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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週/從國際法探討台灣海峽與航行自由

第399週/從國際法探討台灣海峽與航行自由 針對北京政府經常叫囂的禁止台灣海峽航行與內政不受干涉,以下分別就國際法之航行自由與內政干涉等相關理論分析說明。 2019年4月25日法國葡月號(Vendemiaire)巡洋艦穿越台灣海峽,當時在歐洲國家中非常罕見,所以通過時曾遭中國軍艦尾隨。之後,加拿大軍艦也曾穿越台灣海峽。英國與德國都宣佈將派航母打擊群及護衛艦前往亞洲部署,並稱將在航行途中穿越南海,這是2002年以來的首次。 2021/9/17英國海軍參謀長拉達金(Tony Radakin)指出:「南海與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是各國軍艦可以自由利用的航路」。9/27英國皇家海軍巡防艦「里奇蒙號」(HMS Richmond 、F239排水量約4900噸)宣布通過台灣海峽,並進行艦載直升機海空操演。 當然,軍艦通過台灣海峽最多的是美國,2020年美國軍艦13度通過台灣海峽,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上任以來至2021年9月17日,已經有九次穿越台湾海峡。 中國一直強烈抨擊各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2021年9月片面發佈新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包括商船、軍艦,都要向中國通報名稱、呼號、當前位置、目的地與船上貨物。中國定義的「領海」不僅包括中國沿岸的領海,還包括東海、南海及台灣海峽。 此法是中國政府進一步對自我認定的海域主張擁有主權,禁止各式各樣外國船隻自由航行。中國也一再抨擊美海軍軍艦通過台灣海峽是「公開挑釁」,是台海和平穩定最大破壞者、危機的最大製造者。 台灣是四面環海的島嶼,對於船隻自由航行的權利,是台灣人民都必須要關注的問題。尤其台灣海峽一向是國際船隻往返的主要航道,國際法的航行自由也是國際社會非常重視的問題。 中國企圖管制禁止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更是對台灣的重大威脅,台灣人民必需充分了解法理,採取對應手段。 美國與各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是否違反國際法,侵犯中國領海?到底臺灣海峽是屬於航行自由的國際公海水域,或是中國專屬經濟水域或中國領海?相信這是台灣人民長期關注但不熟悉的議題。 各國軍艦、船舶是否有穿越臺灣海峽的權利,這也是台灣人民必需了解的知識。當然這也是與台灣國際法法地位有密切關聯的問題。 地球表面有70%以上是海洋,16世紀海洋強國開始主張對海洋的支配、領有權。17世紀時,荷蘭的「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Hugo Crotius)於1601...

第398週/從主權概念探討國家、聯邦、邦聯與歐盟的差異

第398週/從主權概念探討國家、聯邦、邦聯與歐盟的差異 自從主權概念被提出後,如前面所述,由於發展過程的變動性及抽象性,使得過去主權的意義,一直被認為是很抽象的概念,或是有爭論的概念。 然而,經過公法學界長期提出的論述、研究與發展,主權已逐漸成為實際且具體的概念。近代公法學界對主權的定義,主要可以由以下三種不同的角度來理解: (1)主權是國家權力作用的總稱。包括統治權、領土支配權、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等,各種各樣的國家權力的總合就是主權。因此絕對不可能有所謂主權可以與治權分開,或有主權可以沒有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等矛盾的說法。 例如,在香港的一國兩制,已經顯示其矛盾,最主要的關鍵就是主權與治權,很清楚都在北京政府的一國一制,不可能有兩制。御用學者所謂的有主權沒有治權,更是胡言亂語。 (2)主權是最高的國家權力,獨立不受支配的權力。所以主權不可能分享,如果可以分享就必定有一個更高的權力可以決定如何支配、分配、分享權力。如此一來,被分配權力的一方就不是主權,只有主導分配的力量才是主權。因此,所謂「兩岸分享主權」的說法,完全誤解主權的本質。 台灣有些學者主張主權可以分解分割,並指稱歐盟是以國家彼此分享主權、切割主權。然而,事實上,唯有國家才有主權,歐盟是一個國際組織,歐盟會員國家初期由經濟合作開始,逐漸拓展到政治、農業、文化等各個層面。 歐盟在經過長達半個世紀的不斷發展與融合,形成目前世界上最大規模的跨國合作聯盟。其會員國設置共同機構並賦予其部分權力,這裡要說明的是「權力」非「主權」,歐盟只是有「權力」以便能民主的做出有關共同利益的決策。 這種權力交由歐盟運作被稱為「歐洲整合」,雖然歐盟在整合的發展過程中,除了歐盟憲章之外,也曾經一度朝著建立「超」國家組織的型態,有所謂歐洲「憲法」條約草案,但最終沒有成立,目前還只是一個國際組織。 因此,不宜也不應混淆和錯用了主權的概念和意義。國際法的條約、歐盟的條約,都是簽署國之間所達成的「合意」,是國家自願要遵守的合約,並沒有任何外力可以強制國家簽訂條約。 國際組織的憲章,也是國家在加入時自願表明要遵守的合意條約,因此對該組織依憲章所做的決議,國家自願執行,並沒有所謂國際組織可以強制國家執行的情形。 由此可知,歐盟的會員國對外仍然是獨立自主,平等與各國往來,可以自主決定對內對外事務,可以不受任何外力強制的國家主權。所謂彼此分享主...
 2024、10、16自由時報社論》 緊扣台灣主體定位中華民國 ,指出兩個重點: 1、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確定,中華民國政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 2、台灣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必然自投「一個中國」陷阱。”中華民國”是祖國很荒謬! 台灣人民應該認清:「一個中國」政策是確定,國際社會只有「一個中國」,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確定中華民國政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中華民國依據目前的聯合國憲章23條,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目前由北京政府代表出席。所以無法認定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國家,是另一個中國! 台灣內部自我主張中華民國,無法成為主權國家,而且等於承認北京政府的繼承權,自投「一個中國」羅網! 過去新黨、國民黨高呼捍衛”中華民國”,被台灣人民唾棄。現在民進黨高喊”中華民國”是祖國,台灣人民竟然可以接受?

