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主權、國家、國民的整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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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主權、國家、國民的整合概念
一、主權的觀念必須正確
常常可以聽到台灣主權獨立,但是還未建國,或是日本放棄台灣主權,所以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台灣要建國,主權的觀念必須正確,符合國際法的主權國家理論,才能建國成功。一方面,台灣的獨立建國未能完成,台灣還不能成為國家,基本上也是因為一般人犯了一個錯誤,對「台灣主權」這四字產生誤解。
台灣建國運動何時開始強調「主權」這兩個字,目前沒有確實證據。但是,在1990年代學運的初期,我曾經在立法院廣場向抵抗運動的五千多位學生提出,主權國家的觀念,要求強調「主權」。指出過去大家都說「台獨」、台灣獨立運動、台灣獨立建國,完全不曾強調主權。這就容易對運動本身造成很大的阻礙,因為中國國民黨以諧音向台灣人民灌輸「台獨」即是「台毒」的觀念,污名化「台獨」運動,使台灣人畏懼台獨。所以必須強調我們追求的是「台灣主權獨立」、「國家主權」,才能正當化台灣獨立建國運動,以對抗中國國民黨的污名化「台獨等於台毒」的宣傳。
「台灣建國學」一直強調「主權」兩字不能亂用,否則會模糊「主權」的核心意義,也會使國家的觀念錯誤。另一方面,因為不提主權,就可以使中華民國體制冒充是國家,使一般人以為,像中國古代的地方割據、對抗中央的三國鼎立一樣,偏安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也可以說成是國家,完全沒有現代國家的主權觀念。所以在1990年代台灣教授協會成立之時,我提出在章程中列入「追求」台灣主權獨立,並宣傳什麼是主權國家的提案。基本上主權和國家是密不可分的,是一體的兩面,現代國家一定要有主權,有主權才能成為現代國家,一個國家必須有主權,也只能有一個主權。
主權觀念對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很重要。因此不能任意的使用主權,絕不可說家庭的主權就是由太太掌握,這就會鬧笑話,開玩笑或許可以這麼說,但是主權卻不可以如此定義。不能把主權當作權力,把Sovereignty與Power混為一談。Sovereignty和Power不同,主權不是權力。所以,我們不能說大學的主權是由校長掌握,因為大學不是國家,所以沒有「大學主權」這種說法;公司的主權是由董事長掌握,公司不是國家,所以沒有公司主權,只有國家才能擁有主權,談到主權的問題,一定與國家有關。正確的國際法觀念,只有國家才能擁有主權。
二、使用「主權」的基本認識
「主權」應有的基本認識之一:主權和國家是一體的兩面,是不能切割的,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主權,現代國家一定要有主權,有主權才是一個國家。譬如,印度在獨立之前是受英國統治的殖民地,沒有主權,直到1947年才成為一個主權國家。越南、印尼也是如此。
同時,有國家才有主權,有主權才是國家的前提之下,在談論有關國家主權層次時,主權前面的名詞就應該是一個國名,不可能是一個名詞或是地名,只有國名才能夠與主權一起使用。譬如歐洲,因為歐洲不是國家的名字,所以不可能有歐洲主權一詞,沒有歐洲主權這樣的概念,也沒有歐洲主權這樣的事實,「歐洲」和「主權」不能連在一起使用,因為歐洲並不是一個國家的國名。如果說日本主權,那麼這就是合理的,因為日本是一個國家,所以「日本」可以與「主權」二字一起使用,「日本主權屬於日本全體國民」,就成為「日本主權」這個有意義的名詞。那麼有沒有中國主權呢?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天到晚都說要維持中國主權的完整,中國是一個國家,所以有中國主權這樣的用法。此外,國家的「領土主權」或「領域主權」的用法與意義也必須正確認識與使用。國際法是使用「領域主權」,處理國家的:領土、領海、領空,「領土主權」只是陸地的部分。
