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4週/人民自決權,從思想理論到美國獨立與法國大革命

第424週/人民自決權,從思想理論到美國獨立與法國大革命

目前的國際法體系,強調人權國際法與國家權益國際法,兩者必須取得均衡。特別是聯合國與國際法院,已經多次作出各種決議,必須尊重人民自決權與分離獨立運動。

台灣人民應該了解,獨立建國不必有憲法或法律依據,目前的國際法體系是依據人民自決權,台灣人民自然擁有獨立建國的權利。人民自決的理論很早就形成,也是美國獨立建國與世界各國推翻專制體制的思想基礎。

人民自決的理論,在18世紀就已經提出,指出人民可以發動革命權獨立建國,或是推翻君主專制體制。即使是同樣的民族,只要是受到政治或經濟的壓迫,也有權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

人民自決的理論,立即影響1776年北美13州人民的獨立建國,也導致1789年法國大革命,國際社會從此展開自決獨立與推翻君主專制體制的潮流。

1749年德國學者沃爾夫(Christian Wolff)主張:國民有權改變或決定主權者,誰是主權者、國家體制如何,必須以國民意願為基礎。

人民有革命權,可以改變絕對君主主義的國家體制,建立使國民自由的國家體制。

這在18世紀,是非常激進的觀念,因而受到傳統勢力各式各樣的打壓,但沃爾夫的理論與影響力,最終遍及整個歐洲與世界,對許多國家的革命與獨立形成影響。沃爾夫的國家法與國際法論述,是對現代國民國家與國民主權思想的啟蒙基礎。

其次,瑞士學者瓦特爾(Emer de Vattel)主張:當國家、政府、統治者沒有承擔照顧國民的責任,無法履行承諾時,國民的一部分就有權從國家分離獨立。

自由與獨立的國民(liberty and independence nations),當然有權利決定自我統治的型態,其他國家對於這些國民的意志,沒有干涉與介入的權利。

瓦特爾強調,國民主權理論與革命權的正當性,認為驅逐君主建立政府或國家,是國民的自然權。其他國家必須保持不干涉主義,無權對革命的結果加以否認或阻擾。

這些理論,一舉改變了當時歐洲絕對君主封建體制思想,也影響後來人類社會的發展。瓦特爾的理論,對美國獨立時期的政治家湯馬斯·傑弗遜、班傑明·富蘭克林和喬治·華盛頓,都形成很大的影響,也是美國獨立建國的思想基礎。

傑弗遜認為:人民分離獨立的革命權,雖然會有流血犧牲,但這是一種自然的過程,就像自然現象有時也會有暴風雨一樣,不斷的革命才能使人類社會自然的發展向前進。

瓦特爾理論確立:人民擁有分離獨立的革命權,國際社會與國家不能再以内政不受干涉或不承認手段,來阻止人民的獨立建國。這些理論引發美國獨立與法國大革命,國際法的民族與人民自決權也因此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