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台灣的法地位如何認定

目次

第十四章 台灣的法地位如何認定

一、為何中國能取得台灣主權

「台灣建國學」一直大聲疾呼,台灣不可以繼續維持中華民國現狀,因為「維持現狀」台灣就會屬於中國。為何「維持現狀」台灣就會屬於中國?有關為何中國能取得台灣主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也引起很多爭論,以下由真相與學理分析。

首先必須說明,在此談論中國取得台灣的主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屬於中國。這不是本人或「台灣建國學」的主張,而是由各式各樣的事實與證據,特別是台灣民主化以前或以後,中華民國外交部與《中華民國憲法》的主張而提出質疑。

為什麼說維持現狀台灣會屬於中國,是有很多的事實與證據,其中最致命的兩個原因是,《中華民國憲法》與外交政策。台灣法地位之所以進一步明確,形成「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最殘酷的事實是來自於,台灣內部的自我維持中華民國體制。「台灣建國學」一再指出,今天中華民國的外交部還是一直主張「一個中國」,而且主張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是代表全中國的政府統治著台灣。《中華民國憲法》一直主張北京政權是非法政府,把中國區分為台灣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還是在追求中國的統一。

此外,台灣現在還是有中國國民黨等主張投降式的統一派,他們從過去的武力反攻、三民主義反攻,變成現在的「兩岸一家親」的統一,就是堅持要使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而且還有相當多的台灣人支持中國國民黨等黨派的投降式統一。台灣還不是獨立國家、台灣屬於中國,可以說完全是台灣人政府與人民的自我主張所造成,誰能否認這些事實。

以下更具體的說明,台灣內部其實才是「主張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主要來源。台灣政府的外交政策、兩岸政策,一直是維持「漢賊不兩立」的「一個中國原則」。民主化以後,台灣人還是依照一部內容是「一個中國」的《中華民國憲法》,選中國舊政府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總統、立法委員,不論是外交部、大陸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蒙藏委員會或是只有辦公室的台灣省政府、福 建省政府,都是中國舊政府憲法下,執行「一個中國原則」的行政機關。台灣維持中華民國現狀,北京政府就有權依據「一個中國原則」繼承台灣。如果一再主張台灣就是中華民國,台灣就是中國的一部分。

我非常希望台灣不屬於中國,所以一生都堅決的追求台灣建國,提出「台灣建國學」也一直要喚醒台灣人民必須廢棄「一個中國原則」的中華民國現狀,才能使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建國學」向來沒有強調,「台灣法地位已定」、「台灣屬於中國」,只是認為爭論「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對照現狀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是非常矛盾,很難自圓其說。何況建國不必有這些 條件,不需要先證明「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才能建國。世界各國的建國歷史,也都不需要主張地位未定或不屬於哪一國,才能宣布獨立建國。


二、中國取得台灣的事實證據

主張「台灣法地位未定」的學者強調《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但沒有明確歸屬給中國,所以台灣不屬於中國。他們這樣的主張之下,怎麼可以說中國取得台灣的主權,國際法上依據的是什麼? 首先必須確認,中華民國一直是代表中國的政府,中國取得對台灣的主權,最主要就是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而在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之前,中國的軍隊就已經占領台灣,之後中國政府就一直有效統治台灣,主張擁有台灣主權。雖然 也有理論認為,當時中華民國的統治是軍事占領,或認為中華民國後來在大陸本土的統治都有問題,又如何能有效統治台灣、領有台灣。但我們卻不能否認,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中國的軍隊就已經占領台灣,這是一個事實。之後就一直有效統治台灣,主張擁有台灣主權,一直到目前兩岸政府也都主張擁有台灣主權。

歷史也顯示,之後的東西冷戰,美國也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這是有效的國際條約,而此條約適用的範圍就是「中國的台灣地區」。所以就國際法而言,現在美國承認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可以主張︰過去美國也曾經與代表中國的舊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可見美國也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要否認也很難。

當時的國際社會,聯合國與各國都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至於在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是中國的叛亂團體。如果說當時的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難道各國是承認只統治金門、馬祖的中華民國政府可以代表中國,各國的大使館都設在中國領土之外,地位未定的台灣,前往聯合國的中國代表團,是由中國領土之外,地位未定的台灣出發,這是無視事實矛盾荒謬的說法。所以台灣人民必須認清,中華民國這個代表中國的政府,一直主張擁有台灣,統治台灣至今是無法否認的事實。

