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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中華民國體制要怎麼說服國際社會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維持中華民國體制要怎麼說服國際社會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最殘酷事實,是來自於台灣內部的自我主張。台灣內部的中國國民黨政權,或是捍衛中華民國的人,都是使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甚至讓許多證據證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七十多年來,即使在民主化之後,台灣人民及各黨各派,也都自主的決定延續「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中華民國體制,拿中國(CHINA)護照、使用寫著中華民國的新台幣;依中國的舊憲法選出中國(中華民國)政府的總統、立法委員、縣市首長,這些維持中華民國體制行為,就是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這些明確無法否定的事實及現狀,都一再的證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人自已主張、默認、支持,台灣領域主權屬於中國的這些事實證據,並不是用開羅宣言不是有效條約就可以否認。 台灣人民如果沒有廢除中華民國體制,甚至還主張「台灣的國名叫作中華民國」,那麼如何能夠說服國際社會相信台灣不屬於中國?如何能夠說服國際社會相信,台灣已經分離獨立,已經建立了一個與中國無關的國家? 只要台灣人民有建國意志,那麼應該認清「台灣屬不屬於中國」,並不是建國的前提條件 或必要條件,甚至與建國條件完全沒有關係。 台灣人民必須面對國際法理論與事實真相廢除中華民國體制,不廢棄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 制,不敢主張我們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一個與中國無關的國家,那麼我們就不可能建立屬於自己的「新而獨立的國家」。

中日和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已確認台灣法地位

中日和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已確認台灣法地位 1951年「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對台灣的領域主權之後,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就一直有效統治著台灣,主張擁有台灣領域主權。 此後,除了中國以外,並沒有其他國家主張擁有台灣,或是認為台灣的歸屬有爭議。所以台灣歸屬中國,依國際法來說並無爭議,由後來的歷史事實分析,國際社會也都未否認台灣歸屬中國。 例如,1952年日本與當時代表中國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定「中國日本和約」第3條、第10條,都出現「台灣及澎湖群島」的文字,顯示日本認定「台灣地區」屬中國。 又例如,在東西冷戰時期,美國也曾經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而此條約適用的範圍就是中國的「台灣地區」,可見美國也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中華民國」政府設在台灣,也被聯合國承認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從台灣出發前往聯合國開會。美國、日本及世界主要國家的駐「中國」大使館,也都設置在「台灣地區」的台北。 由此可知,主張日本放棄台灣之後,台灣屬於中國的說法有爭議,或是「台灣歸屬未定論」的說法,都不符歷史事實。

與其糾結已定未定 不如台灣人自已決定

與其糾結已定未定 不如台灣人自已決定 長久以來,台灣獨立的主流一直以「台灣法地位未定論」,作為台灣脫離中國獨立的要件,認為台灣不屬於中國才能獨立,認為台灣如果是中國的一部分就無法獨立。因此想盡辦法要找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並未歸還給中國的條約證據。 但是,這樣的論述不但對國際社會沒有說服力,台灣自我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下,對於獨立建國也沒有意義,且誤導台灣人民對事實真相的了解,阻礙獨立建國運動。 傳統的理論以「台灣在戰後歸還中國」是依據開羅宣言,然後論證「開羅宣言」並不是條約,所以不具備法效果。然而,開羅宣言沒有台灣歸還中國的效力,並未排除依據台灣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事實,台灣已經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何況,論及「台灣法地位未定論」時,台灣已經喪失主體性,必然淪為被其他國家或是國際社會決定歸屬的客體,反而使台灣人民喪失主導性,成為被利益交換的籌碼。 所以,當我們探討台灣「地位未定」,或該不該屬於哪一國的問題時,台灣就已經不是國家,不是國際法上的主體,而只是一個客體。因為台灣不是國家,所以才會有屬於哪一國的問題。台灣人將被動的任由他國決定命運。 由此觀之,台灣人民如果有意志獨立建國,就有權自決獨立建國,何必期待地位未定?何況,目前台灣自我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也使未定論很難成立。那麼台灣「地位未定」或台灣是否為中國的一部分,對獨立建國運動有何意義? 台灣人民應該自我廢除中華民國體制,才是獨立建國的出發點。

妨礙台灣獨立建國的三個誤導

 妨礙台灣獨立建國的三個誤導 台灣要成為國家,最核心的重點,是台灣人民要獨立建國的意志與行動,並非以「台灣不屬中國」為前提要件,也無關世界各國是否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蒙古人民共和國曾經屬於中國,但是1924年宣布獨立,證明只要有意志就可以分離獨立,建立屬於自己的國家。同樣的,台灣人民只要有堅定意志,決心終結中華民國體制,也可以建立屬於自已的國家。 相反的,再怎麼秏費精力找出各種證據、理論,證明今天的台灣確實不屬於中國,但是台灣人仍然願意維持著中華民國體制,繼續容認中國的舊政府統治著台灣,台灣也仍然無法獨立建國,而且會繼續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目前有三個誤導妨礙台灣獨立建國。因此不應該再浪費人力、資源去主張,沒有國際法學理依據的「台灣法地位未定論」、「台灣不屬於中國」等。 因為這些說法只會誤導台灣陷入三個安於現狀的危機: 1、誤導台灣人民以為中國無權併吞台灣,因此想維持現狀。 2、誤導台灣人民以為國際社會都必須支援台灣獨立於中國之外。 3、誤導台灣人民相信「維持現狀就是獨立」的謬論,放棄獨立建國的意志。 因為這三個誤導,對台灣人民的建國意志,或爭取國際社會持台灣獨立建國,都沒有任 何決定性作用。 甚至反而誤導台灣人民安於現狀,自以為已經獨立,或消極的只是依賴、等待國際社會幫助台灣建國。因此可以說,這三個誤導,不但無法達到建國目的,甚至會成為妨礙獨立建國的阻力。

台灣最嚴峻險境 人民誤解國家的定義

台灣最嚴峻險境 人民誤解國家的定義 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即使是在戒嚴體制的威脅之下,無論是台灣境內,還是海外的台灣獨立聯盟,都有許許多多,不分省籍族群,勇敢與明智的歷史記錄。 尤其直接承受白色恐怖的台灣境內,監獄中難以計數的台獨革命志士,1964年彭明敏師生的「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1970年泰源起義事件、1977年台灣長老教會發表人權宣言,主張「建立新而獨立國家」、1989年鄭南榕甚至為此殉道。 即使是刑法第100條思想叛亂罪的惡法,尚未修廢之前,民進黨也曾勇敢在1991年通過台獨黨綱。遺憾的是,戒嚴體制的威脅排除,惡法廢除之後,獨立建國運動卻反而停頓倒退,獨立建國的聲勢愈來愈弱。 特別嚴重的是,獨立建國團體內部,還出現「台灣已經獨立」、「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主張,使獨立建國運動幾乎瓦解。 所以,台灣獨立建國運動,應該再重新出發,說清楚「主張台灣已經獨立」是嚴重的錯誤,提出為什麼台灣還沒有獨立、還不是國家的理論與證據,以及說明台灣應該如何成為國家,建國最重要關鍵與步驟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