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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週/主權、國家、國民的整合定義

第395週/主權、國家、國民的整合定義 「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依據自稱的憲法,已經使台灣成為沒有主權的中國自由地區。因為「主權」必然有其範圍,無論是叫「中華民國」,還是叫「中華民國台灣」,中華民國憲法體制都無法解釋與定義所謂自由地區、大陸地區、蒙藏地區、金門馬祖「福建省」的領域主權? 此外,「對人主權」也不能及於中國人民、蒙古人民、華僑。現代民主憲政國家,最重要的是保障每一位國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及追求幸福的生活,也就是保障國民的基本人權。國民在那裡?有多少?都無法弄清楚,如何成為國家? 其次,國家權力必須經由權力分立的相互制衡,才能達到確保人權的功能。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下,要如何解釋憲法所謂大陸地區、蒙藏地區的政治組織、權力分立如何相互制衡、沒有人能說清楚! 最後,國民必須是主權者,掌握國家最高的權力。所以保障基本人權、權力分立、國民主權,是民主法治國家不可動搖的基礎與原理。研究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法律、政治或其他學問,都必需以國民主權、基本人權、權力分立為出發點。基本人權與權力分立部分,在其他部分再詳加說明,在此特別針對國民主權加以論述。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國民是主權者,主權(Sovereignty)、國家、國民等都是現代國民必須正確認識的概念。 但由於台灣長期以來的教育,一向視為禁忌也忽視這一部分,導致多數人非但無法經由正常的教育體系或學術研究獲得理解。甚至還被扭曲與誤解為,有「中華民族」、兩岸都是一家人,實在令人遺憾。 事實上,這樣的狀況也正是造成目前台灣2300萬人民,面臨國家認同危機、政治混亂的主要原因。 有關主權的理念,之前已經詳加說明。然而,自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及1789年法國大革命,所提出的國民主權理念發展至今,先進國家都認為,只有在國民擁有統治權力,現代國家才能具有正當性、合理性基礎。 因此主權在與國家、國民結合之後,又有「主權國家」、「國民主權」等概念,使其定義更為整體化。特別是國民已經取代血統、種族、民族等等,成為國家的構成要素。「主權國家」前已論述之後,以下分析針對主權與國民結合之後的「國民主權」本質。 主權與國民是構成現代國家最重要的基礎,因此國家對外必須強化主權,對內必然努力在自己的支配領域內,集結各式各樣血統、種族、民族等,形成國民命運共同體。例如,有美國國民卻沒有美國民族,必需由「國民主權」才能理解。 其次,國民主權也是在國民與...

第394週/2758無涉台灣,然後呢?從主權本質拆穿中華民國與台灣均非主權國家

第394週/2758無涉台灣,然後呢?從主權本質拆穿中華民國與台灣均非主權國家 繼美國之後,感謝又有荷蘭、澳洲等友台民主憲政國家的國會,通過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無涉台灣。2758號決議案是1971年聯合國為了解決爭議多年的中國代表權,最後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決議案,通篇文字確實無一字提到台灣。 但台灣人民必須認真思考清楚的關鍵問題,還是當台灣自已堅持自稱「中華民國」的國號時,任何友台國家即使主張「2758號決議案無涉台灣」,又有什麼意義呢?因為中華民國「已非」主權國家;這個世界也還未成立一個台灣的主權國家! 主權必須具有可以實質表示的性質。主權必須具備對內最高性,亦即對內沒有任何權力可以與之對抗的性質,是最優越的權力(君主主權或國民主權);以及對外自主性,亦即與其他國家的主權平等,不受任何外來權力制限干預的性質,是獨立自主的權力。 現代國際法所規範的國際社會,國與國之間有各種條約必須遵守,國際組織對會員國也多少有拘束力,因此有人誤解國家的主權被外力所制限。然而,國際法的條約都是簽署國之間所達成的「合意」,是國家自願要遵守的合約,並沒有任何外力可以強制國家簽訂條約。 國際組織的憲章,也是國家在加入時自願表明要遵守的合意條約,因此對該組織依憲章所做的決議,國家自願遵守或執行,並不是國際組織可以強制國家的情形。由此可知,主權國家對外仍然是獨立自主,平等與各國往來,可以自我決定,並無任何外力可壓制國家主權。 主權對內應顯示最優越的地位與最高權力的性質。一國之內如果有另一股政治勢力興起,要挑戰主權的最高性,則主權者必然予以鎮壓。如果該獨立的政治力挑戰成功,形成另一個可以對抗原主權的新主權,就是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 此時,原來的主權國家必須容忍其分離獨立,才能繼續維護自己主權對內的最高性。由此可知,主權對外、對內都必須隨時維持其獨立、最高的性質,才是主權。 政客說中華民國在台灣,讓台灣置於中華民國之下,如果以主權的角度來說,這種說法再如何表述,都會使台灣不是獨立的主權國家。我們看香港有沒有主權?當然沒有!香港是中國的一部份,所以它的法律制定權、司法終審權都屬於北京政府。 香港本身沒有主權,主權屬於北京,香港的特區政府是不具有主權的,特區政府對內不具有最高權力,因為在特區政府之上還有一個更高的權力北京政府。這就是一國兩制、一個中國兩岸關係之下的主權架構。 例如...