至於「台灣人」可以主張擁有台灣主權的說法:國際法上一群人並不能主張擁有主權,只有國家才能主張及擁有主權。所謂台灣人只是一群人,並不能擁有主權,台灣國並未建立,也還不能擁有台灣主權。必須建立台灣共和國之後,台灣人民才能擁有台灣主權。所以我們今天如果昧於事實,主張台灣人擁有台灣主權,或是假裝有一個台灣國擁有台灣的主權,這樣的說法是說不通的。目前主張對台灣擁有主權的國家或政府,不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都是代表中國的政府。沒有其他國家主 張對台灣擁有主權,在沒有爭議的狀況下,中國自然取得對台灣的主權。我們要記住不可以忘記,就是因為現狀是中華民國政府在統治著台灣,所以獨立建國運動,在過去才一直主張要打倒「外國來的政權」,建立新而獨立的台灣共和國。

中華民國這個中國來的政權、政府,非法也好、強占也好,台灣人民為何還沒有站起來反抗,廢棄中華民國體制,甚至還支持中華民國體制,如此要否認中國取得對台灣的主權,實在矛盾且荒謬。


三、各國建交公報的立場與意義

專家學者常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與各國建交時,曾經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但都遭到有形無形的拒絕。這些世界各國與北京政府建交時的立場,是否可以成為主張台灣不是中國一部分的證據?

中國曾經在建交時,到處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但都遭到有形無形的拒絕。原因是,各國沒有必要正面回應台灣是否屬於中國。但是必須認清,這與各國是否承認,台灣屬於或不屬於中國無關。中國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世界各國對此並未做出正面的回應,這雖然是一個事實;但是以此論證,世界各國認為台灣不屬於中國,則是不正確的推論。

先說明各國為什麼沒有必要正面回應台灣是否屬於中國。中國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雖然美國、加拿大等世界各國不願做出此種承認,只是敷衍了事,但是這並不代表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世界各國之所以不願意承認,是因為世界各國認為,中國沒有權利在建交時,要求他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世界各國不願意介入與他國內政相關的事務,世界各國也沒有義務做出這種承認。所以面對中國的這種要求,加拿大、日本等國均表示 「理解」,美國等國則是表示「注意到」中國有這樣的主張,但是不願意正式的簽字做承認。然而,即使有這樣的事實存在,也不能就此證明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依據國際法,各國是不會被要求或是要他國承認自國領土、或介入一國內政相關的事務,世界各國也沒有義務做出這種承認。

譬如,山東是中國的一部分,夏威夷是美國的一部分,難道美國也得簽字承認山東是中國的一部分?難道中國也得簽字承認夏威夷是美國的一部分?萬一有一天,山東爭取分離獨立建國成功之時,中國再拿出文件說明山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美國不能承認山東是國家,否則就變成是美國違反條約,干涉了中國的內政,為了避免此種爭議,各國不會做多此一舉的承認。世界各國也就是因為這樣的國際法上的原因,所以對中國要求各國承認台灣屬於中國的主張,都不願做出積極正面的回應,只是敷衍了事。例如,一般法律也是如此,如果在路上,有人拿出土地所有權狀,要路人甲承認這是他的土地,沒有人會理會。

再次說明,各國不承認、不理會中國的主張,並不表示世界各國否認台灣屬於中國。因為根據國際法,台灣是不是中國的,是中國自己的事,中國沒有資格要求他國介入、干涉中國的內政問題,或做什麼承認。同理,海南島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那也是中國自己的內政問題。所以世界各國只是依據國際法上的法理,認為沒有必要、沒有道理,所以拒絕對某一塊土地(台灣),是否屬於中國做出承認。但是,這並不能直接論證,是因為該土地不屬於中國,所以各國不承認或否認。

事實也顯示,從來沒有一個國家發表聲明,指稱由於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該國才不願對中國的要求承認作出正面回應;也沒有證據可以說明,因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世界各國不願意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北京政府的要求。

