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週/美國「台灣關係法」認定的台灣法地位
第320週/美國「台灣關係法」認定的台灣法地位
經常有學者提到,「台灣關係法」中,美國將台灣「視同」國家,「台灣關係法」認定台灣是國家,國際法如何解釋,如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美國怎麼可以制定台灣關係法,干涉中國的內政。
談到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第一點要注意的就是,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美國國會是可以隨時加以修改的,並不是國際法,不是國際條約,對美國本身或其他國家沒有拘束力,台灣也沒有任何主張權利的立場。
第二點,我們由台灣關係法條文得知,美國是依據台灣關係法將台灣「視同」國家、政府或政治實體。只是「視同」而已,並非承認台灣或中華民國為國家,也未承認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政府。
所以美國與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之間,並沒有任何外交關係或承認的拘束,這在台灣關係法第4條規定得很清楚。例如,臺灣人民和美國之間沒有外交關係、美國對臺灣缺乏承認、美國對臺灣沒有外交關係或承認。
因為美國於1978年底撤銷對中華民國的「政府承認」,並在1979年1月1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交,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
所以,美國只是將台灣「視同」國家、政府、或政治實體而已。這種方式類似國際法對「地方性事實政府」的認定,並未牴觸國際法內政不干涉原則,與美國認為台灣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沒有必然的關連。
第三點,台灣建國學之前有論述「地方性事實政府承認」與「叛亂團體承認」,由「台灣關係法」的內容觀之,美國是以此方式認定台灣的法地位。
依據國際法實效統治原則,當一個國家的合法政府不能夠有效地統治其領土全境時;或當一個國家內部有一地區發生叛亂而合法政府無法弭平時,其他國家為了保護本國在該國叛亂地區的利益,有必要與該地區作實際的交往,這時候就會對該地區作交戰團體的承認;或是「地方性事實政府」的承認。
因此,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但是卻未能弭平在台灣繼續叛亂的舊政府中華民國體制,未能對叛亂的台灣地區進行實際而有效的統治,所以美國為了確保美國在台灣地區的投資、僑民等利益,並由國會於1979年4月10日通過台灣關係法,以處理美國與台灣地區的實際交往問題,就是「地方性事實政府」承認。