第393週/主權必須有明確範圍與界限

第393週/主權必須有明確範圍與界限 主權必有其範圍,這就是對國民的管轄權與領域主權。主權一定有範圍與界限,沒有範圍就不是主權,沒有界限也不能形成主權。因此,主權就是指國家行使統治、支配權力的範圍與界限。 國家的對人主權,就是指國家管轄權限所及的全體國民,必需有統治、支配權,即使國民到他國旅行,國家仍有對人主權,可以行使外交保護權。 國家的領域主權,就是一般所稱的領土,目前已為三度空間觀念,在此一特定範圍的空間內,國家的主權可以有效作用。 所以如果「台灣」是獨立的主權國家,領域就不會有大陸地區、蒙藏地區,對人主權也不能及於大陸人民,金門馬祖的福建省也不應該是領域。 如果主張主權無限大,及於全世界,那就是在吹牛。所以認同中華民國的人,說它主權包括中國大陸、蒙古等地區,這是不被國際社會接受的一派胡言。同時,反而更顯示中華民國根本就沒有主權,而是一個叛亂團體而已。 如果有主權,領土的大小、範圍應該是很清楚的。當然,在其領土邊界地區可能會有一些領土紛爭,但那並無礙。基本上,主權所要行使的範圍則必須清楚。 譬如日本,雖然戰後與俄國有北方四島的領土糾紛,但日本所能行使主權的範圍就包括本州、四國、九州、北海道及其附屬島嶼,是非常明確與清楚的。主權必須有明確範圍才可以有效的行使,否則主權就變成是虛擬的。 另一方面,主權的範圍還包括了其所統治的對象,也就是國民。所以主權的範圍涵蓋了兩個概念,一個是統治所及空間的概念,也就是領土;一個是統治所及對象的概念,也就是國民。 主權所及範圍必需非常清楚,有效對其行使統治權、管轄權。絕不能像中華民國所說的,它的主權所及於的對象不只2300萬人,還包括中國的十多億人,甚至包括在世界各國的五、六千萬華僑,指稱他們是主權所及於的中華民國國民,只是流落在世界各國而已。這樣的主張是很荒謬的,反而證明是沒有主權。 當前被各黨派政治人物所承認的中華民國體制,事實上並沒有明確的範圍,沒有明確的統治空間與對象,只是一個虛幻的,沒有主權的中華民國體制而已。 更嚴重的是,北京政府已經下令,在中國就業或就學的台灣民眾,必須申請中國居民身分證。沒有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也只是勸告台灣民眾,申請中國居民身分證,可能會產生風險,民眾應多加注意。 台商、台灣各行各業人士一窩蜂拿中國居民身分證,必然成為北京政府行使管轄權的對象,中華民國的對人主權將會消失無蹤,只能要台灣民眾自求多福...

