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國際法之航行自由與內政干涉

 目次

第二十一章 國際法之航行自由與內政干涉

本章針對北京政府經常叫囂的「禁止台灣海峽航行」與「內政不受干涉」,由國際法之「航行自由」與「內政干涉」等相關理論分析說明。

一、台灣海峽與航行自由

2019年4月25日法國葡月號(Vendemiaire)巡洋艦穿越台灣海峽,當時在歐洲國家中非常罕見,所以通過時曾遭中國軍艦尾隨。之後,加拿大軍艦也曾穿越台灣海峽。英國與德國都宣布將派航母打擊群及護衛艦前往亞洲部署,並稱將在航行途中穿越南海,這是2002年以來的首次。2021年9月17日英國海軍參謀長拉達金(Tony Radakin)指出:「南海與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是各國軍艦可以自由利用的航路」。9月27日英國皇家海軍巡防艦「里奇蒙號」(HMS Richmond)宣布通過台灣海峽,並進行艦載直升機海空操演。當然,軍艦通過台灣海峽最多的是美國,2020年美國軍艦十三度通過台灣海峽,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上任以來至2021年9月17日,已經有九次穿越台灣海峽。

中國對各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一直強烈抨擊。2021年9月並施行新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包括商船、軍艦都要通報名稱、呼號、當前位置、目的地與船上貨物。中國定義的「領海」不僅是中國沿岸的領海,還包括東海、南海及台灣海峽。此法是中國政府進一步對自我認定的海域主張擁有主權,禁止各式各樣外國船隻自由航行。中國也一再抨擊美海軍軍艦通過台灣海峽 是「公開挑釁」,是台海和平穩定最大破壞者、危機的最大製造者。

台灣是四面環海的島嶼,對於船隻自由航行的權利,是我們所必須要關注的問題。尤其台灣海峽一向是國際船隻往返的主要航道,國際法的航行自由也是國際社會非常重視的問題。中國企圖管制禁止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更是對台灣的重大威脅,台灣的政府與人民必須充分了解法理,採取對應手段。美國與各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是否違反國際法,侵犯中國領海?到底台灣海峽是屬於航行自由的國際公海水域,或是中國專屬經濟水域或中國領海?相信這是台灣人民長期關注但不熟悉的議題。各國軍艦、船舶是否有穿越台灣海峽的權利,這是台灣人民必須了解的知識。當然這也是與台灣國際法法地位有密切關聯的問題。

地球表面有70%以上是海洋,16世紀海洋強國開始主張對海洋的支配、領有權。17世紀時,荷蘭的「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Hugo Crotius)於1601年發表《海洋自由論》(Mare Ciberum),主張海洋具有一種流動的性質,亦是人類交通、通商手段與資源再生之領域,故不應劃定界線,類似領土般的任由特定國家或私人獨占,而應屬於全人類所共有的海洋。從此國際社會確立「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一直維持至今。「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是指,除了領海以外的公海海面上,各國軍艦、船舶都有航行自由,不受沿岸國的任何干涉與管轄。飛機的飛航也一樣。除此之外,「海洋自由航行」還包括公海之外的領海、國際海峽與專屬經濟區的航行自由:

(一)若是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也就是說領海外側兩百浬以內的海域,海面上下並非國家領域,而是具公海性質的航行自由水域。對於此水域內的人、船、機等,沿海國之立法、司法、行政並無排他性「管轄權」,所有交通(包括上空飛行、水面航行、潛水航行等)與鋪設海底電纜等,各國均可自由為之。EEZ的水面上下,由「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角度觀之,可以說與公海並無兩樣。

(二)若是領海則是保障「無害通過權」的航行自由: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以下簡稱《公約》)第17條規定,所有國家之軍艦、船舶在不危害沿海國之和平、秩序及安全的情況下,得享有對沿海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軍艦的領海無害通過權,是否應該通知沿海國,或是還要得到許可,雖然尚有爭議,但是軍艦可以航行的領海無害通過權是毋庸置疑。注意,領海與陸地領土的主權性質完全不同,所以領土不可侵與領海不可侵,內容完全不同。

