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的國 際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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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的國 際法效力
一、建立台灣共和國才能說「台灣已經獨立」
如果主張台灣獨立,那麼就不應該說「台灣已經獨立」,這樣才會繼續努力完成獨立建國的使命。這個觀點與民進黨、政府官員、學者、民意代表等,一再宣傳「台灣已經獨立」相違。
我們探討台灣如何建國,台灣如何成為國家,另一個必須處理的問題就是,「台灣事實上已經獨立」、「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等說法是否正確。「台灣建國學」一直努力以赴,告知台灣人面對現實,台灣尚未獨立,鼓勵台灣人民站起來,勇敢的宣布獨立,建立自己的國家。如果台灣已經獨立,那麼維持中華民國現狀就是國家,我們也不必再想盡辦法,主張獨立建國了。
一方面,主張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則中華民國就沒有權利統治台灣,當然更不可能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建立中華民國這樣的國家。「台灣主權未定論」、「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已經獨立」與 「維持中華民國現狀就是國家」,這些主張理論上根本是互相矛盾的。
首先分析有關「台灣主權未定論」、台灣不屬於中國的矛盾。台灣今日的法地位究竟是未定或是已經確定?如果法地位已經確定,那麼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誰?國際法上談到領土的問題,基本上必須由領土主權屬於哪一個國家來談。由現代國際法的「國家論」可以知道,只有國家才能夠擁有領土主權,任何的個人或團體都不可能擁有領土主權。譬如一個富商或一個公司可以買下一座小島,這只是擁有該島的所有權,但卻不可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該小島的領土主權是屬於領有的國家。一座小島上生活的人們,也不可能擁有對該小島的領土主權,除非他們宣布脫離母國,分離獨立建立一個國家。
我們看台灣這塊土地,曾有哪些國家主張其對台灣的領土主權?自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之後,只有中國這個「國家」主張其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不論是目前受國際社會所承認、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是過去代表中國、目前繼續在台灣統治的中華民國政權,兩者都是代表中國這個國家的新、舊政府,或是與中國有關的政權。所以只有中國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並沒有其他國家主張對 台灣的領土主權。因此主張台灣主權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必須提出有力的證據、理論。
我們常常會聽到許多獨派人士主張台灣是屬於台灣共和國,以台灣共和國為主體處理台灣的法地位問題。但事實上台灣共和國並不存在,試問尚未存在的台灣共和國要如何與中國爭奪台灣?即使台灣共和國存在,那麼這也不是領域爭端或有關台灣的主權歸屬紛爭的問題,而是國家存亡的問題。假設菲律賓與中國爭奪台灣,就算台灣被中國奪走,菲律賓這個國家也依舊存在。但如果台灣共和國存在,中國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就不是領域爭端的問題,因為中國領有台灣之後,台灣共和國就消失了。所以是國家存亡的問題,因為台灣共和國除了台灣就沒有其他領土了。
所以,在談到台灣的法地位時,必須要認清以下兩點。第一點,有權擁有台灣領土者,必定是一個國家。目前除了中國之外,沒有其他國家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所以台灣問題並不是所謂的領域爭端,不是國與國之間的領域爭端。第二點,即使台灣共和國存在,也不是領域爭端的問題,是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是中國要侵略併吞他國,是國際法所禁止的侵略戰爭。所以不必以國際法上有關領域爭端的理論或是條約,引用於台灣的法地位問題之探討。換言之,國際法的「國家論」與「領域論」是完全不同的理論。