我們也要說明認清,不會因為這樣的爭議(事實上也有國家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對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產生任何國際法上的正面影響或負面阻礙。當然提出這些各國的反應,或許在心理上、事實上顯示出各國顯然有支持台灣的意願。

專家學者常爭論,世界各國支不支持、表不表態對台灣獨立建國的立場很重要。而且在中國所提出「三不政策」:不支持台灣獨立、不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不支持台灣加入國際組織之後,世界各國的反應也很重要。

探討各國對台灣建國的立場,世界各國支不支持台灣獨立之前,要認清世界各國沒有權利,也很難在台灣自身要求獨立、宣布獨立之前,先一步表明支持台灣獨立。一方面,各國是否拒絕中國提出的不支持台灣獨立,也與是否支持台灣獨立無關。譬如,日本拒絕對中國提出的不支持台灣獨立做出承諾,令台灣人覺得振奮,但這只是日本依據國際法行事而已,因為根據國際法,中國沒有權利要求日本作出此種假設性的承諾。難道日後福建尚未爭取獨立時,中 國可以再度要求日本答應不支持福建獨立?那麼日本或世界各國不就得隨時忙著處理,中國的內亂、內戰、分離獨立運動,西藏、新疆、香港等問題?

何況,基於內政不干涉原則,世界各國原本即未表明,支持中國內部任何分離獨立運動的事實,又何必簽定條約,表明不支持中國內部的分離獨立運動?何必平白無故地,好像自己做錯事要改過自新寫悔過書,或是莫名其妙的增加自己國家的條約義務?

所以,日本拒絕中國所提出的不支持台灣獨立、不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不支持台灣加入國際組織(三不),與日本是不是支持台灣獨立是兩回事。不能以此認定日本支持台灣獨立,否則歐洲的英、法等國也未簽字同意三不,難道也可以解釋為歐洲的英、法等國也都贊成台灣獨立嗎?這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因為各國不須為尚未發生的他國事務表態。

因為事實上,目前台灣人沒有要求獨立的主張、組織與全面性的獨立運動,台灣人根本就沒有站出來要求獨立,世界各國對中國的三不要求當然不予理會。因為世界各國沒有必要去表明,要不要支持一個尚未發生的事件。今天的台灣不但沒有主張分離獨立,而且還經常的表明維持現狀、漢賊一家親,世界各國當然沒有必要,荒謬到去表明支不支持台灣獨立,或是表明支持一個被台灣人所忽視、而且尚未發生的台灣宣布獨立。總之,台灣獨立與否最基本的原點、出發點都在台灣人自己身上,目前尚未進入各國支持或不支持的階段,實在不必花心思去探討這些問題。台灣獨立建國不必先證明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或是未定論,而是在台灣人民的決心。台灣人民必須先站起來宣布獨立,之後才會出現世界各國是否表明支持台灣建國的立場。


四、國際社會如何認定台灣的法地位

儘管多數台灣民眾無法認同台灣法地位屬於中國,但畢竟國際社會與台灣內部的認定是不同的。國際社會很無可奈何只能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為現狀之下,世界各國都沒有一個國家與中國爭奪台灣,只有中國主張擁有台灣的主權。如果美國或任何其他國家,對中國擁有台灣的主張表示反對,主張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是美國或任何其他國家的一部分,那麼就是形成雙方的領土爭議。形成爭議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台灣究竟是美國的一部分,或者是中國的一部分,就會成為台灣地位未定的情況。

但是,事實上美國或任何其他國家,並未與中國爭奪台灣,只有中國主張擁有台灣的主權,所以台灣的法地位,就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譬如,南極是人類的共有地,所以在1959年的《南極條約》,規定各國不得對南緯六十度以下的南極大陸主張領域主權,如果有任何國家主張南極為其領土的一部分,這時候才會引起爭議。但是今日,中國主張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因為沒有一個國 家與中國爭奪台灣,所以國際社會沒有任何立場反對。台灣人不展現分離獨立的決心,台灣法地位不可能改變。除非世界各國都了解到,台灣人民要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意志與決心,那麼台灣的地位才有可能改變。目前國際社會無法確認台灣人要不要獨立,如果台灣人民面對現實,知道台灣尚未獨立,台灣人民站起來,勇敢的宣布獨立,要建立自己的國家。那麼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能否成功,如果成功就是成為一個新國家,不能成功則成為中國的一個分離主義集團,這個時候才有所謂台灣地位變動的問題。