(三)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公約》第41至44條規定,過境通行權係指外國所有繼續且迅速通過國際海峽之軍艦、船舶、飛機,沿海國均不能妨礙其過境通行之權利。就其自由程度而言,雖較公海航行自由為弱,但卻強於領海的無害通過權。特別是軍艦可以更自由行使過境通行權通過國際海峽,這也是海洋自由航行的一部 分。

所以海洋自由航行,不是只限定在公海,還可以在領海、國際海峽、專屬經濟區自由航行。


二、中國領海的劃定嚴重違反國際法

中國於1992年2月25日發布「領海及毗連區法」,並將台灣海峽認定是中國內水。中國領海的劃定與規定,完全違反國際社會已經確立數百年的「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 中國的領海規定有嚴重錯誤:錯誤一、中國把領海等同於有主權的內水水域,幾乎否認領海的海洋自由性質。錯誤二、中國把領海 基線劃定基準誤用、惡用直線畫法,包括所謂南海九段線、渤海灣與台灣海峽,都任意以開玩笑般的領海基線直線劃定,成為中國的內水。如此依據國際法,各國船舶與軍艦在台灣海峽或是廣大的南海、渤海灣,都沒有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只是有中國領海的無害 通過權,甚至要有中國許可的內水進入核准,類似進入河川的許可。這是嚴重的侵害各國的航行自由,當然引發各國的抗議。中國領海的規定嚴重違反國際法,侵害各國的航行自由。同樣的台灣政府1998年制定的「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也有類似的錯誤,特別是領海基線的劃定,應該嚴謹的修正。

有關台灣海峽的航行問題,親中派立委在質詢行政院長和國防部長,有關美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的問題時,也認為美國是侵犯我國領海。中華民國的立委與政治人物,應該先確定自己的領土與領海何在,才能探討台灣海峽的問題。不過台灣海峽的國際法地位,不論是「一個中國」之下或是「一台一中」的兩國之下都是一樣,只是管轄權不同。

一般幾種穿越海峽的權利,都是基於國際習慣法上的「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而來。第一種是,中央有公海海面的海峽,得依據公海航行自由穿越海峽。下面再說明為何台灣海峽屬 於有公海海面的海峽。第二種是,海峽海面完全屬於國家的領海,又稱為國際海峽,則各國船舶與軍艦可以依據「過境通行權」(right of transit passage)通過海峽。基本上,過境通行權係指外國所有之船舶、飛機,繼續且迅速通過,屬於國家領海的國際海峽,沿海國均不能妨礙其過境通行之權利。就其自由程度而言,雖較公海航行自由為弱,但卻強於領海的無害通過權。通常與航行或飛行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一樣,只要不對沿岸國造成安全威脅即可。其中最大差別是軍艦的無害規定,完全不同。

世界各國與美國認定台灣海峽屬於中央有公海海面的海峽,台灣海峽中線附近的一大片海面係國際公海水域,只要依國際法「公海航行自由」,就可以航行台灣海峽的公海水域,根本與「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或「領海無害通過」無關,也不必先向沿岸國事先通知或獲得許可,而是自行判斷自由自在的航行通過。但是中國對世界各國與美國的認定不同意,因為中國主張台灣海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或是領海。世界各國與美國軍艦駛入台灣海峽時,不但沒有公海航行自由,也不適用「過境通行權」,只能使用領海的「無害通過」(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台灣海峽的中間水道可以讓美國「繼續不停、迅速」的「無害通過」。至於美軍要不要事先通報沿岸國,既然國際法沒有明文規定,美國可以自行決定。

