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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週/台灣海峽適用公海自由航行權,而非無害通過權

第403週/台灣海峽適用公海自由航行權,而非無害通過權 20世紀末以來,中國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美國航行自由的重要阻礙。美國偵察軍艦長期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內大範圍、高頻度的活動。1990年代以來,中美在中國沿海發生了一系列海上摩擦,都和美國航行自由行動密切相關,包括2001年中美在南海撞機事件和2009年無瑕號間諜船對峙事件。 美國2014年《自由航行報告》對中國「過度的主權聲索」,有如下的描述:領海基線直線劃法、對專屬經濟區上空擁有管轄權、對飛越防空識別區但無意進入中國領空的飛機實施限制、以及通過的國內法,將外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活動定為非法。 不可否認,這些都是在中國國力崛起後,自認為有實力下的權力展現。儘管如此,相關國際規範,中國也不能自絕於國際社會,因為各國之所以會遵守國際法,是因為身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國際法乃是規範國家與國家之間大部分的關係,是各國在相互交往關係上的一種因應規範,來自各國的「合意原則」。 基本上,世界任何國家即使是要通過已經被劃分成一國領海或國際海峽的水域,海洋法在其相關規定下,都同時保障沿岸國權益與各國船舶通過的權利,更何況非屬領海的台灣海峽。 即使今天台灣是由中國領有,台灣海峽自由航行的問題也不會有變動。所以就算台灣的政府主張維持一個中國舊憲法的體制,也同樣不會讓台灣海峽自由航行有所變化。 台灣海峽在扣除兩岸的12海里領海之後,至少都有40多海里以上寬度的公海海域,美國與及其他國家都有權進行各種形式的公海航行自由,不受任何約束。 世界各國的軍艦、軍機、航空母艦,不但有權通過台灣海峽,還可以在其間進行一切軍事航行活動,包括進行軍事演練、飛行,都是在合法範圍內。 儘管中國視台灣為自己的一個省,而台灣政府也自我「維持現狀」保有中國舊體制,讓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讓中國有借題發揮的空間,但外國艦隊穿越台灣海峽,仍自有其國際法的規定與保障各國航行自由。 台灣海峽最窄處為130公里,換算約70海里。根據《公約》第三條:「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依據本《公約》確定的領海基線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為止」,所以沿岸國的領海寬度最大為12海里。 兩岸各自領海相加也只有24海里,因此海峽最窄處,也有46海里是領海之外的公海水面海域。就算要對中國再放寬解釋,根據第33條毗連區的規定,「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其中12-24海里之間是...

第402週/國際法之領海與「地理例外」條款

第402週/國際法之領海與「地理例外」條款 美國軍艦、潛水艦穿越台灣海峽非常頻繁,但是美國航空母艦穿越台灣海峽,被公開資料記載的有2次。1995年12月,台灣海峽情勢因為台灣地區首次民選總統而緊張不已時,美國派遣尼米茲號(USS Nimitz CVN-68)航空母艦經過台灣海峽。 當時的中國外交部稱,台灣海峽屬國際航行的水道,美國可依國際法的規範「無害通過」,意味著中國主張台灣海峽屬其管轄的「領海」,不是國際海峽或是公海。 2007年11月,美國小鷹號(USS Kitty Hawk CV-63),航空母艦原欲停泊香港,因為政治因素而決定在抵港前折返日本橫須賀海軍基地,回程穿越台灣海峽。 中國稱美軍以天候因素須通過台灣海峽為由,已先行通報共軍,而中國以人道主義考量同意美艦駛經台灣海峽。 但是,美方否認曾事先通報共軍,就美國過去的表現而言,美方一定不會同意,在駛經其認定為國際公海水域的台灣海峽時,必須先行通報對其不甚友好的沿岸國。這樣等於自我否認台灣海峽是國際公海水域。 由此看來,中國自認現今的政治、軍事與經濟實力已非同以往,且發布「領海法」,在國內法層面將台灣海峽「內水、內海化」,企圖阻擾「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 比較嚴重的是,台灣政權因為主張「維持現狀」,維持中華民國舊中國體制,造成兩岸都屬於中國的問題。「維持現狀」等於配合北京政府的「一個中國」主張,認定各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是違反國際法,是侵犯中國領海。 除此之外,如果中國以「一個中國」為基礎,主張適用公約第38條第1項「地理例外」原則,也是一種排除各國「台灣海峽航行自由」的方式。 這裡所謂的「地理例外」指的是:如果海峽是由海峽沿岸國的一個島嶼和該國的大陸形成,而且該島向海的一面有一條同樣方便的公海或專屬經濟區航道,則該海峽不屬於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就不適用。 因此,如果在一個中國之下,台灣海峽全屬於北京管轄,則中國主張台灣東面海域,太平洋是符合前述規定的地理條件。 如果中國堅持台灣海峽是其內海,也不是國際海峽,將要求各國不得有「過境通行權」,或者要求美國必須有合理請求並經其同意許可,才能穿越台灣海峽,否則只能繞行台灣東部太平洋海域航行。 雖然中國有此企圖,台灣又有一個中國的矛盾,但在此也必須說明,「地理例外」的法理雖然具有主張的空間,但是台灣海峽的寬度,即使是最窄處仍約有70海浬寬,明顯超過兩方領海寬度24海...

