受壓迫的民族有自決的權利。例如,美國、北約等世界各國都支持、介入科索沃的獨立運動,因為科索沃的條件完全符合上述的「民族自決權」。此外,「民族自決權」的主張,必須是該民族受到壓迫,譬如美國國內的黑人或印地安人,因為沒有普遍受到壓迫,所以不會發起「民族自決權」的主張。再者,如果一個民 族是散居於各地,不是生活於一塊固定土地上,那麼也很難主張「民族自決權」。譬如吉普賽人因為散居在歐洲各國,所以不可能主張「民族自決權」,因為沒有集中的居住地可建國。猶太人過去也是如此,所以才特別從世界各地群聚到以色列的迦南地,在那一 塊土地上主張自決權建國。
第二種是,在同一民族的國家中,雖然具有同樣的宗教、文化 語言、血統等,但是某一地區的人民不願接受中央政府統治,而要求自決的就是屬於「同樣民族之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今天的香港就是接近這樣的狀況,台灣是否也一樣,下面將進一步分析。
「民族自決權」與同一民族之內的「人民自決原則」,可以由中國實際存在的各式各樣的民族,以及「中華民族」是否是一個「民族」,使中國成為單一民族國家,「中華民族」與「中國國民」的關連等等,詳加說明、解釋。
1990年代以來,由於台灣自由化、民主化的進展,以及在中國北京的打壓與併吞野心之下,台灣人意識逐年增高。但是由於長期的黨國教育,台灣人對「中華民族」概念錯誤認知,導致對族群、民族、國族、國民等概念極其混亂,甚至錯誤百出。所謂「中華民族」,是孫文推翻滿清政府,建立中華民國新政府的前後,因為中 國內部有漢、滿、蒙、回、藏等主要民族,及五十多個其他民族,為了解決國家認同問題,而被創造提出來的新名詞,把中國所有民族合成一個「中華民族」,企圖使中國成為單一的民族國家。
中國的民族問題,首先要從歷代王朝來看,中國統治者都是以「特定民族」為中心,所形成的統治異族的政權。例如,元、明、 清,即分別由蒙古民族、漢族與滿清民族所主導統治,形成對異族的壓制、差別,所建立的民族帝國。然而,孫文推翻滿清政府,建立中華民國新政府之後,企圖化解各民族的對抗,使各民族融合在 一起,形成一整體的現代「國民國家」。但是名稱上誤用「中華民族」,實際上應該使用「中國國民」才正確。因此使民族與現代國民的概念脫節,導致「族群」、「民族」、「國族」、「國民」等的中文概念,至今混亂使用,未能釐清意義,台灣目前也一直誤用。
四、「民族」與「國民」的意義完全不同
中國的憲法條文中提到的「民族」與「國民」是完全不同的意義。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現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明訂,中國境內有五十六個「民族」。所以,依據現代國家的用語,以及中國憲法條文中的「民族」二字意義,應該與「國民」是完全不同的意義。若依照我們前面的說明,所謂中華民族的「民族」,應該是指中國「國民」才是正確的。例如,美國是多民族的國家,依據現代國家的理論,在建國之後就努力促進各民族形成命運共同體,經過兩百多年的發展,美國國民已經是一個整體,遇到威脅都會團結在一起。故常形容美國是民族的熔爐,是可以團結在一整體的美國國民。
中文若使用「中華民族」,應該是指希望結合中國各式各樣民族,成為命運共同體之後,而形成「中國國民」。否則,就無法解釋中國國家內部的各民族與中華民族的關係,還有國家內部各民族 之間持續存在的矛盾、抗爭。如新疆的維吾爾民族,又是中華民族,又是維吾爾民族,到底民族的意義何在,必然混淆。
因為涉及「民族自決權」,在此要回到前面提到的,有關香港與台灣內部多族群的社會結構,為了解決國家認同的問題,是否有「香港民族」、「台灣民族」形成。台派團體裡面一直有所謂「台灣民族」的主張,但是這麼多年來,是否有台灣民族形成,可以與元、明、清,即分別由蒙古民族、漢族與滿清民族所主導統治,形成對異族壓制差別的帝國一樣,「台灣民族」是否可以與其中的各民族相提並列。甚至,在台灣內部是否有形成統治階級的「外省民族」(大陸來台族群),對「台灣民族」的壓制與差別統治?若是如此,台灣內部才可以區分成不同民族的對抗狀態。