由此可知,無論是「航行自由」、「過境通行」或「無害通過」,世界各國與美國軍艦都可以穿越台灣海峽。區別在,是中國領海,或是公海水域,軍艦的無害規定完全不同。例如:「無害通過」規定,「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潛水艇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幟」,不可進行軍事演練。反之,內水與領土一樣,一定要事先通知且獲得許可,否則是侵犯領域主權,是非常嚴重的國際法違法 行為。中國認定台灣海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或是領海,這與中國主張世界各國與美國軍艦是否可以駛入台灣海峽,兩者完全不同。


三、台灣海峽有國際公海水域

美國軍艦、潛水艦穿越台灣海峽非常頻繁,但是公開資料記載美國航空母艦穿越台灣海峽的紀錄共有兩次。1995年12月,台灣海峽情勢正因為中華民國台灣地區首次民選總統而緊張不已時,美國派遣尼米茲號(USS Nimitz CVN-68)航空母艦經過台灣海峽,而當時 中國外交部稱,台灣海峽屬國際航行的水道,美國可依國際法的規範「無害通過」,意味著中國主張台灣海峽屬其管轄的領海,不是國際海峽或是公海,當然也不是不可侵犯的內水。2007年11月,美 國小鷹號(USS Kitty Hawk CV-63)航空母艦原欲停泊香港,因為政治因素而決定在抵港前折返日本橫須賀海軍基地,回程穿越台灣海峽。中國稱美軍以天候因素須通過台灣海峽為由,已先行通報中國,而中國以人道主義考量同意美艦駛經台灣海峽。但是,美方否認曾事先通報中國,就美國過去的表現而言,美方一定不會同意,在駛經其認定為國際公海水域的台灣海峽時,必須先行通報對其不甚友好的沿岸國。這樣等於自我否認台灣海峽是國際公海水域。

由此看來,中國自認現今的政治、軍事與經濟實力已非同以往,且發布《領海法》,在國內法層面將台灣海峽「內水、內海化」,企圖阻擾「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比較嚴重的是台灣政權因為主張「維持現狀」,維持中華民國舊中國體制,造成兩岸都屬於中國的問題。「維持現狀」等於配合北京政府的「一個中國」主張,認定各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是違反國際法,是侵犯中國領海。

除此之外,如果中國以「一個中國」為基礎,主張適用《公約》第38條第1項「地理例外」原則,也是一種排除各國「台灣海峽航行自由」的方式。這裡所謂的「地理例外」指的是:如果海峽是由海峽沿岸國的一個島嶼和該國的大陸形成,而且該島向海的一面有一條同樣方便的公海或專屬經濟區航道,則該海峽就不屬於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就不適用。因此「一個中國」之下,台灣海峽全屬於北京管轄,則中國主張台灣東面海域,太平洋是符合前述規定的地理條件。如果中國堅持台灣海峽是其內海,也不是國際海峽,將要求各國不得有「過境通行權」,或者要求世界各國與美國的軍艦、商船,必須有合理請求並經其同意許可,才能穿越台灣海峽,否則只能繞行台灣東部太平洋海域航行。

「地理例外」的法理雖然具有主張的空間,但是台灣海峽的寬度最窄處仍有約七十海里寬,明顯超過兩方領海寬度二十四海里,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領海基線之外不是內海,也不是國際海峽,是有公海水域的海峽,依國際法可以行使「公海航行自由」權,所以目前的國際社會與美國根本無法接受「地理例外」的主張。


四、廣泛適用的「公海自由航行權」

20世紀末以來,中國成為美國與世界各國航行自由的重要阻礙。美國偵察軍艦長期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內大範圍、高頻度的活動。1990年代以來,中、美在中國沿海發生了一系列海上摩擦,都和美國航行自由行動密切相關,包括2001年中、美在南海撞機事件,和2009年「無瑕號」間諜船對峙事件。美國2014年《自由航行報告》對中國「過度的主權聲索」的描述包括:領海基線直線劃法、對專 屬經濟區上空擁有管轄權、對飛越防空識別區但無意進入中國領空 的飛機實施限制、通過的國內法,將外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活動定為非法。