如果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真的是未定,那必然存在以下兩種狀況:第一就是,有領域爭端的問題,有兩個以上的國家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第二就是,聯合國或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應該由國際組織託管或是讓台灣成為一個國家。但是,這兩種狀況都不存在具體證據,目前也沒有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公開主張「台灣法地位未定」。
換一個角度來分析,更嚴重的事實是,過去戒嚴時代,或許台灣人民只能順從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但在解嚴後的今天,台灣人民仍然選擇服從中華民國體制的統治,甚至有些獨派團體也主張中華民國是「我國的國號」,是事實存在的國家。既然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生活的人們都說中華民國是合法統治台灣的國家,都選擇或容忍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那麼台灣的主權屬誰怎會未定呢?這種主張,目前根本沒有辦法自圓其說。
實際上,依國際法法理,不論是中華民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合法政府或中國舊政權的延續,如此台灣的領土主權就屬於中國,國際社會無法對此予以否認與抗議。當然台灣人更沒有資格抗議,因為這是台灣人在政治民主化後所做的選擇,是台灣人自己在自由願意下接受中華民國體制,並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是合法所造成的結果。
除非把事實向台灣人民說明,有危機意識之後想改變現狀,台灣人民站起來,廢棄中華民國體制,勇敢的宣布獨立,主張建立自己的國家,國際社會才能介入處理。
二、台灣屬於中國的根本原因在台灣自身
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不再是未定,而是屬於中國,因為台灣人自己願意維持現狀,接受中華民國體制,不論是中華民國或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合法政府或中國舊政權的延續,如此台灣的領土主權就屬於中國,在國際法上不可能是「法地位未定」,更不是所謂的「無主地」。
其實台灣法地位之所以進一步明確,形成「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最殘酷的事實是來自於台灣內部幾乎是所有人的自我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屬於中國,這不是「台灣建國學」的主張,而是《中華民國憲法》與外交部的主張。台灣屬於中國,這也是台灣人所有主流民意支持的中華民國政府所主張。
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在《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1950年美國總統杜魯門也曾經主張的「台灣地位未定」、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等歷史文件中,也保留「台灣地位未定」的空間。為什麼在七十年後的今天,台灣的地位卻變成已定,而且屬於中國?
過去台灣獨立建國運動,一直陷入一種依賴的迷思,一種依賴各種國際條約來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或是依賴台灣是無主地才能獨立建國的迷思,所以有許多學者在過去都致力於研究這些歷史文件。
但是,現代的國際法並未要求任何國家的獨立,必須事先確定主權歸屬是未定的狀態,或者是無主地才能獨立建國。即使任何一個領土主權已經確定屬於某一個國家的地區,只要其人民有追求獨立建國的意志,就可以獨立建國。而且,絕大多數國家都是如此建國,依條約保障而建國的,才是真正極少數之特例。何況從歷史來看,在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前,日本尚未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之前,中國當時主張對台灣的主權,可能會被國際社會否認,所以在1950年當時,美國總統杜魯門才會主張「台灣地位未定」。這是因為在戰後的當時,和約尚未議定,日本尚未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即使當時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戰勝國也未必將之歸還中國,也有可能交由聯合國託管,所以在1950年當時,台灣的地位才可以被認為是未定的。
「台灣地位未定」在1950年代初期是可能成立,那麼台灣人民現在是否還是可以,以殖民地的「民族自決原則」方式獨立建國呢?