至於「台灣領域主權」與「台灣主權」之區別:(一)台灣共和國尚未建立,台灣尚未成為一個國家,所以無法用台灣主權,必須使用台灣領域主權。可以用台灣領域主權未定,但是不能用台灣主權未定。台灣領域主權不屬於中國,應該屬於哪一國,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用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這會有矛盾。等於是說台灣共和國主權不屬於中國,日本主權不屬於中國,這很奇怪;(二)如果台灣共和國已經建立,就可以用台灣主權。例如:台灣主權不可侵,台灣主權屬於全體國民,體制是共和國,國名是台灣共和國。
「台灣主權」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前提是如果台灣共和國已經建立,才可能有台灣主權。在台灣共和國尚未建立前,台灣尚未成為一個國家之前,台灣主權不可能存在,所以只能說是「追求」台灣成為有主權的獨立國家,「追求建立台灣共和國」,希望台灣有一天成為一個主權國家、使台灣成為有主權的獨立國家。
但是,民進黨與一些學者本來是說要建國,追求台灣主權,「追求建立台灣共和國」,追求著追求著,卻不知於何時開始弄假成真,說成台灣已經獨立。真不知道這是自何時開始的,是誰提出來的?怎麼只有那些主張台灣已經獨立的人知道,而台灣民眾、北京政府、世界各國,都不知道台灣已經成為有主權的獨立國家,台灣共和國已經成立,那麼台灣的獨立紀念日是哪一天?何況每年雙十 國慶的紀念是發生在中國的武漢,與台灣有何關係?這些都沒有弄清楚,如何說台灣已經獨立。
所以,我們可以主張要追求獨立建國、要追求台灣主權,但卻不能自我膨脹的認為,台灣已經獨立、台灣已經是有主權的台灣共和國。提出「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也是一樣,因為這樣的說法必須以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為前提,台灣已經成為一個國名,有台灣共和國這樣的國家存在於國際社會,才能提及「台灣主權屬於台灣國民」,是一個民主共和國。否則只能用「台灣領域主權,屬於獨立建國之後的台灣共和國全體國民」。所以說「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這樣的說法必須以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為前提。
如果去查世界各國的各項文件,包括歷史、地理、世界各國的國勢調查等,看看有沒有台灣這個國家。甚至台灣的公文書有沒有台灣共和國或是台灣國這樣的說法。例如,巴勒斯坦為什麼被稱為解放陣線、解放組織,因為巴勒斯坦尚未建國。巴勒斯坦只能主張某一塊土地是其日後所欲建立國家的土地,希望擁有該地的領域主權,以方便日後的建國。但是目前巴勒斯坦的領土主權並不屬於巴勒斯坦人,當然也不存在巴勒斯坦主權。譬如美國的加州、中國的福建,其地位都只是一個地方政府,所以並沒有主權,沒有加州主權或福建主權。但是可以說加州領土主權屬於美國。中華民國體制是一個叛亂團體的地位,所以不存在著中華民國主權。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也是用來騙台灣人的,在國際上完全無法行的通,只是一個笑話。
台灣人對國家成立要件、主權觀念薄弱,甚至是誤解,直到今天都還不了解什麼是主權,然而主權的觀念必須正確,才能達成真正建國的使命。自從1990年代提出主權的觀念之後,雖然許多人努力地宣揚傳達主權的概念。但是卻被當時執政的國民黨、被一些沒有國家觀念的團體、被一些害怕台灣人了解中華民國體制是一個沒有主權的叛亂組織等等勢力,有系統、有計畫地扭曲主權意義,扭曲這一個獨立建國的重要概念。
中國國民黨的學者,甚至以兩岸「主權分享」來扭曲主權的意義。我們想想看,主權怎麼可能分享,一個國家就是一個完整的主權,國家完整的主權怎麼可能分享?主權如果可以分享,那就變成兩個國家了。他們又說主權與治權不同,但是,主權就是涵蓋著國家絕對的統治權,統治權一定是主權的基礎之一,所以不可能有主權及於中國大陸,而治權只及於台灣地區的現象,除非這是處於內戰狀態,是要戡亂反攻大陸。所以基本上,主權就代表國家的統一性與一體性,是不能分割的,中國國民黨說我們在台灣可以分享中國的主權。這就是欺騙台灣人不懂主權這一概念,台灣人到今天都還不了解什麼是主權,所 以現在各政黨才敢如此惡用主權來欺騙台灣人。