但是目前事實上無法認定有「台灣民族」形成,沒有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是在日本殖民統治下,提出以「台灣民族」對抗日本大和民族,那麼條件很清楚,可以逐漸形成「台灣民族」。但是民族的形成需要相當長的時間,五十多年日本殖民統治下,是否可以形成與漢民族區別的「台灣民族」,不再受到漢民族認同影響,事實很困難。例如二二八事件之前台灣人的祖國意識,充分顯示並非如此。而且在中國國民黨政權於戰後統治台灣之後,要說是異族來統治台灣民族,事實並非如此明確。一方面,國民黨政權在台灣,一直是反其道而行,不僅完全沒有在台灣內部推動各族群形成與大陸漢族的不同的「台灣民族」。反而強制在教育、各式各樣的法律政策推動形成「中華民族」(等於是中國國民)的意識型態,不但無法形成中國漢族與台灣人是異民族的狀態,反而使台灣人在國家定位認同中國,成為與中國人是同一民族,認同中華民族與中國國民,至今仍然如此。目前各政黨都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憲法與外交政策都是「一個中國」之下的台灣,不論是國家定位、歷史、文化、宗教、教育都與中國密切連結的情況下,企圖形成台灣民族,主張「民族自決權」,實在無法想像要到何時何日。
五、阻礙台灣民族形成的原因
台灣民族無法形成的主要原因在於:文化、宗教、習俗與中國漢民族的認同一直無法切割,再加上傳統國民黨教育體系,灌輸中華民族觀念,最後是本土政黨與政治人物主張中華民國的台灣。目前,國際社會早已普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在此情況下,中華民族的定義,等同於「中國國民」。近來民眾黨等一群人與中國國民黨還企圖與中國人形成命運共同體,努 力強調中華民族與兩岸一家親的主張,更是是非不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互唱和,繼續推動「中華民族」與「中國國民」的認同。如此一來,當然造成台灣民族,短期間不可能形成。
更嚴重的是,各黨的政權在台灣內部,都強調中華民國體制的情況下,當然更不可能形成「台灣民族」,追求以「民族自決權」獨立建國。長久以來由於中國國民黨政權誤導的中華民族、「一個中國」,使得我們居住的台灣,不斷被國際社會懷疑、誤解,甚至無法支持台灣成為國家。如此一來,使得台灣人民無時無刻要生活在沒有國家的恐懼與不安之中,對前途完全失去信心,對下一代的未來希望也無法承擔責任,幾乎與香港一樣。近來,中國國民黨變本加厲,甚至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隔海交流唱合,提出「一個中國、九二共識」的主張,等於鼓舞北京政府併吞台灣的企圖,造成過去反共時期台灣僅處於被國際社會孤立的情況,更進一步發展成面臨 被中國同化併吞的危機。
雖然台灣1990年代之後的民主化,使台灣主體意識加深,似乎可以脫離中國認同,有希望建立台灣國民國家。然而,1990年代以前,台灣在國家定位與建國意識方面,在國民黨政權實施戒嚴體制下,號稱「法統」政府對抗「匪偽」政權,當然排除台灣脫離中國,建立現代國民國家的可能性。1990年代以後,國民黨的「第一位台灣人總統」李登輝,民進黨執政也都繼續維持中華民國的「舊中國」政府體制,對外仍然不敢主張與中國是不同國家,從來未宣 布獨立,未要求國際法上國家承認,也沒有提出建立台灣國民國家的規劃與理想。