台灣在戰前的地位是日本的殖民地,台灣人和日本人是屬於不同的民族,所以台灣人在當時,有可能以民族自決的原則要求從日本分離獨立。雖然當時已有中國戰區的蔣介石率軍占領台灣,但是台灣人民如果勇敢的站起來,結合成台灣民族,要求從日本分離獨立,主張雖然日本戰敗準備放棄台灣,但是台灣人民要從日本帝國分離獨立,以殖民地的「民族自決原則」獨立建國,表達絕對不願歸還給中國的意願,國際社會也無法阻止或反對。
當時的台灣人民有民族自決權,但是由其過程判斷,並不表示此一權利之後也持續存在到現在。一是,台灣人從未主張此一權利,甚至還歡迎祖國(中國)軍隊的到來、歡迎祖國的政府接收台灣。雖然隨即發生了二二八事件,但是由其過程判斷,二二八事件並不代表台灣人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只是要求自治。
何況在《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後,中華民國政府還在聯合國擁有席次,合法代表中國的這一段期間,中華民國政府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個行省時,聯合國也沒有意見,台灣人也一直沒有勇敢的站起來,反抗中國領有統治台灣。雖然抗爭不一定能夠成功,但是卻可以展現台灣人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國家的意志。我們並未看到有主要的台灣團體在當時展開抗爭,沒有多少人為了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犧牲,甚至沒有大規模對抗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運動出現。所以自決原則獨立建國時不我與,一直到目前為止,都還是如此。顯然地,當時的台灣人沒有使用、也放棄使用民族自決的權利。台灣人既然接受了在當時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的地位就等於確定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了,因此使台灣地位確定的主因是台灣自身。
從歷史的延續來說,二戰後台灣人接受了在當時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的地位就等於確定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加上後來政府與民眾並未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也沒有爭取民族自決權,這導致台灣地位確定是屬於中國的主因。
即使是東西冷戰的時期,西方各國也不曾有任何一個國家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適合使用民族自決權。其原因就是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台灣人並沒有反抗,也沒有發出聲音反對,所以台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一直沒有爭議。譬如,1954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就是因為美國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同意當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美國才會以台灣為基礎,與蔣介石政權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雖然有些人長期在海外從事獨立建國運動,但是這沒有影響力,因為國際社會的認定、國際法上的認定,主要是看生活於該土地上的多數人民,是否從事具體有效的獨立建國運動。如果沒有這樣的運動,便不能說台灣在當時即已開始從事獨立建國運動,或主張台灣不歸屬於中國,這一事實至今已七十多年了。目前台灣人仍然接受中華民國體制有效統治著台灣,更使這樣的講法無法讓國際社會認同。
因此,即使國際社會或各種宣言、條約曾經賦予台灣人有在台灣建國的權利、不受中國占領統治、有權獨立建國。但是請問,台灣人直至目前為止,有意願或有形成代表台灣的意志,宣布過要獨立建國嗎?從來沒有,也沒有過這樣的全民代表性活動或組織出現。那麼,有一些人辛苦地去翻閱七十多年前的國際文件,企圖證明這些文件曾經賦予台灣人獨立的機會,這些對現狀有何作用?當事者的台灣人怕中國威脅,只想在中華民國這一個中國的舊政府體制掩護下維持現狀下去,當然使這些文件形同廢紙。
三、《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理所當然 不具有法效力
許多主張兩岸一家親或是投降中國的黨派、支持中華民國黨派的人士會強調,台灣的法地位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使中國擁有對台灣的領土,其依據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例如,中國國民黨一再主張,台灣法地位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這是基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的規定。然而,這是對國際法理論無知的說法。
依據國際法理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在國際法上根本不是有效的條約,這是國際法的基本常識,法理上可以由條約的成立要件來看。這兩個宣言出現過程,並不符合條約締結的交涉、簽署、批准與換文四個程序,中國、美國、相關各國國會也未批准此兩個宣言,所以兩個宣言根本不是條約。
況且即使是條約,條約不能對未參與締約的第三國(也就是日本)課予義務,所以這兩個宣言也不是國際法上有效的條約,只是幾個國家元首所共同發表的政治性主張。就如同今天許多國家元首在高峰會後做的共同宣言一樣,是有政治上的影響力,但並不是具有法拘束力的有效條約。
許多學者專家由《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著手,探討台灣的法地位,有學者認為儘管這兩個宣言有提及台灣的歸屬問題,但這兩個宣言其實是不具有效力的條約,也有學者以這兩個宣言推論出台灣的法地位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但是,這兩個宣言是否為有效的條約是另一回事,台灣法地位是否因此而未定又是另外一回事,或是台灣因此絕對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又是另外一回事。如前面所提及,七十年來台灣與台灣人接受中華民國體制,要說地位未定,不但困難重重,也很矛盾。