有些台灣民眾以認同中華民國,主張台灣法地位不屬於中國,而是屬於中華民國。這種說法的前提是,中華民國必須是與中國不同的另一個國家。但是,「台灣建國學」已經一再論證,中華民國體制不是一個國家,中華民國體制只是中國的一個舊政權,一個已經不能再合法代表中國的舊政府,甚至是被繼承併合的對象。雖然現在又有民進黨主張,台灣已經獨立,名叫中華民國台灣,不再是過去的中華民國體制,但這也是說不通的。

如果硬要說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從1912年起就從中國分離獨立,是怎樣也說不通的。因為:第一點,1912年中華民國可有主張從中國獨立?沒有!第二點,要打倒中華民國政府的共產黨政府可有主張分離獨立?也沒有!因為共產黨政府的一貫主張,就是要推翻國民黨政府,成為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要追殺舊政府。

一方面,民主化以後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也從來沒有主張從中國獨立,雖然民主化、選舉總統也無法改變,台灣還是中國的一部分的地位。北京政府如此主張,國際社會也無可奈何,這是台灣人自己的主張所造成的結果。


五、由建交、斷交認定台灣的法地位

如果從中華民國與邦交國建交、斷交,從「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來看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地位,也可以認定台灣的法地位還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各界對中華民國與邦交國的斷交都錯誤認知,以為是邦交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又誤認為,還有十幾個邦交國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

事實上,兩岸的斷交、復交是由於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爭,誰才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所引發。例如,七十多年前多明尼加(世界各國也同樣)與中華民國政府建交之後,就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政府,這是政府承認的問題。因為如果是國家承認是不能撤銷的,即使A、B兩國互相敵對,多明尼加與A國建交之後再轉而與B國建交,並不會對A、B兩國的國家地位造成影響。多明尼加對A、B兩國的國家承認也可以同時並存,同時維持外交關係。然而,事實證明多明尼加只是做「政府承認」,並不是做「國家承認」,因此只能在台北與北京選擇一方建交往來,不可同時保持外交關係。因此2018年多明尼加與中華民國政府斷絕外交關係,與北京政府建交。2022年有十四國與中華民國維持邦交的國家也是如此,都是政府承認,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代表全中國的政府。由此可知,斷交與否與中華民國是不是國家完全無關。

所以,中華民國體制下台灣的外交政策,一直是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中被束縛著,台灣的國際法地位當然就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民進黨政府既然反對「一個中國、九二共識」,為何在外交政 策仍然堅持「一個中國」,令人不解也心寒。


六、《台灣關係法》所認定台灣的法地位

經常有學者提到《台灣關係法》中,美國將台灣「視同」國家,《台灣關係法》是否認定台灣是國家?國際法如何解釋,如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怎麼可以制定《台灣關係法》,干涉中國的內政?談到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第一點要注意的就是,《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美國國會是可以隨時加以修改的,並不是國際法,不是國際條約,對美國本身或其他國家沒有拘束力,台灣也沒有任何主張權利的立場。

第二點,我們由《台灣關係法》條文得知,美國是依據《台灣關係法》將台灣「視同」國家、政府或政治實體。只是「視同」而已,並非承認台灣或中華民國為國家,也未承認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美國與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之間,並沒有任何外交關係或承認的拘束,這在《台灣關係法》第4條規定得很清楚。例如:台灣人民和美國之間沒有外交關係、美國對台灣缺乏承認、美國對台灣沒有外交關係或承認。因為美國對台灣的中華民國的政府承認於1978年底撤銷,而在1979年1月1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美國只是將台灣「視同」國家、政府、或政治實體而已。這種方式類似國際法的「地方性事實政府」的認定,並未牴觸國際法內政不干涉原則,也與美國認為台灣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沒有必然的關連。

第三點,「台灣建國學」之前有論述「地方性事實政府承認」與「叛亂團體承認」,由《台灣關係法》的內容觀之,美國是以此方式認定台灣的法地位。依據國際法實效統治的原則,當一個國家的合法政府不能夠有效地統治其領土全境時,或當一個國家內部有一地區發生叛亂而合法政府無法弭平時,其他國家為了保護本國在該國叛亂地區的利益,有必要與該地區作實際的交往,這時候就會對該地區作交戰團體的承認。或是「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