不可否認,這些都是在中國國力崛起後,自認為有實力下的權力展現。儘管如此,在相關國際規範中,中國也不能自絕於國際社會,因為各國之所以會遵守國際法,是因為身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國際法乃是規範國家與國家之間大部分的關係,是各國在相互交往關係上的一種因應規範,來自各國的「合意原則」。姑且不論台灣海峽,世界上任何國家就算是要通過已被劃分成一國領海或國際海峽的水域,海洋法在其相關規定下,皆同時保障沿岸國權益與各國船舶通過的權利。所以如果今天台灣已經由中國領有,台灣海峽自由航行的問題也不會有變動。台灣的政府主張維持「一個中國」舊憲法的體制,也同樣不會讓台灣海峽自由航行有所變化。台灣海峽在扣除兩岸的十二海里領海之後,至少都有四十多海里以上寬度的公海海域,美國與及其他國家的商船、軍艦,都有權進行各種形式的公海航行自由,不受任何約束。軍艦、軍機、航空母艦不但有權 通過台灣海峽,還可以在其間進行一切軍事航行活動,包括進行軍事演練、飛行,都是在合法範圍內。

儘管中國視台灣為自己的一個省,而台灣政府也自我「維持現狀」保有中國舊體制,讓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在認定上有疑慮,但就算如此,外國艦隊穿越台灣海峽也是有其國際法保障。台灣海峽最窄處為一百三十公里,換算約七十海里。根據《公約》第3條: 「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依據本《公約》確定的領海基線起不超過十二海里的界限為止」,所以沿岸國的領海寬度最大為十二海里。算上兩岸相加也只有二十四海里。故海峽最窄處,也有四十六海里是領海之外的公海水面海域。就算放寬一步,根據第33條毗連區的規定,「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二十四海里。」(其中十二至二十四海里之間是毗連區),兩岸一起計算也只有四十八海里,尚有二十二海里屬於確鑿無疑的「國際公海水面海域」。但是毗連區的主權性質、管轄權與軍事航行活動,包括進行軍事演練都無關,與軍艦在公海水面一樣可以航行自由。

所以在台灣海峽中間地帶至少有四十六海里的公海海域中,美國及其他一切國家船艦都有權進行各種形式的航行自由,不受任何約束,行使的是「公海自由航行權」,而不是行使限制較嚴格的「過境通行權」或「無害通過權」。

假設台灣海峽是小於二十四海里,也應該是國際航行的重要航道,外國船艦仍然可以適用國際海峽的「過境通行權」。「過境通行權」較領海的「無害通過權」更不利於沿海國的國防安全。因此,有些國家為了國防安全需要,反而對這類海峽採取三海里領海的縮小本國領海方式,如此即可使寬幅在六海里以上的海峽中間出 現非領海的公海區域,以避免其所屬該海峽適用「過境通行權」。

例如,日本對於在《公約》生效下,將成為國際海峽之日本海峽(大隅海峽、宗谷海峽、津輕海峽等)就以《領海法》規定這部分海峽的領海僅採三海里。如此可保留海峽中央有公海部分,使他國船舶可適用公海自由原則航行,但在距岸三海里內的區域,則須適用較嚴格的無害通過權,使國防安全較有保障。反之,日本若在此等海峽採十二海里的領海規定,將使整個海峽成為適用「過境通行權」的國際海峽,如此一來核武軍艦行經此等海峽時無須事先通告、潛艇亦不必浮上,且對此等船艦完全沒有停止權與要求退出權,還可以非常靠近海岸線上航行,反而對日本國防安全更為不利,故乃有此自我縮小領海的奇怪特別法。

依據1998年頒布的《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7條規定「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互惠原則下,得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方式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完全符合《公約》第17條,「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何況,台灣海峽中間不是領海水域,而是等同於公海自由航行的海面。所以即使台灣海峽窄於二十四海 里,全部涵蓋在中國領海下,世界各國與美國軍艦依然可以運用國際海峽制度的「過境通行權」航行。國際海峽通過制度,比領海的「無害通過」寬鬆。通過時雖然需要「毫不遲延」,「不對海峽沿岸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等規制,但潛艇不需上浮,收集情報、宣傳、飛機起落等行為也未被禁止。何況,台灣海峽的寬度很大,所以不屬於國際海峽,而是有公海航行自由的中間部分,世界各國與美國軍艦完全有公海自由航行權。