問題是,台灣即使未依這兩個宣言所規定的歸屬於中國,那麼台灣屬於誰?討論台灣屬於誰的,就失去台灣人自己的主體性。其實,當我們在探討台灣屬於誰的問題時,台灣與台灣人民就已經不是國際法上的主體,只是一個客體,被他人決定命運的客體。因為台灣不是國家,所以才會有屬於誰的問題。而台灣這塊土地也不可能屬於「台灣」,因為「台灣」不是國家,國際社會上不存在一個名為台灣的國家。生活在台灣的人們沒有國家的觀念,所以「台灣國民」也不存在,認為被誰統治、地位如何都無所謂,只要安定、只要不發生戰爭就好。
這兩個宣言,台灣與台灣人民都不是當事者,沒有主動權、主導權。例如,今天美國與中國爭奪台灣的領土主權,那麼這兩個宣言是否有效才會成為問題,因為美國與中國都是當事國。條約當事國,美國可以主張因為美國國會未批准,所以這兩個宣言無效,以此對抗中國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主張。但是台灣與台灣人民,都不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的當事者,所以對這兩個宣言有效或無效,沒有爭論的立場,也不能爭論《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是否有條約的效力。
四、建國與《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有 效與否無關
今天台灣人民要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與以上《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有效與否無關。即使這兩個宣言有效,台灣也依然可以獨立建國。譬如中國的福建省,主權屬於中國,但福建人民仍然有追求獨立建國的權利。相反的,《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在國際法上即使不是有效的條約,但是我們看《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台灣的權源之後,除了中國之外,可有其他國家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同時,台灣人又甘願接受中國舊政權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那麼台灣為何不屬中國?
所以台灣人民追求獨立建國,與《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有效與否無關。何況《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不是條約、不具有法效力,這是國際社會的常識,學者專家何必花費精力去探討爭論?
「台灣建國學」之前也討論,台灣與中國、中國與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由這些分析可以了解,目前台灣人的主流主張是「維持現狀」,一方面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一方面又認定台灣不屬於中國,這種「接受中華民國體制,卻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根本是矛盾。
戰後唯一主張對台灣擁有主權的國家只有中國,而台灣人也從未主張要從中國分離獨立,所以中國自然擁有台灣的主權。面對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的統治,北京政府一再強調,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是中國叛亂一省,台灣人也一直默默的做叛亂一省的一分子,沒有主張要排除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的統治,從中國分離獨立。到了今天,雖然有些獨派團體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主張say no to China,但是因為我們所使用中華民國的護照、中華民國的身分證、鈔票、報紙上也都寫著中華民國幾年,台灣插滿中華民國旗與五星旗,那麼台灣不屬於中國,會屬於哪一國?
所以台灣人、獨派團體連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都無法對抗、不敢否認、不敢say no,又怎麼能夠say no to China或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人不但不敢對抗中華民國體制、不敢對抗此一來自中國的叛亂團體,甚至還主張台灣的國名叫做中華民國,還宣示遵守《中華民國憲法》,那麼如何能夠說服國際社會相信台灣不屬於中國?如何能夠說服國際社會相信,台灣已經由於獨立運動,建立了一個與中國無關的國家? 總之,主張《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無效,也不能證明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相反的,台灣屬於中國或不屬於中國,並不 影響台灣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權利。
事實上,國際社會上大多數國家,也曾經用實際的行動承認台灣屬於中國。1978年以前,美國及日本、法國、加拿大等國家,都承認中華民國代表全中國,各國的大使館都設在台灣,如果不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各國怎麼會把駐中國大使館設在台灣。所 謂的《中日和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不都在台灣簽訂,適用於中國的台灣地區嗎?說這些條約都無效,反而要拿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已經放棄台灣的領土主權(《舊金山和約》日本只是放 棄!),來證明「放棄」等於是「保證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已經 獨立」,這是無法成立的理論。由此可知,不論由法理或事實行為,要推翻台灣在戰後不屬於中國,可以說是困難重重。何況,即 使推翻了,台灣人自己沒有建國意志,又有何用。「台灣建國學」 再次強調「台灣歸屬中國」不是「台灣建國學」的主張,而是大多數台灣民眾維持中華民國現狀所造成的結果。
所以最重要的關鍵,還是在於台灣人有沒有建國意志。「有」,那麼即使台灣屬於中國,也可以成功的建國;「沒有」,那麼即使不屬於中國,遲早也會變成中國的。因為沒有任何一個國家主張要台灣,要跟中國爭奪台灣,只有中國要,那當然是中國的。
追求獨立建國的論點中,有學者認為提出《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無效,會更加提高台灣追求獨立的有效性與優越性,《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無效,是否有利於獨立建國?