我們常常聽到「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早已主權獨立」,或說「因為透過選舉,所以中華民國主權早就屬於台灣人民等」說法,欺騙台灣人。
舉凡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早已主權獨立、因為有選舉,所以中華民國主權早就屬於台灣人民等等。諸如此類的說法,都是在扭曲主權的概念,使台灣人相信自己已經有國家,以為這個國家的主權就是台灣主權。
例如,日本是放棄的是台灣領域主權,不是放棄台灣主權,所以不能誤解,日本放棄的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台灣人民可以擁有台灣主權成為國家。這些說法都是嚴重地扭曲主權的觀念,一般民眾聽不出此類主張的謬誤之處,但是在國際上是無法行的通。結果竟然連致力於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學者、專家也在大眾傳播媒體上亂用主權、扭曲主權。這樣子朝野各政黨同流合汙,就會讓一般人覺得頗有道理,以為台灣是一個國家,所以朝野各政黨才一致地使 用「台灣主權」一語。本來沒有台灣主權,但是這樣講久了,卻變成了以訛傳訛,造成台灣人誤以為有「台灣主權」,與美國主權、日本主權一樣,而有主權就是國家,所以台灣是一個國家。就是這樣一再地扭曲許多主權觀念,使得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遲遲無法獲 得成功。
三、「國家」、「主權」的觀念
「主權」必須是「國家」才可以擁有,在語言修辭上才是所謂的「國家主權」,談論「國家主權」,前面的名詞必須是一個國家,是很重要的觀念。我們要認清,如果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則台灣主權也不可能存在,因為台灣不是一個國家的名稱。我們可以主張台灣的法律地位、台灣的前途尚未確定、台灣地區還在叛亂對抗中央、台灣人民認為台灣應該不受中國的統治,所以要追求獨立建國等等。但是台灣主權絕對不可亂用。
譬如,彭明敏教授與黃昭堂教授撰寫的《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文中論述台灣法律地位未定時,不是用「台灣主權未定論」。他們絕不會主張已經有台灣主權,因為法律地位既然未定, 那麼何來的台灣國家主權?
但是有一些所謂的專家學者,卻在報章雜誌上擅自將彭教授的主張更改為:「引用台灣主權未定,再轉化為國家主權的觀念」,最後變成台灣是一個國家。彭教授的主張明明是:「台灣這片領土的法律地位未定」,怎麼會變成是台灣主權未定呢?台灣成為國家才能有台灣主權,怎麼可能有一個國家的主權是未定的呢?
至於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目前是否正確、對現階段的台灣獨立建國運動是否有說服力、有所助益,那又是另一回事。但是彭教授所主張的絕對不是台灣主權未定,只是說明台灣這片領土主權可能是未定。
主張台灣有事實主權,但是沒有法律主權這個觀點,與之前「台灣建國學」談到的「事實國家」與「法律國家」的謬誤相同,完全是主權二字隨意扭曲的論述。如果有台灣主權,台灣就是國家,在主權二字前面加上台灣二字,就是表示有一個以台灣共和國為國名的國家存在。但是這樣的國家還未建立,事實上在國際社會並不存在,只有少數的台灣人自己這麼認為而已,甚至連台灣共和國這塊招牌掛在哪裡都不知道?只有中華民國護照,沒有台灣共和國護照。過去我們印發台灣共和國護照,但那只是我們為了要推動台灣獨立建國的一個象徵行為,追求台灣主權的一個意志表現,並不是真正有效的國家護照。我們必須面對事實,不能只是用一些似是而非的主張來欺騙自己。 另外,在此也必須加以說明,主權就是主權,並沒有所謂的法律主權或事實主權之區分。一些學者、團體主張,台灣有事實主權,但是沒有法律主權。我翻遍所有與主權相關的理論、書籍中,都沒有所謂的法律主權與事實主權的區分或用法。這都是在台灣的一些所謂專家學者自己發明的。由於那些專家學者知道,自己的主權理 論與台灣現狀是矛盾的、行不通的,為了自圓其說而創造出來的奇怪名詞、二分法。所以他們提出台灣有事實主權,只是因為還沒有 獨立建國,所以沒有法律主權等等奇怪的主張。再轉變成台灣是事實國家,還不是法律國家。我們必須進一步說明,就算這是為了推動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策略、手段而刻意提出的主張,但也不能以訛傳訛、弄假成真,不能顛倒是非黑白,不能讓一般民眾誤以為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如果台灣是一個已經獨立的國家,那麼就不需要再追求事實主權或是法律主權了。