第401週/國際海峽的過境通行

 第401週/國際海峽的過境通行 中國領海的規定嚴重違反國際法,侵害各國的航行自由。同樣的台灣政府1998年制定的「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也有類似的錯誤,特別是領海基線的劃定。 於是,有關台灣海峽的航行問題,親中派立委在質詢行政院長和國防部長,有關美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的問題時,因而認為美國是侵犯我國領海。 自稱中華民國的立委與政治人物,應該先確定自己的領土與領海何在,才能探討台灣海峽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台灣海峽的國際法地位,不論是一個中國之下或是一台一中的兩國之下,都是一樣,只是管轄權不同。 一般來的,數種穿越海峽的權利,都是基於國際習慣法上的「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而來。 第一種是,中央有公海海面的海峽,得依據公海航行自由穿越海峽。下面再說明為何臺灣海峽屬於有公海海面的海峽。 第二種是,海峽海面完全屬於國家的領海,又稱為國際海峽,則各國船舶與軍艦可以依據「過境通行權」(rightof transit passage)通過海峽。 基本上,過境通行權係指外國所有之船舶、飛機,繼續且迅速通過,屬於國家領海的國際海峽,沿海國均不能妨礙其過境通行之權利。就其自由程度而言,雖較公海航行自由為弱,但卻強於領海的無害通過權。 通常與航行或飛行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一樣,只要不對沿岸國造成安全威脅即可。其中最大差別是軍艦的無害規定,完全不同。 美國認定台灣海峽屬於中央有公海海面的海峽,台灣海峽中線附近的一大片海面係國際公海水域,只要依國際法「公海航行自由」,就可以航行臺灣海峽的公海水域,根本與「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或「領海無害通過」無關,也不必先向沿岸國事先通知或獲得許可,而是自行判斷自由自在的航行通過。 但是中國不同意美國的認定,中國主張台灣海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或是領海。美國軍艦駛入台灣海峽時,不但沒有公海航行自由,也不適用「過境通行權」,只能使用領海的「無害通過」(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台灣海峽的中間水道可以讓美國「繼續不停、迅速」的「無害通過」。至於美軍要不要事先通報沿岸國,既然國際法沒有明文規定,美國可以自行決定。 由此可知,無論是「航行自由」、「過境通行」或「無害通過」,美國軍艦都可以穿越台灣海峽。區別在,是中國領海,或是公海水域,軍艦的無害規定完全不同。 例如:「無害通過」規定,「通過應繼續不...

第400週/國際法之「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原則

第400週/國際法之「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原則 「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是指,除了各國領海以外的海面及上空,各國軍艦、船舶與飛機,都有航行與飛航自由,不受沿岸國的任何干涉與管轄。 除此之外,海洋自由航行還包括如下公海之外的領海、國際海峽與專屬經濟區的航行自由: 1、若是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亦即領海外側200浬以內的海域,海面上下並非國家領域,而是具公海性質的航行自由水域。對於此水域內的人、船、機等,沿海國家之立法、司法、行政並無排他性「管轄權」,所有交通(包括上空飛行、水面航行、潛水航行等)與鋪設海底電纜等,各國船機均可自由通行。 專屬經濟區(EEZ)的水面上下,由「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角度觀之,可以說與公海並無兩樣。 2、若是領海則是保障「無害通過權」的航行自由: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以下簡稱《公約》)第17條規定,所有國家之軍艦、船舶,在不危害沿海國之和平、秩序及安全的情況下,得享有對沿海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 軍艦的領海無害通過權,是否應該通知沿海國,或是還要得到許可,雖然尚有爭議,但是軍艦可以航行的領海無害通過權是毋庸置疑。值得注意的是,領海的主權性質完全不同於陸地領土,所謂領土不可侵與領海不可侵,內容完全不同。 3、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公約》第41至44條規定,過境通行權係指外國所有繼續且迅速通過國際海峽之軍艦、船舶、飛機,沿海國均不能妨礙其過境通行之權利。就其自由程度而言,雖較公海航行自由為弱,但卻強於領海的無害通過權。特別是軍艦可以更自由行使過境通行權通過國際海峽,這也是海洋自由航行的一部分。 基於上述國際法原則,海洋自由航行,不是只限定在公海,還可以在領海、國際海峽、專屬經濟區自由航行。 中國於1992年2月25日發布「領海及毗連區法」,並將台灣海峽認定是中國內水。中國領海的劃定與規定,完全違反國際社會已經確立數百年的「海洋自由與航行自由」。 其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 上述領海規定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