海洋法航行自由享有的權利強弱,依序是:公海自由航行權→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領海無害通過權。值得注意的是,公海自由航行固然不需得到任何國家的同意,就算「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或是「領海無害通過權」,航行時也不必得到沿岸國同意。


五、北京政府違法制定的海洋規範

中國北京政府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與相關的國內法,違反《國際海洋法》的部分很多,也衍生各式各樣的爭議。其中以劃定領海基線時不遵守國際法,任意把公海、領海劃定 為「內水(主權性質等同陸地)」最為嚴重。例如,與台灣海峽類似的瓊州海峽,就被中國劃定為內水。實際上,根據地理特性,它最多只能被定為領海。但中國在雷州半島東、西各選取一個基點,又在對岸的海南島對應位置選取兩個基點,互相一連就「圈住」瓊州海峽定為內水。其實這種「直線基線」的方式在《公約》中是不允許的,也根本違反《國際海洋法》。中國另一個不遵守《公約》劃定領海的例子是西沙群島。中國同樣在西沙群島採用直線基線,將西沙群島的最外沿,定義為領海基點。其實,這類用直線基線劃定群島的領海的方式,是顧慮群島國家(即菲律賓、印尼這些完全由島嶼組成的國家)的安全需要,只適用於群島國家,不適用於像中國這樣根本是大陸為主的國家所擁有的群島。況且,即便是群島國家的群島水域,也只能視為類似領海,而不是領海。但依據中國在西沙群島的劃法,把整個西沙群島水域都視為,不但不是領海,而且是內水,享有的權利比群島國家在群島水域內的權利更高,也完全違反了群島水域的法理。

中國對外國軍艦在台灣海峽通行的態度,也與中國自己軍艦在外國海峽通行的態度,顯而易見是採用雙重標準。中國軍艦進出日本琉球列島的水道已經是常事,近年來也高調通過日本大隅海峽、宗谷海峽、津輕海峽、對馬海峽東水道、對馬海峽西水道。2016年6月更以「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為名,進入鹿兒島縣口永良部島以西的日本領海,該海峽不屬於國際重要航線的國際海峽,所以不適用 「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之後在日本媒體(不是政府)提出質疑 後,中國還是堅持「有權通過」,而且還認定日本媒體應該改變心態,適應中國的航行權。中國軍艦在2015年通過美國阿留申群島之間的水道,也不屬於國際重要航線的國際海峽。

擁有航行自由與海洋資源的權利,是一般國家的主張,但是在主張權利的同時,也必須遵守相關的義務。中國在南海地區擴張軍事版圖,主張聲索的海洋的圈地運動,已經引起國際社會的反彈。所以美國常常以轟炸機接近中國所占有的島礁附近飛行,又以驅逐艦在中國的島礁附近海域執行自由航行權,核子潛艇的潛航更頻繁,以此來落實《國際海洋法》的航行自由。

如果依據中國在劃定領海基線時不遵守國際法,任意以直線把領海劃定為「內水」的方式,其他國家也模仿這樣的劃法之下,中國將無法進出太平洋、印度洋,中國船艦會被封鎖在中國沿海。例如,美國西岸加州、夏威夷、阿拉斯加連線,若依據中國劃定領海基線的方式,整個太平洋的東半部都將成為美國的內水,屆時中國如何對應。 16世紀海洋強國西班牙、葡萄牙,開始主張對海洋的支配,使地球表面的海洋,都成為兩國領有,形成所謂海洋領土化。若依據中國劃定內水、領海的方式,未來地球表面,應屬於全人類所共有的海洋,將由沿海國家獨占領有,沒有「海洋自由與公海航行自由」。未來中國若是不遵守《國際海洋法》,也不尊重其他國家的「海洋自由與公海航行自由」,違反人類長久以來的「海洋自由論」。這將是阻擾人類交通、通商手段與進步繁榮的霸權主義,閉鎖後的海洋,孤立下的中國更是最大的受害者。海洋不應劃定界 線,任由特定國家或私人獨占阻擾人類交通、通商,而應屬於全人類所共有的自由海洋。