更嚴重的是,中國國民黨馬英九政權八年間,完全揚棄「三不政策」,加速啟動兩岸的接觸與交流,台灣人為了利益前往中國,自願成為中國國民,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申請中國台灣地區同胞證(台胞證事實上就是中國國民身分證),進一步融入中國國民體系,當然更進一步阻礙台灣民族形成的空間。國民黨與目前的民進黨政權,如果再繼續維持中華民國的中國舊政府、舊「中華民國憲 法體制」,毫無意願建立新國家,繼續的「維持現狀」,必然導致「台灣民族」或「台灣國家」的創設與形成,雙雙陷於困境。
六、「人民自決原則」建立國家
因此,台灣人民要求自決獨立,由於無法建構「台灣民族」,而又與「中國國民」的身分盤根錯節,主張「民族自決權」可能無法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同與支持。今天自認是漢民族的台灣人如果要求自決獨立,依據國際社會的認定是,台灣人只有主張人民自決的原則。人民自決只是原則不是權利,所以國際社會沒有積極支持的義務,也不一定要介入。面對中國的武力犯台,國際社會若是要支持台灣,也不像支持科索沃那般地有立場,因為科索沃與南斯拉夫是 不同民族,科索沃人有民族自決的「權利」。而台灣人與中國漢人為同一民族,因此台灣人民如果有勇氣要求自決獨立,只有自決的「原則」,只有靠自己的實力勇氣爭取獨立建國。例如西藏,為什麼世界各國會給予西藏較多的關心,甚至邀請達賴喇嘛到聯合國大會,各國國會演講,而台灣人卻未獲同等對待,甚至被拒絕發給簽證,這是因為西藏是一個與漢民族不同的民族。
所以,必須是不同的民族才享有自決權,同一民族的人民則無此種權利。何況,台灣人還自願維持中國國民、中華民族的現狀。這 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賦予殖民地及人民獨立宣言》、《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保護獨立與主權宣言》中均清楚揭示,不同民族才享有自決權。由此看來,台灣地區的人民不願接受北京中央政府統治,而要求自決的情形是屬於,「同樣民族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今天的香港、台灣都是一樣,是「同樣民族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
台獨運動前輩史明先生,所提倡「台灣民族主義」與「獨立建國路線」,在其出版的《臺灣人四百年史》中,所要建構台灣人史觀的理念,就是要建立台灣民族以對抗中華民族。史明主張,台灣的獨立運動一定要形成台灣民族,形成一個與中國各民族不同的台灣民族,這是主張民族自決權的正確方向。因為只有不同民族,才能有獲得國際支持自決的「權利」。
但是,一個民族的形成並不是如此簡單,雖然四百年或五十多年來台灣的價值觀、經濟、社會等各方面都與中國有著很顯著的差異,但是國際社會卻未明確認定,所謂的台灣民族已經形成。除了國際間的認知之外,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出在,台灣人自己的國家、民族意識、教育內容、自我認同,甚至當我們自己的民意調查,都還有七成的台灣人強調認同中華民國、中國體制的情況下,如何形成台灣民族。
人類歷史上大部分國家,都是先形成民族,再完成獨立建國。大部分的歐洲、中南美、非洲國家都是如此。但是也有不少國家,是完成獨立建國之後,再努力促進全體國民形成命運共同體,成為國民國家,產生新民族。雖然主張台灣民族主義,以民族自決權建國非常正確,只是台灣民族不知道何時形成,因此缺少有力的基礎支撐民族自決權。但是,我們即使不依靠民族自決權,也可以憑藉著自己的意志,以及為獨立建國犧牲的覺悟,依據人民自決的原則建立國家。例如,如過去很多單一的民族(日耳曼、盎格魯薩克遜)都經由分離獨立而建立不同的國家。北美十三州人民獨立建國,也是以不同的民主價值觀、經濟、社會等方面都與英國有著很顯著的差異,而分離獨立建立國家。並未主張是不同民族,而是以「同樣民族之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脫離母國建立國家。