第397週/主權概念的歷史背景與本質

第397週/主權概念的歷史背景與本質 國際法理論常被討論的「國家主權」,以及在憲法學常被討論的「國民主權」,兩者都提到的「主權」概念,其發展歷史背景,都一樣具有對抗的本質。 主權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所產生各種對抗關係,並逐漸形成的對抗概念(ein polemischer Begriff )。換言之,主權的概念時而用於表示國家權力與其他各種勢力的對抗關係,時而用於爭論國家權力應該歸屬於何者的對抗關係,並因而有不同之內涵。 初期,布丹(Jean Bodin)之所以在《國家論》提出主權理論,主要目的是要確立國家的統一。因為當時法國國王的權力,對內要與封建諸侯對抗,對外則要與羅馬教皇及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對抗,因此布丹希望形成絕對的國王權力,而提出主權理論,確立以統一國家為中心的權力主權,以對抗內亂外患,此即主權在此階段的主要意義。 主權理論使君主得以擁有絕對權力,比內部封建諸侯更高且強,否定封建勢力的挑戰,法國國王成為國家內部的最高權力。主權亦使法國國王擁有對等性權力,可與教皇及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平起平坐,否定這些權威可以干涉法國內政。 法國國王成為對內是最高權力,對外是可以獨立自主的權力,這是現代國家的肇始。因此,主權論在其成立初期,具有相當的進步性,具備反封建與反神權之性格,其目的在於對抗教皇、羅馬帝國、封建諸侯。 其次,在民權理念發達之後,「國民主權」又成為對抗國家內部完全由君主掌握國家權力的民主概念。此時主權對抗的對象,成為國家內部的君主專制體制,追求國民主權。 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3條即指出,所有主權之本源應來自國民。與此同時,各種不同的主權歸屬概念也紛紛被提出。例如,國民主權、人民主權、市民主權、勞農階級主權等,進而引起各種主權歸屬與如何運作的論爭,後續也實際形成各種政治體制,例如國民主權的民主政憲與共產主義的勞工階級專政等。 最後,主權概念又因為國際社會逐漸複雜化,各式各樣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尤其國家對外權力的相關具體作用,使國家主權概念成為國際法發展的重心。國家主權平等、領域主權不可侵犯的概念,亦成為現代主權的對應重點。 主權的對抗本質,雖然由於歷史、社會的變遷,而使對抗的對象有所不同,內容有所差異,但時至今日,主權的意義仍然環繞著國家及國家權力運作的過程,探討主權所產生的各種對抗關係,此點殆無疑義。

第396週/「主權」才能說明國家的本質

第396週/「主權」才能說明國家的本質 現代國際社會之構成主體是國家,而國家主要性質可謂集中於「主權」的概念。主權與國家是一體的兩面,現代國家必然是主權國家,國家一定擁有主權,主權一定是形容國家,兩者是不可切割的。 提到主權若與國家無關,那就不是「主權」而是「權力」,不應使用主權一詞來形容。例如,「公司的主權掌握在董事長手中」,就是一種錯誤的用法。又如,主權之前若使用名詞,必然是指國名才有意義,美國主權、日本主權都是如此。 但是絕對沒有所謂亞洲主權、聯合國主權的用法,因為亞洲是地理名稱不是國名,聯合國是國際組織不是國家,所以都不可能擁有主權,也不能用主權來形容。 同理,「追求台灣主權獨立」是指,目前台灣還不是國家,台灣也非國名,然而要努力使台灣獨立成為國家,所以有其意涵。 但是「台灣主權」早已獨立,或「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這就是錯誤的用法。因為台灣共和國成立後必然有「台灣主權」,這時候說台灣主權早已獨立,不是多此一舉?反之,台灣共和國未成立就沒有「台灣主權」,這時候說台灣主權早已獨立,豈不是很矛盾? 台灣共和國成立後,「台灣主權」應該屬於台灣人民,怎麼會屬於中國?應該用「台灣領域主權」不屬於中國才正確。台灣到現在還不是國家、國名,所以不可能有台灣主權存在。 這樣使用就是根本不了解,主權與國家有著一體兩面不可切割的本質,也會造成誤解。台灣很多人對主權是較負面的認知,也因為缺乏對國家主權要素的理解,才對國家定位產生誤解。 提及國家若不談論主權,即無法說明國家的本質。國家與主權是一體之兩面,兩者相互結合形成國際社會最重要之基礎。現實國際社會也是以主權國家間,相互作用過程所架構而成的體系。 國際社會中,國家是意志決定及行動之基本單位之外,國家對其內部人民與領域亦表現出排他的支配權,這就是主權。因此,一個國家要超越主權,直接影響其他國家的國民,事實上不可能也有其界限,否則就是霸權侵略。反之,一個國家必然致力於內部的統合,集結成一致的國民意志,以對抗來自國外之影響。 另一方面,國際社會體系所面臨的問題,主要即是針對主權國家間的相互作用部分,探討如何對之加以規範的秩序。國際法有關國家平等、領土不受侵犯、內政不受干涉等主要原則,皆是以主權國家為前提而形成。 台灣不是主權國家,沒有國際地位,無法被國際組織接受,也引來中國的武統侵犯野心。因此提及國家若不談論主權,即無法說明國家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