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1週/釐清公投與自決權的觀念

第331週/釐清公投與自決權的觀念


台灣獨立建國的理論,第四個應該檢討的是,必須釐清「公民投票」、「自決權」的觀念。


首先,中國國民黨與投降統派,一方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北京政府的反分裂法,反對分裂國土的獨立公投;同時又以北京政府已經宣布廢棄的中華民國憲法,企圖阻擋台灣人民的獨立公投。


這種使用中國的新舊憲法,要阻擋台灣人民的獨立公投,根本是無理取鬧,完全沒有正當性和合法性。


其次,在台灣掌握政治權力者認為,依據公民投票法,必須得到政府的許可,才能進行獨立公投、主張台灣建國、制憲等,這些都是迷失在白紙黑字的憲法與法律至上的錯誤觀念。


民進黨政府主張台灣已經獨立,或是中華民國在台灣是獨立國家,這樣的政治人物與政府,要阻擋台灣人民的獨立公投,也根本是自我矛盾。


既然,民進黨政府認定台灣已經是獨立的國家,應該勇敢的站出來宣布獨立,告訴中國與國際社會台灣是國家。這才是正當合法,表裡如一的政治人物與政府。宣布獨立本來就是政府的義務與責任,不是嗎?


結果不是如此,政府本身不站出來宣布獨立已經失職,反而要阻止人民以獨立公投表明建國意志,那麼這個政府的存在已經喪失合法性、正當性。以上,是台灣人民主張以公民投票表明建國意志,必須釐清的觀念。


目前台灣學界針對獨立公投的名稱、形式,說法都不同,也未能區分體制內與體制外的基本觀念。「獨立公投」、「公民投票」、「自決權」的觀念,都有必要進一步釐清。


基本上問題就出在「公民」二字。台灣尚未建國,因此並無台灣公民,所謂公民在目前是指中華民國公民,同時因為中華民國政府自稱是代表中國,變成是中國的公民在依中國的法舉行獨立公投,中國公民為何要獨立公投會造成誤解。


因此,獨立公投會被認為不是台灣人民以投票表明建國意志。用公民兩字是理論與目標互相矛盾的作法。應該強調獨立公投的「公」,不是指中華民國的公民(甚至中國公民),應該強調是台灣人民自決投票,主張是台灣人民以投票表明建國意志的行動。人民兩字比公民兩字正確。


人民自決投票與公民投票、國民投票不同,台灣獨立相關議題的人民自決投票,應該是超越國家、憲法、公投法的國際法層次,等同宣布獨立建國的人民意志表達,當然不必遵守中華民國憲法或公民投票法。


這可以參考加泰隆尼亞獨立運動的人民自決投票,就是由加泰隆尼亞人民發起的,不是西班牙的公民投票。因此,「獨立公投」應該用「台灣人民自決投票」才正確。


片面宣布獨立是合乎國際法的,聯合國早在1995年紀念成立50週年決議文中,就已明白指出,受差別待遇的特定人群,有權自所屬國家分離而獨立。


國際法院2010年在關於科索沃的諮詢意見更進一步表示,片面宣告獨立完全合法。即便行使「分離權」會造成國家分裂,也不違反聯大2625號尊重領土完整之決議。


這也說明了雖然有部分國家不表支持,但聯大與安理會不會聲稱,加泰隆尼亞或庫德族要求獨立的人民自決投票違反國際法。


因為「人民自決」是超越憲法存在的人權,聯合國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而於1966年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各自在第一條,都明確規定了一模一樣的條文,「所有人民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發展其經濟、社會與文化」。


例如,波羅地海三國、加泰隆尼亞、魁北克等人民自決投票,能否通過另當別論,但是當然都不能以憲法或公投法阻擋。


因此,無論是北京政府以中華入民共和國憲法、反分裂法為依據,還是國民黨以中華民國憲法或民進黨以公投法為依據,企圖阻擋台灣人民獨立自決投票一樣,都是沒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