基本上,中華民國體制在台灣不是國家,也不是一個以台灣為名稱的國家,在國際社會出現一個以台灣為國名的國家之前,「台灣主權」的說法都不可能,也不應該存在。國家與主權是一體的,如果台灣主權存在,那麼台灣就是一個國家,如果台灣是一個國家,那麼就不需要再追求台灣主權,不需要再追求台灣的獨立建國了。
反之,台灣如果沒有主權,台灣就不是一個國家,就只是中國叛亂團體所占領的地區而已。我們只能努力來改變這個事實,追求台灣主權,但是不能感情用事的欺騙自己,說成台灣已經有事實主權,這對獨立建國是非常不利的錯誤觀念。「主權的觀念必須正確」,國家與主權是一體的,如果台灣主權存在,那麼台灣就是一個國家。
四、主權之定義、性質
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組成要素即是主權,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指出,國際法的國家必須擁有以下條件:固定的人口、既定的國界、政府、與其他國家發展關係的能力,這就是主權。主權可以概略地由下列三點來說明:(一)主權的歸屬;(二)主權的範圍;(三)主權不可侵犯之最高性。
第一點,主權必有其歸屬。主權是國家政治權力運作的最終權力,何者掌握主權,就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者或最高機關,也是國家意思的最後決定者。過去主權歸屬君主一個人,就使國家成為君主專制國家,由國王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社會主義國家主張主權應歸屬農民、工人階級,於是國家成為農工階級專政國家,農工階級成為國家權力的核心。民主法治國家,主權應歸屬於國民全體,所以稱之為國民主權。唯有由全體國民掌握國家主權,才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國家權力的運作才具備正當性、合法性。
由此可知,主權的歸屬決定一個國家的本質,也決定國家的統治型態。現代立憲主義以國民主權為基本原理,才能架構出一個權力分立、民主法治的政府體制,成為一個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現代民主法治國家。
如果台灣已經建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那麼台灣的主權歸屬何在?還可以未定屬於哪一個國家嗎?假設台灣這塊土地上有主權,那麼它的國名是什麼?如果是叫中華民國,那麼這一主權就叫做中華民國主權,可是如同「台灣建國學」所述,中華民國不是國家,是中國的舊政府。中國的主權,不可能分配一部分給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使它也有主權。如果說此一主權叫做台灣主權,那麼應該有一個以「台灣共和國」為國名的國家,但是這個國家事實上並未建立。
此外,一個國家的主權,如果是掌握在皇帝、國王的手裡,那麼就是一個君主主權的國家,皇帝可以割讓領土給其他國家,因為皇帝擁有該國的國家主權。民主國家中,主權則是由全體國民所掌握,所以這是一個國民主權的國家,國家的意思決定必須由國民作最終的確認。一般簡稱為「國民主權」,實際上是在形容「國民擁有主權」,這就是主權歸屬的另一個意義。在此應予注意的是,必 須先有國家為前提,才能討論主權的歸屬問題。「日本放棄台灣主 權,台灣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的說法,就是把領域主權當作主權,忽略必須先有國家為前提的核心部分,完全切割主權與國家的誤解。
第二點,主權必有其範圍,這就是對國民的管轄權與領域主權。主權一定有範圍與界限,沒有範圍就不是主權,沒有界限也不能形成主權。因此,主權就是指國家行使統治、支配權力的範圍與界限。
