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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獨立建國也不必排斥台灣曾經屬於中華民國的事實

台灣獨立建國也不必排斥台灣曾經屬於中華民國的事實 台灣人民錯過「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國際法時效,中華民國政府也錯失在聯合國「兩個中國」的歷史機會,如今,台灣更不能再錯失獨立建國的機會。 誠如前文所述,1970年代之前,歐美有許多「駐中國大使館」就是設在被視為中國屬地的台北,《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也是美國對中國領有台灣的承認。 美國總統唯一任內來台灣訪問的,是艾森豪總統於1960年6月18日正式訪問當時視為中國的台灣,並與蔣介石會面發表《聯合公報》,重申落實《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艾森豪表示:「此次訪問台灣與中華民國元首和政要的會談,證實了中、美兩國的信念相同,更加深中、美兩國深厚永恆的友誼。」 蔣介石也表示:「艾森豪總統此次訪問中國的台灣,更加深了中、美兩國的關係,同時也期望兩國能共同合作,達到中國民主自由與世界和平的目的」。 當時報章媒體標題也是「美國總統到中國的台灣訪問」。美國如果主張台灣不是中國的,那麼美國總統艾森豪訪問中國台灣,根本是違反美國的政策。所以事實是,美國承認當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美國也視台灣屬於中國。 更早在1953年11月8日,美國副總統尼克森也以總統艾森豪特使身分訪台,受到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熱烈歡迎,除受特殊禮遇進住台北士林官邸外,並與蔣介石共同校閱「中國陸軍」。 兩位美國現任的正、副元首訪問中國的台灣,美國還可以主張台灣這塊土地不是中國的嗎?這些都是歷史發展的事實,也是一般國際社會的認定,並不是我們所能推翻的。 因此,不必排斥台灣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屬於中國的事實,宣布獨立建國就可以脫離中國。

台灣獨立建國無需秏費精力爭議台灣屬不屬於中國

台灣獨立建國無需秏費精力爭議台灣屬不屬於中國 台灣內部一直在爭議,台灣屬不屬於中國,這是毫無意義的。台灣人民必需認清,台灣屬不屬於中國與台灣建國無關。台灣人民只要有堅定意志,就可以建立台灣共和國! 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之後的事實發展是: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來統治台灣,一直到目前,台灣人願意維持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這都是確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台灣人必需清醒,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政府,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台灣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人自己維持中華民國體制,才會導致台灣屬於中國這個事實。 台灣人如果一方面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另一方面又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中華民國害台灣」。 過去的中國國民黨如此,現在的民進黨也維持中華民國體制,同樣是危害台灣。特別是1992年修廢除刑法第100條之後,台灣人已經有100%的言論自由、表現自由,然而並沒有反對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甚至更支持,進一步落實台灣屬於中國。 國際社會面對台灣人的決定,也都無可奈何。過去《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日本與中華民國在台北簽訂的《中日和約》,其內容就是確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甚至,世界各國的駐中國大使館,例如美國大使館、法國大使館、日本駐中國大使館等都設立在台北。台灣如果不是中國的,各國怎麼可能將「駐中國大使館」,設在不是屬於中國領土一部分的台灣? 由此可知,世界各國即使未積極主張台灣屬於中國,卻以實際的條約、外交行為承認台灣屬於中國。 台灣人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那麼如何說明代表中國的政府要去聯合國開會,可以從不屬於中國的台灣搭乘飛機出發。 當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有二十多年派代表出席聯合國,每次開會也都從台灣的台北出發,這是全世界都知道的事實。當時聯合國各會員國與國際社會,也從來沒有提出台灣不屬於中國的質疑。