因此,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但是它卻未能弭平在台灣繼續叛亂的舊政府中華民國體制,未能對叛亂的台灣地區進行實際而有效的統治,所以美國為了確保美國在台灣地區的投資、僑民等利益,美國議會於1979年4月10日通過了《台灣關係法》,以處理美國與台灣地區的實際交往問題,就是「地方性事實政府」承認。 台灣與世界其他國家間簽訂的諸多協定,很多「並非國與國之間的條約」,同時為了各種往來設置半官方性質的辦事處等,也並非是以國家名義互設的外交使節機關,而是如同美國以《台灣關係 法》處理台灣的法地位。

譬如,世界各國與台灣有各種協定(注意,並非國與國之間的條約)或往來設半官方的辦事處,也很類似美國以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模式。這是世界各國的權利,因為中國政府未能對台灣地區進行實效的統治,致使世界各國必須與台灣地區的政府簽署各項協定,以確保本國自身的利益與僑民的安全,或從事經貿往來,國際法有此空間,允許他國如此做,這不是干涉內政,也與干涉內政不同性質。北京政府可以抗議,但是自己無力實效的統治台灣,也無可奈何。

世界各國都有對台灣作出交戰團體承認的權利,因為中國政府自己無法實際有效地統治台灣。但是世界各國與台灣往來的方式,不但不是否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反而是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地區是與中國合法政府交戰的叛亂團體,所以才會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之前提下,將台灣的中華民國政權定位為中國內部的交戰團體,來處理與台灣的交往問題。

如果世界各國與美國認為台灣不屬於中國,中華民國體制是一個國家;如果世界各國與美國給予台灣的承認是國家承認,那麼世界各國與美國可以直接與台灣簽署建交公報、設立大使館,而不需透過類似《台灣關係法》,這種國內法來處理與台灣的關係。一方面,中國也無法指責世界各國與美國,給予台灣的中華民國政權叛亂團體的承認,因為中國政府的確無法在台灣地區進行實際有效的 統治,沒有辦法確保世界各國與美國在台灣地區的商業利益與僑民安全。因此,依據國際法,各國有此權利。

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就是要處理美國在台灣地區的利益,各種民間的交往事務,但是這卻不能把台灣的地位變成國家;因為,如果美國把對台灣的叛亂團體承認提升為國家承認,或是作政府承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那麼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將變成非法的政府。如果美國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國家」,那就變成製造兩個中國,違反「一個中國」 的承諾。

台灣學者經常把《台灣關係法》,作傾向於台灣是一個國家的解釋。但是如果主張台灣已經是國家,或是追求台灣獨立建國,應該鼓勵台灣人民站起來,勇敢的宣布獨立,建立自己的國家,成為貨真價實的國家。怎麼可以維持現狀,委屈的讓台灣被認定為不是國家,只是被「視同」(本來不是而當作是)國家的實體,所謂《台灣關係法》模式。

分析「美國與國際社會如何認定台灣的法地位」,確實令人心情沈重。但是「台灣建國學」必須指出現狀下台灣的實際國際法地位,希望台灣人民可以認清這一問題,站起來追求台灣獨立建國。


七、美國販售武器與台灣的法地位

《台灣關係法》規定,美國有責任對台灣提供防禦性武器,美國販售武器給台灣應該是干涉中國內政,或是表示台灣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這是否表示台灣並不是單純的「地方性事實政府」或叛亂團體?