國家的對人主權,就是指國家管轄權限所及的全體國民,必須有統治、支配權,即使國民到他國旅行,國家仍有對人主權,可以行使外交保護權。國家的領域主權,就是一般所稱的領土,是一種三度空間觀念,在此一特定範圍的空間內,國家的主權可以有效作用。所以如果有台灣共和國,是獨立的主權國家,其領域就不會有大陸地區、蒙藏地區,對人主權也不能及於大陸人民,金門馬祖的福建省也不應該是領域。
如果主張主權無限大,及於全世界,那就是在吹牛。所以認同中華民國的人,說它主權所及範圍有多麼廣大,包括中國大陸、蒙古等地區,全部都是自己任意主張。這樣,反而顯示中華民國根本就沒有主權,只是一個叛亂團體而已。所以如果有主權,領土的大小、範圍應該是很清楚的。當然,在其領土邊界地區可能會有一些領土紛爭,但那並無礙。基本上,主權所要行使的範圍則必須清 楚。譬如日本,日本所能行使主權的範圍就包括本州、四國、九州、北海道及其附屬島嶼。主權必須有一個範圍才可以有效的行使,沒有範圍的主權就變成是虛擬的。
另一方面,主權的範圍還包括了其所統治的對象,也就是國民。所以主權的範圍涵蓋了兩個概念:一個是統治所及空間的概念,也就是領土;一個是統治所及對象的概念,也就是國民。主權所及範圍必須非常清楚,有效對其行使統治權、管轄權。絕不能像中華民國所說的,它的主權所及於的對象不只兩千三百萬人,還包括中國的十多億人,甚至包括在世界各國的五、六千萬華僑,指稱他們是主權所及於的中華民國國民,只是流落在世界各國而已。這樣的主張是很荒謬的,反而證明是沒有主權。
我們看今天已經漸漸被各黨派政治人物所承認的中華民國體制,事實上並沒有明確的範圍,沒有明確的統治空間與對象,只是一個虛幻的,沒有主權的中華民國體制而已。更嚴重的是,北京政府已經下令,在中國就業或就學的台灣民眾,必須申請中國居民身分證。沒有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只是勸告台灣民眾,申請中國居民身分證,可能會產生風險,民眾應多加注意。台商、台灣各行各業 人士一窩蜂拿中國居民身分證,必然成為北京政府行使管轄權的對象,中華民國的對人主權將會消失無蹤,只能要台灣民眾自求多福,對在中國的台灣民眾根本無法行使外交保護權,還能說是有主權嗎?
第三點,主權必須具有可以實質表示的性質。主權對內是最高的權力,對外則與其他國家的主權平等。主權必須具備有對外不受任何權力制限的性質,是獨立自主的權力;對內則沒有任何權力可以與之對抗的性質,是最優越的權力。
現代國際法所規範的國際社會,國與國之間有各種條約必須遵守,國際組織對會員國也多少有拘束力,因此有人誤解國家的主權被外力所制限。然而,國際法的條約都是簽署國之間所達成的「合意」,是國家自願要遵守的合約,並沒有任何外力可以強制國家簽訂條約。國際組織的憲章,也是國家在加入時自願表明要遵守的合意條約,因此對該組織依憲章所做的決議,國家自願遵守或執行,並不是國際組織可以強制國家的情形。由此可知,主權國家對外仍然是獨立自主,平等與各國往來,可以自我決定,並無任何外力可壓制國家主權。
主權對內應顯示最優越的地位與最高權力的性質。一國之內如果有另一股政治勢力興起,要挑戰主權的最高性,則主權者必須鎮壓之。如果該獨立的政治力挑戰成功,形成另一個可以對抗原主權的新主權,就是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此時,原來的主權國家必須容忍其分離獨立,才能繼續維護自己主權對內的最高性。由此可知,主權對外、對內都必須隨時維持其獨立、最高的性質,才是主權。
政客說中華民國在台灣,讓台灣置於中華民國之下,如果以主權的角度來說,這種說法再如何表述,都會使台灣不是獨立的主權國家。我們看香港有沒有主權?當然沒有!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它的法律制定權、司法終審權都屬於北京政府。香港本身沒有主權,主權屬於北京,香港的特區政府是不具有主權的,特區政府對內不具有最高權力,因為在特區政府之上還有一個更高的權力北京政府。這就是一國兩制、「一個中國」兩岸關係之下的主權架構。譬如加州,加州有主權嗎?當然沒有,它的主權屬於華盛頓的聯邦 政府。所以,從主權可以實質表現於外部的性質來看,能夠和其他國家擁有同樣平等的地位、在聯合國有一個席次,以國家的身分參與各個國際組織並擁有席次,才可以說是一個主權國家。
一個國家不可以讓自己附屬於某一個國家之下,絕對不是在加入國際組織之時還要先聲明自己不是一個國家,聲明自己只是某一個國家的經濟體,這麼作只是更加證明自己沒有主權。中國台北、中國台灣、經濟體、貿易區、觀察員,凡此種種都可以顯示,中華民國沒有主權,我們也沒有一個名為台灣共和國的國家,所以也沒有台灣主權。中華民國體制的存在,使台灣不能在國際社會上與其他國家享有平等的主權地位。