所以,有關民族、種族、國民(nation)的定義與觀念,必須先界定清楚才能進一步探討自決權問題。但是最重要的是,台灣人民要爭取分離獨立,並不需要先證明自己是一個不同的民族。台灣人民可以憑藉著自己的意志,以及分離獨立的決心,依據人民自決的原則建立國家,建國之後台灣民族必然會形成。
何況,目前國際社會已經認為,必須尊重「人民自決原則」。目前的國際法可以分為:「人權國際法」與「國家權益國際法」,要求兩者必須取得均衡的國際法體系。特別是人權習慣國際法已經迅速的形成,自1967年開始,聯合國與國際法院,針對巴勒斯坦問題與各地的分離獨立爭端,已經多次作出必須尊重「人民自決權」的決議。認定國家維護主權內政,應以尊重「人民自決權」為前提。 特別是和平的自決運動與自決投票,國家更不應該以暴力鎮壓。各國都認定和平的自決運動,已經不再受內政不干涉原則的拘束。因此,加泰隆尼亞獨立自決投票運動與香港的自決運動,都應該得到尊重與聲援。台灣人民比各地的分離獨立運動,具備絕對優越的條件,在目前的國際法體系上,更應該有追求建立國家的權利。
但是問題是,台灣人民的獨立自決意志完全沒有表達。看到西班牙加泰隆尼亞的自治政府,全力支持並舉辦獨立自決投票。反觀,中國的中華民國台灣政府,卻與北京政府共同打壓、反對台灣人民的獨立自決投票。台灣還有很多人一再認同中華民國、中國體制,兩者對比實在令人遺憾。七、人民自決投票之定義
「人民自決權」、「人民自決原則」、人民自決投票與一般國內的國民投票、公民投票、地方住民投票有何差別,其與國家的關係如何必須釐清。尤其是,「有國家才有公民與國民」、「人民自決投票權超越任何憲法、法律而存在」,是兩個重要的觀念。
首先,由國家與主權的觀點出發,一般談到的投票,應該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超越國家的,是否要建立國家的人民自決投票。獨立建國運動在運作的時候,就是人民自決投票,而不能說是國民或公民投票。因為這時候國家還沒有建立,所以沒有國民。公民是憲法之下的選舉法等,其他法律所定義的概念,所以不能用在超越憲法,位階較憲法、國家還高的「人民自決投票」。
否則,難道台灣的獨立建國自決投票,要由十三億中國國民或公民參與投票嗎?
其次,當國家已經建立,國民成為國家的一分子,可以自己決定國家的事務時,才能稱為國民、公民投票。但是在台灣,「公民投票」一詞都被誤用,例如民進黨主張修改黨綱,而進行黨員「公投」,這就是一個錯誤用法。試問,黨員怎麼可以舉行公民投票,頂多只能說是黨員投票,否則就變成由黨員進行公民投票的謬論。不知他們到底是開放給全國公民投票的普通投票,或是只有黨員才能投票的限制投票?所以「公投」一詞不能亂用。
國家或國際社會如何定義各式各樣的「投票」?首先,公民投票在大陸法系國家亦稱為國民投票,如果中華民國體制是國家,自然可以舉辦公民投票。但事實上,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國民有多少都不清楚?所以本質上沒有國民、公民投票運作的空間,制定公民投票法,談論公民投票都是欺騙台灣人。經由覺醒參加獨立建國運動的人民,只能作追求分離獨立的人民自決投票,這是與國民、公民投票完全不同更高層次的人民自決投票。但是在 台灣公民投票長期被誤用,很多人去投票就是「公投」,也從來不提人民自決投票。
其次,如果台灣已經獨立建國,就不是舉辦人民自決投票,而是就國家內部重要政策,譬如更改國號、修改憲法等,確認國民意思的公民投票,這是投票的第二個層次。
投票的第三個層次則是地方住民投票。由地方上的住民自己參與地方事務,或者制定地方的特別法。譬如,日本京都關於大樓建築的特別法,為保存古都風貌,京都大樓限建的規定比其他地方嚴格,但是這只適用於京都地區,是由京都地方的住民來投票決定。住民投票與公民投票是不同的,前者是地方性的投票,後者是全國性的投票。台灣常常提到的核四公投、修憲、改國號公投等等,都一律說是公投,是對「公投」概念與法律意涵的誤用。