台灣地位未定論與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相互矛盾

  台灣地位未定論與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相互矛盾 「台灣地位未定」理論,在1945年至1952年,依當時的國際環境,確有其理由與依據。例如:1947年228事件發生之前,台灣人民代表八百多人曾向台北的美國領事館,遞交一份致美國國務卿馬歇爾的請願書,要求切斷台灣和中國的政治、經濟關係,經由聯合國託管後獨立。 這項請願書的訴求,完全符合1945年6月26日通過的聯合國憲章第76條和第77條的規定:自敵國分離的領土應由聯合國託管,託管目的在使之獨立。 更何況,這個殖民地託管、獨立的聯合國憲章內容,是由國民黨顧維鈞與共產黨董必武所領導的中國代表團所堅持,表示國共皆贊成台灣託管獨立。 但是,隨著時代與國際環境的變化,以及台灣人一再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等同自我主張台灣屬於中國)等,整體來看,「台灣地位未定」已經無法再成為有效的主張。 最大關鍵就是,至今台灣內部一再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維持中國舊政府的現狀下,根本已經與「台灣地位未定」的主張完全背道而馳。 因此,今天要再主張「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等,不僅與台灣人主張維持現狀相互矛盾,更無法說服國際社會支持。 今天台灣人如果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現狀,即使地位未定也不一定會建國。台灣人民必需認清事實,在時機成熟時,團結一心完成建國目標,才是正道!

中國、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地位關係

中國、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地位關係 從過去到現在,這個世界上還沒有誕生一個叫台灣的國家。台灣為了生存發展,也為了捍衛自由民主體制與生活方式,當然還存在必須獨立建國的嚴肅課題。 只要台灣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的說法,並不能否認台灣屬於中國一部分的國際法地位。 1952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簽訂之後,美國不再否認「台灣歸屬中國」。尤其,1954年12月3日簽訂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正式名稱是《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這是中華民國與美國「在台灣」簽訂的國際條約,那麼,要如何說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 條約第2條及第5條所規定的「領土」及「領域」,也證明美國已經不再否認「台灣歸屬中華民國」的既成事實。中華民國與世界各國在台灣簽訂的國際條約、中日和平條約等等,也都證實「台灣歸屬中華民國」。 由台灣派出的中華民國代表團,出席聯合國大會與安理會,也只是引起中國代表權的爭議,聯合國、國際社會與各國,從來沒有提起台灣是否屬於中國的質疑。 同時, 美、日、法等各國的駐中國大使館,也是設在台灣、台北,這也都證實「台灣歸屬中國」。 雖然,在聯合國尚未通過2758號決議案之前,曾存在過兩個中國的空間,但是,1971年通過的2758號決議案,已經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繼承中華民國席次」的方式進入聯合國,就國際法,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的國有財產、外匯存款,都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 台灣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現狀,容許中華民國政府繼續統治台灣,只是等著被繼承、併吞,無法擺脫中國威脅。 這些中國、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地位繼承事實,為何政治人物、學者、記者可以無視,繼續欺騙台灣人民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現狀危害台灣?

2025年2月5日開始再一次思考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理論

《2025年2月5日開始再一次思考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理論》 2025年2月5日之後,認識到人的生命有限,自然的循環無法避免。人生的一大半以台灣前途為目標前進,研究國際法與憲法,持續論述國家、人權與建國理論,無視榮華富貴隨遇而安,然而很遺憾至今尚無成效。 因此,必需在人生有限的期間,再一次思考、論述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期待能使台灣人民了解獨立建國的必要性,喚起更多台灣人民的建國意志,勇敢的站起來,完成建立台灣共和國的目標。 台灣有中國國民黨與親中國勢力造反,原因是台灣人容忍中華民國體制繼續在台灣存在。 中華民國是中國的舊政府名稱,台灣無法以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現狀,脫離中國打壓,也無法擁有國家主權! 聯合國與國際社會都認定中華民國政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這是新政府推翻舊政府之後的繼承。台灣人若是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現狀,還反對宣布獨立,如何擺脫中國?如何要求各國承認台灣是國家,擁有國家主權? 建國不需要先證明「台灣法地位未定」、「台灣不屬於中國」,世界各國的建國歷史,也都不需要主張,地位未定或不屬於那一國才能獨立建國,台灣人民建立國家的意志是核心中的核心。 建國的第一步是認清事實,聯合國與國際社會都認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繼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現狀,還反對獨立公投,如何要求各國承認台灣是國家? 台灣要作為一個成為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領土主權 2、歸屬人民 3、主權4、外交能力。但是最核心的前提是:必需要先自我主張是國家,也就是一定要宣布獨立,宣布建立台灣共和國! 這是常識,但是卻被台灣人忽略!所以國際社會只能袖手旁觀,等待台灣人民站起來宣布建立台灣共和國! 北京政府在聯合國就是繼承中華民國席位,北京政府不是重新加入聯合國!『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沒有驅逐中華民國,而是由北京政府繼承中華民國,請參考聯合國憲章23條,中華民國還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之一。 各國的新政府推翻舊政府之後,改國號的例子很多,1949年中國共產黨只要是宣布建立新政府,而不是宣布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就不會形成兩個中國! 北京政府一直是宣布建立新政府,10月1日是建立新政府紀念日,何況英文是用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eople's 是形容詞,中文就是(人民的)中華民國。所以北京政府在聯合國就繼續沿用中華...