依據國際法,第三國與叛亂團體的關係,第三國應該維持中立、必要性的原則。美國制定《台灣關係法》處理與台灣的往來關係,卻未遵守中立、必要性原則,維持與叛亂團體的關係,甚至販賣武器給台灣。這當然顯示台灣的地位與一般的叛亂團體不同,美國能販售武器給台灣,是基於當時與北京政府談判的結果,是美國利用條件爭取國家利益的成果。《台灣關係法》第2條指出,承認北京政府是中國合法政府之後, 美國的外交政策如下: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一)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事件。

(二)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防止對台灣和平及安定的威脅。

(三)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以上是美國以承認北京政府,所交換的談判結果,並立刻在《台灣關係法》公開指出,以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這是美國承認北京政府的基礎條件。

國際法不是不可以變動的,只要是美、中雙方合意即可。國與國之間的合意,原則上可以排除一般國際法。何況各國的行為也未必都符合國際法,符合國際法與違反國際法之間,仍然有灰色地帶。中國也曾經向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或其他的恐怖暴力組織輸出武器,美國與中國可以互相指責對方違反國際法。

何況,美、中建交時美國是在雙方利益交換下,得到中國保證以和平方式處理台灣問題,所以才有權可以販賣防衛性武器給台灣。美國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之後,雖然訂定《台灣關係法》,卻言明只販賣比中國合法政府更保守的武器,只賣防禦性的武器給台灣,以維持雙方武力平衡。在當時東西冷戰的環境下,中國也只好默許這樣不合理的狀況存在,以拉攏美國對抗蘇聯。這都只是國際政治利益的交換而已,並不代表美國認為台灣是政府或國家,而只是認定具有比交戰團體還高的地位,此一地位其實也讓台灣地位一直處於不安定的狀態。

因為美國出售武器給台灣的行為異於一般國際法,但是只要身為當事國的中國沒有提出抗議,美國就可以繼續販賣武器給台灣。中國有時也會抗議一下,那是要向美國換取其他利益,而美國則可以向台灣軍售謀取貿易利益,雙方各取所需。只有台灣成為他人利益交換的談判籌碼,受害而不自知。所以台灣人民必須要認清,長久以來台灣的生存,就是維持在這樣的一個大國利益交換下的微妙空間。

如果中國開始依據國際法行事,或在經濟方面漸漸地不再需要美國的協助,漸漸地成為可以與美國相抗衡的大國,則美國處理與台灣的往來關係,或販賣武器給台灣會更為難。過去二十年來,中國的改革開放,有壯大的趨勢,使台灣地位更不安定,開始面臨被併吞的威脅。


八、台灣如何認定自己的法地位

台灣維持現狀、繼續叛亂的結果,是處於被動看人臉色,非常危險沒有保障的狀況,台灣人必須把握時機建國。目前台灣繼續維持現狀的中華民國體制,就是維持「一個中國」之下的叛亂體制,必然無法獨立成為國家。結果會一直是處於被動看人臉色,處於非常危險,沒有國際社會安全保障體系下的狀況,而台灣人完全不知道,沒有感覺到危險。然而統治階級、上流社會、財團都早已有準備,拿外國謢照,資產子女在外國,只有台灣人民無知等著被出賣。

幸運的是,最近中國霸權主義與自大的本性忍不住顯露出來,引起國際社會的警惕,才使台灣有一線生機。彭明敏教授2018年3月27日,在〈『良機』難得〉文章指出,國際政治上,顯然「一線生機」正向台灣轉移過來。最近美國與中國的關係,已超越「冷戰」時期的對抗,從南海、朝鮮半島、香港、貿易自由平等、言論自由人權、習近平專制體制,在各方面都進入了「半交戰」狀態。中國強勢執行高科技產業併購與強迫技術移轉,推出詐騙方式的一帶一路政策,再因為武漢肺炎的傳播,世界性疫情的危害,使日本、亞歐、世界各國與中國的關係都在改變,這些都對台灣有利。

這是千載難逢的「一線生機」,台灣必須站起來積極作為,如果無法掌握良機,還是怕刺激或怕得罪中國,等到「良機」過去就一去不回了。台灣人民及其後代子孫的民主自由和人權,就在眼前的這一刻,台灣人民必須把握良機,認清自己的法地位不安定,必須勇敢的宣布獨立,開始建立自己的國家。

台灣如何認定自己的法地位,當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時,那麼中華民國的台灣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福建省的地位有何不同,由對比台灣、福建的法地位,亦可進一步了解。

台灣是北京政府沒有辦法實效統治的「地方性事實政府」。依據台灣自己的《中華民國憲法》,台灣仍然是中國的一省。台灣省與福建省,可以說:一是合法的地方政府,一是不合法的地方性政府。台灣省與福建省同樣是中國的一省,不同之處可以從合法性與對抗中央政府兩點來說明。就合法性來說,福建省比台灣省合法,因為福建省是中國合法認定的地方政府,台灣省政府與在台灣的福 建省政府,都是中國的非法叛亂的地方性政府。