六、革命與新政府、新國家的關係

釐清新政府、新國家的關係,可以從中華民國的革命歷史、主張來論證。我們知道孫文革命時是要「推翻滿清政府」,中國國民黨並沒有要消滅幾千年的中國,或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另一個新國家。中國國民黨不管其對外言論或歷史文件,都未曾有過要獨立建國的記載。所以,中華民國只是當時中國這個國家的新政府、新朝代。1912年亞洲也沒有新國家誕生的歷史紀錄。中國國民黨也不是 主張分離獨立的政黨。

一方面,1949年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從來沒有主張要消滅中國這個國家,或從中國分離獨立。所以,一般所謂「10月1日建立『新中國』」的「新」,也只是1949年當時對內發表的形容詞,與 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完全不同。目前中國共產黨都使用「建政」(建立新政府)來慶祝10月1日。這種「建政」(建立新政府),就是說明中國共產黨不是消滅中華民國這個國家來建立新國家,而是推翻中華民國這個「政府」。這點也可以由聯合國席次,以及南、北韓與東、西德等分裂的兩個國家來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聯合國與其他國際組織,從來沒有以新國家身分,用申請的方式加入,而是以新政府的姿態,主張取代、繼承中華民國政府的方式,以爭取代表中國席位的方式,要求各國承認它是新政府,並一再拒絕形成「兩個中國」,分裂的兩個國家。這和過去的東、西德或現在的南、北韓的「兩個國家」型態,是完全不一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未接受過這種「兩個國家」的體制,即使現在也未在理論上主張過「兩個中國」。在實例上,還 一再拒絕形成「兩個中國」,一旦各國與中華民國建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立刻斷交,以免形成「兩個中國」。

一方面,如果是要建立兩個中國的體制(所謂「兩國論」),應該如何去做?中華民國在台灣有做嗎?宣布建立兩個中國,是否比建立台灣共和國更容易、更安全,或是更困難,或是絕對不可能等,這些都是比較衡量的問題,是可以討論的。「台灣建國學」也 解釋過,建立國家與建立政府的區別,很多台灣民眾就是分不太清楚這兩者之間的差異,所以導致一些建國主張的矛盾。我們一定要 分清楚,國家和政府有何區別,我們不能把政府模模糊糊地當作國家,或想利用中華民國政府體制,欺騙人民說台灣建國已經完成。一方面,一些獨派團體認為,要先消滅中華民國,才能建立台灣共和國,這也是完全沒有弄清楚中華民國不是國家的道理。中華民國不是國家,改名稱取代它或消滅它,都與台灣建立國家無關,建國仍然是要宣布從中國分離獨立。

所以目前兩千三百萬人是共同生活在叛亂的台灣地區這一條船上,要建國或是不建國都可以冷靜思考,互相消滅來消滅去都不能解決問題,中國國民黨渲染台獨是要消滅中華民國,或是獨派高喊消滅中華民國根本無法建國,甚至與建國無關,只是徒增內部情緒性的紛擾罷了。更嚴重的問題是,政客、政府官員、學者連國家、政府概念都分不清楚,導致台灣的地位始終無法有效的突破。這些只會享受榮華富貴,連國家、政府都分不清楚的台灣官員、政客,要站出來說明白,中華民國到底是什麼,是政府、是國家或只是中國舊政府。其實我們從小所受的教育也是一樣,例如要推翻萬惡共匪、匪偽政府、解救大陸同胞、反攻大陸等口號,都是以要推翻、取代中國共產黨政府的立場,是中華民國政府要復辟、恢復統治中國的主張,與中華民國是國家無關。但是,不知從何時開始,忽然間兩岸變成兩國,中華民國在台灣忽然間由舊政府變成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如果已變成一個國家,也必須將來龍去脈、所有理論講清楚,否則國際社會如何對此新國家加以承認,或知道你建立一個新國家。這就是今天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被孤立、被打壓的重要原因。中華民國這些自稱為總統、外交部長、中華民國政府發言 人、中華民國立法委員,他們連政府、國家都無法區別,成天說一些錯誤的言論,當然國際社會、國際媒體也無可奈何。