雖然分離獨立的位階高於國際條約對主權歸屬的認定,但是一般常常認為,在台灣追求獨立建國的運動上,如果宣導《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規定台灣歸還中國無效,會更加提高台灣追求分離獨立的有效性與優越性,但是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以《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中,台灣歸還中國的規定無效,而引申出台灣因此就可以獨立建國,可以說很勉強,因為兩者之間並無關聯。首先這牽扯到時間性的問題,自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的這一段期間,如果主張《開羅宣言》 與《波茨坦宣言》無效,對當時台灣人民追求獨立建國的目標確定是有幫助。台灣人民可以主張這兩個宣言並未與當事者日本簽約、未徵得台灣人的同意、未經過締約各國國會的批准,所以無效。但是當時的台灣人並沒有這麼做。
自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來台灣實施戰後的占領,隨即又將台灣編入為中國的行省之後,已經對台灣進行有效的統治,各國對中國政府的主張領有,並未有效的反駁與阻止。國際法上並不在乎一國內部的統治是獨裁體制或是民主政治,而在乎該統治是否為有效的統治。中國政權只要對台灣能夠進行有效的統治,就表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是中國的一省。各國對中國政府做為,也沒有發出反對與異議。
當時要獨立的台灣人在哪裡?可有起身抵抗?抵抗可有效果?對照世界上各式各樣的獨立運動,可以說當時的台灣完全沒有。那麼如何說服當時的國際社會認定,台灣不屬於中國,或對中國政府的主張領有台灣,提出有效的反駁與阻止?所以這個時間點一過,台灣屬於中國,台灣的法地位是中國的一部分,就很難推翻。
其次,今天的台灣人也都認為台灣屬於中華民國,認為中華民國在台灣,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幾年前大家還投票選台灣省長,現在還有台灣省政府存在,如果主張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不是中國的一省,那麼請問中華民國是代表哪一個國家?因此,在這些事實存在的前提下,既使主張上述兩個宣言不是條約,主張台灣歸還中國的規定無效,也會被中華民國在台灣長期有效統治,被台灣人支持中華民國的現狀,一筆勾消。
因此主張《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所規定,台灣歸還中國無效,會更加提高台灣追求分離獨立的有效性與優越性,由推翻過去證據的困難度看來,事實上並非如此簡單。兩相比較,直接宣布獨立,仍是較為簡單、實際、合理、合法的建國方法。
五、軍事占領論是否可以使台灣建國
此外,在追求獨立建國的論點中,有人主張台灣是被中華民國政府軍隊非法的軍事占領,台灣不是屬於中華民國,針對這種說法,是否有助於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或是台灣的建國運動?