長期以來,台灣民眾都把貢寮鄉反核四的住民投票當作公投,也把修憲、改改國號稱為公投,或是把要建國稱作獨立公投,完全把這三個層次的投票混為一談,根本誤用「公投」名詞。如果要以人民自決投票方式,達成從中國分離獨立的目標,又說要公投入憲,那麼就應該把人民自決投票,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才是。否則,如果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寫入《中華民國憲法》或制定公民投票法,那麼既已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卻又要追求獨立建國,不知是要從哪一個國家分離獨立?法理上是矛盾的。
何況,人民自決投票是高於憲法而存在,根本不需要入憲或是依法。今天要推動獨立建國運動,應該是要讓人民了解,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中國叛亂體制的事實,形成建國的意志並加以展現出來,是要推動人民自決獨立的投票,而不是主張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公投入憲或制定公投法,依法投票來建國。本來應該是要否定中華民國體制才對,怎麼反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法律,舉行人民自決投票。譬如魁北克為了追求分離獨立所進行的人民自決投票,並未列入加拿大憲法或依照加拿大的公民投票法投票,西班牙的加泰隆尼亞也一樣。 反過來說,沒有一個國家會在憲法中對人民自決投票作任何規定,因為沒有一個國家願意在憲法中保障,本國人民有分離獨立的自決投票權利,而導致國家可能分裂。一方面,即使憲法中規定人民沒有自決投票的權利,也不可能對比憲法地位更優越的人民自決投票產生約束力,部分人民只要有意志、實力,隨時可以發動人民自決投票,排除母國憲法的拘束力,制定新國家的新憲法。所以,人民自決投票不但不必入憲,而且由於是要否定現有的憲法秩序,當然更不需要制定公民投票法來「依法」舉行投票,分離獨立的人民自決投票是超越憲法的自然法。因此,體制內有沒有必要制定人民自決投票法,對人民自決投票的細節、程序加以規定,作為舉行人民自決投票的依據。人民自決投票不可能是國會立法或憲法的問題,而是由人民就可以自行決定,如何投票的方式、程序。
現階段的台灣,如果由立法院制定人民自決投票法,就變成把程序當作目標,把目標當作程序。建國運動的領導者、學者專家,應該向人民說明為什麼要舉行人民自決投票的法理。不應該推動公投入憲,或是認為制定公民投票法,人民才能自決投票,變成輕重、本末倒置。
最近民進黨政權修正《公民投票法》,使公投不能綁大選,也禁止獨立公投。建國的領導人學者專家,實在不必陷入公投綁不綁大選,或是禁止獨立投票的爭執中,因為這與人民自決投票完全無關,是不同層次的問題。我們看波羅的海三國從蘇聯分離獨立,當時就有許多建國志士到處演講,使人民了解維持現狀就是一個被蘇聯占領的地區、一個蘇聯的地方政府。如此才能鼓舞起人民的建國意志,以人民自決投票展現實力,所以他們終於建國成功。當時,從未聽說三國的獨立運動團體,要求蘇聯國會先制定公民投票法或人民投票法,如此他們才能舉行人民自決投票。
八、「自決權投票」的效果