第429週/與其糾結邦聯與聯邦 不如思索人民自決權

第429週/與其糾結邦聯與聯邦 不如思索人民自決權 「邦聯」(Confederation of State)必須是由主權獨立國家所組成的共同體。此可由以下兩個國際社會的實例加以證明。 實例一,「大英國協」(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組成大英國協的各國僅依規定維持相互間的特殊關係,並未將最高權力主權交給國協。 國協成員國間的特殊關係包括︰ (1)成員國締結條約之前,有義務事先通知國協,以免影響其他國協成員國; (2)成員國相互間不派遣外交使節,而是派遣高級事務官(High Commissioner); (3)各成員國間若有紛爭應由國協內部先行處理; (4)成員國相互賦予經貿、航行之特殊待遇; (5)成員國相互賦予對方國民有不同於外國人之待遇。 除此之外,各國協成員國仍各自擁有主權,事實上都是國際法上的國家,都加入聯合國。國協本身在國際法上,並不被視為國家,因為它並未擁有統治會員國的最高權力,且未擁有主權,故僅屬於類似國際組織的「準國際法主體」。 實例二,冷戰後發生巨大變化的蘇聯,亦可作為探討此一問題的代表事例。 自從蘇聯各加盟共和國紛紛宣佈獨立以後,原先是主權國家的蘇聯,已不再是國際法上的國家,而由各加盟國組成所謂的「獨立國家共同體」(CIS),亦僅是一種類似邦聯的組織,並不是國際法上的國家。 反而原先並非主權國家的一些加盟國,經由宣佈獨立成為國際法上的國家,同時也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參與國際活動並加入聯合國。 因此,國民黨提出的「邦聯制」,無論是所謂的中華國協或中華邦聯,皆涉及到台灣是否為主權國家的問題,因為邦聯的成立僅存在於主權國家之間。 台灣若欲與現今以北京政府為合法政府的中國成立邦聯,就必須先宣佈是中國以外的獨立國家,擁有主權國家的國際地位,確立台灣為國際法上的國家,如此才有可能與中國成立邦聯。 此外,目前國際法上合法代表中國的北京政府,若同意國民黨的「邦聯制」,無形中是在國際法上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為另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合法政府,亦即由過去的反對兩個中國,變為贊同兩個中國。 北京政府過去在聯合國爭奪中國代表權的過程中,即已強烈拒絕兩個中國的空間,如今更沒有答應的可能性,必然全力封殺這種邦聯主張。 因此,國民黨的「邦聯制」完全是選舉騙取選票,再次欺騙台灣人民,並使台灣人民繼續維持現狀,成為中國的一個非法地區。 國民...

