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6週/從美國南北戰爭,探討分離獨立的國際法潮流

第426週/從美國南北戰爭,探討分離獨立的國際法潮流

美國在南北戰爭發生之前,南方七州(南卡羅來納、密蘇里、佛羅里達、阿拉巴馬、喬治亞、路易斯安那、德克薩斯)根據州權理論,視美國聯邦憲法為各州所簽署的一份條約。

因此,南方七州認為北方各州拒絕執行逃亡奴隸法,等於間接否認南部各州的平等權利,違反各州與聯邦簽署的憲法條約。

南方各州為了恢復憲法條約中各州的平等權,於是退出美利堅聯邦,另組美利堅邦聯。因而美利堅聯邦對退出聯邦的南方各州發動戰爭,南方各州認為,是北方各州的美國,具有霸權心態的侵略他國。

這個問題涉及聯邦制度與邦聯制度的差別。在邦聯制度(或稱國協)下,每一個成員都是擁有主權的國家,所以成員國可以任意決定是否退出邦聯,就如同退出條約。譬如大英國協或俄羅斯獨立國協即屬此例,是以條約維持國與國的關係,而不是以憲法建立一個國家。

事實上,北美各殖民地自1776年獨立戰爭之後,是由13個獨立國家組成的邦聯制度,遵守的是《邦聯條約》(英語: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但是美國在經過十多年之後,於1787年制定美國聯邦憲法,自1789年生效實施並選出首任總統,邦聯條約被美國聯邦憲法所取代。

所以1789年之後,美國已經由邦聯制度,轉變為聯邦制度,美國(United States)成為以憲法建立的一個聯邦國家。

美國在聯邦制度下,成員雖然仍稱為國(State或是州)。這是由於當時美國成立之初,13州確實是朝向較鬆散的邦聯制度,類似國與國的關係,各州都有一些稅則、商業法規、法律責任的模糊地帶,使中央無法管轄介入。

但是1789年美國已經由邦聯制度轉變為聯邦制度,確定各州並沒有「主權」,而由聯邦政府掌握國家主權。

所以,如果聯邦國家的某一個邦,想要脫離聯邦而獨立,就必須獲得聯邦政府的同意。譬如美國南北戰爭時,南方七州要從美利堅聯邦獨立。此外,魁北克要爭取從加拿大聯邦分離獨立,都是屬此例。

魁北克獨立運動與美國南方七州獨立運動,最大的不同在於,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聯合國通過在許多宣言與公約,承認「人民自決權」,因此,時空、環境與被國際認同的分離與獨立方式,都已有很大的不同。

目前,國際社會普遍認為,一個地區人民,有權利採取和平的方式追求獨立,母國的武力鎮壓,早已不具備正當性。

魁北克獨立運動採取和平的人民自決主張,因此雖然加拿大的總理指出,即使支持魁北克獨立的自決投票超過半數,加拿大也未必會讓魁北克獨立,但是,加拿大聯邦政府不會鎮壓魁北克追求獨立。

因此,魁北克要建國,唯有靠魁北克人不斷地表現分離獨立的意志,才能讓加拿大聯邦政府不得不放棄魁北克,承認魁北克的獨立建國。

換句話說,假設今天的美國南方七州,依據目前的國際法,採取和平的人民自決主張,要求脫離聯邦而獨立,美國聯邦政府雖然有權利對要求獨立的各邦,採取行動阻止其獨立。

但是,如果以武力方式,殘暴無差別的鎮壓攻擊這些人民,則必然引起國際社會抵制,甚至自己內部國民也會反對。

因為當今的國際社會,已經不可能容許以霸權心態,任意主張以武力方式鎮壓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