今日台灣要行使人民自決投票,是不需要先制定法律,也不受憲法拘束,一旦台灣的人民自決投票多數通過,就是表明建國意志的獨立宣言。人民自決投票是一種宣示,即使投票結果贊成獨立者占絕大多數,也不表示國家就馬上可以建立,更不表示原來的母國不會鎮壓分離獨立運動。譬如,西班牙加泰隆尼亞在舉行人民自決投票之後,當地官員宣稱八成人民支持獨立退出西班牙,主張分離獨立獲勝。但是至今仍然未能獨立,還被中央政府打壓。西班牙最高法院2019年10月14日宣布,對十二名在2017年10月的獨立公投中扮演要角,而被控煽動叛亂等罪名的前加泰隆尼亞政治人物、社運人士和主張加泰隆尼亞從西班牙獨立的分離主義者的判決,其中九人被處以九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期最重的是加泰自治區政府前副主席渾克拉斯(Oriol Junqueras)的十三年。魁北克即使投票結果,魁北克人要從加拿大分離獨立,他們也未必能夠獨立成功,仍然要面對加拿大聯邦政府的經濟封鎖、各種打壓或抗爭。此時必須靠魁北克人本身的建國意志,迫使加拿大不得不放棄魁北克,魁北克建國才會成功。
只是,台灣的人民自決投票多數通過之後,台灣本身已經自主,也有武力,也沒有北京政府的統治權力在台灣運作,可以有效抗拒北京政府的打壓。這與加泰隆尼亞、魁北克、香港不同。台灣人民自決投票多數通過,除了對國際社會有宣示建國意志效果之外,台灣也有完成獨立建國的能力。
今天在台灣要推動獨立建國運動,應該是要讓人民了解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叛亂團體的事實,形成建國的意志並加以展現出來,有愈多人支持當然愈有力量。一般而言,台灣只要有十分之一的人有堅定的建國意志,建國就可以成功。因為台灣早已擁有土地、人民、政府、軍隊,是人類歷史上最強的獨立團體。當年印尼只憑幾百支步槍就脫離荷蘭獨立建國,如果像今天台灣這樣的條件都無法建國,那麼世界上其他地區的建國運動根本不可能成功。台灣人民比各地的分離獨立運動,具備絕對優越的條件,在目前的國際法體系上,應該有追求建立國家的權利。建國之後,再由國民投票決定採用怎樣的憲法,是要成為福利國家或自由經濟優先的國家等等,這一層次的投票才是公民投票。 台灣的大多數人都是無意見、隨波逐流的,尤其很多觀念被那些所謂專家學者扭曲之後,使台灣人民都陷入了沉默螺旋理論的狀態中。即使知道事實的人也都不願再多說些什麼,不願再爭辯。而一般大眾只要有電視看、有KTV唱就好了,對於推動人民自決投票,申請加入聯合國運動漠不關心。其實,建國意志不需要經過那麼公式化、複雜的投票過程來展示,只要讓台灣人了解中華民國體制是中國的叛亂體制,維持現狀就是讓中國有正當性來併吞台灣,台灣人的建國意志自然就會展現出來。香港的反抗運動,本來可以對照喚醒台灣人,了解台灣維持現狀就是讓北京政府有正當性來併吞台灣,可是又被政客誤導,台灣已經獨立與香港不同,好像台灣是與中國無關的第三國。
我們看波羅的海三國,為什麼要採取人民自決投票展現實力。因為他們的土地上有蘇聯的軍隊,所以只能採取投票方式,悲壯的對國際社會宣示建國意志。反觀台灣,台灣地區沒有人民解放軍,台灣人要表達建國意志很簡單,只要勇敢地對國際社會說出來就可以了,不需要經過那樣複雜的投票程序。事實上,台灣沒有人不願意有自己的國家,民進黨、國民黨以及有些獨派團體都認為中華民國是國家,台灣已經是國家。可見台灣人要有一個國家的意志是百分之百,只是沒有認清,中華民國體制是叛亂團體的事實而已。由此可見我們獨立建國理念的宣揚做得還不夠,這才是重點。
至於有沒有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制定一部公投法,實在沒有特別意義,對人民自決投票也沒有影響。推動公民投票法與台灣建國也沒有直接關係,過去戒嚴體制下為了避免主張獨立建國被打壓,故以公投運動做為緩衝,也許有階段性意義,但是目前實在沒有必要。台灣已經民主化,民意代表是台灣人選出,台灣人要表達建國意志很簡單,要求民意代表不能違反民意,應該表達人民的建國意志。不一定需要經由人民自決投票,表達建國意志。台灣人不知道沒有國家,不知道必須表達建國意志,所以很多民意代表才能宣稱說:「已經有國家,不必表達建國意願」。由此可知,縱容民意代表可以違反民意的情況下,推動人民自決投票顯然很矛盾。重點在傳達理念,使台灣人想建國,知道要表達建國意志、宣布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