第428週/「邦聯」「聯邦」與國家主權

第428週/「邦聯」「聯邦」與國家主權 要組成邦聯,必需是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反之,聯邦之下的成員必定沒有主權,邦聯與聯邦的成員,各自的國家主權性質完全不同。 過去中國國民黨提出「邦聯」的主張,根本是試圖漠視具備國際法上唯一合法地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將處於非法地位的「中華民國政府」,自我提昇為「與中國政府對等」的地位。 亦即,國民黨企圖換個說法,延伸過去所提出的「一國兩府(一個國家,兩個合法中央政府)」,以及一國主權可分離兩地統治的「主權分治」主張。 國民黨企圖用這個主張,強調台灣與北京是對等關係,所謂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並且主張未來必須統一,認為這樣可以緩和對立。 這個主張否定聯合國承認北京政府為「唯一」合法代表中國政府的決議,同時強調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另一方面,不再否定北京政府的合法性。 但是所謂「一國兩府」根本違反一國只能有一個合法政府法理,此點正是矛盾荒謬的主要原因。遺憾的是,民進黨也類似國民黨的主張,維持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外交政策,逃避一國只能有一個合法政府,兩岸有幾個國家的問題。 必須以主權國家為前提才能成立的「邦聯制」,只是自我對內主張是國家的台灣現狀,未 能對外強調是獨立國家,根本違反兩國才能有兩合法政府,才能形成「邦聯制」的法理。 這與前面提及,李登輝的「特殊兩國論」及民進黨的「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獨立」,強調維持現狀國號為中華民國,台灣就已經獨立,可以說是異曲同工,但從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理論與實例觀之,仍舊是緣木求魚矛盾荒謬的主張。

第427週/邦聯、聯邦與兩岸關係

第427週/邦聯、聯邦與兩岸關係 「邦聯」與「聯邦」最大的差異就是,邦聯內有幾個主體,就是有幾個主權國家;而聯邦是只有一個主權國家。 2000年首次淪為在野黨的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為了切割李登輝的兩國論,於2001年提出「說帖」,打算將「邦聯」納入政策綱領。 中國國民黨提出邦聯制以來,獨派視為統一前奏而大加批判,而統派則以邦聯乃「主權國家」的結合,違反國統綱領追求「國家統一」而予以反對。 此外,民進黨的謝長廷說,要依「一個中國」的中華民國憲法來化解歧見,解決兩岸問題,認為「憲法一中」可以獲得多數民眾的認同。 謝長廷認為中華民國的憲法是「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也是「一個中國」。兩者可以合併成一個「中華邦聯共和國」,各自擁有自己的憲法與政府、軍隊與外交。 以上都是無視國際法與中共併吞野心,自作聰明、一廂情願,甚至欺騙台灣人民的政治謊言。 公法學對主權的定義,其中重點之一:主權是國家「所有事務」最後的決定權力。這也可以說明為何聯邦國家中,各州沒有最後的決定權。 例如,美國各州有憲法、國旗、國歌、軍隊,也用國(State)的名稱,但是各州沒有主權,只有聯邦政府有主權,最後的決定權力在聯邦。 反之,邦聯則是各會員都是主權國家,邦聯只是類似一個國際組織,其事務是由各成員國經由合意而共同決定,邦聯沒有最後的決定權主權。目前的歐洲聯盟,歸類為國際組織,而非主權國家,原因即在此。 所以,兩岸關係,如果是聯邦,台灣就沒有主權;如果是邦聯,那台灣一定是主權國家。

第426週/從美國南北戰爭,探討分離獨立的國際法潮流

第426週/從美國南北戰爭,探討分離獨立的國際法潮流 美國在南北戰爭發生之前,南方七州(南卡羅來納、密蘇里、佛羅里達、阿拉巴馬、喬治亞、路易斯安那、德克薩斯)根據州權理論,視美國聯邦憲法為各州所簽署的一份條約。 因此,南方七州認為北方各州拒絕執行逃亡奴隸法,等於間接否認南部各州的平等權利,違反各州與聯邦簽署的憲法條約。 南方各州為了恢復憲法條約中各州的平等權,於是退出美利堅聯邦,另組美利堅邦聯。因而美利堅聯邦對退出聯邦的南方各州發動戰爭,南方各州認為,是北方各州的美國,具有霸權心態的侵略他國。 這個問題涉及聯邦制度與邦聯制度的差別。在邦聯制度(或稱國協)下,每一個成員都是擁有主權的國家,所以成員國可以任意決定是否退出邦聯,就如同退出條約。譬如大英國協或俄羅斯獨立國協即屬此例,是以條約維持國與國的關係,而不是以憲法建立一個國家。 事實上,北美各殖民地自1776年獨立戰爭之後,是由13個獨立國家組成的邦聯制度,遵守的是《邦聯條約》(英語: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但是美國在經過十多年之後,於1787年制定美國聯邦憲法,自1789年生效實施並選出首任總統,邦聯條約被美國聯邦憲法所取代。 所以1789年之後,美國已經由邦聯制度,轉變為聯邦制度,美國(United States)成為以憲法建立的一個聯邦國家。 美國在聯邦制度下,成員雖然仍稱為國(State或是州)。這是由於當時美國成立之初,13州確實是朝向較鬆散的邦聯制度,類似國與國的關係,各州都有一些稅則、商業法規、法律責任的模糊地帶,使中央無法管轄介入。 但是1789年美國已經由邦聯制度轉變為聯邦制度,確定各州並沒有「主權」,而由聯邦政府掌握國家主權。 所以,如果聯邦國家的某一個邦,想要脫離聯邦而獨立,就必須獲得聯邦政府的同意。譬如美國南北戰爭時,南方七州要從美利堅聯邦獨立。此外,魁北克要爭取從加拿大聯邦分離獨立,都是屬此例。 魁北克獨立運動與美國南方七州獨立運動,最大的不同在於,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聯合國通過在許多宣言與公約,承認「人民自決權」,因此,時空、環境與被國際認同的分離與獨立方式,都已有很大的不同。 目前,國際社會普遍認為,一個地區人民,有權利採取和平的方式追求獨立,母國的武力鎮壓,早已不具備正當性。 魁北克獨立運動採取和平的人民自決主張,因此雖然加拿大的總理指出,即使支持魁北克...