中華民國政府在1945年來台,僅是盟軍授權蔣介石政權,代表盟軍對當時仍是日本殖民地的台灣,進行戰後的軍事占領,並不是將台灣的領土主權交給中國,所以台灣並不屬於中國。主張軍事占領無效,台灣可以獨立建國,這樣的論點一直到目前還存在。但是這樣的論點忽略了國際社會的事實作為,還有1952年以後台灣人接納中華民國統治,毫無分離獨立的意志,這兩項更重要的因素。
戰後的1945年當時,蔣介石政權對台灣的占領是軍事占領,只是 讓蔣介石政權代表盟軍接受日本投降,不是將台灣的領土主權交給中國,這樣的說法當時在國際法上是可以成立。譬如,俄國在戰後代表盟軍於東北亞接受日本投降,對日本的北方四島進行戰後的軍事占領。這並不是國際社會或日本將北方四島的主權交給俄國,北方四島的主權仍然屬於日本。然而俄國其後卻不願撤離北方四島, 所以目前俄國與日本之間存在著北方四島的領域主權爭議。
同理,直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宣布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之前,台灣在國際法法理上都仍然是日本的領土,蔣介石政權對台灣的占領是軍事占領。然而《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宣布放棄台灣之後,除了中國之外,沒有任何國家主張對台灣的領土主權,各國對中國政府的主張領有,並沒有具體的反駁與異議。中國才因此主張結束軍事占領取得台灣,進行有效統治。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在聯合國擁有席次,直到1971年 以後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繼承、合法代表中國,所以台灣屬於中華民國與中國是沒有疑問的。當時,國際社會最多只能主張由於戰後的和約尚未簽訂,中華民 國政府將軍事占領的日本領土台灣設置為中國的行省,將台灣置於中國的主權之下是不合法的,必須要與日本簽訂戰後和約來解決殖民地台灣的問題。此時所牽涉的重要關鍵就是,當時做為日本殖民地的台灣人,可有發出聲音主張殖民地的人民要追求獨立,不接受中國的統治?沒有。台灣並沒有出現代表性,足以讓國際社會聽到的,追求殖民地獨立的聲音、運動或組織。因此和約簽訂後,中華民國結束軍事占領,主張取得台灣領域主權才能得逞。
六、逃避宣布獨立建國的使命
「台灣建國學」針對幾種主張台灣獨立建國的模式分析討論,也點出每種論點的盲點。其中的共同點是,這些獨立建國的論述,最終都是在規避台灣與中國政府中華民國的關連性,想以切割台灣與中國的關係來建國,並認為台灣不屬於中國,甚至認為台灣早已經獨立。今天如果台灣人要獨立建國,依據上述的說法明顯矛盾,建國的要素和理論主張不應該如此草率。
台灣是不是屬於中國,國際法上在乎的是,台灣人是否接受中國的統治。不論是「表示同意」、「沒有意見」或者「沒有反抗」,國際法上都視同「接受」。反正台灣人也都不在乎由誰來統治,認為只要安定就好了,不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日本、美國、甚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來統治都無所謂,甚至還有人主張兩岸一家親,願意接受北京政府統一,只要不發生戰爭就好了。這是台灣人到目 前都沒有改變,也不能否認的態度。那麼既然台灣人對中國的併吞台灣沒有意見,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也繼續合法的統治,中國當然可以繼承、擁有台灣。
除非台灣人民積極的站起來廢棄中華民國體制,雖然結果未必能夠建國,也沒有任何國家一定會支持台灣建國,或是能夠保證台灣建國能夠成功。但是如果不這麼做,國際社會就不可能認為台灣人民要獨立建國,中國體制也可以繼續對台灣進行合法的統治,北京政府當然也可以堂堂正正的聲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反抗不一定能夠成功,也無法保證一定有分離獨立的權利。譬如,科索沃或其他許多東歐,西班牙加泰隆尼亞,各國的少數民族要爭取分離獨立,世界各國雖支持他們的獨立運動,卻也無法保證他們一定可以建國成功。
但是,如果沒有這樣的獨立運動,沒有這樣的犧牲,就完全不可能有獨立建國的機會。我們看台灣的獨立運動,一直沒有具備實力的組織,雖然廖文毅先生曾在日本成立台灣共和國流亡政府,也未曾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台灣本土也沒有具有實力的組織主張建國。台灣人希望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並沒有為台灣獨立建國勇敢的站起來。在這樣的狀況下,怎麼可能讓國際社會相信台灣人有獨立建國意志。如此,又如何主張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領土主權不屬於中國?