雖然如此,但是日本、美國、國際社會不須要指正我們這些理論,因為對各國並無任何利益可言。「台灣建國學」在此宣揚這些理論,為什麼我們要這麼做,不怕得罪中華民國這些政客。原因是為了台灣前途、為了台灣人民要有知識、有水準、有尊嚴。外國人不會管我們這些矛盾錯誤,最好我們繼續自以為,維持現狀就是國家,這樣他們才可從中謀利,讓他們在各種政經利益上予取予求,武器也可賣貴一點,結果只是使台灣變成世界各國的殖民地。


七、對比巴勒斯坦與台灣的宣布獨立

2012年聯合國大會《67/19號決議》,該決議將巴勒斯坦在聯合國的地位由聯合國觀察員實體,升格為「非會員觀察員國」(observer state),另一個「非會員觀察員國」為教廷。這裡有二個法效果需要說明:

(一)巴勒斯坦有沒有宣布獨立、從那個國家分離獨立?

(二)巴勒斯坦是何時成為國家? 聯合國是國際組織,沒有承認巴勒斯坦是國家的承認權。「非會員觀察員國」是大會決議,既使大會認定巴勒斯坦是國家,對於尚未承認巴勒斯坦是國家的會員國而言,並無國際法上國家承認的效果與拘束力。何況,非會員國可以是國家也可以解釋為不是國家,與巴勒斯坦是不是國家無關。其次,巴勒斯坦早已宣布獨立,1988年11月15日巴勒斯坦全國委員會第十九次特別會議通過《獨立宣 言》,且立刻獲得上百個國家承認。巴勒斯坦不是無主地建國,其領域目前在以色列主權統治下。巴勒斯坦若是成為國家,學理上應該是從以色列分離獨立。巴勒斯坦自我的立場是,1988年宣布獨立 時成為國家。承認巴勒斯坦的國家,自給予承認日期起。對未承認 巴勒斯坦的國家而言,至今巴勒斯坦不是國家。特別是領域的主權國以色列。

現代台灣與中國的關係,自戰後開始。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權源與請求權之後,當時只有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中華民國政府,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台灣這塊土地,目前還有哪些國家主張擁有對台灣的領土主權?或是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無論是目前受國際社會所承認、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是過去代表中國、目前繼續在台灣統治的「中華民國」政府,兩者都是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政府,或是與中國有關的政權。因為,世界上只有中國,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並沒有其他國家主張對台灣擁有領土主權。因此,在國際法上,台灣領土主權歸屬並無爭議空間。

對比巴勒斯坦與台灣的建國或國際地位:巴勒斯坦沒有領土主權,巴勒斯坦還在以色列的統治下,缺乏國家要件,但是在聯合國或各式各樣的國際組織都有其代表與出席權,也得到至少一百三十七個國家承認。

台灣有強大的軍事力,自主統治的領域,然而不只是聯合國沒有台灣的代表出席,甚至台灣人進入參觀也受限制,也沒有一個國家承認台灣是國家。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巴勒斯坦堅定的發表《獨立宣言》,台灣卻至今不願意發表《獨立宣言》,甚至藐視發表《獨立宣言》。

對比巴勒斯坦與台灣的現實狀況,各種國家應具備的條件,台灣都比巴勒斯坦占優勢,但是台灣沒有積極主動的宣布獨立,發表《獨立宣言》,使國際社會也無可奈何,無法承認台灣是獨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