第425週/美國南北戰爭!內戰or分離獨立戰爭?

第425週/美國南北戰爭!內戰or分離獨立戰爭? 美國南方各州主張州權與蓄奴,因此與華盛頓的美國聯邦政府對抗,於1861年2月制定新憲法,成立美利堅邦聯(The 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總統為戴維斯。 此一新國家在獲得國際社會承認之前,持續與美國聯邦政府進行戰爭,並於1865年6月被林肯所領導的美國聯邦政府消滅。 雖然一般都稱此戰役為美國內戰、南北戰爭,但是就國際法的觀點來看,究竟是美國內戰?或是分離獨立戰爭?值得探討。 美國南方雖然從美利堅聯邦分離獨立,成立了新國家,但是北方認為南方是叛亂團體,所以聯邦政府要平定美國的內亂。如果當時北方無力消滅南方,南方在戰爭中獲勝,那麼就是獨立戰爭,今天就會有兩個美國。 依據國際法,譬如過去的巴拿馬是哥倫比亞的一省,在巴拿馬宣佈獨立後,哥倫比亞政府就開始進行平亂,雖然巴拿馬已經主張建立國家,但是哥倫比亞政府認為這是叛亂,所以行使母國的權利進行平亂,但是哥倫比亞政府最後戰敗,所以巴拿馬獨立成為國家。 就國際法來看,當一個新國家宣佈由其母國分離獨立之時,新國家必須證明其有能力持續地維持國家的獨立。 如果面臨其母國的平亂行動時,國際社會就要加以觀察,暫時避免對其作出國家承認,如果有必要與該地區進行往來時,通常先對其作出「國家承認」的「事實承認」,待其獨立狀態確定後,再給予正式「國家承認」的「法律承認」。 美國在南北戰爭期間,法國也曾考慮是否給予南方的美利堅邦聯「國家承認」,但最後只是作「交戰團體承認」。這是因為,南方是否能持續保持從美利堅聯邦獨立的狀態,尚無法確定。 南北戰爭時的19世紀,人民自決與分離獨立的理論,尚未發展成國際法。是20世紀才發展成為國際法。即使在今天,南方要分離獨立,也是依據人民自決原則,而不是依據民族自決權。因為美國南方與北方,很難說是屬於不同的民族。 但是建國最重要的,還是要靠是否具備建國的意志與實力。如果有,依據同樣國家之內「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仍然可以獨立建國。目前,國際社會認為一個地區人民有權利追求獨立,因此母國的武力鎮壓,是否正當已經有各種爭議。 依據當時的國際法,每一個國家都有權平定內亂,維護本身的領土及主權完整。所以結果就取決於,追求分離獨立的一方是否有堅定的意志與決心。 即使建國的過程中,遭到母國鎮壓而失敗,但是仍然可以轉而進行游擊戰,成立地下組織繼續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