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地位關係
中國、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地位關係 從過去到現在,這個世界上還沒有誕生一個叫台灣的國家。台灣為了生存發展,也為了捍衛自由民主體制與生活方式,當然還存在必須獨立建國的嚴肅課題。 只要台灣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的說法,並不能否認台灣屬於中國一部分的國際法地位。 1952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簽訂之後,美國不再否認「台灣歸屬中國」。尤其,1954年12月3日簽訂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正式名稱是《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這是中華民國與美國「在台灣」簽訂的國際條約,那麼,要如何說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 條約第2條及第5條所規定的「領土」及「領域」,也證明美國已經不再否認「台灣歸屬中華民國」的既成事實。中華民國與世界各國在台灣簽訂的國際條約、中日和平條約等等,也都證實「台灣歸屬中華民國」。 由台灣派出的中華民國代表團,出席聯合國大會與安理會,也只是引起中國代表權的爭議,聯合國、國際社會與各國,從來沒有提起台灣是否屬於中國的質疑。 同時, 美、日、法等各國的駐中國大使館,也是設在台灣、台北,這也都證實「台灣歸屬中國」。 雖然,在聯合國尚未通過2758號決議案之前,曾存在過兩個中國的空間,但是,1971年通過的2758號決議案,已經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繼承中華民國席次」的方式進入聯合國,就國際法,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的國有財產、外匯存款,都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 台灣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現狀,容許中華民國政府繼續統治台灣,只是等著被繼承、併吞,無法擺脫中國威脅。 這些中國、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地位繼承事實,為何政治人物、學者、記者可以無視,繼續欺騙台灣人民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現狀危害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