此外,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包括大陸地區、蒙古、新疆等地,憲法增修條文也提到為因應統一前需要,台灣只是中國的自由地區,這樣使中華民國在台灣的領域主權範圍與中國、蒙古衝突,根本無法顯示主權的性質。如果說台灣是一個國家,可是這個國家的領域範圍到底有多大,大家卻都無法說清楚。到底有多少國民,沒有人能夠確定,政府也不知道。因此,只有對內說是兩千三百萬人,領土在台灣地區,這種說法與主張是沒有代表性的。
台灣這個所謂的國家到現在,都還是妾身未明,不曾明確宣示主權,表示要獨立建國,成為台灣共和國。所以台灣共和國的領域範圍到底有多大,到底有多少國民,沒有顯示主權實質意義。至於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權,設有大陸委員會管理中國,甚至還設有蒙藏委員會管理西藏與蒙古,管理一個已經獨立且在聯合國擁有席次的蒙古,這樣是主權國家嗎?顯然不是,只是一個沒有主權的舊政府而已。中華民國如果是一個國家,怎麼可以不負責任的吹噓其擁有大陸主權,但沒有治權,這樣子怎麼可能成為一個國家?全世界也都不可能接受這樣的主張。
換言之,由主權的觀念來看,台灣與中華民國體制仍然是沒有主權、不是國家。所以,主張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或台灣主權已經獨立,只是尚未建國等等,這樣的論點由主權性質觀之,都是矛盾的、欺騙的說法。
五、主權、國家、國民的整合定義
首先,「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依據自我制定修改的憲法,已經使台灣成為沒有主權的中國自由地區。因為「主權」必然有其範圍,無論是叫「中華民國」,還是叫「中華民國台灣」,「中華民國憲法體制」都無法解釋所謂自由地區、大陸地區、蒙藏地區、金門馬祖「福建省」的領域主權,到底如何定義。何況,「對人主權」也不能及於中國人民、蒙古人民、華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最重要的是保障每一位國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及追求幸福的生活,也就是保障國民的基本人權。國民在那裡,有多少都無法弄清楚,如何成為國家?
其次,國家權力必須經由權力分立的相互制衡,才能達到確保人權的功能。「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下的大陸地區、蒙藏地區的政治組織,權力分立如何相互制衡,沒有人能說清楚?
最後,國民必須是主權者,掌握國家最高的權力。所以保障基本人權、權力分立、國民主權,是民主法治國家不可動搖的基礎與原理。研究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法律、政治或其他學問,都必須以國民主權、基本人權、權力分立為出發點。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國民是主權者,主權(Sovereignty)、國家、國民等都是現代國民必須正確認識的概念。由於台灣長期以來的教育一向禁止,也忽視這一部分,導致多數人非但無法經由正常的教育體系或學術研究獲得理解。甚至還被扭曲與誤解為,有「中華民族」、兩岸都是一家人,實在令人遺憾。事實上,這樣的狀況也正是造成目前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面臨國家認同危機、政治混亂的主要原因。
有關主權與國家的理念之前已經詳加說明。然而,若將主權、國家、國民三者的定義加以整合,就是「國民主權國家」。自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及1789年法國大革命,所提出的「國民主權」理念發展至今,先進國家都認為,只有在國民擁有統治權力,現代國家才能具有正當性、合理性基礎。因此主權在與國家、國民結合之後,又形成「主權國家」、「國民主權」等概念,使其定義更為整體化。特別是國民已經取代血統、種族、民族等等,成為國家的構成要素。「主權國家」已論述之後,以下針對主權與國民結合之後的「國民主權國家」本質加以分析。