福建省民眾所持有的護照,是真正的中國護照,而台灣省與福建金馬民眾所持有的護照,則是被國際社會認定為偽中國護照,不是由中國合法政府所核發的護照。所以世界各國只是將其視同有效的公文書或旅行文件,並未承認是一個國家的護照。一般人以為,中華民國政府發的護照可以在國際上使用,所以各國都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完全是誤解! 譬如,各國將台灣中華民國政府所核發的China護照,視同為有效的公文書,我們的政府及朝野竟然認為是外交上的突破而慶幸。這本護照因為不是國家的護照,所以才被視同為公文書,自己所持有的護照被否認,不被承認是有效的、合法的國家護照,我們竟然為這種事高興,真是令人費解。

所以就合法性來看,福建省的民眾可以說他們是中國人,因為他們所持有的是被國際社會承認的中國護照。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民眾,雖然自稱是Chinese,但是國際社會卻不認為台灣人所持有的是合法的中國護照,台灣民眾變成是不合法的中國人。因為中國的戶籍資料、身分證、護照等都沒有台灣民眾的資料。台灣民眾犯罪被遣送中國,中國雖然滿足面子,私底下卻是很頭痛,因為沒有台灣民眾的資料如何處理?

例如,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派任一個福建省主席,但是究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派的福建省主委(主席)才是合法的,或是中華民國政府所派任的福建省主席才是合法。很清楚當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派任的才是合法,因為中華民國政府派的福建省主席,根本無法實際有效治理福建省的地方事務,其管轄下只有金門、馬祖而已。根本是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下,浪費台灣人民稅金的假裝代表中國,這樣的虛假現狀,政治人物還是要維持現狀,實在很悲哀。

所以就合法性而言,中華民國體制下台灣省民眾的地位,不但不如福建省及中國其他各省的地位,甚至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位還差一截,比西藏自治區的地位還不如,作為叛亂地區的台灣民眾,可以說是中國的三等國民。


九、台灣具備改變法地位的優越條件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世界上最強的叛亂團體,整體來說台灣的條件與地位應該要比中國福建或其他的中國省市來的好。首先是,中華民國體制下台灣省民眾,雖然以中國合法政府的角度來看,是叛亂地區的民眾,可以說是中國的三等國民。但是,暫時不受北京政府的專制統治,台灣自由地區的人民日常活動,或是走向國際社會,也比中國人有尊嚴。

其次,就對抗中央政府的條件而言,台灣的條件與實力要比福建好太多了,因為福建的街頭上有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公安在巡邏著,但是台灣沒有。福建省的民眾直接受到北京中央政府的統治,福建省政府須服從北京的法令政策,但是台灣沒有。福建省沒有自己的軍隊、武力,但是台灣有。所以,台灣在對抗北京中央的條件與實力上,實在是完全不同,比福建強太多了。台灣有得天獨厚的分離獨立條件,台灣海峽自然的區隔。不僅如此,台灣還是人類有史以來,與中央政府對抗的團體中,最強的叛亂體制。北京中央政府七十年來都沒有辦法平定,拿這個叛亂地區沒辦法,只能一再恐嚇要平亂,誘惑台灣內部統派、投降北京派在台灣製造動亂。這個叛亂團體甚至還能夠以經濟體的身分加入APEC,申請WTO的會籍。

台灣自己不願意成為一個國家,竟然還能在國際間參與奧運、紅十字會等各項活動,竟然還有十幾個邦交國,這可以說是國際政治上的一項奇蹟。但即使如此,台灣的法地位仍然還是一個叛亂團體,台灣繼續維持現狀,畢竟只是一個很有實力,很有條件與北京中央政府對抗,使中央政府很頭痛,迫使中央政府不得不與之和談的叛亂團體而已。

台灣具備改變叛亂地位的優越條件,但是台灣人從來沒有要獨立的意志表達,所以不可能變成一個合法獨立的新國家。「良機」過去就一去不回了,所以台灣人民必須把握良機,勇敢的宣布獨立,開始建立自己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