第392週/主權歸屬─國家權力最高性之所屬

第392週/主權歸屬─國家權力最高性之所屬 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組成要素即是主權,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指出,國際法的國家必須擁有以下條件:固定的人口、既定的國界、政府、與其他國家發展關係的能力,這就是主權。 主權可以概略地由下列三點來說明:1、主權的歸屬。2、主權的範圍。3、主權不可侵犯之最高性。 首先,主權必有其歸屬。主權是國家政治權力運作的最終權力,何者掌握主權,就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者或最高機關,也是國家意思的最後決定者。過去主權歸屬君主一個人,就使國家成為君主專制國家,由國王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 社會主義國家主張主權應歸屬農民、工人階級,於是國家成為農工階級專政國家,農工階級成為國家權力的核心。 民主法治國家,主權應歸屬於國民全體,所以稱之為國民主權。唯有由全體國民掌握國家主權,才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國家權力的運作才具備正當性、合法性。 由此可知,主權的歸屬決定一個國家的本質,也決定國家的統治型態。現代立憲主義以國民主權為基本原理,才能架構出一個權力分立、民主法治的政府體制,成為一個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現代民主法治國家。 如果台灣已經建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那麼台灣的主權歸屬何在?還可以未定屬於哪一個國家嗎?假設台灣這塊土地上有主權,那麼它的國名是什麼? 如果是叫中華民國,那麼這一主權就叫做中華民國主權,可是如同「台灣建國學」所述,中華民國不是國家,是中國的舊政府。中國的主權,不可能分配一部分給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使它也有主權。 如果說此一主權叫做台灣主權,那麼應該有一個以台灣共和國為國名的國家,但是這個國家事實上並未建立。主權與國家密切結合的性質很重要。 此外,一個國家的主權,如果是掌握在皇帝、國王的手裡,那麼就是一個君主主權的國家,皇帝可以割讓領土給其他國家,因為皇帝擁有該國的國家主權。 民主國家中,主權則是由全體國民所掌握,所以這是一個國民主權的國家,國家的意思決定必須由國民作最終的確認。一般簡稱為「國民主權」,實際上是在形容「國民擁有主權」,這就是主權歸屬的另一個意義。 在此應予注意的是,必須先有國家為前提,才能討論主權的歸屬問題。「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台灣主權屬於2300萬台灣人民」的說法,就是把領域主權當作主權,忽略必須先有國家為前提的核心部分,完全切割主權與國家的誤解。 圖說:君主制與民主制的分野,並非君王或天皇存在與否,端視國家主權最...

第391週/「國家」與「主權」是一體且密不可分

第391週/「國家」與「主權」是一體且密不可分 「主權」必須是「國家」才可以擁有,在語言修辭上,才是所謂的「國家主權」,談論「國家主權」,前面的名詞必須是一個國家,這是很重要的觀念。我們要認清,如果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則台灣主權也不可能存在,因為台灣不是一個國家的名稱。 我們可以主張台灣的法律地位、台灣的前途尚未確定、台灣地區還在叛亂對抗中央、台灣人民認為台灣應該不受中國的統治,所以要追求獨立建國等等。但是台灣主權絕對不可亂用。 譬如,國際法學者的彭明敏教授與黃昭堂教授,曾經撰寫的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並不是用台灣主權未定論。他們絕不會主張已經有台灣主權,因為法律地位既然未定,何來的台灣國家主權? 但是,有一些所謂的專家學者,卻在報章雜誌上擅自將彭教授的主張更改為,台灣主權未定加以引用,再轉化為國家主權的觀念,最後變成台灣是一個國家。 彭教授的主張明明是,台灣這片領土的法律地位未定,怎麼會變成是台灣主權未定呢?台灣成為國家才能有台灣主權,怎麼可能有一個國家的主權是未定的呢? 至於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目前是否正確?對現階段的台灣獨立建國運動是否有說服力、有所助益?那又是另一回事。無論如何,彭教授所主張的絕對不是台灣主權未定,只是說明台灣這片領土主權可能是未定。 主張台灣有事實主權,但是沒有法律主權這個觀點,與之前台灣建國學談到的「事實國家」與「法律國家」的謬誤相同,完全是主權二字隨意扭曲的論述。如果有台灣主權,台灣就是國家,在主權二字前面加上台灣二字,就是表示有一個以台灣共和國為國名的國家存在。 但是這樣的國家還未建立,事實上在國際社會並不存在,只有少數的台灣人自己這麼認為而已,甚至連台灣共和國這塊招牌掛在哪裡都不知道?只有中華民國旅行證件,沒有台灣共和國護照。 過去我們印發台灣共和國護照,但那是我們為了要推動台灣獨立建國的一個象徵行為,追求台灣主權的一個意志表現,並不是真正有效的國家護照。我們必須面對事實,不能只是用一些似是而非的主張來欺騙自己。 另外,在此也必須加以說明,主權就是主權,並沒有所謂的法律主權或事實主權之區分。一些學者、團體主張,台灣有事實主權,但是沒有法律主權。翻遍所有與主權相關的理論、書籍中,都沒有所謂的法律主權與事實主權的區分或用法。這都是在台灣的一些所謂專家學者自己發明的。 由於那些專家學者知道,自己的主權理論與台灣現狀是矛盾的、行不通的,為了自圓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