首先,主權與國民是構成現代國家最重要的基礎,因此國家對外必須強化主權,對內必然努力在自己的支配領域內,集結各式各樣血統、種族、民族等,形成國民命運共同體。例如,有美國國民卻沒有美國民族,其原因在於國民共同體已經取代民族,成為現代國家最重要的構成要素,這都必須由「國民主權」才能說明。
其次,國民主權也是在國民與國家之間,強化主權國家、形成國民命運共同體的連接點。所以說只有在國民主權運作下,才能使現代國家具有正當性、合理性。這就是現代國民國家,21世紀的人類社會中,先進國家已經不再提民族國家、種族國家、血統國家等等落伍觀念,而是以國民命運共同體形成「國民國家」。
六、「國民國家」的本質
現代國際社會之構成主體是國家,而國家主要性質可謂集中於「主權」的概念。主權與國家是一體的兩面,現代國家必然是主權國家,國家一定擁有主權,主權一定是形容國家,兩者是不可切割的。提到主權若與國家無關,那就不是「主權」而是「權力」,不應使用主權一詞來形容。
同理,「追求台灣主權獨立」是指,目前台灣還不是國家,台灣也非國名,然而要努力使台灣獨立成為國家,所以有其意涵。但是「台灣主權」早已獨立,或「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這就是錯誤的用法。因為台灣共和國成立後必然有「台灣主權」,這時候說台灣主權早已獨立,不是多此一舉?反之,台灣共和國未成立就沒有「台灣主權」,這時候說台灣主權早已獨立,不是很矛盾?台灣共和國成立後,「台灣主權」應該屬於台灣人民,怎麼會屬於中國?應該用「台灣領域主權」不屬於中國才正確。台灣到現在還不是國家、國名,所以不可能有台灣主權存在。這樣使用就是根本不了解,主權與國家有著一體兩面不可切割的本質,也會造成誤解。台灣很多人對主權是較負面的認知,也因為缺乏對國家主權要素的理解,才對國家定位產生誤解。
提及國家若不談論主權,即無法說明國家的本質。國家與主權是一體之兩面,兩者相互結合形成國際社會最重要之基礎。現實國際社會也是以主權國家間,相互作用過程所架構而成的體系。國際社會中,國家是意志決定及行動之基本單位之外,國家對其內部人民與領域亦表現出排他的支配權,這就是主權。因此,一個國家要超越主權,直接影響其他國家的國民,事實上不可能也有其界限,否則就是霸權侵略。反之,一個國家必然致力於內部各民族、族群的統合,集結成一致的國民意志,以「國民國家」對抗來自國外之威脅。另一方面,國際社會體系所面臨的問題,主要即是針對主權國家間的相互作用部分,探討如何對之加以規範的秩序。國際法有關國家平等、領土不受侵犯、內政不受干涉等主要原則,皆是以主權國家為前提而形成。台灣不是主權國家,因此沒有國際地位,也被國際組織拒絕排斥,並引來中國的武力侵犯野心。
因此提及國家若不談論主權,即無法說明國家的本質,一旦不具備主權,則國家即不成為國家。一方面,國民主權是現代「國民國家」權力運作正當化的基礎,如果未依據國民主權原理,就不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民國家」,也無法成為先進國家。
七、主權的歷史背景與本質
「國民主權」原理中,所出現的主權意義為何,「國民」又是代表什麼,這兩個名詞實際上是理解國民主權的關鍵部分。以下分別說明主權與國民的意義,最後再說明「國民主權」的意義何在。
主權的對抗本質是了解其概念的原點。主權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所產生各種對抗關係,逐漸形成的對抗概念(ein polemischer Begriff)。換言之,在歷史發展的各階段時期中,主權的概念時而用於表示國家權力與其他各種勢力之對抗關係,時而用於爭論國家權力應該歸屬於何者的對抗關係,因而有不同之內涵。
初期,布丹(Jean Bodin)之所以在《國家論》一書中提出主權理論,其主要目的是要確立國家的統一。此乃因當時法國國王的權力很脆弱,對內要與封建諸侯對抗,對外則要與羅馬教皇及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對抗,故布丹希望形成絕對的國王權力,才提出主權理論,確立以統一國家為中心的主權,以對抗內亂外患,此即主權在此階段的主要意義。 主權理論使君主得以擁有絕對權力,比內部封建諸侯更高且強,否定封建勢力的挑戰,法國國王成為國家內部的最高權力。主權亦使法國國王擁有對等性權力,可與教皇及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平起平 坐,否定這些權威可以干涉法國內政。法國國王成為對內是最高權力,對外是可以獨立自主的權力,這是現代國家的肇始。因此,主權論在其成立初期,具有相當的進步性,具備反封建與反神權之性格,其目的在於對抗教皇、羅馬帝國、封建諸侯。