這個問題值得所有認為,台灣從過去就一直追求獨立建國,或者主張台灣早已獨立建國的團體深思。台灣人什麼時候曾經表現出建國的意志?有什麼事例可以證明台灣人的主流、主要力量一直在追求獨立建國。可以說直到今天都沒有。喜樂島聯盟明確的以「獨立公投,申請入聯」為訴求,公開主張要使「台灣成為國家」,日後的運動卻受各黨各派打壓無法展開。若是能經由「獨立公投,申請入聯」運動,可以告訴中國與國際社會台灣要建立國家,表示台灣政府與人民都有很強的建國意志,將使台灣建國邁向最後的階段,讓國際社會相信台灣有獨立建國運動,相信台灣人反抗中國的併吞。然而,台灣人的主流、主要力量卻一直躲藏在中華民國體制下,逃避宣布獨立建國的使命。
七、「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 國」的矛盾
「台灣建國學」討論過,因為台灣多數人所主張「維持現狀」的中華民國體制,這是造成台灣法地位「已定」、台灣「屬於」中國的主要原因。但是為何還是有人那麼執著的主張「台灣法地位未 定」、「台灣不屬於中國」,有關這些爭論的真相與學理要如何說明。主張「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必須思考的 是:
(一)這是現狀、現實嗎?台灣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現狀,還可以使「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甚至也可以使台灣已經獨立嗎?國際社會是否承認、支持「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有沒有決定性的具體證據?
(二)誤認為必須主張「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才能獨立建國,才能得到國際社會支持、承認,才是實現台灣獨立建國的有效理論與方法。
首先如果是前者,主張現狀、現實下「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必須面對的最大矛盾是,七十年來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台灣現狀,如何使「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如何使台灣已經獨立。台灣民主化之後修改的《中華民國憲 法》,明明就清楚地寫著,台灣是中國的一個地區,如何使「台灣不屬於中國」。外交政策一直是維持「漢賊不兩立」的「一個中國原則」,主張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合法代表全中國的政府,而不是在台灣的另一個國家。外交部的標誌上清楚的標示China,昭示國際社會是中國的外交部。台灣的外交政策維持「一個中國」原則,台灣當然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的政治人物、學者、專家反對「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主張「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又如何面對憲法、外交政策的一中現狀、現實。
其次如果是後者,上述因素再加上,台灣人如果認為七十年來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現狀,都還可以使「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甚至也可以使台灣已經獨立。那麼也必須思考,維持現狀的中華民國,台灣人是否已經感覺安全、安定,是否會有危機感。維持現狀還可以延伸出,台灣已經是獨立國家的說法,是否對台灣的建國運動不利,甚至還會造成阻礙。如此主張,台灣建國的迫切性、需要性不存在,必然阻礙台灣建國,建國運動的正當性、合理性實在很難得到認同。這些都是很令人擔心的情勢。
「台灣法地位未定」與「台灣不屬於中國」之間也有差異,即使證明「台灣法地位未定」,也不能證明台灣「必然」不屬於中國,仍然必須論證:中國統治台灣,「中華民國」實際有效的統治台灣至今是無效的,是所謂的非法軍事占領。
然而,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張擁有台灣若是不合法,為何七十年來台灣人願意接受,各國至今都未明確否認,也沒有指出是無效的、非法軍事占領。這些都必須由歷史事實、證據、法理提出反駁,才能證明「台灣不屬於中國」。當然,最重要的是台灣人民的主流,根本沒有站出來主張「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
假設真的「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被國際社會確定,台灣建國還是會遇到種種障礙必須克服。「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確定之後,如何處理台灣法地位,由誰來處理也是問題,台灣人民是被動等待他國決定,或是主動爭取自己決定?如果是台灣人民取得決定權,台灣人民要如何決定?繼續主張「中華民國是國家」維持現狀,或是與中國統合,或是表明建國的決心,建立新國家。
結果是,主張「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最後還是要回到原點,必須結合台灣人民建國意志,主張建國。台灣人民決心建立新國家之後,仍然是要「宣布獨立」、制定憲法、申請 加入聯合國,這與「台灣建國學」的主張完全相同。
事實上,建國不需要先證明「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才能建國。世界各國的建國的歷史,也都不需要主張,地位未定或不屬於哪一國,才能宣布獨立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