其次,在民權理念發達之後,主權又成為對抗國家內部,完全由君主掌握國家權力的民主概念。此時主權對抗的對象成為國家內部的君主專制體制,追求國民主權。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3條即指出,所有主權之本源應來自國民。但是與此同時,各種不同之主權歸屬概念也紛紛被提出。例如,國民主權、人民主權、市民主權、勞農階級主權等,進而引起各種主權歸屬與如何運作的論爭,實際上也形成各種政治體制。
最後,主權概念又因為國際社會逐漸複雜化,國與國之間的各式各樣的關係具體形成,故使得有關國家對外權力的作用,成為主權概念發展的重心。因此,國家主權平等、領域主權不可侵犯的概念,遂成為現代主權的對應重點。
主權的對抗本質,雖然由於歷史、社會之變遷,而使對抗的對象有所不同,內容有所差異。但時至今日,主權的意義仍然環繞著國家及國家權力運作的過程,探討主權所產生的各種對抗關係,此點殆無疑義。
自從主權概念被提出後,由於其發展過程的變動性及抽象性,使得主權的意義很難加以界定,過去一直認為主權是抽象的概念,或是有爭論的概念。然而,經過公法學者幾百年的研究,主權已逐漸成為實際且具體的概念。近代公法學對主權的本質與實質定義,主要可以由以下三種不同的角度來理解:
第一,主權是國家權力作用的總稱。包括統治權、領土支配權、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等各種各樣的國家權力的總合就是主權。因此絕對不可能有所謂主權可以與治權分開,或有主權可以沒有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等矛盾的說法。目前香港的一國兩制,已經顯示其矛盾,就是源自主權與治權都在北京政府的一國一制,不可能有兩制。御用學者所謂的有主權沒有治權,更是胡言亂語。
第二,主權是最高的國家權力,獨立不受支配的權力。所以主權不可能分享,如果可以分享就必定有一個更高的權力可以決定如何支配、分配、分享權力。如此,被分配權力的就不是主權,反而是主導分配的力量才是主權。因此,所謂「兩岸分享主權」的說法,也是完全誤解主權的本質。
學者談及歐盟時,會以國家彼此分享主權、主權被切割來主張主權可以分解。然而,唯有國家才有主權,歐盟是一個國際組織,歐盟會員國家初期由經濟合作開始,逐漸拓展到政治、農業、文化等 各個層面,經過長達半個世紀的不斷發展與融合,形成目前世界上 最大規模的跨國合作聯盟。會員國設置共同機構並賦予其部分權力,這裡要說明的是「權力」非「主權」,歐盟只是有「權力」以便能民主的做出有關共同利益的決策。這種權力交由歐盟運作被稱為「歐洲整合」,雖然歐盟在整合的發展過程中,也曾經一度朝著建立「超」國家組織的型態,草擬所謂歐洲「憲法」條約草案,但最終沒有成立,目前還只是一個國際組織,所以學界不可以混淆和錯用了主權的概念和意義。
國際法的條約、歐盟的條約,都是簽署國之間所達成的「合意」,是國家自願要遵守的合約,並沒有任何外力可以強制國家簽訂條約。國際組織的憲章,也是國家在加入時自願表明要遵守的合意條約,因此對該組織依憲章所做的決議,國家自願執行,並沒有所謂國際組織可以強制國家執行的情形。由此可知,歐盟的會員國對外仍然是獨立自主,平等與各國往來,可以自我決定,並無任何 外力可強制國家主權。彼此分享主權、主權被切割的說法都不正確。英國可以脫離歐盟,證明英國主權沒有被切割或強制。 第三,主權是國家「所有事務」最後的決定權力。這也可以說明為何聯邦國家中,各州沒有最後的決定權。雖然美國各州有憲法、國旗、國歌、軍隊,也用國(State)的名稱,但是各州沒有主權,只有聯邦政府有主權,最後的決定權力在聯邦。
反之,邦聯則是各會員為主權國家,邦聯只是一個國際組織,其事務是由各成員國經由合意而共同決定,邦聯沒有最後獨立自主的主權。歐洲聯盟就是類似邦聯,還不是主權國家,原因在此。所以中國國民黨完全不了解主權的本質,一下子主張聯邦,一下子又主張邦聯。若由主權本質觀之就很清楚,主張兩岸關係成為聯邦,台灣就是一個省或州,沒有主權,主張兩岸關係是邦聯,則台灣必然是主權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